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日前發生震驚全台的花蓮台鐵出軌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傷,檢察官經過調查後,認為軌道上方包商的工地經理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但,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男子雖有羈押原因,但應有其他可替代的手段。因此裁定具保 50 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兩個月,也禁止與本案相關人士接觸。隨後,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原裁定遭花蓮高分院撤銷,發回地院,花蓮地院法官裁定羈押。
說了這麼多,到底羈押與否的判斷標準是什麼?什麼又是具保、責付?不予羈押是否就是偏心壞人,就是恐龍法官?有錢人是不是真的如傳聞中的比較不會被關呢?
羈押只是一種確保司法程序能夠順利進行的手段,只是要確保被告不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並不是最後確定的判決;換句話說,受羈押的人,經過司法審判程序,其實最後有可能是清白的,沒有被羈押的人,最後也有可能經有罪判決,入監服刑。
另外,因為羈押一關就是三個月,是為了確保審判公平的手段中最為強烈的,所以一定要有非常高度的懷疑被告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才能羈押被告,如果只是輕微的懷疑,法院也可以責付給一定之人,受責付者,需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有點類似保證人的概念。
至於具保,就是強度介於羈押和責付之間的替代手段,這邊也有一個很常被大家誤解的地方,就是具保並不等於罰金!具保的意思有點類似保證金,只要被告在審判程序終結前沒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行為,是會全額退還的;而具保的金額,法院會參考被告為上述行為懷疑程度以及被告的資力決定,所以具保金額多寡跟最後審判結果是完全無關的喔。
其他替代手段:
還有其他像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都是屬於羈押以外的其他替代手段喔,往往也會與具保或責付搭配裁定,以確保在保障被告權利的同時也可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
最後,來做個小小的結論,其一,羈押與否取決的是被告有沒有可能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跟實體犯罪的審理是完全無關的;其二,交保的金額多寡,也不代表犯罪的輕重,其性質趨近於擔保的概念,以上兩點小小的法律觀念借最近的新聞跟大家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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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及其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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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切入,討論數種羈押替代措施/替代處分,蓋此處分性質上皆屬刑事訴訟上之干預處分,其程序合法性問題,首應取決於有無法律上之授權依據,亦即是否合乎法律保留原則;合乎者始進一步審查個案措施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林鈺雄教授首先分別討論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兩者之異同與法律上之定位,緊接著討論停止羈押、撤銷羈押之替代措施並給予立法論上之批評,認為停止羈押替代措施歷經修法擴增,撤銷羈押則否,仍停留在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之最原始立法狀態,形成立法漏洞,再輔以案例操作,完整解析此制度之內涵,值得一讀。
◎本文出處: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及其替代措施,#林鈺雄,月旦法學教室第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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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蘇震清、徐永明、趙正宇、陳超明、廖國棟、陳唐山六位現任或前任立委涉入收賄案
管你張三李四張龍趙虎
不分黨派,只要貪污,就應依法嚴辦
然而,其中有一位立委趙正宇,助理被押,正主交保,法院的裁定實在太扯,
關蒼蠅不關老虎,法院是想放老虎出來串供嗎?
獲蔡英文和鄭文燦力挺當選的趙正宇涉陽明山土地開發弊案,接受千萬賄賂,台北地檢署上周五搜索趙正宇桃園市八德區的家,還查獲920萬元現金,聲押趙但被駁回;理由是,趙的助理林家騏已羈押,不羈押趙對後續偵查妨害不大,准趙以100萬元具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説真的,我完全看不懂法院的裁定邏輯,法院自己的裁定都説,依趙正宇到案供述,他涉犯貪污、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有高度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
怎麼還交保?
但法院對於趙正宇的辦公室主任林家麒則裁定羈押禁,理由是考量林長期擔任立委辦公室主任,對外切洽和立委相關業務,且和趙有主從關係,若保釋在外有串證、滅證之虞,影響後續追訴。而且,現今通訊軟體發達,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仍無法代替羈押,認為有羈押必要,裁定林家麒羈押禁見。
啊,這是什麼奇怪的邏輯,難道林家麒的「通訊軟體」發達,趙正宇的「通訊軟體」就不發達?而林家麒保釋在外會有串證、滅證之虞會影響後續追訴,趙正宇就不會?
押蒼蠅不押老虎,這是什麼邏輯?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58/475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