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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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涼時節,正值學習旺季,本期雜誌推出精采好文以饗讀者。月旦時論單元,首先探討財政部預告將從明年1月1日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就此重大政策修正,潘俊男助理教授發表〈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一文,主要目的在探討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與因應對策。
◾莊世金會計師最新力作〈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探討年來實務上重要的借名登記契約類型,此種契約由借名人與出名人約定由出名人出借登記名義,作為登記主體,以作為登記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其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益仍由借名人掌握。本文試圖探討借名登記的誘因,及現行借名登記的課稅稅則,並探討借名課稅的理論依據,並提出相關的建議,值得讀者仔細閱讀。
◾保險給付實質課稅在台灣,雖然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但目前僅在遺產稅的稅基上,按經濟實質課稅,仍然循著租稅法律原則,以法定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當發生保險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為不同人時,就發生享有保險金的受益人不負納稅義務,法定繼承人未領到保險給付,卻要承擔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稅稅基繳納遺產稅的不利益結果。封昌宏助理教授所撰〈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一文,以實務案例探討此種爭議問題,並提出解決之對策。相較於政府直接編列在預算上的公共支出,稅式支出是在政府目標與相關法律的租稅優惠規範下,讓原先可從納稅義務人徵到的租稅收入,成為政府稅捐單位收不到的租稅損失,一種屬於政府間接性的支出;又被稱為「看不見的國家預算」或「隱藏性的公共支出」。中華經濟研究院分析師蔡鳳凰精心之作〈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台灣農業保險為例〉一文,以現行國內進行稅式支出的分析架構為主軸,說明稅評報告的分析編撰重點,以利未來的研究者,能有另一層實務上的參考。
◾近年來,數位貨幣買賣的課稅問題困擾著稅局、業者與大眾。財政部長曾在立法指出,依據中央銀行認定,數位貨幣非法償貨幣,買賣視同商品交易,因此應該課稅。目前虛擬通貨幣有三種不同類型,相關稅務問題的現況如何?台灣會計師、台北仙饌扶輪社社長鄭旭高所撰〈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一文有相當深入的分析討論。〈涉外繼承及共有財產存活者取得權之法律及稅務問題〉一文探討繼承實務上極重要的議題,賴永發與陳寶月兩位會計師共同執筆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具有台灣以外之國籍,或在外國有住居所,或所遺留之現金股票或不動產所在地在外國,或被繼承人遺囑依外國法做成等,衍生法律適用和準據法等國際私法爭議,分析台灣法院判決涉外繼承適外國法財產制度,導致夫妻財產制和遺產範圍之不同認定,值得台灣稅捐稽徵機關進一步研議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可能。
◾桂祥晟律師在爭點解析單元所寫〈土地出售後未過戶前出賣人死亡之稅務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評析〉、黃郁升股長在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發表〈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行政判決之啟示〉,以及吳俊志律師、李依珊股長、吳鳳琴碩士、編輯部等在「函令解析」、「法令解讀」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各就重要實務問題做出重要探討及整理,對讀者有極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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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時論》
🎯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封昌宏
🎯 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鄭旭高
