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另一半和解,會讓小三不用賠償嗎?】
當發現另一半外遇時,可以對配偶與小三提起「侵害配偶權」告訴,要求民事賠償。但如果中途選擇原諒配偶與配偶和解,但沒有與小三和解,那之後還能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呢?
🎸侵害配偶權是共同侵權行為
刑事的通姦罪,需要有性行為的證據才能成立;而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並不是只有通姦才會構成,如果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太過親密、超過了一般朋友社交互動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也有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譬如有親吻合照、鹹濕的對話等等。
但一個巴掌拍不響,侵害配偶權是兩方一起做出的「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的規定,另一半與第三者需要共同對正宮的損害負責,在法律上稱為「連帶責任」。正宮可以選擇一次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先賠償的人可以之後再向其他該負責的人,依照內部關係分擔賠償。
🎸只跟另一半和解,小三還有責任嗎?
侵害配偶權要賠多少錢,法院會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正宮受影響與精神痛苦的程度等等,來去判定一個賠償金額,可能會是幾萬元到幾十萬,也有可能更高。
假設:今天小明外遇,老婆小美願意以50萬元跟小明和解,但不想跟小三和解,事後要向小三要求賠償,這時候法院判斷後認為小明與小三外遇的這件事情,對小美的造成的損害應該要總共賠償20萬元,那麼前面小美已經拿到50萬元了,這個時候還能不能再請求小三賠償呢?
算數學的時間到了!
1️⃣有些法院認為,民法有規定,如果債權人向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但沒有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的話,那麼其他債務人還是要負責,只是可以扣掉那位幸運的債務人被免除的部分。也就是說,小明跟小三要共同賠償給小美20萬元,但小明最終的內部分擔額是10萬元,因此小美跟小明和解,只針對「小明應負責的10萬元」內去免除小明的債務(等於小明用50萬去和解掉10萬元的債務),因此小美還可以再請求小三賠償1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9號判決、高雄少家法院108年家訴字第21號判決)
2️⃣ 但也有法院認為,外遇這件事情對小美造成的損害總共只有20萬元,如果小明已經賠償給小美50萬元,那小美所受到的損害已經全部被填補了,基於民法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的原則,因此小美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了。(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7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8號判決)
🎸你怎麼看?
我們認為,小美真正的意思,是只想要透過免除掉小明的責任,而沒有想免除全部債務人的債務,那第一種說法的判斷應該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目前多數法院所採納的見解。
不過假設小明今天若是賠償了500萬,那也是一樣的判斷標準?會不會有正宮獲得太多賠償的疑慮呢?這部份也是值得考量的!你認為怎麼賠償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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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ㄧ分鐘】不真正連帶債務
作者:戴士捷律師
我國民法第272條之連帶債務可區分為真正連帶債務及不真正連帶債務兩種態樣,真正連帶債務人對外皆需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對內則有分擔求償之問題。反之,不真正連帶債務因只有單一之目的,各債務人間無牽連關係,故民法中關於連帶債務之相關規定,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並不當然適用。
就不真正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外部關係而言,債權人對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得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滿足債權之給付,同時滿足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客觀上單一目的時,發生絕對效力。就不真正連帶債務相互間之內部關係而言,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互無分擔部分,因而亦無內部求償關係(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例如,A所有之土地被B與C二人無權占用,若B、C所占用土地之面積、位置相同,則B、C二人對原告所應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乃不真正連帶,於其中一方對原告為給付時,另一方於同一給付範圍,免給付義務(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67號民事判決)。由於B、C二人均為應負終局責任之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故無民法第280條內部分擔之適用。
又真正連帶債務的例子,如A、B、C三人同時駕車,因出於過失而共同撞傷D之行為(即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此時A、B、C對D皆需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對內則有平均分擔求償額度之問題(即有民法第280條之適用)。設D所受損害為300萬元,如D已向A請求總額300萬元之全部賠償,則A自可向B、C二人依民法第280條規定,各請求100萬元之應負擔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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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國家與第三人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8年台上字第 11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而生 之國家賠償責任,性質上屬無過失責任賠償主義之特殊侵權行為,不以故 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此於國家機關無可歸責之事由時,固得於對被害人 為賠償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對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就該賠償額 行使求償權。惟於國家機關就「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有過 失責任,依民法規定須與該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第三人負共同過失之連 帶賠償責任時,如國家機關或該應負責任之第三人已為全部或一部賠償, 且超過其自己應分擔部分,致該第三人或國家機關同免責任者,自僅得依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及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請求該他人或國家機關償還超過其應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又連帶債務人於對外關係,乃各負全部之債務,在內部關係,係依各自分 擔之部分而負義務,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自己分擔部分以上之清償時 ,即係就他人之債務為免責行為,若同免責任之數額未超過該債務人自己 應分擔部分,就連帶債務人內部關係而言,祇係履行其自己之債務,即不 在得依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他債務人行使求償權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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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無民法第280條內部分擔之適用。 又真正連帶債務的例子,如A、B、C三人同時駕車,因出於過失而共同撞傷D之行為(即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此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