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與人文-方元沂
非營利組織X社會創新 能量加倍
(圖為示意)
每年節慶前都會買幾盒喜憨兒手工餅乾禮盒,一盒與家人分享,其他送朋友。好看設計和到位品質,確實自用送禮兩相宜。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以商業方式經營烘焙屋,不再只仰賴愛心捐款,讓組織發展永續穩定,成功從被服務者轉變為服務者;「喜憨兒」的自立,也逐漸突破了人們對心智障礙者的刻板印象。
不論歐盟或美國,愈來愈多非營利組織包括私人基金會、相互保險協會、慈善機構或非營利公司,都跟喜憨兒基金會一樣,結合社會創新概念,透過商業模式改善不同的社會問題,例如高齡化、移民潮、歧視排擠、環境或氣候變遷帶來的挑戰。
從歐美的經驗和趨勢觀察,非營利的社會創新組織要成功永續,有兩個重要關鍵。首先必須導入商業經營,逐步拉高靠產品或服務帶來的收益比例,降低對捐款的依賴,增強經營的效能並有效利用資源,達成自給自足。其次是治理面的精進,例如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健全內部控制與稽核,提高資訊透明度,讓組織制度運作健全完備。
依美國非營利機構「Independent Sector」建議的「良好治理與行為準則」,非營利組織應重視法規遵循及對外的資訊揭露,透過專業多元的董事,優化治理機制,嚴謹監督財務,對募款盡責,以契合捐款人的初衷和組織的設立宗旨。
台灣非營利組織型態,主要是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前者如協會、學會、校友會,後者如基金會、宗教組織、私立學校等。非營利組織的自律與責任信用度,主要透過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等民間組織推動。自律聯盟有二六七成員,年度責信總規模達二五五億台幣,約占全台捐款金額的三成。自律聯盟正計畫透過區塊鏈技術,建立「一站式」公益資源整合的好事大平台。
只是對非營利社會創新組織的法律規範,尚未跟上趨勢,相關法規散見在民法、人民團體法和財團法人法;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創新事業,缺乏專屬法律的保障和規範。若能制定社會創新事業專法,一方面可讓非營利組織發展社創事業、實踐社會使命時更有彈性,不受限於因法規不明而致其在設立公司的障礙;亦可結合自律聯盟等第三方組織,確保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創新事業時能符合標準,揭露責信。
法律是推進社會良性發展的力量,社會創新事業專法可望能引導非營利組織兼顧經營效能與治理,讓這群「獨立部門」承接與解決社會問題的能量更強大。進一步還可串聯不同類型的社會企業、合作社,以及潮流正熾的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責任投資,共同拓展。從不同面向觀之,社會創新與非營利組織的鏈結共創,將是台灣永續發展令人期待的活水願景。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教務長)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6)日林佳龍委員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與「私立學校法」修法等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委員表示,教育部的學產基金坐擁有一千多億的資產,卻欠約有系統的管理,而且新設的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裡也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去監督龐大的金額,難保不會成為部長的私房錢。 教育部擁有土地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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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場亂象多 師生權益誰來保?莫讓台灣觀光學院淪高教轉型犧牲品
