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精神」其實是「交大精神」! 前交大校長張懋中對陽明交大合校的新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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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家林宏文
2021-02-08 19:50
陽明、交大已於二月一日正式合校,為台灣頂尖大學的合校揭開序幕,也為國內大學整併帶來改革希望。
推動陽明交大合校的前交大校長張懋中說,外界經常讚譽「北大精神」,但就他與許多交大老校友的接觸,北大精神其實是源自「交大精神」,因為當年包括蔡元培、蔣夢麟等北大校長,都是出自交大的前身南洋公學。陽明交大應該承繼這個精神,為台灣高等教育開創出「偉大大學」的範例。以下是張懋中校長的口述內容,整理如下。
中國近代史上最早創辦的大學,是1894年於天津設立的北洋大學堂,當時由推動洋務運動的輪船電線事務大臣盛宣懷所辦,目前北洋大學堂已改名為天津大學。
1896年,盛宣懷從北京到上海,原本想以個人資金辦學,創辦南洋大學堂,但後來改稱南洋公學,是因為當時清政府也想參與,後來就變成政府與私人的資金「公家」合辦,並取名為「南洋公學」,公私合營,南洋公學也是目前上海交大等大陸四所交大和台灣陽明交大的前身。
南洋公學最初設立時,只有法、政相關科系,後來要增加商業、經濟、管理、郵電、工程等,盛宣懷校長想找一位經濟特科班的總教席,大約是現在大學的教務長,於是就請蔡元培來擔任這個職務。
蔡元培出生於1868年,是革命黨人中少數的前清進士、翰林院庶吉士,地位崇高,有如今天的中研院院士。他兩度遊學歐洲,對中國社會及陋俗有透徹觀察,也倡導自由思想、民權與女權等觀念,對中國從封建專制過渡到民主自由時代有很大貢獻。
由於蔡元培在南洋公學辦學績效突出,後來就被延攬至北大擔任校長,也當過中華民國首任教育部長、中研院院長。他把北京大學學術化,奠定中研院的基礎,又聘請胡適、丁文江、陳獨秀等人進北大,當然也有保守的辜鴻銘、嚴復等人,其中丁文江也在南洋公學任教過,辜鴻銘則擔任過南洋公學教務長。
因此,蔡元培在擔任北大校長前,已經先在交大前身的南洋公學任職,而蔡元培之後繼任的北大校長蔣夢麟,更是畢業自南洋公學的學生。兩人前後擔任北大校長時間超過20年,真正奠定北大的學術和教育地位。
蔣夢麟早年於浙江高等學堂(現在的浙江大學)及南洋公學讀書,後來赴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又轉到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取得教育學博士,導師就是為知名的教育家及哲學家約翰·杜威。
蔣夢麟是中國知名教育家,他的自傳作品「西潮」影響許多人,他自己也多次提及,他很驕傲自己在南洋公學求學,並認為是當時中國最好的大學。
蔣夢麟任北大校長達17年,是該校任期最長的校長,任內最大貢獻是將北大從教授治校改成校長治校。因為蔣夢麟很清楚當時教授治校的問題,教授球員兼裁判,學校治理一蹋糊塗,教授在外面兼課、撈錢,教授任用也沒有章法,隨時有人要走路。
後來,蔣夢麟就跟北大教授說,北大不要教授治校,改成校長治校,但可以讓教授的薪水,從幾十元增加十倍到幾百元,這樣你們要不要?結果,教授們都覺得原來制度做不到加薪十倍,於是,就讓蔣夢麟推動校長治校,最後他也推動得很成功,讓北大建立學術界的崇高地位。
因此,大家常在講所謂「北大精神」,我與很多早期從大陸來台的交大校友聊起來,談到北大的治理精神,其實都是延續自交大(南洋公學)的精神,是交大校友將南洋公學的精神帶至北大,執行的人都是交大人,因此老校友才會常說,「北大精神其實就是交大精神。」
談到這裡可以講一個插曲,毛澤東在發起共產革命前擔任北大圖書館館員,當時這個人事案是由校長蔣夢麟批准。毛澤東曾向校長要求加薪,希望從3.5元加到4.5元,結果蔣批了一個no,後來毛澤東決定去革命,改變了中國近代史。如果當初蔣把毛的薪水提高,或許後來的歷史就要重寫了。
不過,蔣夢麟當時把教授薪資大幅提升十倍,的確讓教授的地位大幅提升,例如當時胡適的薪資是350銀元,毛澤東的薪資3.5元,教授的薪資相當於職員的一百倍。
徐志摩剛回中國時,薪水是100元,也相當高。當時我父親在上海讀書,他說一個月的生活費加學費大約只要二元,就可以知道當時教授的薪水有多高。
回到台灣大學教育及改革的議題,過去我就認為,交大要成為偉大大學,要朝A.C.T.三個方向努力,大家若能ACT Together,就能做到同行致遠。
其中,A是代表積極、靈活的Active Education和Active Placement,前者是以ICT科技推動雙向的「翻轉教室」教學方法,後者則需要校友們合作,成為學校和產學界的重要橋樑,讓學生順利在不同的產學業找到能讓自我和群體發揮的最佳位置。
C則代表Cross-Disiplinary Research (跨學科研究),不同領域、範疇的合作最能激發顛覆性的想法,校友在社會上累積的寶貴經驗,多向學弟妹分享自己的眼光和產業工作經驗,了解學術界沒辦法體驗的真實社會需求(Societal unmet needs)。
最後的T則是Trustees for Institution and Endowment) 提倡公立大學公法人化,將大學和辦學基金交付公益信託,由董事會治理,校長的聘任由董事會決定,並向其負責。如此董事會可以受教育部委托辦學,校長可以負責治校,教授可以專心治學,學校自然可以辦得更好。
因此,如今回到陽明交大的合校議題,兩校已於二月一日正式合校,首先應該推動讓大學部學生多交流,例如大一大二應該在同一校園上課,如此才有機會做更好的融合。另外像醫科生先修工程課程,目前只有十個學生,雖然人數少了一點,但也算是一個好的開始。
