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為了「台灣是台灣」,他們決定告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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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白Podcast 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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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群台灣留學生在挪威,居留證國籍被強制註記為「中國」,他們發起「在挪台灣人國籍正名運動」,向移民局、台灣代表處抗議,也在 2020 年向奧斯陸地方法院起訴,主張挪威侵害人權。
最後一審、二審、三審都輸了。但是「在挪台灣人國籍正名運動」發起人 Joseph 表示,他們在 5 月 9 日即將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控告挪威政府行為侵犯人權。
➤ 台灣人國籍被註記為「中國」,跟人權有什麼關係?
「在挪台灣人國籍正名運動」發起人 Joseph 主張,將居留證國籍註記為中國,是侵害《歐洲人權公約》的第 8 條「隱私權」。而隱私權大家會直觀想到洗澡不能被偷看、裙子不能被偷拍,為什麼居留證被註記為中國,會與隱私權有關係?
Joseph 說,隱私權的性質是一個補遺的基本權,為了保障人性尊嚴及個人主體性、個人生活私領域有關者,因此無法被歐洲人權公約具體的權利,就會被涵括在隱私權中,例如身份認同權。
➤ 挪威法院怎麼說?
這樣看起來,國籍認同應該與隱私權是有關係的,為什麼三審法院都駁回?
針對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目前已有跟性別、種族身份認同有關的判決,但是還沒有以國籍認同為主題的判決,由於國籍涉及一個政府是否要「承認」另一個政府或國家的問題,將影響到國家最高主權的象徵。
判決書說,挪威是一中原則,政府律師也丟出挪威外交部長被國會質詢時說的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這個外交政策顯然與人權有衝突。
一審法院也提到,台灣人確實有稱自己為台灣人的身份認同,但是這個身份認同不一定要以國籍來表彰,可以用出生地、種族來表彰即可。
➤ 歐洲人權法院是什麼?
它是歐洲首屈一指的人權監督者,也是國籍正名運動的最後關卡,怎麼說?
歐洲人權法院是從歐洲人權理事會誕生,挪威就是創始會員國之一,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對於有簽署並承認歐洲人權公約的 47 個會員國有拘束力,也就是沒有遵守的話會有相應的制裁。
但是並非所有案件都能起訴到歐洲人權法院,必須是侵害歐洲人權公約有提到的權利,而保障內容主要出於 194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清單。
並且要窮盡國內所有法律救濟途徑,也就是國內都輸,輸到底,國內救濟途徑解決不了的才能來找歐洲人權法院。類似我國一般人民要提出大法官釋憲,必須先用盡一般法院程序打到終審的意思。
也就是說,如果 Joseph 這次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對台灣人來說有指標性,這是一個歐洲的案件,非限縮於挪威,作出的判決將對 47 個國家有拘束力,也就是這些國家不能再對台灣國籍有「中國」的註記。
➤「 I’m from Taiwan not from China」
Joseph 說,國籍正名運動在在挪威當地造成輿論,例如挪威最大報「晚郵報」也在持續追蹤報導,由於挪威算是一個人權大國,挪威民間有支持的聲音認為,不需要因為賣鮭魚放棄其根本價值(2010 年頒諾貝爾和平獎給劉曉波後,中國刁難挪威鮭魚進口)。
「我明明叫做 Joseph,但你叫我 Michael,當然會很自然地去糾正這不是我的名字」Joseph 說,這是一個為台灣人打的訴訟,這個案件將為全世界畫下里程碑,如果勝訴了,是歐洲第一個針對「國籍認同」做出的判決,更是與臺灣有關的判決。
如果你也認為與你有關,想知道後續如何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聽這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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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團隊募集聲援短片
➤ 徵稿對象:海內外台灣人
➤ 影像徵稿截止日:台灣時間 2021年5月31日
➤ 影像規格:以橫式手機影片拍攝。
➤ 影像內容:手舉 My Name My Right 的紙卡(各種創意形式或手寫 A4 紙皆可),對鏡頭喊
➤ 出:「I’m Taiwanese!I live in (現居國家名)!I support My Name My Right!」
➤收件方式:附上姓名或組織名稱,寄至 MyNameMyRigh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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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集海內外連署組織
此次訴訟進行期間,發起人也將草擬一份聲明向歐洲人權法院說明此次運動的訴求及發聲!
