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另一半一定是被小三帶壞的!小三負責就好?】
外遇是人類生活當中不斷在出現的事件,過去存在、現在存在,未來也不會消失。當婚姻當中有一方外遇時,常見的景象是:外遇的一方哭哭啼啼求對方原諒,道歉完後和配偶一鼻孔出氣,由配偶去告小王或小三「侵害配偶權」。實際上,是出軌的一方和小三或小王共同侵害配偶的配偶權,為什麼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呢?小三或小王面臨賠償時,又應該如何接招呢?
🎸【是的,配偶可以只告外遇對象】
侵害配偶權的財產在實務上並非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如果一訴訟為「固有共同必要訴訟」,如:遺產分割,就必須要把所有人都列為訴訟的當事人,這也就是為什麼遺產分割的訴訟當中時常有一拖拉庫的當事人(幾十幾百人的都有);但因為侵害配偶權訴訟並非是所謂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並不需要對所有侵權行為人進行提告,配偶可以自己決定愛告誰就告誰,因此當然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
🎸【可是明明另一半和小三一起黑皮,才侵害到原配的配偶權的啊!】
原配的配偶權事實上其實受到了外遇的一方和外遇對象的共同侵害,以法律的話來講,就是「共同侵權」,因此就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而言,外遇的配偶和小三對原配負有連帶債務,也就是說外遇的配偶和小三要一起對侵權行為(外遇事件)賠償。根據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原配(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小三(債務中之一人)請求侵害配偶權全部或者是只有小三那一部分的賠償。
🎸【這樣小三不就很倒楣,外遇的配偶反而黑皮到了還不用賠錢?】
如果說原配對小三請求了侵害配偶權全部的賠償,那外遇的配偶卻人財兼得(外遇後又不用賠),不是很不公平嗎?難道外遇的時候,都是小三錯?都是小三帶壞老公嗎?此時,小三若不想要自己把所有賠償都默默地吞下去(淚),小三在與原配的訴訟後,小三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請求付清他應該要負責的那一部份。舉例來說,若小三遭判賠20萬,假設小三跟外遇的配偶應該付一半一半的責任,小三就可以再去跟外遇的配偶要10萬元。
結論上來說,原配可以只對小三提告,但是若原配對小三請求的是全部的賠償,小三就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要回他自己應該要負責的部分喔!
同時也有2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2萬的網紅謝和弦 R-chord馬槽音樂,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夠愛》阿扣&脩-版權爭議懶人包 以下事件依照時間順序往下排列 1. 阿扣在Youtube上傳夠愛2.0音檔,並宣布即將收錄在新專輯。 2. 阿扣向脩告知專輯即將發行,主動洽詢脩授權事宜。 3. 脩同意授權並表示版權雖然自己處理,但希望透過可米製作洽談。 4. 可米製作向阿扣報價35,000元單次...
共同侵權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把銀行帳戶借給「親友」用,會出事嗎?
如果帳戶不是做違法的事,是不會有刑事責任的。但是....
有一位網友提到提到,他把銀行帳戶借給親友做生意使用,用來收款用,已經用一段時間,錢都是這位親友拿走,結果這位親友過世後,匯款的人找上門來,要求帳戶名義人把錢還給他,因為親友沒有把事情做完...。
在法律上,工作的合約是產生在匯款人跟這位親友身上,如果親友過世,繼承人就要出來面對返還金錢的事情,原則上,帳戶名義人是不用還錢的,如果匯款人執意提吿,仍然要走法院,讓法官來判。
如果明知帳戶是用來做違法的事情,或是提供給第三人使用時,通常會被認定成詐欺共犯(民事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帳戶名義人就是需要還錢的!
帳戶自己用就好。
#借名登記
#人頭帳戶
#連帶賠償
#詐欺
共同侵權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分享盜版網路影片的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上周有民眾詢問「我在某盜版影片網站,看了黑道律師文森佐覺得好好看喔!聽說單純分享影片的連結,並不會違法,所以我想分享這個影片的連結到我FB上,讓朋友也可以看,這樣會有問題嗎?」
確實,告狀俠看過很多人在說,分享影片連結不會有事啦!法院認證過!
