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中自己的車位,到底能不能隨意放置雜物、停放機車?
有些人覺得,車位是我買的,我的財產應該可以任意使用,就算是管委會也不能管。但這時候你可能要小心,你的車位是哪一種車位了。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分成「法定停車空間」、「自行增設停車空間」與「獎勵增設停車空間」。
法定停車空間,一定是被登記為共有部分。對於共有財產權的使用,如果管委會開過會議、訂出規約,基本上住戶都應該遵守這個對於公共空間的使用規範。
而且,也要看你當初買房時的約定內容,你買到的可能只是車位的使用權,不是像買土地、房子一樣的買到所有權。
因此停車位不一定是你的財產,就算是你買的,也應該遵守共有財產所有人之間的使用約定。
但如果是增設的停車空間,看它有沒有使用上或空間上的獨立性,有可能在建商作登記的時候是以「專有部分」進行登記。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針對專有部分,原則上所有權人是可以任意使用,別人不能說嘴的。
這種車位,你就有可能主張它是「自己一個人單獨享有的財產」,別人不能干涉你想放紙箱、放機車或放任何東西。
🎸怎麼看自己的車位是哪一種?
這個單看權狀有點難,因為權狀上不一定會把車位性質寫出來,這一部分可能要看到使用執照或工圖才能知道。
有個快篩的方式是你看權狀有幾份。如果你買房子的時候,房子與停車位是分兩張,這時候你買到的停車位就比較有可能是登記成專有部分,可以自行使用;反過來說,登記在同一張就比較可能是登記成共有,使用上會受到規約限制。
雖然專用的停車位可以任意使用,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專有部分的使用也不能影響建物正常使用或住戶共同利益,實務上也有判決認為在這一部分上,還是有規約介入的空間,所以記得權利的行使,仍不能影響到他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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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設機車位 在 新新聞周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針對地下社會(以下簡稱地社)該文https://www.facebook.com/underworldtaipei/posts/518147841535832,以下是說明:
首先聲明,我支持多元創作平台,同時力挺LIVE HOUSE,更認為政府應正視國內LIVE HOUSE無「法」適從的生存困境。這也是為什麼於新新聞1324期中,向總編輯爭取以六頁大篇幅來報導的原因,正是因為社內與我皆認同地社於文創產業中佔有極大的重要性。
但我也認為,新聞報導並非一味歌功頌德,真相更禁得起質疑,同時這也得建立在事實之上。何東洪認為我東拼西湊,沒有採訪過任一地社成員,我認為真相並非如此。
七一九抗爭當日我就到了現場採訪,包括音樂人及地社成員,七一五到八一五間也打了數通給何東洪,也是因此得知龍應台到地社的確切日期,這絕對是採訪動作。何東洪也提到自八一五復業後再也不曾採訪過他,然而該文寫的是地社關門又復業,所以八一五確實有跟何聯繫,當日也到過地社,這點我必須聲明。
但龍應台到訪前一日,何東洪並未告知,「文化部不希望記者來,希望他們諒解。最後他們說可以在外頭等,抓到機會問問部長」,僅是在前一日傳訊說,「明天龍行程取消,妳若明晚到地社,我再跟妳說!」豈料,當天下午就在新聞上看到,龍已經到地社,甚至還有兩家記者作了報導。
我總是不斷地想到那次地社關門前一晚,在師大小公園問何東洪,「為什麼你們要關,很可惜耶,可以留著力量抗議也行呀?」那次他沒有正面回答我,只說是大家討論出來的結果也說早不勝稽查其擾,所以決定關。我也問,「那你們什麼時候會再開?」他說,不知道,再說吧。
結果八一五當天卻跟我說,七一五時就已經有打算八月要復業了。然而當初說要歇業的理由至今仍存在,一部適用LIVEHOUSE的法規根本都還沒出來,現在卻說早有營運打算,且因為租金問題而重開,那當初.....?
