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看電視邊檢視手機裡的訊息,發現今早一則誇獎助理巧忻的訊息,竟然忘了轉達……
「非常感謝🙏委員指派專業助理關心地方部落事務。昨日攸關土地權利與原民會協商會議,委員助理認事專業程度,部落鄕親現場感受都按讃,太利害了!太強了」這是原權會理事長伍木成教授說的。
原住民族土地問題「真的很難」,我這一年半接到的陳情不少,我也一直努力向助理一起學習、摸索。
上週三,巧忻單槍匹馬到信義鄉最高的東埔部落會勘一樁歷經多年的土地糾紛案,這個案子說來,其實也就是整個東埔部落在歷經日治、戰後及原住民族權利運動時期後的縮影。
族人祖傳的世耕地,在殖民政權主導的「林地國有」、「保留地開發管理」及「土地登記制」的政策沿革中,一步步的移轉、流失,本來組成單純的部落,也隨著社會發展和建設,出現原住民和非原住民混居的情形。
在這段過程中,引發很多不同態樣的土地糾紛,舉例而言,本案陳情人從祖父及父親手中承襲,持續耕作的土地,30幾年前被行政機關以該筆土地位處峭壁且緊鄰河川為由,拒予登記,他卻在近幾年發現,該筆土地早已由行政機關放租予非原住民,令他不解的是,持續耕作迄今的土地,為何自己反成了佔用人?當初不予登記的土地,為何又能合法出租予無土地淵源關係的他人?
助理告訴我,當日會勘,部落許多重要的意見領袖也都在場,並紛紛表示諸如此類的問題在東埔不勝枚舉。我得知後,親自致電給原民會土管處杜張梅莊處長,請他務必站在法規主管機關的立場,協助釐清東埔部落長久以來的沉痾。
很高興,昨天(8/24)杜張梅莊處長親自率領土管處同仁,到南投縣政府召開協調會議,會議中除了縣政府原民局、信義鄉公所及東埔族人,#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 的重要幹部也親自參與給予支持。
會後助理告訴我,會議非常的順利,針對同富村、東埔村行政區界劃分、東埔公墓用地不足、沙里仙段非法承租保留地以及不法興建廟宇之拆遷案等議題,在杜張處長、全鄉長的說明後,都協調出能往下辦理的方案,因應會議中的決議,本辦將負責原民會及內政部的協調工作,以協助地方政府的法規釋疑及相關經費申請工作。
從「還我土地」運動開始,許多先輩、族人挺身而出,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這幾年陸續推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及《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計畫》等依據,讓族人能在合理的取回對土地應有的權利。不過,隨著這些案件的「出土」,我們也看見了越來越多既有法規的不足和瑕疵,因此昨日會議,我也請助理務必讓大家知道,我們正準備推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的草案,從制度根本性的解決全國各地族人長久以來面對的困難和不公。
「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的推薦目錄:
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 在 陳瑩(Ying Che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土地不得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應提供補償】
符合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件,卻因安全因素不得私有之土地…,原民會應另擇其它原保地補償!
依照規定,原住民凡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至今的土地,可依規定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但許多族人祖先所遺留的土地是位於「行水區」,或者被規定「不得私有」的地區,導致無法增劃編為保留地,我要求原民會應該研議補償方案「提供其它原保地」補償。
原住民許多族群都是沿著河川溪流或沿海而群聚生活,這些河川溪流旁的腹地,是許多族人居住或耕作的所在地,但現今法令為求安全之下,將它視為「行水區」,導致無法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也有很多族人是在沿海生活或居住,卻因為「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也無法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這些無法提出增劃編申請的土地,規定是在於《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這些都是基於安全的前提下,規定土地不得私有。但我認為,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的規定與精神,安全因素而導致原住民使用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政府應予補償,所以我要求原民會應該要立即研議補償的方案。
Youtube頻道
https://youtu.be/_AxwV0Pt664
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許淑華107.03.20對行政院長總質詢摘要
淑華在院會對行政院賴院長及原民會夷將主委提出關於原保地、實驗林土地及國有林地的租用及土地正義等提出質詢。
自清朝同治 11 年(西元 1872 年)沈葆楨實施「開山撫番」後,始有漢人零星入山開墾,當時山地遼闊,尚不致影響各族群或部落之經濟活動。及至日據時期(西元 1895 年至 1945 年),總督府為開發山地資源,先後於明治 28 年及 43 年頒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與「台灣林野調查規則」,將原住民族生息攸關的「山地」宣告為官有,因而影響原住民族使用土地及自然資源之權利。
國民政府來臺之後接收了日本強佔的土地,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劃定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保留給原住民耕作使用。後來因為原住民人口逐年增加,原來分配給原住民使用的耕地(農地及林地),已經不夠維持基本的生活,而後政府持續對原住民保留地做增編的動作。並於民國96年1月12日頒布「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開放民國72年2月1日前祖先遺留但目前仍在使用中之公有土地,申請補辦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其後,原民會也頒布了《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及《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等等的相關規章。
原住民保留地的劃設後,不論是79年台灣省政府訂定「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或是之後的內政部、85年成立的原民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皆明文規定,民國 79 年 3 月 26 日之前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不管是自耕或是自用,只要有設籍的非原住民都可以繼續承租,若做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依法得做為自己的房屋基地,而相關辦法的立法意旨主要是為保障原住民保留地中未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人民之居住權、生存權以及工作權,讓他們有一個合法承租的途徑,然近年法規雖然不變,卻因執行問題,續租條件趨嚴造成許多漢人續租受到阻撓,目前面臨要拆屋還地的困境。
現行的《原保地開發管理辦法》這個行政命令,因為經歷不同部會(省政府、內政部到原民會),各部會執法的手段與強度不同,造成民眾承租時標準跟著不同。另外,信義鄉還有台大實驗林土地、林務局管理的林班地、國產署管理的國有林地,信義鄉的非原住民幾乎沒有辦法擁有自己的土地,只能租用原保地或實驗林土地,現在絕大多數的非原住民都能提出他們祖先在日據時代的合法租約證明它們是原墾農,多年來要爭取原墾民的土地正義!
淑華建議賴院長,首先在森林法可以新增第8條之一,參考國產法第42條第2項的規定,國有、公有林地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或墾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可以出租。淑華認為國家土地的出租標準該有一致性。而原住民保留地於民國75年12月31日(第6次原保地總清查完成日)前已實際使用或墾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可以出租。
其次,在造林部分,希望農政單位在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之下,能放寬相關經濟樹種的種植,讓原墾農能更配合政府的造林政策。
也請賴院長將原住民及原墾民的土地權益納入促轉會討論,解決從日據時代或更早之前衍生出來的土地正義爭議。
最後,賴院長承諾:1.南投信義鄉承租原保地尚未完成承租的契約,在不違法的狀況下且符合契約的要求,繼續給予承租。2.關於台大實驗林,原保地這些與國家有契約的共5000多戶,牽涉7萬多人的生計問題,行政院會組專案小組,一併處理。3.訴訟案件委員要求暫緩的部分,會請原民會夷將主委主動跟委員說明,逐一審視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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