台灣觀光學院在去(109)年12月8日申請自110學年度全面停招,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副總召高虹安委員今(5)日特地舉辦記者會,除要求教育部負起監督責任,不能放任個案學校擺爛、師生權益受損,並表示制度問題應透過民眾黨團版本的私校退場條例解決,以應對少子化情況下教育體制與社會發展的劇烈改變。
今年1月8日校方還表示「停招不停辦」、「只要學生願意留下,就會協助他們完成學業,在台觀畢業」、「目前校務基金還有新台幣3000萬元,用於還清教育部欠款,結清教職員薪資綽綽有餘」。而後卻又因財務狀況及營運能力,於2月9日董事會議決議停辦。從當初答應學生只停招不停辦,到決議停辦,前後也僅是三個月不到的時間,導致師生們都措手不及。3月4日高教工會與臺灣觀光學院師生召開記者會,訴求教育部駁回臺灣觀光學院的停辦申請,並呼籲教育部應接管臺灣觀光學院,以保障師生權益。臺灣觀光學院學生自救會召集人范同學亦向高虹安國會辦公室表示,「還是希望能夠原校畢業,若轉學到外縣市就讀,將造成學生經濟上困難,也已經侵害到學生權益。」
面對方興未艾的私校退場潮,高虹安委員指出,有三個重要的問題。第一、私校進入退場輔導機制,也不能降低當下的高教辦學品質,更不應用商界經濟的機會成本概念來經營教育事業,以少子化帶來的學費收益減少作為藉口,學校的經營者們意圖將校地校產轉向更有收益的產業;第二、進入退場機制的私立大學、科技大學等高教教職員、學生的權益需要被保障。第三、「停招當年即停辦」之制度恐危害學生受教權利,而「停辦前仍在學之學生,應由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之配套,也因城鄉落差,難以確保必能在鄰近的區域找到適當的科系分發。台灣觀光管理學院停辦事件即是制度未能有效保障師生的血淋淋教訓,教育部除應確保個案保師生權益,也應針對退場制度再做檢討,勿使悲歌一再重演。
高虹安委員表示,日前教育部提出並通過行政院會之《退場條例》版本,在輔導管制方面的門檻過高,一間學校必須要達到50%以上系所師資質量違規、財務惡化到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嚴重違反教育法規,影響師生權益等條件,才會開始輔導,這樣的高門檻令許多私校的辦學品質過低,各種惡性事件層出不窮。然而私校退場是為了提升台灣教育品質,並非作為經營團隊校產轉為他用營利,更不可讓進入退場機制中的教職員與學生淪為校方卸責、政府束手下的犧牲者。
高虹安委員過去一直非常關心私校退場所衍生的師生權益問題,在上個會期民眾黨團也提出了自己的《私校退場條例》版本。主要內容包括:
1. 針對教育部版本可以「當年停招及停辦」規定,我們更周延了此條規定,規定學校於停止招生前所招收之學生全數畢業後或離校後,於當學年度結束時才能停辦。
2. 透過將註冊率納入,更明確訂定需要進入預警的標準,並加強力度推動大部分在該預警邊緣該退場的學校(註冊率65%上下)進入專案輔導程序。
3. 對於財務惡化的指標,教育部版草案寫得太過籠統,民眾黨團版本中將其寫得更加明確,讓「最近一學年度決算報告預測未來二學年度內」這樣的指標入法,避免模糊空間。
4.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的比率部分,民眾黨團版本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規定,將教育部版的50%提升到80%,不對教學品質放水。
5. 目前很多學校因為師資不足,學校存在跨系、院兼任兩個以上行政主管職的情形,嚴重影響教學與行政品質,民眾黨團版本也把這個情況納入預警標準中。
6. 為了加強預警的強度與外界的瞭解程度,民眾黨團版本規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半年一次執行前項查核。」及「經列為預警學校一年後未改善者,主管機關須對外公告之。」不容立法嚴苛但執法鬆散的情況發生。
高虹安委員表示,希望藉由這個版本的修法,應對少子化情況下教育體制與社會發展的劇烈改變,將原本的私人興學資源釋出轉作社福、教育及文化事業,確保全體人民公益與福祉!
公益董事私立大學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因應少子化衝擊 完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保障師生權益!
