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桃園新增3個本土案例,居家隔離人數439人,主要是因應確診者足跡,進行擴大匡列隔離。
新增的3例是一起家庭群聚感染,指標個案15684,他是餐館員工,在餐廳恢復營運前,業者要求員工進行快篩,檢驗結果是陽性,到醫院採檢確診,初步匡列7人居家隔離。第2案和第3案,分別是他的弟弟跟母親,感染途徑疫調中。
為了截斷從6月底爆發的特殊交友圈群聚案,我們專案稽查中,一方面希望能夠避免群聚,也避免有違法的行為,若未通報業者最高可開罰15萬元,民眾檢舉查證屬實則可獲2萬2500元獎金,市府也會加強查緝管理。
為了確保旅館人員健康管理,針對汽車旅館稽查專案,市府購買3千5百劑快篩試劑,提供業者進行快篩。另外,桃園防疫旅館約800名員工也已全面施打疫苗,同時我們也建立防疫旅館員工雲端管理系統,市府可第一時間掌握26家防疫旅館防疫情況,也可隨時關心員工健康,如發現疑似確診者,立即安排篩檢。
我也要向大家說明市府防疫的決心!疫情期間,全國三級警戒還沒有解除,有民眾竟然在中壢區違法開賭,警方多日蒐證、上門逮人,發現現場群聚人數多達66位,還有人沒有戴口罩,明確違規,賭場業者、荷官及屋主各重罰30萬元,61位賭客各罰6萬,2位未成年賭客各罰3萬,共計重罰462萬元,這也是疫情期間,桃園開罰金額數最高的一案。
不違法群聚,也加緊施打疫苗提升覆蓋率,今天是第三輪疫苗接種第二天,預約人數2萬7,988人,完成接種人數2萬7,254人,接種率97.4%。接下來,我們也將協助1萬900位國高中老師,在明後天(7/27-7/28)進行接種,補教老師共7千500人預定三天(7/27-7/29)完成接種。
另外,桃園還有一個專案正在執行中,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造冊的第7類貨運專案,大概有1萬2000人,目前也在進行接種。提醒大家,第四輪疫苗預約從明天開放預約(7/27 10:00始-7/29 12:00止),凡1983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民眾或第三輪沒預約成功的人,趕快來預約。
疫情收斂階段,我想,疫苗普及是目前很重要的目標,市府會持續努力,在7月底達成全市3成疫苗覆蓋率的目標,感謝在前線奮戰、辛苦的醫護人員以及每一位防疫桃園隊的夥伴們,讓市民朋友安心接種,安心生活。
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平台 https://1922.gov.tw/v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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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違規檢舉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歐珀於4/29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 交通部 #機車靠右行駛卻被檢舉開罰惹怨 等問題,公路總局回覆
「有關於4/26自由時報新聞 "這樣合理嗎?機車靠右行駛卻吃罰單惹怨!https://reurl.cc/qme5eD "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項12款「任意駛出邊線」,可處600元罰款。根據實情,這樣的法規合理嗎?公總應督促檢討標線劃設或是否修法!」
公路總局表示,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省道行經宜蘭市公路等級為三級路,該路段速限為60kph,車道寛度為3.25公尺至3.5公尺間,混合車道寛度宜35至5公尺,慢車道最小得採1.5公尺;路肩寛於橋梁、隧道或地形及空間受限制之路段,最小得採0.25公尺,若為雙車道以上,設有人行道並劃設有快慢車道者,得免設外側路肩。
1.宜蘭市中山路一段部分,目前車道配置為單向3快車道及1慢車道,快車道寛度3.5公尺,車道寛2公尺,北上路段近路口處調整為1左轉專用道、1直行車道及1混合車道,左轉專用道與直行車道寬度3.5公尺,混合車道寛度4公尺。
2.宜蘭市中山路五段部分,目前車道配置為單向2快車道及1慢車道,快道寛度3.5公尺,車道寛度2公尺,留設路肩30公分街接人行道。
3.以上開車道配置情形均符合規範規定。
為檢討路肩過寛易造成機車駕駛人誤闖問題,公路總局持續就路肩寬度部分,以「增設慢車道」、「增加內側路肩寛度」「加覧混合車道」等方式處理,爰暫無需修正法令規定。
公路總局違規檢舉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明天就要跟葉毓蘭委員一起直播討論交通議題,大家有沒有什麼想問的,可以在這邊留言我搜集一下資訊(不要問一些543的什麼氣炸鍋啦)
這邊我拋出一個台灣交通的結構性問題,歡迎大家分享讓更多有實權的政治人物去補習一下台灣交通的問題有多深層,不是靠個雞巴毛縮限檢舉就能達到,就是台灣 #交通權責破碎化
首先,大家以為交通部就是管交通,從你踏出門上班中午出去吃飯到晚上去便利商店買保險套晚上要跟初音來一發都是交通部管的,其實這個觀點是錯的
交通部用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去掌管高速公路(高公局)、省道(公路總局)的建設跟管理,換句話說這兩個交通命脈是中央管理
但是到了跟大家最切身相關的市區道路,則是由與中央平行的地方政府,依據內政部營建屬的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做建設(當然也可能會參考交通部的 #交通工程規範 做調整),也就是說,要是台北市長想在南京東路亂搞一堆智障標線,交通部根本管不到,因為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不存在上下從屬關係
而中央政府少數能跟地方政府溝通交流的平台則是交通部 #道安會,每個月會跟地方政府執行一次道安會報,但是我參加過的經驗是根本流於形式,毫無監督機制,也沒有任何公眾參與,裡面有多扯呢?我跟大家分享一個經驗
在某個縣市的快速道路曾發生砂石車追撞路肩的清潔車導致兩人死亡的案例,因為是A1事故所以照慣例主管機關如地方警局交通隊隊長、交通局處等要報告,以下是對話內容:
