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疫情期間,衛福部為鼓勵及感謝第一線醫事人員,公布《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其中,為獎勵執行公費檢驗的醫檢師等檢驗人員,醫檢人員每做一件公費檢驗,就應有 1000 元的獎勵金。
然而,由於現行獎勵辦法簡陋且缺乏配套,導致實際執行上的紊亂,許多基層醫檢師實際上根本拿不到應有的獎勵金。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 、 王婉諭 委員,於15日舉行「醫療防疫最前線,津貼獎勵不能少」記者會,邀集北市聯醫工會理事長郭蕢瑩、屏基工會理事長詹智鈞及時代力量發言人吳佩芸,共同表達前線抗疫的醫事人員的心聲,並呼籲政府應解決防疫津貼獎勵規範不明的亂象。
#獎勵金分配亂象
根據醫檢師團體的調查,在獎勵要點中規範應該分配給檢驗人員的1000元獎勵金,卻因為制度缺乏明確分配規範,以致醫院在分配獎勵時出現諸多亂象,完全違反了獎勵金感謝第一線醫療人員的初衷。其中包含:
▶️部分醫院將應分配給檢驗人員的獎勵金,分配給「非醫檢師」,如醫護、醫管和行政人員等。
▶️醫院分配給醫檢師的比例不同,更有許多檢驗人員根本沒有拿到獎勵金。
▶️獎勵金被院方以 N95 口罩、檢驗試劑等器材成本的名目苛扣。
▶️院方自訂內部獎勵金請領上限。
除上述的苛扣問題外,醫院發給獎勵與津貼的資訊也相當不透明。許多醫事人員指出,院方把薪水和相關津貼合併發放,導致醫事人員根本無法分辨有無領到津貼,或無法得知津貼的實際金額。
#資訊不透明可能衍生所得稅課徵爭議
依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防疫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津貼獎勵免納所得稅,醫療院所無須申報。然而,如果醫院將醫事人員的薪資併同津貼獎勵一並發給和申報,恐怕會使財政部誤將津貼獎勵認列為所得,讓醫事人員被扣繳所得稅。醫院本身若沒有提供津貼獎勵的相關資訊,醫事人員則難向稅務機關申訴,導致權益受損。
#醫院認定為院外染疫醫護無法領取補助
醫護人員若照護工作而確診,依照現行「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下稱因公染疫補助辦法)可獲得補助。然而根據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指出,自五月疫情爆發以來,國內至少有 27 家醫療院所傳出醫護人員確診武漢肺炎。許多第一線醫護擔心,倘若醫院認定為院外染疫,醫護將無法領到相關補助。
指揮中心過去曾表示,因公染疫補助基本上會從寬,不會單方面以院方報告認定,若在疫調難以釐清的狀況下,也會以當事人有利方向進行判斷。然而,因公染疫補助辦法要求 # 申請人出具相關單位開立之因公染疫證明文件,假設醫療院所不認同染疫醫護為因公感染,拒絕開立相關文件,將阻礙染疫醫護申請補助。
衛福部將津貼獎勵全權給醫療院所自行分配,導致發放亂象,也使政府鼓勵的美意大打折扣。而因公染疫補助辦法要求申請人出具相關單位開立之因公染疫證明文件,也造成許多申請人的困擾。請問衛福部,還要放任這些問題繼續多久?
針對獎勵要點及因公染疫補助辦法衍生的亂象,時代力量主張:
▶️請衛福部儘速修正獎勵要點,統一訂定明確的分配規則,並主動查核各醫療院所是否依規範發放。
▶️請衛福部要求各醫療院所,秉持公開透明原則,註記匯款的項目性質,讓醫事人員得以瞭解應領金額及入帳時間。
▶️建置檢舉窗口,供醫事人員舉發未依規定發放獎勵津貼的醫療院所。
▶️請衛福部儘速修正因公染疫補助辦法,確保醫護及防疫人員的申請資格不因有無證明文件造成影響,落實保障醫護及防疫人員權益。
先前,立法院審查紓困預算時,時代力量即要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研提「職業因素感染 COVID-19 認定參考指引」。時代力量再次呼籲勞動部及衛福部,參照許多國家有利醫護人員之認定原則,擬定相關指引,盡可能從優、從寬、從速,加速認定及補償作業,帶頭做醫護人員最強大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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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110年7月31日前要完成申報109年度決算書表嘿~
台:不通袂記ㄟ~ 客:毋好毋記得~
申報對象:109年12月31日前辦妥公司登記之園區事業
申報之內容: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四)承認決算書表之股東常會議事錄。
(延期召開股東會之園區事業,請於股東常會召開後10日內上傳股東常會議事錄)
未申報罰則:
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決算書表網路申報作業操作程序:
本局網站(http://www.sipa.gov.tw) → 工商服務 → 決算書表查核 → 我要申辦→ 登入帳號、密碼 → 廠商申報作業,即可開始申報,相關問題請參照網頁作業說明操作。
首次申辦「決算書表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或登入後,呈現空白畫面,則表示尚未開放決算書表申報作業權限,請洽本局資訊服務臺,電話:03-5773311分機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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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提醒:有關110年股東常會
公開發行公司:
金管會特請公開發行公司110年6月30日前不得召開股東會,並於8月31日前召開。
非公開發行公司:
110年股東常會公司得自行延期於110年8月31日前召開;但110年8月31日後召開仍有困難時,亦得再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但書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惟仍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召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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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報報
公開資訊申報作業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市公司以現金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之議案經電子投票達法定決議門檻者,可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除息公告
為因應疫情,金管會於本(110)年5月20日宣布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致部分公司原預訂現金股利發放時程配合延後。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就上市公司現金分派股息及紅利議案依法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者,#如其電子投票結果已達該議案之法定通過決議門檻,考量其實際股東會開會結果將不再變動,#爰該等公司可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除息公告等作業,此於疫情非常時期,有助股東可儘早領取股息做資產配置運用。上市公司若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現金股利除息公告,可於董事會決議股東會延期召開之日期後,由董事會或授權董事長訂定調整配息比率、基準日及發放日等,#其中除息交易日應於股東會次一個營業日(含)以後,並應依證交所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等規定辦理公告作業。
📌上櫃、興櫃公司現金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之議案經電子投票達法定決議門檻者,可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除息公告
為因應疫情及配合政府防疫措施,上櫃、興櫃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櫃買中心表示就上櫃、興櫃公司現金分派股息及紅利之議案依法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者,#如其電子投票達該議案之法定通過決議門檻,考量疫情非常時期之實務需求,#該等公司可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除息公告等作業。
櫃買中心表示,上櫃、興櫃公司若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現金股利除息公告,可於董事會決議股東會延期召開之日期後,由董事會或授權董事長訂定調整配息比率、基準日及發放日等,#其中除息交易日應於股東會次一個營業日(含)以後,並應依櫃買中心之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等規定辦理公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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