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5(最終回)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20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200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B)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罪
(C)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D)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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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20題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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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考點,要注意本罪為具體危險犯,以及構成「他法」的例子。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 #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本罪係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之安全,以確保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不因行為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行為,而面臨直接、隨時可能發生實害之具體危險狀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為者,依其情節如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之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往來之具體危險,因危害立法者預定之社會法益,已非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秩序罰而已,而應論以本罪。故 #如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以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前行之方式以求領先,#因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直接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即得認屬本條項所稱之「#他法」。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2:05 #品格教育可能是宗教入校破口? 今日市議員林易瑩針對國小校園晨光時間志工入校教導品格教育的課程內容提出疑慮,根據中央品格教育網內容指出,品格教育具體推動內容結合了三好校園、靜思語、彩虹品格教育、弟子規及讀經教育等,其中三好校園的前身為1998年星雲大師與時任國民黨副總統連戰共同推動的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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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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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具體危險犯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在國家考試出題頻率不算低(尤其是一試),不過它的重點好像很常被擺在「具體危險犯」的罪質思考而已。剛好柚律整理了這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及許恒達老師的看法(詳見柚育の法律Spotlight粉專,同學們也請按讚追蹤訂閱開啟小鈴鐺(咦?),這邊我再補充一下。
許恒達老師文章的見解,其實要特別說明的是刑法第185條規範的行為類型。本條是以外部型侵害的手法來規範非典型妨害交通行為(也就是侵害交通安全的危險並非源於駕駛行為本身,而是與駕駛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本條就是明顯的例子)(註1),而條文也規定損壞、壅塞與他法等行為手段,但在解釋上,筆者贊同許恒達老師的想法,認為像這類國道急煞堵車的行為,只能評價為「他法」,無法像許澤天老師教科書的見解一般,認為此類行為能涵括到「壅塞」的文義範圍內。
詳言之,許澤天老師參考德國學說與實務見解認為,倘若駕駛人是將交通工具作為「阻礙交通」的手段,而造成他人往來安全危險時,就可以評價為「壅塞」(註2)。誠然,如果我國刑法第185條沒有規定「他法」這個要件,這樣解釋「壅塞」的概念,自然不會產生掛一漏萬的處罰漏洞。然而,我國法已經明文規定「他法」,則若無法該當「壅塞」的文義,此時只能評價為「他法」。筆者認為,損壞、壅塞和他法並非三種平行的行為態樣規範,而是以「他法」(其他方法)作為概括條款,形成「例示vs概括」的立法結構。倘若能接受此一觀點,則可以認為,立法者之所以規定「他法」此一具有截堵功能的一般條款,是為了劃定構成要件行為解釋上的最外圍界線(註3),並透過例示概念細緻說明何種行為能產生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具體危險,而落入刑法第185條的規範範疇內。因此,能否透過對於「壅塞」概念進行擴張解釋,壓縮「他法」的解釋適用範圍,筆者認為不無疑問。
註1:參許恒達,國道急煞堵車的刑事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220期,2021年2月,頁16-17。
註2: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385。
註3:概念說明係參考蔡聖偉,論強制性交罪違反意願之方法,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47。
柚律師的好文分享: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30738159208979&id=101974972085298&__tn__=-R
周易老師
2021.7.24
具體危險犯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02:05
#品格教育可能是宗教入校破口?
今日市議員林易瑩針對國小校園晨光時間志工入校教導品格教育的課程內容提出疑慮,根據中央品格教育網內容指出,品格教育具體推動內容結合了三好校園、靜思語、彩虹品格教育、弟子規及讀經教育等,其中三好校園的前身為1998年星雲大師與時任國民黨副總統連戰共同推動的三好運動,其他項目亦帶有強烈宗教色彩,若循此教學內容所言,難保成為志工入校傳教的破口。
市議員林易瑩再三強調,此次質詢非針對特定宗教,而是教育基本法明確指出教育本應中立,不得為特定宗教宣傳,林易瑩更要求教育局應隨時掌握現況,以預防心態嚴謹審查所有志工團體入校使用的教材,保障學童的受教權。
06:25
#強制講習,勞權教育超前部署
對今年台南勞檢員正職員工比例在市政團隊和勞工局的努力下即將提升一事,我予以肯定,但台南勞權現狀仍有不少待改進的部分,從去年勞檢清冊,可知仍有許多雇主因不同原因被多次開罰。因此,我提議市長和勞工局在台南勞權教育部分超前部署,比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安講習模式,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強制台南雇主於違反勞基法等相關法規時除現有裁罰外必須另參與勞權講習,這樣的做法除使中小企業和新創產業雇主可獲得完整的勞基法基本認知,避免再犯外,更可讓知法犯法的大企業付出額外的時間成本,相較於目前動輒重罰兩萬的勞基法,更能對其達成警戒目的。
依照目前地方制度法,勞資關係及工商輔導本為地方自治事項,且台北和台中都對此有比中央更嚴格的自治條例,在已有前例的情形下,我要求市政府研議於地方自治法規中,在不變動現行勞基法罰則前提下,增加強制勞權教育的可能性。
11:05
#社會住宅,越蓋越多還越少?