然而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
這個問題涉及到,分享網路影片連結是否屬於重製?是否屬於公開傳輸?如果不是,分享影片連結的行為就真的沒有問題嗎?
Q:超連結的轉貼,是否屬於重製或公開傳輸的行為?
A:轉貼超連結並不屬於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所謂的重製行為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而所謂的公開傳輸指的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但是超連結的技術方法只是「提供」原始已經存在供不特定大眾瀏覽、播放各該連結網址之「路徑」,所以縱使該連結網址上有著作,然而事實上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者,為將影片上傳至該連結網址平台的人,而不是提供超連結的人。
因此,單純提供超連結依我國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並不屬於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公開傳輸行為。
Q:那轉貼盜版影片網址,或是透過超連結的方式經營盜版影片APP也可以囉?
A:NO!雖然轉貼超連結的行為並不涉及公開傳輸,然而轉貼連結的方式,會導致公眾有更多的節點接觸不法公開傳輸之網址,導致非法公開傳輸之損害擴大,所以轉貼含有非法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連結網址,是有可能成立幫助行為,而成立刑事上的幫助犯,或背負民法上的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
且「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即已定有明文,將透過超連結的方式經營盜版影片APP視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所以並不是只要用超連結的方式就不會違法,或不會產生侵權問題,只是著作權人可能在商業、經濟利益等考量下,比較少透過這樣的方式對一般民眾做出請求,但是大家在轉貼連結的時候,如果能夠多確認該連結網址內的著作是否屬於著作權人自己所上傳,或是經過授權所上傳的情況,還是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共同侵權 在 謝和弦 R-chord馬槽音樂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夠愛》阿扣&脩-版權爭議懶人包
以下事件依照時間順序往下排列
1. 阿扣在Youtube上傳夠愛2.0音檔,並宣布即將收錄在新專輯。
2. 阿扣向脩告知專輯即將發行,主動洽詢脩授權事宜。
3. 脩同意授權並表示版權雖然自己處理,但希望透過可米製作洽談。
4. 可米製作向阿扣報價35,000元單次授權,並請阿扣方出合約。
5. 阿扣給出合約,可米製作表示其中條件由阿扣取得作曲者資格需要討論。
6. 脩開直播表示,無法接受收錢並將作曲人改為阿扣,因此反悔不授權。
7. 阿扣開直播表示,自己本來就是作曲者,願意付錢是尊重當年情誼。
8. 可米製作發聲明及新聞稿表示,作曲者只有脩一人,打臉阿扣說法,並主張保護創作者權益。
9. 阿扣發影片還原當年創作情境,重申自己是作曲者,並限可米72小時承認其作曲者身分。
10. 鏡周刊專訪脩,改口阿扣是依照脩的基礎改旋律作曲,是共同創作,間接打臉可米製作的先前聲明。
11. 阿扣分享鏡周刊影片並指出脩說法打臉可米後,此影片竟離奇下架,相關新聞同時消失。
12. 網友上傳備份影片後,脩表示此事件已交由公司處理,本人不再回應,重申沒有授權可能。
13. 在備份影片出來沒多久,累積破萬觀看次數後,鏡周刊加上訪問日期2020/8/6重上影片。(02:46更新版)
本資料盡可能客觀還原網路上可以查到的公開資訊,若有缺漏歡迎補充。
#可米當我塑膠做的 #夠愛 #謝和弦
很抱歉第二集就是這麼辛辣的內容,但你知道我是Real的Real!音樂是用耳朵聽的,是用心去感受的,好奇這個事件的人,去聽原版夠愛你們就會聽出來這個的旋律跟歌詞就是謝和弦同時一起寫出來的!
愛我的人請按喜歡,訂閱,開小鈴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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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Zygmunt Bauman:Thinking Sociologically 社會學動動腦(群學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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