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患無窮
經濟部這個行政處分,不當擴大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規定,未來被撤銷的機率很大。
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 #不為召集 或 #不能召集股東會 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本案大同公司並沒有「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的情形,而是召集股東會時,有 #未能平等維護股東權益的違法情事(經濟部商業司李司長說法),這並不是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召集事由。
初步估計,大同公司可能會行政訴訟停止執行以及民事假處分兩邊一同聲請,以求即時阻止市場派召開股東會。
以經濟部文官的素質,應該不會做出這麼明顯違法的處分。莫非是高層……?(捻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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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說,公司法173條第4項立法意旨在於,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應給予股東召集之權。
依此,經濟部認定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不能」平等維護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其依法召開股東會,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規定,核准林宏信等人召集大同股臨會改選董事。
李鎂列出的五大理由,第一,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時重大違反法令、有濫權違法行為;第二,經濟部已無法期待大同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
第三,股東會召集權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第四,大同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的要件。第五,大同主張市場派取得股份無效,或有違反企業併購法的情形,但法規非由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5的網紅徐瑄灃,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經濟質詢 投資臺中興利除弊🔎 https://youtu.be/ddMgH6TdEqo 📌土地債券在學界研究,已被認為是相當有效且可防止官商勾結的政策,臺中市政府應參考相關學術研究,並提早研議相關法規。 桃園與台北都已有相關的自治規範,臺中市政府應趁經濟復甦之前,朝向法制化先邁出第一步,提...
公司 變更登記 法規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唯有大同,超越大同】
▌ 事情是 John 的
這個故事說來有點冗長,總之就是 #大同公司 在 6/30 召開了 #股東會 改選董事,公司派跟市場派各個摩拳擦掌都想搶公司的經營權。
這次公司派果然不負眾望的挑戰公司法極限,力圖成為實務上的公司法教科書,先是甩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底下的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 跟 #民法 規定,剔除涉及違法中資者的股權,再甩出 #企業併購法 刪除許多股東手上股份的表決權。(詳見底下文章)
總共有 53% 的股份被認定成是不能投票的,想當然爾,股東會的結果就是:公司派拿下所有董事的位子,成功剷除市場派!
不過報應來的太快就像龍捲風。
▌證交所:將大同公司打入全額交割股
大家覺得這樣的手段太扯了吧。雖然大同公司在當天晚上就舉行了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但證交所認為大同還是沒能釐清疑點、具體說明種種行為的法律依據,不OK。
所以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基於 #保障投資人權益 的必要性,變更了大同公司的股票交易方式。
#全額交割,會讓買賣股票這件事情變得比較麻煩,投資人也不能用融資融券的方式進行交易,進而降低交易意願,被打入全額交割股的公司很可能會股價下跌。通常是財務發生問題的公司股票才會被列為 #全額交割股,因為主管機關並不鼓勵大家去買這家公司的股票。
▌ 投保中心:對大同公司董事長提解任訴訟
為了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的權益,我們制訂了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並設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當遇到相關爭議時,可以向投保中心諮詢、申訴,甚至還提供調解的服務。
投保法說,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 #董事 或 #監察人 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者有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時,投保中心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裁判解任掉公司的董監,替股東踢走不適任的負責人。
不過如果董事本身就是大股東,那麼就算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法院解任掉,在下一次的董事選舉時他還是可以躺著選,繼續回鍋當董事。法院解任我,我就再委任自己一次,是不是很簡單呢?
現在可沒那麼簡單了。為了填補漏洞,投保法在今年 5 月進行修法,新規定說如果董監被裁判解任掉,自 #裁判確定日 起的 #三年內 就不能擔任任何一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董監嚕!
▌經濟部:駁回董事的變更登記
既然新任董事出爐了,就要變更董事的資料登記,但大同公司的變更申請卻被駁回了,為什麼呢?
經濟部商業司的司長對外召開說明,駁回的理由在於 #股東出席數不足,什麼意思呢?