當然這件事的癥結,絕非地社關了又開,而是政府之於LIVE HOUSE的政策不足、法規落後。同樣的,我也有問了建管處,如何東洪說的,「只要商業處那邊認定OK,他們的規定也會跟著走」。
但問題是商業處就是以「飲酒店業」來認定,所以方法有二:一是地社真的去走所有申請條款登記飲酒店業,但問題又來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也就是無法變更營業項目。甚至要變更成「飲酒店業」,也得增設停車位及該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同意,這更不可行了。
所以倒頭來還是要經過修法,修出一條真正適用音樂展演空間的法條,而不是讓LIVE HOUSE只能遊走各法條框架中。
無論如何,新新聞第1329期〈「地下社會」是在演哪一齣?〉絕對非僅只於個人臆測,我也相信、理解地社一個月內歇業再開絕對有自己的理由,尤其地社於國內獨立音樂發展尤為重要,所聚集的力量與關注更非少數。因此拋出這個問題,何來侮辱?
新新聞記者林筱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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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ynn889 (還敢逼車阿四輪)》之銘言:
: ※ 引述《PinkRosa (Pink)》之銘言:
: : 不好意思想順便問
: : 我們管委會近期也說重型機車不能停機車位
: : 並且限制汽車位只能停一台汽車
: : 或三台重機
: 買一台拖車(皮卡後面拖的那個),上面放幾台車應該也不算停放(?
: 或者買ranger,貨斗上面停兩台機車
: : 原本我是打算讓我的愛車停在汽車後面或前面的 (我汽車很小
: : 因此想問這個停車規定是合理的嘛
: : 是否建議申訴
: : 還是就鼻子摸摸任這些委員擺佈……
: 社區停車位就我所知,分成三類
: 其中兩種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 最後一種是獨立產權,有土地權狀的那種,因為我只知道獨立產權的,所以拿獨立產權來說
: 以下拿我國政府體制來說
雖然899的ID令人覺得討厭,但幹話講的正確也不能全盤說人家不對
我目前也是遇到相同狀況,板橋浮洲橋附近的社區
這樣講應該算很明白,就不特別指明哪個社區
規約大部份都會是一個草案,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受權管委會來訂定,實際做法不可
能逐條投票來表決
所以如果對於規約上有問題的話,在臨時管委會會議提出異議,在修定之
進入正題
所為停車位的問題,這邊有三種狀況
1. 法定車位
2. 增設車位
3. 獎勵車位
先不探究獎勵車位,拿最簡單的先說
增設車位
這個不屬於大樓專有共有,有獨力的權狀。管委會碰不到這塊,碰到這塊就是穩輸的
最大爭議都是在法定車位這邊(還需要看當時建商在申請的時候,這邊劃分的是停車還是
地)
就邊假設大家都是被劃分停車用地(那代表絕對不可能放雜物,因為放雜物就牽扯到使用
變更)
法規上這邊是屬於約定專用共用,有產權但沒有單獨的權狀,因此在使用上會受規約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目前有兩條對於規約是有詳細說明適用範圍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安全及衛生。
以及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
別約定。
這邊要回到各社區的規約,各區分所有權人在行使約定專用的時候,一格多停到底有沒有
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很顯然是完全沒有(但必需要建立在完全沒有)
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 37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對於到這邊,覺的停車不合理的部份,就要先回頭找當初在訂這些規範的時候
是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投票表決的,還是只是受權管委會訂定之?
如果是前者,要翻盤的機會就很小,建議換地方住會比較實在,用小貨上再弄一台機車也
是可以,這是最終解法
但是如果是後者,那就有機會上各縣市政府的公寓大樓管理科,遞出爭議事件調處或是請
法院來裁
目前我的社區目前就很詭異,車位的形態都是法定車位。但是建商有部份車位沒有賣出,
保留的部份委由民間停車業者來收益處份
但是管委會跑去跟民間業者說,我大規約上說不可以一格多停,不是停一台汽車就是停一
台大型重機
汽車加機車、機車+機車、任何車輛多停都不行。
這邊就搞笑了,建商沒有賣出,處份收益都是建商自由,那管委會的規定到底適不適用?
這邊我也是滿煩腦的
實務上可能依打每個社區打官司後或是訴請爭議事件調處有不同結果
也歡迎有實務攻防經驗的大大們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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