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台南市政府都發局於2019年11月22日「台南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記者會」指出公辦都更部分將可提供210戶的社會住宅,但根據2020年5月20日報導,台南市公辦都更完成招商簽約可提供戶數為180戶。黃偉哲市長表示,會在今年內達成210戶的目標,並努力爭取更多的興建戶數。都發局長指出,180戶社會住宅僅是第一期的部分,將在暑假前後開始第二期招商,預期總戶數可以超過210戶,並在3年內完成興建。我再三強調社會住宅的滾動式檢討,總是越滾越少、越滾越慢,台南在社會住宅議題上本就發展較慢,請都發局加緊腳步,迎頭趕上其他城市,另外滾動式檢討應該是隨時現下狀況做策進,而不是當成果未達期許就將未來尚未發生的事物納入現下的政績。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由台南市政府提供資料中顯示,第二期包住代管計畫截至109年3月31日共媒合146件、達成率約12.1%,我能理解在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下,業者在開發新房源及媒合房客勢必更加困難,但達成率不佳仍舊是現實狀況,都發局應審慎思考策進方法。都發局長表示,第二期包租代管媒合數量截至今日已有242件,會再繼續努力讓媒合數量提升。
過去我在業務部門報告及總質詢皆多次提起社會住宅相關議題,希望台南市政府可以將好的政策持續推廣、普及,落實居住正義,也感謝在基層共同努力的夥伴,期待未來可以看見更好的達成率。台南的社會住宅或許是剛開車、開慢車,但只要目標不變,終究可以抵達終點,大家一起努力。
17:35
#消防員勸募住警器也要算評核?
針對住警器預算,在108年消防局共編列100萬元以及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9萬6000元購置5115顆住警器;109年消防局無編列任何預算,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1萬6千元購置857顆住警器,消防局長指出,目前住警器裝設率已達百分之七十幾,裝設次序第一優先的部分也幾乎完成,由於在庫存還有民間捐贈的2萬6千顆住警器,因此尚不需要編列預算購置。
我非常感謝民間團體捐贈物資、協助市府推動市政所需,我也曾在疫情期間媒合民間力量捐贈C級防護衣予消防局,然而根據「台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度防火宣導執行計畫」,消防局將勸募住警器做為消防人員業務評核標準。民間團體的付出我深表感謝,但不該以要求或記功嘉獎的方式促使基層消防夥伴必須負擔勸募的業務。消防局長指出,該份評核表是在過去裝設率較低的時空背景下訂立,目前已經沒有需求,會在總質詢後迅速將該部分廢止。
此外針對住警器裝設部分,我認為消防局在裝設住警器過程中最常接觸的三大族群,過去多由其他局處如民政局、社會局等辦理相關業務及清冊製作,消防局相對不熟悉,民眾也較為陌生,消防員登門輔導裝設住警器被當成詐騙集團或因恐懼拒絕裝設者時有所聞。希望其他局處可以更主動協助消防局,訂立明確執行計畫、建立制度,避免因各區域消防同仁與當地里長或區公所熟識程度不一,造成裝設情況出現區域差異。
透過區公所社會課通報需求、里辦公處開放民眾申請回家自行裝設、里長里幹事陪同消防員到府安裝、社會局社工與消防員聯合到府併行訪視三大族群業務等方式,在不過度增加基層業務的前提下促進各局處的互助協力,形成良性循環,才讓台南市政府的市政推動更加順暢。
27:34
#公園違停怎麼辦?
目前台南公園綠地中常有駕駛或違停汽機車之情事發生,儘管公園管理上有負責巡查之人員,但無法24小時都在原地守候,因此常需要倚賴民眾通報或檢舉,來協助取締。
我接獲陳情,陳情人以清楚拍到機車及行為人的照片向工務局檢舉,但卻獲得工務局以「《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內規定違停的罰則對象是行為人,而照片只拍到機車,難以認定機車持有者是否等同行為人。」為由拒絕開罰;但就去年的開罰記錄來看,只要檢舉人提供拍攝到機車的照片就可開罰,並未要求將行為人入鏡,這樣的結果,很明顯有標準不一的狀況,因此我要求工務局對此情形徹查檢討,讓檢舉成案的標準一致,同時也應檢討台南各公園周遭的停車空間,並加強對公園內違停和駕駛的取締,把公園還給使用公園運動、休憩的市民。
34:43
#T-bike站點怎麼架?