這裡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像當年南洋「公學」一樣,如今要推動陽明交大往產學共創的方向發展,因為光靠政府資源已經明顯不足,要由政府加民間一起辦「公學」才有機會創造偉大大學,交大已經努力投入產學共創多年,許多校友企業已投入許多資源,並陸續看到成績,期許陽明交大也繼續朝這個方向努力,讓陽明交大共同的知行合一精神持續發光。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銓敘部長張哲琛,林佳龍指出,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更是必須要面對的議題,林佳龍表示,黃榮村辭職及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絕食事件,正是因為銓敘部沒有負起該負之責任,林佳龍呼籲銓敘部及教育部,能支持他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部分私校教職員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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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銓敘部長張哲琛,林佳龍指出,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更是必須要面對的議題,林佳龍表示,黃榮村辭職及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絕食事件,正是因為銓敘部沒有負起該負之責任,林佳龍呼籲銓敘部及教育部,能支持他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部分私校教職員雙薪問題!
林佳龍補充說明,提案的內容明載,若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每月平均報酬超過其退休前所得一半以上時,應暫停其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之總領取金額為月退休金之一半以下,茲不列入停發),待離職後月退休金再次計算。
林佳龍表示,教育部原本修法,未來退休教育人員轉任私校,月退俸和私校薪水只能二擇一,後來教育部版本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調整為轉任私校可支領4成的月退俸,林佳龍指出,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因為依照原先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就已經規定了,公務人員退休後至政府捐助達20%的財團法人任職,月退俸本來就不能領取,私立學校應該要比照辦理。
林佳龍說明,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若再任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職務,卻能領雙薪的問題,已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他說明,之所提此修正草案的原因,除了因為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部分私立教職員領雙薪的問題勢必要面對外,很多碩博士生畢業後很難進入大學任教,但全國卻有諸多公務人員轉任私校教職員,嚴重排擠了年輕人爭取教職的機會。
另外,私立學校接受學費等政府補助,動輒達全校經費之百分之二十或數千萬元以上,與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有類似之處,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專職,不僅排擠青年儲備教師工作機會,不利青年發展,且月退休金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在私立學校再任專職或高薪工作之退休人員,並無同時領取月退休金之必要,再者,公務人員退休前之業務如與私立學校相關,退休後再被私立學校借重,則更有利益衝突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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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指出,此時此刻,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而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更是必須要面對的議題,林佳龍表示,正在立法院門口進行絕食的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正是因此事而起,由於本周四將於司法法制委員會進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條文協商,他呼籲教育部長蔣偉寧,能支持他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部分私校教師雙薪問題!
