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限制重重的多元轉任法官!】
民國100年法官法修法時,修正第五條使法官進用管道變寬,略以分為公開甄試(實際執業3年以上律師轉任)、自行申請(曾任法官、現(曾)任檢察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轉任)及主動推薦等方式,立法精神是為了要讓更多元的人才轉任法官,不要只是以考試的形式進入審判體系。然而,我們發現101年度至107年7月根本沒有學者申請轉任成功案例,經向司法院徵詢意見後我們發現,當初修法時納入考試院意見,形成法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其內容為對於學者轉任法官必須要符合1.國家考試及格2.薦任職等以上。
考試院的觀念實在過於保守,當司法改革方案中司法院已經讓一般國民可以參與審判,考試院卻拒絕資深學者作為職業法官;另外,這些資深學者在法官法第五條內其實已經有非常嚴格的要件,必須已經是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並授課達一定年資並且要有自己的法學著作,這些條件要達成其實在學術上已經有一定的地位,而考試院卻要求這些學者跟法律系畢業生一樣去考一般國考?難道要這些教授去寫從自己教科書出來的題目嗎?
因此,我們要求考試院與司法院會銜修正法官法時,仔細想想有何替代方案可以進用學者,不要讓多元進用法官的條文成為具文,讓更多元的人才能夠進入審判體系。
林為洲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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