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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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彩內容】
【#月旦時論】
◾對公司負責人之繼承人為限制出境的討論/蔡國勝
◾租賃住宅所得稅減徵規定釋評/連世昌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美國租稅法規更新/周玉佳
◾論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基金之表現費課稅/柯格鐘指導、林敬根著
【#爭點解析】
◾有關限制出境裁量怠惰之爭議——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號行政判決為例/林榮華
【#學習式判解評析】
◾權利金與購買設備之附隨說明——最高行政法院第109年判字第82號行政判決評析/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函令釋示:營利事業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可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顏秀玲
◾土地稅法函令釋示:土地稅法「出售前1年內」及「出售前5年內」期間計算/簡英宗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收購股權而沖抵保留盈餘之課稅爭議/王明勝
【#法規解讀】
◾營運困難營業人如何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黃琪媖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稅務法令/四則(關稅法令、土地稅法令、所得稅法令、遺產及贈與稅法令)/編輯部
公司購買土地營業稅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財團法人醫院」原是善心人士捐資興建的醫院,雖不是公立醫院,但在多數歐、美、日、澳等國家及WHO,均視為「公共的」醫院(Public Hospital)。因為是公共的,有別於一般私立(營利)醫院,所以在多數國家,包括台灣,都享受很多稅賦的優惠。醫療服務不用交營業稅、營利專業所得稅,醫療服務所使用的土地房舍不用交地價稅及房屋稅。而大多財團法人醫院(應正名為「公益法人醫院」),也能夠自律,嚴守公益。
但如前行政院長陳沖在醫療財團法人修法論壇所言,台灣有10萬個財團法人,居然沒有相關的法令,僅適用於民法(相對的,政黨只有300多個,卻有「政黨法」),因此有少數醫療財團法人視「醫院就是我家」,發生不少弊端。本人在擔任衛生署長期間,對違法(規)的長庚及高醫,分別重罰4億及1.5億,但因缺乏法令規範,不當事件仍不斷發生。
我自2011年離開公職後,在《聯合報》等媒體發表多篇文章呼籲,財團法人醫院的治理,是健保減少浪費、提升品質、永續發展的重中之重。但衛生主管機關「已讀不回」,毫無作為。近日因不當事件不斷發生,而有修醫療法之議,對若干亂象予以規範,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亦公開贊同。針對此事,本人認為未來修法應符合下列方向:
1. 醫療財團法人既然為公益性法人,捐助人在捐出財物後,即不再擁有捐贈之財物,對該醫院亦不具所有權,而係由社會全體共有。
2. 財團法人醫院董事會,係依法受社會(全民)之委託,本於公益經營管理該醫院,董事為無給職,不分配結餘,解散後亦不得分配資產,只能轉捐助其他同性質的財團法人或政府。
3. 因係公共的醫院,社會各界應參與其經營管理,以確保其公益性,基層員工、地方代表、醫療次區域之村里長或議員、病友團體代表應加入董事會,如此結餘方可落實於員工、病患及地區內,提升病患權益,避免血汗醫護及無限擴大版圖與軍備競賽。
4. 醫院周邊收入,係因醫療服務引發之連帶服務,其收入應計入醫院收入,計算結餘。
5. 合理限制醫院之財務槓桿,以總資產的10-20%為限。如不得以3、4千萬設立醫療財團法人,然後大量舉債,「拚業績及自費項目」擴大版圖,向自家財團租房舍及租賃購買設備,將結餘流向自家財團,五鬼搬運。
6. 產業及金融分離(產業投資金融,或金融投資產業,不得派任董事及以股份推選董事),已成全民共識,醫、產更要分離,醫療法人結餘可以購買股票,惟不能派任董事或以股權推舉董事(不得為控股公司),投資之產業代表亦不得為醫院之董事。
7. 財團法人解散後,一律交給政府,由政府公開尋求經營團隊,不可自行轉讓其他財團法人,避免買賣醫院。
8. 若干醫院在外設立公司,將醫院所需物品及服務,以較高價格向自己經營的公司採購,瓜分結餘;另方面壓低醫護人力及薪資,要求醫護員工「共體時艱」,將血汗醫護全歸咎健保給付太低,不公不義。醫療財團法人之採購應公開透明採招標制。
財團法人在引進現代醫院經營管理,提升全國醫療效率與品質上,貢獻良多,但應有合宜規範,避免偏離以病人為中心的初衷,免於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對兢兢業業的眾多財團法人醫院,造成不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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