如今,私校教師雙薪議題演變至今,黃榮村請辭、全教總劉欽旭理事長至今仍在絕食,林佳龍認為,是因為教育部長做得不夠多,他強調,今年在審102年度總預算時,朝野通過了主決議,針對退休公務員至私校領雙薪的問題,教育部應儘速積極提案修法,,這顯示出不分朝野,都認為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必須要解決。
林佳龍強調,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若再任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職務,卻能領雙薪的問題,已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本周四的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他說明,之所五提此修正草案的原因,除了因為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部分私立教職員領雙薪的問題勢必要面對外,很多碩博士生畢業後很難進入大學任教,但全國卻有諸多公務人員轉任私校教職員,嚴重排擠了年輕人爭取教職的機會。
另外,私立學校接受學費等政府補助,動輒達全校經費之百分之二十或數千萬元以上,與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有類似之處,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專職,不僅排擠青年儲備教師工作機會,不利青年發展,且月退休金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在私立學校再任專職或高薪工作之退休人員,並無同時領取月退休金之必要,再者,公務人員退休前之業務如與私立學校相關,退休後再被私立學校借重,則更有利益衝突之疑慮。
林佳龍補充說明,提案的內容明載,若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每月平均報酬超過其退休前所得一半以上時,應暫停其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之總領取金額為月退休金之一半以下,茲不列入停發),待離職後月退休金再次計算。
林佳龍表示,教育部原本修法,未來退休教育人員轉任私校,月退俸和私校薪水只能二擇一,後來教育部版本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調整為轉任私校可支領4成的月退俸,但草案提到行政院後,教育部的規劃卻遭刪除;林佳龍呼籲,週四審查法案時,蔣偉寧能支持林佳龍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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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高考三級行政法的選擇題第五題,
Q:戶政事務所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係屬下列何者?
(A)公法營造物
(B)地方自治團體
(C)行政機關
(D)隸屬於縣(市)政府之下的內部單位
答案為C。
我的疑問是為何不是A?
先把書上的定義說一下。
---------------------------------------
公法營造物,
是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
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
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
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大致上可區分為五種,
服務性營造物:機場、港口等。
文教性營造物:公立學校(出現好幾次)、圖書館等。
保育性營造物:公立醫院、勒戒所等。
民宿性營造物:孔廟、忠烈祠等。
營業性營造物:公有果菜市場(出現好幾次)等。
----------------------------------------
行政機關,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機關體,
依行政權範圍內之管轄分工,
有行使公權力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各種行為之權限。
與"內部單位"的區分,
行政機關具有"單獨的組織法規"、"獨立編制及預算"、"印信"等。
----------------------------------------
回歸題目,
依照阿摩提供的解釋,
戶政事務所有獨立的人事體系,
對外可做成行政處分,例如:出生登記、結婚登記,
又有官印!
故戶政事務所為"行政機關",
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非鄉鎮市公所!!常考)。
可是,公法營造物與行政機關區分在哪呢?
為何戶政事務所不是公法營造物呢???
若以"公立學校"而言,依照上開定義,它是屬於"公法營造物"。
然而,它又同時是屬於"行政機關"。
根據阿摩提供的大法官382解釋,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
具有機關之地位,
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
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
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
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
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因此,102年身心三等行政法便考了這題。
國立大學係屬那一種類之行政組織?
(A)行政法人
(B)公法上財團
(C)私法人
(D)行政機關
答案為D。
證實公立學校既是公法營造物,又是行政機關。
那......
為何 戶政事務所是行政機關,卻不是公法營造物呢?
煩請高手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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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2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1084328.A.59E.html
※ 編輯: liunhow (36.232.21.41), 02/25/2019 16:48:14
※ 編輯: liunhow (36.232.21.41), 02/25/2019 18:00:26
比較像服務性的公法營造物。
聽完大大講解,
這種"使用"的方式如果是辦理公事比較像是行政機關,
辦理私事則像是公法營造物。
要是以縣政府而言,
縣政府裡可以辦理活動、講習、記者會,又可以辦理公事,
那縣政府是不是也可以同時歸在行政機關以及公法營造物?
※ 編輯: liunhow (36.232.21.41), 02/25/2019 18: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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