🎯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潘俊男
🎯 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我國農業保險為例/蔡鳳凰
🎯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莊世金
【#爭點解析】
✒稅務訴訟之既判力客觀範圍——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為中心/高敬棠
【#學習式判解評析】
✒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判決之啟示/黃郁升
【#函令解析】
🔳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課徵營業稅規範/編輯部
🔳共有人於拍賣過程中取得共有房地之課稅/吳俊志
🔳 個人或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所涉所得稅認列方式/李依珊
【#法令解讀 】
✒農地免納遺產及贈與稅之介紹/吳鳳琴
【#環顧租稅要聞 】
• 重要稅務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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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90218東森 賣家未塗銷抵押 花2900萬買蛋黃區房被法拍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Macil6RZe8U 建物位在仁愛路二段巷弄內的房屋,一共有7層,屋齡也還不到3年,每一間都有大片的落地窗,嶄新的設計在週邊屋齡較久的房屋建物中,顯得特別顯眼。 記者 蒲世芸、何孟哲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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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4蘋果 自己賣屋防「騙屋詐貸」代書用誰的超重要
新聞→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1014/QSAAOTZM6RB4JLRUUSBBEYPDUM/
房屋交易真的要謹慎!不少屋主為了省下仲介費,要自售房屋,但又不瞭解房屋交易牽涉不少複雜環節,因此要特別留意,避免遭到假買方詐騙,而被「騙屋詐貸」。專家表示,自售房屋有一定的風險,重要的是,屋主不知道如何過濾買方是詐騙集團或真正買方、房仲中人等不同的角色。此外,建議不要用買方的代書,最好雙方價格談好之後,去找房仲公司做履約保證並推薦代書,支付約1%~2%費用給仲介,讓簽約流程有保障。
記者/林佩萱 綜合報導......↓
盤點近幾年知名詐騙事件,例如台北一名沈姓代書,就曾遭到超過30名被害屋主指控,聯手假買方說服屋主放棄簽履約保證,屋主只拿到頭期款,房子就被代書拿去過戶,過戶完拿去地下錢莊高額借錢,等到屋主發現卻為時已晚,大筆尾款早已落空,也討不回房產。
對此,屋比房屋總經理葉國華表示,自售房屋要注意的事項很多。首先,訂售價之前要做好市調,才能定出一個不吃虧但又不會太離譜的房價;第二,屋主要算清楚售屋會有多少增值稅;第三,還要考慮房屋取得時間也會影響到房地合一稅的問題;第四,自售房屋要刊登廣告,來看屋的買方身分背景為何,屋主也不清楚,因此要留意並判斷買方購買的誠意,對方可能是仲介、買方的中人所佯裝的「假買方」;重要的是,過去就曾爆發自售屋主遭到假買方和代書、房仲高額詐貸案件,一共有超過40位屋主上當,受騙者不乏高知識分子,「自售屋遇到的風險是不知道如何過濾是詐騙集團或真正買方、房仲中人等不同的角色。」
新北市的沈姓代書就曾遭超過30名屋主指控,聯手假買方騙屋詐貸。翻攝畫面
新北市的沈姓代書就曾遭超過30名屋主指控,聯手假買方騙屋詐貸。翻攝畫面
接下來,在為期1個月至半年裡,客戶看房可能約早上、中午、假日,屋主就要配合;若有誠意的客戶出現,屋主也要跟客戶談判,回答客戶的問題,例如:自備款不足、貸款問題、房屋瑕疵、 提前交屋等,都要想辦法解決。最後是保證買賣雙方交易安全,錢有沒有進入履保帳戶,交易中屋主的房屋權狀、身分證、印章等都要交給對方和代書處理,都應謹慎,「省小錢自售房屋可能帶來很大的風險。」
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指出,屋主自售房屋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包含應如實告知屋況、避免遇到詐騙集團的假買方勾結黑心代書,騙屋主簽約,再把房子過戶到買家名下並拿去貸款,然後人間蒸發。除了買方身分要過濾清楚,還應該找合格代書,「建議不要用買方的代書,最好雙方價格談好之後,去找房仲公司推薦的代書。」也可以找仲介公司做履約保證,支付約1%~2%費用給仲介,讓簽約流程有保障,避免遇到來路不明的代書。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0/201014.html
公同共有買賣過戶 在 筆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失敗一定有原因,成功一定有方法,找到方法,看見希望!
