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券加碼 地方勿違法促銷
顏廷棟/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政府推動的振興三倍券七月開始上路,各金融機構、夜市、百貨公司等商家業者,紛紛推出優惠方案或促銷活動,希望吸引消費者上門,搶先商機。各縣市政府為留住或帶來消費人潮,以帶動地方經濟復甦,也陸續展開消費贈品贈獎等加倍三倍券優惠加碼活動大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台南市政府祭出消費者可獲的最大獎一棟房子,第二獎納智捷汽車等高額獎品抽獎活動。
然而,在相關業者、地方政府搶搭這股三倍券風潮,各自卯足全力爭奪顧客上門消費的同時,不能忽視公平交易法第廿三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或許,有人質疑中央政府發行三倍券政策,或地方政府配合舉辦贈品贈獎活動,是屬於公平交易法規範對象的事業市場活動行為嗎?關於此點,從政府對購買三倍券人民收取一千元對價的性質來看,這當中很難說是完全不涉及私經濟活動的純粹公權力行為。
再者,依據公平會歷來的執法立場,行政機關以私法行為提供具市場經濟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為業務或目的,所引起之需求行為,不論在需求時是否已為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均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如此而言,在三倍券足以引起商品或服務市場供需活動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舉辦相關抽獎活動,既然沒有可以排除公平交易法適用的法源依據,當然也要受到市場公平競爭法則的規範。
至於具體規範判斷標準,依據公平會訂定的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四條、六條規定: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一百元以下者,為新台幣五十元);贈獎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本文的目的,並非反對地方政府舉辦促銷三倍券活動,當然我們也不知台南市政府提供抽獎最大獎項的房屋價值是否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的規範上限。只是,我們不希望看到,各事業或地方政府為搶奪三倍券消費市場大餅,扭曲政策美意淪為不當贈獎活動的惡性競爭。尤其是,提醒各地方政府不宜帶頭作違法促銷的錯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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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xx,抽大獎,合法嗎?】
這種行銷手法,最近似乎又更甚囂塵上,例如今年初很紅的「998」福袋。
抽獎賣東西不是不行,但如果你也想仿照別人的商業模式,可能要注意「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贈品、贈獎有額度上限
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因此,原則上任何商家不能透過贈品、贈獎來鼓舞消費,讓消費者買入一堆不需要的東西只為了附贈的贈品、獎品。
然而這也有例外。
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作為事業贈獎來行銷的遊戲規則。依照這個辦法,贈品的價值不能超過所賣商品價值的二分之一,除非你是:
1⃣同類商品的促銷(例如買一送一)
2⃣不同商品的套餐優惠(例如買A送B)
如果是要用「抽獎」的方式,則不是看商品價值,而是每一年抽出的獎品總價值不能超過1億5千萬。(如果是上年度銷售金額在7億5千萬以上的大企業則更高)。
但要注意的是,抽獎的最大獎金額都不能超過「500萬」。
🎸舉例來說:
你是經營日韓服飾的業者,想要舉辦「買上衣 #送 下著」的活動,這時候就要注意,你贈送的「下著」價值有沒有超過上衣的一半。
假如顧客購買的上衣價值普遍只有1000元,你贈送的下著就不能超過500元,否則就違反公平交易法,會被政府開罰。
不過,如果你想要舉辦的是「買上衣 #抽 汽車」的話,只要你最大獎價值沒有超過500萬、整年度沒有超過1億5千萬,你要抽怎麼抽都隨便你。
🎸從這個例子也可以發現,其實一般業者只需要注意「贈品」以及「最大獎」的金額限制,畢竟除了大企業,應該沒有人能夠每年準備超過1億5千萬的獎品來進行抽獎行銷。因此,如果你也想要模仿988福袋的行銷方式,也不是不行。
只不過,你可能也要自己拿捏一下商品價值或行銷手法,畢竟抽獎與賭博其實是一體兩面,而我國實務對於賭博罪的定義也很模糊(簡單來說,構不構成賭博罪本身就像個賭博),因此最好還是要緊扣本業行銷,不要捨本逐末。
去看一看人家的網站,會發現這真的很好賺…用總獎金600萬來算好了,1萬人參加至少還賺400萬,到底是怎樣賣牛排可以賣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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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公平交易法新修正
劉康身律師/王誠之律師
立法院於2015年1月22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的修正案(下稱新公平法),已由總統於2月4日公布施行。新公平法的修正重點如下:
1. 法規章節調整:舊法將「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二種行為類型置於同一章節。新公平法區分此二種行為類型並分列至不同章節規範,對實務運作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2. 事業團體(含同業公會)及其成員皆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均視為新公平法所稱事業而受其規範。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平會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第二條、第四十三條)
3. 結合行為相關規定:
(1) 事業結合達公平法市占率門檻或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門檻者,應向公平會申報。其銷售金額之計算,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舊法在計算方式是否應列入控制公司或與參與結合事業同受他公司控制之公司之銷售金額此點,尚有爭議,本次新公平法即明定其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第十一條)
(2) 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百分之百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或是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以及其他經公平會公告之類型,皆明定為免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之態樣。(第十二條)
4. 聯合行為相關規定:公平會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因素,推定有聯合行為之合意。(第十四條)此外,新公平法增列凡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得向公平會申請例外許可聯合行為。(第十五條)
5. 限制轉售價格之例外:在舊法時代,絕對禁止事業限制其商品轉售之價格,並無例外情形。新公平法則允許因正當理由限制轉售價格。其立法理由特別舉例說明最高轉售價格而有正當理由者即屬之。(第十九條)
6. 贈品贈獎行為:在舊法時代,事業以贈品贈獎方式爭取交易機會,係列屬為事業以利誘之方式,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此一概括條款下之行為類型。新公平法則新增獨立條文明定禁止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方式爭取交易機會。(第二十三條)
7. 保全、扣押及調查程序:公平會得扣留於依公平法進行調查時所得可為證據之物。受調查者對公平會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七條)公平會進行調查時,事業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公平會得中止調查。(第二十八條)
8. 提高罰鍰額度:針對獨占事業濫用其市場力、聯合行為及其他有限制競爭之虞行為,其罰鍰均提高為2倍。第一次違反者,處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得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第四十條)延長裁處權時效規定為五年,排除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三年之適用。(第四十一條)
9. 免除訴願救濟程序:對公平會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得免經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採一般的行政救濟程序,則在提出行政訴訟之前需先向行政院提出訴願)(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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