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Tai Cheng 鄭松泰 自2016年上任後,我時常以議員助理身份陪同一齊探監,因為小弟是釋囚,方便以更生人士經驗去為在囚人士提供各類意見。
有一次我們去荔枝角收押所探監,看見院所內架設一個由懲教署制作的易拉架,列明各政府部門的年度「公務探訪」次數。
差佬就一定最多,社會福利署緊接其後,而最後一項就是「立法會議員」。記得當年的數字為10多次,我們大概佔了當中超過一半的次數吧。
民建聯何俊賢身為立法會議員不懂計算刑期,大概可以請教一下前副主席程介南吧。
//程介南曾在參選立法會選舉期間,被傳媒揭發醜聞,沒有申報個人利益,及涉嫌「以權謀私」,當選後隨即放棄議席。最後,法庭判程介南以權謀私罪名成立,入獄十八個月。2001年12月20日,程介南被判刑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做假帳、偷竊、收受利益四項罪名成立,入獄十八個月。2002年12月19日刑滿出獄。//
判18個月,行為良好的話,扣減三分之一,實坐12個月,即1年。
這個例子相當容易明白喔。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有仇必記- 何志光頻道 Ho C K Jonath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在 Charles Mok 莫乃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會變人大,唔准反對?😠】
做議員只許投贊成票不許反對,
否則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不如將我哋投票機嘅「反對」、「棄權」都移除?
一了百了,次次全票通過!
立法會變人大香港版!
#莫乃光
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中聯辦偷車唔駛你教】
約40年前,有一位名叫「肖新華」 (音譯:Xiao Xinhua) 的人,在灣仔偷竊泊在路邊的電單車而被警方拘捕。他解釋自己以為街邊有架車遭遺棄,本身是一個電腦技術員,還在口袋中有根士巴拿。
在一份英國解密檔案中透露,港英政府後來發現,其身份相當敏感,原來是中聯辦前身新華社的公職人員。雖說「香港有法治」,若告上法庭分分鐘因一根士巴拿而牽起一場外交風波!
當年港英政府估計,若然落案控告,肖新華上庭時,很可能就會引發新華社在港一直含糊不清的地位問題爭議,以及引申肖新華是否擁有「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的討論。
時任港府政治顧問D C Wilson 向英國外交部匯報,表示港府一直努力保持新華社在港的非官方地位(unofficial status),所以為免事情鬧大,最後港府撤回控告,亦「有信心」新華社比港府更能夠懲罰肖新華(we could be reasonably sure that NCNA would punish the man more effectively than we could)。
連逃犯條例都不用,最後的安排是港府相信新華社會自行將肖新華調回中國「家法伺候」,並自行「教育」所有新華社職員香港法律知識 (lecture the rest of the staff on the Hong Kong law)。
(心諗:你犯左法,因為佢中方既身份同地位,就唔駛受法律制裁,其實係咪就係「治外法權」?)
港府向新華社投訴及解釋肖新華的行為在香港不可接受,但照放人,做法還獲英國外交部嘉許,說「你冇做錯到」(you did exactly the right thing)。
故事教訓我們:昔日港英如此,今日當駐港機構不再受基本法22條制約,不單只會事事干預香港,情況真的可以壞到滿街都可是順手偷車無後果的特權新貴。
#治外法權
#外交豁免權
#新華社偷車
#基本法22條
#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自行引渡家法侍候
#中港檔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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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檔案
FCO 40/1326 Journalists from the New China News Agency (NCNA), The National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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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在 有仇必記- 何志光頻道 Ho C K Jonatha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在 楊岳橋Alvin Ye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我同郭榮鏗拆解今次提出譴責周浩鼎、彈劾梁振英動議的法理依據。今次涉及瀆職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茲事體大,唔係出貓咁簡單,簡直係佢哋送畀中央最大份的回歸20週年「賀禮」!
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我看到網友討論曾蔭權是否能告得入的問題。做新聞的話,其實要找出當中的關鍵。852郵報找到那案例,但他都不敢評論。網友看這案的重點是錯誤。公職人員不當的判例,根據包智金判例,這有四個考慮因素。第一,該人必須是公務員,否則不會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第二,他必須做錯了事。第三大因素是他不能無心地做的,而是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他是知道這樣做不對,仍有心、故意這樣去做。兩者有點分別。假如有件事知道是有問題,但卻放任地繼續去做。這是有意,但不是蓄意。蓄意是因為知道這樣做便沒有人知道他做錯,於是決定這樣做,這便是蓄意。所以這是需要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包智金判了不能有意或蓄意,必須同時有意和蓄意。第四點,這是造成了損害,甚至是嚴重的損害。這些案是考慮這四點考來判的。
網友的考慮是有點錯。首先,這不是指曾蔭權因為這些利益,即使不應發牌給DBC,也照樣發牌給DBC。做錯事不是在這一點上。又或者指他不應授勳也照樣授動那個何周禮。他做錯事的地方是這樣。曾蔭權是一個公務員,而所做的事有利益衝突,而他沒有申報出來。這已經是行為不當。告他行為不當,是不需要證明他因此得益或者蓄意扭曲法律而做一些錯的事。條例寫明,如果有利益衝突必須申報,而他不申報,所以這便是一個行為失當。
曾蔭權要辯護的是那是否需要申報。這件事無論如何都是發給DBC,而黃楚標當時也不是主事人,當時也不覺得這是一個重要的利益衝突。所以第一點要爭辯的是他是否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還是只是一個錯誤的判斷,第一個爭論點必然在此。
當他應該申報而不作申報,而這件事給揭發,對政府整個誠信產生懷疑。這便是嚴重的損害。這本身已經是一個嚴重的後果,但這點也可以爭論的。
我覺得租屋這件事是一個重要的事,他太太付了八十萬的人民幣按金。他是不會不記得。控方也會批評曾蔭權做了四十多年公務員,不會不知道租屋和DBC有利益衝突。而他這樣做,是因為他恐怕別人知道他和黃楚標租屋而質疑他租屋是不是一個利益。這樣就是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所以我的意見是和大家不同的。
我不知道這官司會在甚地方進行,但如果像許仕仁那樣在高等法院進行,那會有陪審團。如果有陪審團就會入罪機會大很多。陪審團多是覺得會有罪。如果我是曾蔭權,我便會認罪,然後求情指自己是不小心做成,可能只判社會服務令。這罪是不是嚴重也很難判定。他和許仕仁不同的是,他沒有實際收到錢。這種行為失當性質又沒那麼嚴重。如果認罪和態度良好,社會服務令是視乎有沒有悔意。如果他日日去祈禱十六個小時,懺悔自己做得不對,處事粗疏。當日他又哭過,這樣很可能會判社會服務令。
不過整件事最慘的是,就是官司贏或輸,都沒有人敢再去接濟曾蔭權。因為會怕被懷疑賄賂。這官司可能要用千多萬,他那麼吝嗇,對他來講可能比死難受。他會月餅放進雪櫃放到第二年,等到收到新的月餅才把舊月餅辛送給下屬食。反正控告他,他已身敗名裂,應該會保住自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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