「原來股東會可以這樣操作喔?」相信不少人看到新聞都會發出這樣到驚嘆,頗有恍然大悟的感覺。
是的,其實根據公司法以及過去台灣股東會已經發生過的實務,「股東表決權排除」原本就是基本套路,所以,大同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來攻防的新聞,第一時間,我反而對於黃國昌的反應感到「有點意外」,因為,又是一個不懂股權遊戲的活生生例子。
以下是我綜合整理媒體的重點內容,希望藉這個機會幫大家一窺這場經營權攻防的重點。
6月30日的這場大同股東會堪稱「教案級」的經營權之爭,之前打得你死我活的中資爭議,如今看來只是煙霧彈,真正的殺手鐧是首度出場捍衛公司經營權的「企業併購法」。
一、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14、15項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二、也就是說,依《企併法》規定:
除了買一家公司的股權超過10%必須申報外,如果之後還想進一步「取得公司經營權」,也必須補正申報事項;如果沒有補正申報,那麼超過10%的部分開股東會時就沒有表決權。
三、截至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前的統計:
1. 公司派持股約33%
2. 市場派部分:
3. 王光祥以《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持有約11%股權
4. 鄭文逸部分也是10%多
5. 被認為有「假外資」嫌疑的8個帳戶共有近24%(這8個疑似假外資帳戶在大同公司依照審計公報準則,函證這8個帳戶需揭露最終受益人時,他們多數沒有回覆)
6. 還有一些被劃歸支持市場派、每人持股數千張的名人共約6%(註a)
註a:包括以下持股者,在停止過戶前大量買進約3%股票
(1) 李進誠:勁永禿鷹案被判刑的前金檢局長
(2) 葉黃杞:涉護航中資炒股大同案被金管會停職、後辭永豐金證總經理
(3) 蔡滄海:標到很多文化總會、政府標案的「幫推」最大股東金佑投資的負責人
(4) 寧家莉:有線電視靖天傳播集團董娘
(5) 還有一些王光祥的地產界友人
四、結果:
由於市場派沒有補正申報併購目的是為了要取得公司經營權,因此,在集保中心、投保中心都有派代表在現場監督的情況下,當場被「沒收」投票權。
五、大同公司派的律師陣容:
大同公司派幕後的3位「大法師」引用企併法,打了一場艱困的公司經營權之戰,讓人大開眼界。
1. 賴中強:
在太陽花學運時,以「反服貿」聲名大噪,之後打中資絕不手軟,從南海投資、阿里巴巴、蝦皮到大同案,他一路走來立場鮮明。
2. 盧筱筠:
從高檢署退下後轉任律師,曾經是特偵組的一員,辦過力霸案,過去多辦內亂外患案,是這次大同打經營權戰爭的新臉孔。
3. 於知慶:
則是前廉政署檢察官,退下來開業當律師,他的恆昇法律事務所還網羅了專門負責重大經濟犯罪、貪瀆案件偵查的高檢署前特偵組組長楊榮宗加入。
這3位在幕後運籌帷幄的律師,加上站在台前的陳錦旋、梁懷信,林郭文艷就是靠這樣的律師陣仗守住了大同的經營權,打得總統表哥王光祥莫名其妙,還輸得一塌糊塗。
六、後續發展:
1. 金管會立即於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後發布新聞稿,其中有幾個值得關注的重點:
(1) 新聞稿直接訴諸「針對本日大同公司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之保障,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這點對公司派不利。
(2) 證交所將請大同公司本日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
(3) 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4) 另大同公司股東倘認為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2. 證期局針對6月30日大同股東會援用《企併法》的認定上,有以下說明:
(1)《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已經在2018年5月18日已經依法主動提出申報,持有大同股票合計10.004%;之後,也在同年10月26日申報持股變動,增為11.02%。
(2) 無論外資股東是否具有中資背景,或是市場派是否依企併法向主管機關申報,「認定權都在主管機關,而非公司派可以逕行決定」,更不應該剝奪股東投票權利。
3. 證交所針對6月30日大同股東會爭議事項下達的裁示:
(1) 大同 (2371-TW) 今 (30) 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仍未能具體說明今日召開的股東會中,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所持股份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等相關法律依據及事證,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並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2) 自 7 月 2 日起,將大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全額交割股,註b)。