主席:這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什麼?相關單位說明一下
交通隊:依據我們後續筆錄跟偵訊,該砂石車疲勞駕駛恍神,然後加上超載所以才煞車不及撞上去
主席:那請問後續對應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交通隊:我們會 #加強取締超速
火花羅:^I^%^%#&$%#&$
順帶一提,某次會議中我把高雄台17線市區路段的右轉車道是在路中央的設計給交通部高層看的時候,他們感到震驚,不理解為何會這樣設計,你就知道地方跟中央的斷層有多大了
好,回到內政部,內政部只能發佈市區道路設計規範,掌管的權限又比交通部小,但是關於建築設計中的騎樓退縮供公眾通行的部分,卻又是營建屬在管,交通部反而不太會去碰給行人走的騎樓,最多只管到 #人行道
但是不管如何,交通違規、裁罰的機制卻是建立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甚至連交通安全規則都還是附屬在處罰條例之下,所以我們沒有交通管理專業的警察說話就特別大聲了,君不見最近的檢舉縮限幾乎都是警察所發起的,事實上 #區間測速 這玩意理論上也是警政署所掌管,但是在警察長期偏向威權高壓管理的方式下,公民更難以參與警政署的運作
你看到這邊,覺得這樣的權責分散很荒謬嗎?不,還有更荒謬的!
把焦點拉回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所管轄的是市區道路跟縣道,通常又分成 #交通局 跟工務處,交通局負責管理標線、號誌、標誌,但是一但我們說要打掉分隔島座獨立左轉車道時候,很抱歉那是另一個平行單位 #工務處 的權責,如果要做實體人行道那也是工務處的工作,幹你老師有沒有很荒謬?
所以要是有一個省道跟縣道的路口要做會勘,往往就是得找公路總局、交通局,用兩套不同的工程設計規範一起來討論,如果要打分隔島卻沒有找到工務處的話,很抱歉這次會勘無法決議
更不用說很多地方政府的道路還會往下分發給鄉公所、鎮公所、水利處什麼洨的做代管,這些人更沒有什麼交通專業,我再講一個我會勘遇到的例子:
那是我跟陳光軒、曾玟學、黎煥強三位議員討論路側違規停車擋住支線視野問題,我建議在路口處用槽化線配上棒棒糖來做強制性質的設施,結果來的鎮公所承辦跟我說: #槽化線有規範的不能隨便畫
幹林老師不想做就不想做,拿法規壓我?我當下問他哪一條規範說不能做他也講不出來
好啦,最後再提一個最荒謬的,就是科學園區,科學園區的道路是科技部管理,我不知道他們是用哪一條設計規範去設計交通工程,但是總之科學園區的道路地方政府管不到,議員也沒權力質詢,如果辦會勘也要看科技部科管局要不要屌你,他們有權利不出席的
然後地方的科學園區交通如果要有實質的審查質詢,得出動到立法委員,但是如果是一個不分區的交通委員,我他媽怎麼會知道竹南科學園區的科專二路路口有什麼屌問題?
以上,就是火花羅投入交通改革的系統幾年之間,看到的台灣交通的深層問題,如果這種荒謬的組織架構不改革,你台灣交通搞一百年也不可能超英趕美,永遠只能在淺層的代轉區該畫設在哪裡上面打轉
因此,我很希望行政院底下能夠比照客委會、海委會的方式建立一個能夠橫向整合交通部、科技部、內政部的交通監管單位,才不會現在一人一支喇叭,各吹各的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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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APP打了一堆字,結果發到原PO信箱,幫我QQ
※ 引述 《john511 (emptiness)》 之銘言:
: 標題: [抱怨]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公路主管機關呢?
: 時間: Sun May 31 18:42:50 2020
之前因為檢舉霧燈、大燈的關係,很常遇到分局推給公路總局、公路總局推給分局的情況,
後來我找到公文,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6年7月3日警署交字第1060110404號函略以說明「請
各警察機關......對於該等設備違規舉發如有疑義,應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協助認定」,我就
拿這篇公文向警察機關檢舉霧燈。
有和分局交通組承辦人討論,承辦人建議我先向公路總局檢舉,減少他們發公文的時間,後
來依照承辦人的建議送公路總局,結果......
最後拜託承辦人先和公路總局協調QQ
分局交通組承辦人後來有和公路總局的承辦人協調了一下,公路總局那邊很硬,不幫分局承
辦人製單,只能由阿SIR寫公文過去請公路總局協助判定。
幫交通組承辦人QQ
後來再問了一下,原本我以為現在臨時通行證阿SIR那邊小電腦已經可以查得到,結果是沒
辦法,還是得請公路總局協助阿SIR成案,最後我檢舉臨時通行證或者沒有前導後衛車輛都
一律送分局+公路總局檢舉,請公路總局協助承辦人成案。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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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84.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91380777.A.8CE.html
依據交通部路臺監字第1080414992號函解釋說明一,略以:
「已喪失其臨時通行證核准之資格條件,
已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適用......其臨時通行證已屬失效,如期行駛道路
,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1項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處罰之適用」
如果阿SIR不放心,可以以發文字號申請正式公文會比較好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