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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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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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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69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69期)
發行日期: 2021.06.07
法規期間: 2021.05.16~2021.05.31
主編: 蔡嘉政 律師
證券
一、 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1年5月20日公告表示,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舉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中有關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規定停止適用。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林宜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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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69 在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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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大綱】
一、 專業講師的要件
二、 有效學習的原則
三、 課前溝通與備課原則
四、 教材教具的準備
五、 教學進行的控制
六、 常用教學手法及注意事項
1. 講授法
2. 提問法
3. 測驗法
4. 示範法
5. 競賽法
6. 分組討論法
7. 視聽教學法
七、 講師常犯的錯誤與改善建議
八、 實務演練:10分鐘授課演練 (共分5組,每組抽選2人試講)
*上課達滿時數,並完成案例演練者,將核發本課程結業證書
【師資介紹】
蔡佩珊
現職: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執行長暨生技醫藥組召集人
經歷: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 秘書長
佳生科技顧問(股)公司法規部 經理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技術轉移中心 經理
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專案管理處 副主任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課程諮詢委員
輔仁大學生命科學系 課程諮詢委員
財團法人生技醫療科技政策研究中心 諮詢委員
台灣大學法律學分班畢
交通大學專利工程師
輔仁大學生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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