若您或您所屬的組織有意願參與此次活動的連署,也歡迎私訊粉專「在挪台灣人國籍正名運動」聯繫: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MyNameM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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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法客話題 #Podcast
公民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法院改採同意模式?!
未得對方同意就等於違反其意願?!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西元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且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均可加入。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經立法院於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並經立法院於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於同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落實在性侵害事件,主要為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
以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SM,110%2c%e5%8f%b0%e4%b8%8a%2c1781%2c20210127%2c1
公民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王光祿 #憲法法庭
明天早上,大法官即將針對王光祿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
台灣的原住民族到底可不可以持有獵槍狩獵?相關法律有什麼問題?憲法上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看辯論之前,先帶你快速入門:https://plainlaw.me/2021/03/08/ta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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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狩獵釋憲連署聲明稿》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母親,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106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同時卑南族獵人潘志強,因為獵捕兩隻山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判刑六個月。族人黃嘉華用空氣槍獵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可能被判處最低九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在這次釋憲案中合併審理。
停止汙名與刑罰入罪,還給獵人應有的榮耀
狩獵是原住民族與生態萬物共存的生活日常,卻被中華民國法律支解成傳統領域、野生動物保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限制。回首從蔡忠誠案、潘志強案、巴布麓大獵祭等事件….許許多多的獵人遭到國家起訴,甚至被判刑入獄訴追,走上漫長而沉重的司法之路。
有多少次族人因為狩獵走上街頭,為了讓國家將狩獵權利返還原住民族,更是為了讓因為原住民族榮耀的獵人,不再是不該變成這個國家的階下囚。我們一再地重申「狩獵即生活,生活即文化」,再次呼籲國家高喊轉型正義之際,應真正落實原住民族權利,勿以刑事犯罪訴訟為手段,讓獵人飽受牢獄之災。
狩獵文化為原住民族生存、實踐人性尊嚴之基本人權,應受憲法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明定,中華民國肯定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之。此外,我國於98年4月22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內國法化,自此兩公約條文具備國內法的效力。
兩公約的共同第1條第1項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 參加文化生活; (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都一再宣示原住民族有權自由利用其自然資源,並且有權參加其固有文化生活之權利。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第19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即是落實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保障,明文宣示原住民有參加其固有之狩獵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可自由利用原住民地區內之自然資源(包含野生動物)。
雖然已有上開條文明文規定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然而卻因為國家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認識不足,造成認事用法的落差,使得原住民族人因為狩獵而遭國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為由,予以追訴處罰者,仍層出不窮。
大法官為憲法價值守護者,應匡正現行法律錯誤
在憲法明定中華民國肯定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誡命之下,大法官身為憲法價值的守護者,更應積極地與原住民族對話;原住民族是活生生、持續生活在當代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是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的。
因此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傾聽原住民族的聲音,理解原住民族文化之內涵。用原住民族的觀點思考,匡正行政機關及立法者忽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脈絡,創設悖離現實的法規之錯誤,以實踐國家以司法作為轉型正義工具之價值。
為此,我們在原住民族狩獵權釋憲的歷史時刻,呼籲司法院大法官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慣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此外,也希望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cKYflDx0bCJp.../viewform
#308夜宿司法院行動
本次司法院因為疫情關係,僅開放16席旁聽席,我們強力號召原住民族青年加入協助排隊,讓位置可以留給從部落來到的耆老。從晚上十點開始,我們會安排一連串的短講及小論壇,帶領大家了解本次言詞辯論庭的爭點、目前相關法律的問題、及讓原住民族青年分享自己的看見。歡迎所有原青帶著你的故事、歌聲、甚至舞蹈前來,我們一起為獵人守過黑夜,迎向曙光。
集合時間:2021年3月8日(星期一)晚上10:00
集合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Eleng Kazangiljan 0970011403
陳以琳 0988152842
#309狼煙聲援行動
我們將在言詞辯論庭開庭前,於司法院前施放狼煙,詔告上天與祖靈本次行動訴求「獵人無罪、法律違憲!」讓狼煙帶著訊息,送進憲法法庭。(若有族服請著族服參與!)
集合時間:2021年3月9日(星期二)上午8:00(8:00施放狼煙)
集合地點:司法院前(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高涪暄 0919-211-789
Savungaz 0919-36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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