#公司法第174條 規定,原則上股東會的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然而,從大同公司的股東會議事錄來看,總發行股數是 23 億多,照理說要有代表過半股數的股東出席,但實際上只有代表 9.9 億股數的股東出席,所以未過半,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至於大同公司引用 #企業併購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相關規定自行剔除了 12 億股的表決權是不對的,因為只有法院跟主管機關有權對於這些法規作出解釋跟認定,綜合以上理由,經濟部決定駁回大同公司的申請。
也就是說,大同又要重新改選董事了,一切似乎回到了原點。
不同的是,公司法教科書,現正默默改版中。
▌ 大同大同與眾不同,人家有法我有大同
大同公司封殺市場派表決權的理由為何|楊貴智
https://buff.ly/2DqNw1I
與其讓你落選,乾脆不讓你參選 大同公司2017年股東會爭議|楊貴智
https://buff.ly/2DqNw1I
黃國昌參戰大同獨董!公司治理為何如此重要?|楊貴智
https://buff.ly/38e5f7W
法客電台X黃國昌|大同涉違法中資?黃國昌:最好的解藥就是股權透明化
https://buff.ly/2W92EaL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buff.ly/3gTqPBZ
公司 變更登記 法規 在 宜蘭縣議會議員陳文昌服務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社會關注大同公司申請董事改選後的變更登記案,今天經濟部做出處分結論:不准登記。
這段時間以來,經濟部與金管會在審查本案時,保持高度聯繫與合作,在金管會來函確認相關事實後,我們認為,依照公司法,股東的表決權及選舉權都是法有明定,平等行使權利應該受到保障。而且,無論是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民法等法規如何解釋、適用及認定,都屬於主管機關及法院的職權,公司不能自行解釋與認定。
因此,大同公司不應該錯誤引用法條,自行扣除股東的股數。既然股數不應扣除,那先前的股東會議紀錄,就出現未達過半股東出席的情形,明顯違反公司法,因此做出不准許大同公司登記的處分。
至於有些人會問,主管機關為什麼不立刻要求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原因有兩個。
第一,大同公司的股東有請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主管機關會優先尊重各方股東權利,讓各方股東都能優先請求召開股東會。但如果召開股東會時間遭到延宕,經濟部也不排除在適當時機,要求限期召開的可能性。
第二,大同公司目前仍有主導辦理股東會的權利,如果現在立刻要求召開,可能會再次發生影響股東權益情形。但金管會已經在調查本案,我們會視金管會的調查做後續處置。
結論:本次大同公司申請的董事變更登記案,不准!
公司 變更登記 法規 在 徐瑄灃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財政經濟質詢 投資臺中興利除弊🔎
https://youtu.be/ddMgH6TdEqo
📌土地債券在學界研究,已被認為是相當有效且可防止官商勾結的政策,臺中市政府應參考相關學術研究,並提早研議相關法規。
桃園與台北都已有相關的自治規範,臺中市政府應趁經濟復甦之前,朝向法制化先邁出第一步,提早布局搶得募集資金的先機。
📁經濟部已經公告施行「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業者對於綠帶、太陽能電板設置、繳納回饋金...等等的重要議題,尚未得到經發局的積極輔導。市府「未登記工廠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運用作業要點」草案,編組及分工囊括了29局處很具企圖心,但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產業發展自治條例,還需要一併考量做出全盤規劃。
⁉台開公司開發豐洲二期爭議不斷,資金收支未備查,以及堤南路土地與花博停車場究竟是納入台開公司的開發成本,或是由臺中市政府自行買單,經發局應當積極協調爭取權益,解除雙方歧見,早日完工讓廠商進駐,帶動台中經濟,繁榮潭雅神。
🐖豐原肉品處理廠設備老舊,與王朝坤議員及農業局長視察後,局長允諾會負起責任改善,已保障人民食安。
#質詢實況
#為您發聲改變發生
#臺中市議員徐瑄灃
公司 變更登記 法規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10506三立iNEWS新竹透天厝「屋突」變臥室?建商疑鑽漏洞與代銷一起遭罰
三立原影→https://youtu.be/x09uNNu7UIA
新竹這處新建案灰白色調,加上找來建築師設計,現代感十足,陽台與露台讓建築物增加了許多延展性,不過頂樓的屋突空間卻被公平會點名當作房間來推銷。
記者/許慧美 採訪報導……↓
攤開平面設計圖,面積最小的這一層,總價達3千萬的新竹北區「邑鑄」建案銷售透天厝為主,公平會稽查發現建案設計圖其中的屋突一層未變更用途為住宅,容積率也達到了法定上限,開罰建商50萬元,代銷公司也要罰30萬,而屋突大多是出現在透天厝。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畢竟屋突的功能就不是拿來居住、睡覺的一個空間,升降梯間、機房、水箱、水塔或避雷針等等用途。
獨棟建築頂樓空間經常可見這樣的室內空間,因為位處頂樓夏天容易悶熱,許多民眾大多都是拿來當作神明廳來使用。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話術)說這是多出來的使用空間,所以比權狀上登記的來得更大,讓消費者有一種使用上CP值更高的一個錯覺。
屋突故名思義就是屋頂凸出物,依照現行的法規面積不得大於建築面積的八分之一,或者大於18平方公尺,新竹建商在房型介紹上把屋突當作使用空間,公平會依法稽查,建商代銷都被罰。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rz8-LcPe4jc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5/210506inew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