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大專院校退場是現在進行式。當中私立大專以及技職院校由於學費較高,以及部分經營不善,面臨經營困難甚至倒閉的情形更加嚴重。三年多來,我們看到許多大學甚至高中陸續爆出無預警停招、停辦、惡意逼退師生,或者以試圖轉型改辦其他小型學院、長照機構或其他社福機構的方式,企圖規避新法當中的「校產歸公」,而招生惡化、學校經營不善惡化情況尤甚。
民眾黨委員高虹安、張其祿及本黨黨團相當關切此一議題,進而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在行政院版本之上加入在退場審議過程中納入教育工會、學生團體代表參與的規定。草案也加入規定停招學校應待學生都順利畢業或正常轉校離校後才可停辦,而非停招當年就立即停辦,以確保學生完整受教權益。
我們發現,教育部提出的草案版本對於預警標準過於寬鬆,需要納入更多具體指標並嚴格執行。在教育部草案當中,甚至將過往草案中曾納入的「私校學生數若低於三千人,連續兩年註冊率未達六成」指標拿掉,難以即時預警並適時處理私校退場的問題。導致學校真正「預警」或「專案輔導」時,往往已經病入膏肓,難以挽救了。
民眾黨團的版本,在重組董事會部分,除了維持原教育部的社會公正人士與教職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加入留任原董事會董事一到三人,以協助新董事會收尾的諮詢與負起善後責任,退場基金的運用上,也擴大用於保障教職員轉調、介聘並給予聘用學校誘因。
並且針對預警標準過於寬鬆此事,新增規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半年一次執行前項查核。」以及「經列為預警學校一年後未改善者,主管機關須對外公告之。」不容立法嚴苛但執法鬆散的情況發生,且資訊應公開透明,以利學子升學時評估取捨。
希望透過民眾黨版本的修法,最快四到八年內終結廣設大專院校、資源錯置的情況」,以應對少子化情況下教育體制與社會發展的劇烈改變,將高教資源重新盤整做更有效率之應用,確保學生、教職員工、以至於全體人民的公益與福祉。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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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資汽油恐流入辣台派油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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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內容,都在本週的踢批批新聞 https://youtu.be/2yHPVZnzg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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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6)日林佳龍委員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與「私立學校法」修法等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委員表示,教育部的學產基金坐擁有一千多億的資產,卻欠約有系統的管理,而且新設的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裡也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去監督龐大的金額,難保不會成為部長的私房錢。
教育部擁有土地860幾公頃價值700多億、現金79億6千多萬以及有價證券6億多,林佳龍委員表示,坐擁有一千多億的資產,但是教育部新設的學產基金管理條例,卻沒有成立一個機制去管理監督這麼龐大的金額,「這麼多資產會不會變成部長的私房錢?」蔣部長回答: 「以前不是,未來也不是」,林佳龍委員馬上表示:「以前到底是不是,不是你能回答」,一個非常清廉很想做事的人也不想「懷璧其罪」,所以「未來也不能確定是不是啦!」。蔣部長表示,目前在教育部組織法有任務編組的管理委員會,他支持也接受林委員的建議,願意在從法律的規範上去進一步考慮明訂規範。林佳龍委員也在教委會提出法律草案的修正動議,提出學產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教育部聘請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 (構) 之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之。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林佳龍委員表示學產基金「千億資產,只有七億租金」非常沒有效益,用地有4000多筆因為欠約有系統的管理,發生花蓮、北投、士林等地有土地被占用、廉價出租、閒置等狀況。林佳龍委員也指出,例如台中中興大學與國立台中圖書館旁急需增加校區作為「數位文創園區」,學產基金不動產應該多用於文教建設上,只要是有助促進興學與教育就應開放來運用。蔣部長於席中亦同意林委員的主張。林佳龍委員立即在教育委員會上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應於一周內全面檢討提供上述學產基金不動產被占用、產廉價出租、閒置沒有被利用之現有清冊,以及未來活化規劃等面報告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查。
今日教委會亦審查「私立學校法」修法,林佳龍委員表示, 因應12年國教,私立學校教學也是重要的一軌,教育部應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從小學到大專,私校的定位及其權利、義務明訂規範清楚。林佳龍委員針對「私立學校法」修法指出,不能為了鼓勵私校興學,而一昧提出完全免稅優惠或租稅補貼,這樣會變成表面上是讓私校可以生存,但事實上卻對私校的發展環境相當不利,有些私校學雜費又高、又貴,教學品質卻不好,「該退場的,就該讓他退場」。蔣部長也答覆,的確12年國教後私校既然受政府補助就要有監督機制,例如董事會要設公益監察人等,教育部在上次林委員就私校公共化議題質詢後,就已經成立專案小組具體檢討整個私立學校在獲得政府的補助與辦學的彈性間如何平衡的問題,並將在七月底完成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