註b:全額交割股是台灣股票市場特有,法規用詞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而在股票市場習慣稱「全額交割股」
a. 指的是上市櫃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因財務發生困難,股價跌到淨值以下,產生退票情形,或是未在規定時間內公告每一季的財務報表等因素,將會依規定被列為「全額交割股」。
b. 被列為全額交割股以後,如果要進行委託買賣,券商必需要先收到買賣股票的價款或股票,也有些券商會要求簽立風險同意書,才能進行交易。
c. 不接受信用交易,也就是不能透過融資融券的方式交易。
d. 全額交割股買賣必須透過營業員人工下單(每 30 分鐘交易一次),除了交易金額與手續費,有些券商會要求下單前就把要買的全額交割股款項單日的漲停價補足。
e. 投資人不可以將同一天買賣相同標的股票總張數相互沖抵,必須把每筆交易的股票或現金集中送到交易所清算組交割。
f. 一般投資人對被全額交割的公司財務了解不深,稍不留意,可能面臨停止交易,甚至下市的危機。
g. 全額交割股,既沒有股利也沒有配股,唯一能期待的就是「轉機」。
七、本案如果最後金管認定並裁決集保不准辦股務,將是超級殺手锏,公司派必死無疑,金管會、證交所、集保,聯合出手,非常罕見。
八、另有關全額交割股的處份反而不利於市場派的運作,等同提高市場派的門檻,反而有助於公司派鞏固持股。
參考新聞》賴中強、黃國昌打對台 大同公司派這三位律師用《企併法》逼退市場派王光祥: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2134
參考新聞》〈大同股東會〉重訊仍無法釋疑 證交所:7/2起列全額交割股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500792
參考新聞》大同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 集保:恐將不得自辦股務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07/4669236?from=ednappsharing
參考新聞》大同公司派剝奪投票權 金管會將採三大措施 最重不得自辦股務:
https://m.cnyes.com/news/id/4500723?exp=a?utm_source=lineshare&utm_medium=line&utm_campaign=news
公同共有買賣過戶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90218東森 賣家未塗銷抵押 花2900萬買蛋黃區房被法拍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Macil6RZe8U
建物位在仁愛路二段巷弄內的房屋,一共有7層,屋齡也還不到3年,每一間都有大片的落地窗,嶄新的設計在週邊屋齡較久的房屋建物中,顯得特別顯眼。
記者 蒲世芸、何孟哲 採訪報導……↓
附近鄰近捷運站,還有公車站牌,小吃店、便利超商林立,生活機能相當方便,但是有民眾購買以後住沒多久,房子竟然被法拍。
記者蒲世芸:「當時這名簡姓男子在2016年的時候,斥資花費了2900萬,買下位在台北市蛋黃區上的這間建物,想要買給父母居住,但這住才不到1年的時間就遭到法拍。」
簡姓男子2016年11月,為了讓年邁的父母能夠有一個安心居住的地方,因此找了小時候居住的附近,花費2900萬買下房子,2016年12月03日簽約後,簡姓男子1個月內付清所有款項,賣主將房屋過戶。
中間賣主接獲地政士事務所通知,簡姓男子房屋的抵押權還沒塗銷,但賣主卻以「會自行處理」來作回應。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跟銀行的債務關係根本還沒塗銷掉,然後就隱瞞這件事情,就過給他,買方把錢過給建商之外,他同時又把這個房屋,欠銀行的債務同時也過了買家。」
原來賣家在2017年8月開始就沒有償還本息,積欠了2億4千多萬,其中簡姓男子,房子抵押權2600萬遭到查封,才驚覺高額買下的孝親房已經淪為法拍屋,因此控告賣方詐欺。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一樣還是要做履約保證,你至少就是說,我希望有一個“雙代書”的制度。」
專家提醒買賣房屋過戶時,雙方最好採取雙代書制,並且仔細確認相關合約內容,以免再有類似狀況發生。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2/190218-2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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