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陳述的定位與補強證據
共犯陳述之定位,經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為被告以外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仍有對質詰問之權利。而共犯陳述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是否具補強適格,本文中,王老師以實務見解為主軸,得出補強證據,除該共同正犯不利於其他正犯之陳述外,還需要另有其他足以證明所述其他被告共同犯罪之事實確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要求對共同犯罪事實補強證據,方始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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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處:共犯陳述的定位與補強證據/ #王正嘉,月旦法學教室第2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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