上述公園違停外,其實台南的人行道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汽車、機車、攤商違停嚴重,民眾無法安心行走在人行道上,常必須冒著危險走至車道外,造成諸多不便及意外險象環生。另外,人行道數量不足也是一項困擾台南很久的大問題,這兩個問題也間接導致T-bike站點的架設無法普及,因為公共自行車站點依規定須設站於公有土地,其中最為常見的公有土地便是人行道,自行車站體的設置要求最少要長度22米、寬度3.5米以上,若人行道長寬不足,便會影響到設站,同時,越少的人行道也就代表越沒有空間可供公共自行車設站,那我們的站數當然也就長不起來了。
我要求市府,末端運輸網路的規劃要盡快完成,行人的路權當然也不能忽視,透過人行道跟公共自行車站的建設以及違規取締,才是快速建置完善大眾運輸系統的捷徑。
38:41
#永康親子館咧?
永康的新生兒數量,近幾年都是台南市行政區裡數一數二多的,卻一直無法設立在地的親子館,在上次我的總質詢當中,市長也提到目前的方向之一,是針對現有閒置空間進行盤點,從中尋找適合的場地,而我在這次大會期間也督請財稅局盤點永康地區的低度利用空間,我們若有閒置的空間,就應該要有效率的運用。
在總質詢當中,我也質詢社會局長,目前永康設立親子館的規劃進度到哪裡了,局長提到在未來可能會朝向搭配社會住宅新建的空間,規劃設立親子館。我理解目前永康寸土寸金,在找尋適合設立親子館場地的方向上,不管是搭配新建社會住宅,還是閒置空間再利用,都希望市府可以加緊腳步找到適合的空間進行規劃,讓永康的小朋友能夠早日擁有自己的親子館。
40:11
#無障礙廁所空間有障礙!
永康探索公園內的無障礙廁所長久沒有維護,廁所內堆積雜物、欄杆鏽蝕嚴重,根本幾乎無法供身障者使用,且緊急按鈕離馬桶過遠,若如廁發生意外,身障者也難以觸碰求援,我認為這些缺失如果是台南各地區公園的常態,那是對身障者的需求極不尊重,因此要求工務局針對全台南所有無障礙廁所進行盤點,務必將失修的設備改善,讓身障者的生理需求也能受到保障。
41:30
#祥合公園景觀做半套!?
公七公園在今年二月風光地啟用,但近期有民眾和我反映,公園周遭的排水渠道環境仍然處於未完工狀態,今天在總質詢確認該區的負責單位為水利局,我希望市府盡快解決,應將公園裡進入排水渠道的入口圍籬設置齊全,以免有民眾或孩子誤入發生事故;接下來是登革熱好發的季節,未完成的疏濬工程導致水流阻塞易孳生蚊蟲,應盡速處理,莫讓渠道環境成為病媒蚊繁衍的溫床。水利局長則承諾,會責請相關廠商進行改善。
42:57
#公車站整修,公車停不停要說啦!
我接獲民眾陳情,近日永康區內因為有道路工程施作導致公車暫停靠站的狀況,民眾早起出門工作才發現公車不會經過,必須步行到下一站才可以搭乘,並且該路公車行經奇美及成大醫院是許多需要看診的長輩時常搭乘的路線,公車管理處卻沒有在站牌有任何標示告訴大家暫停停靠的預計時間,也沒有任何臨時停靠站的設置,造成許多民眾的生活受影響。
我一直希望台南能夠逐步培養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觀念,但倘若政府不將大眾運輸的品質提升,我們如何讓市民產生對大眾運輸的信賴感,我相信許多人都有因為公車誤點或班次過少造成時間安排延誤的經驗,這也是我一直提出要檢討的問題,希望交通局好好努力。
45:08
#工策會,若亂來不違法?
工策會長年爭議不斷,我已經在之前的會期中指出工策會的諸多疑問,但至今仍沒有改善的跡象。於是,我於今日質詢時提出幾個疑問,針對工策會成員是否為公務員及兼職是否違法一事,詢問南市府人事處、法制處及政風處,並得到三個局處回應,表明工策會並非市府法定機關,因此也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在該情況下若兼職經營其他生意,無違法問題。
這樣的狀況非常荒謬,工策會請領市府數千萬經費補助,其成員卻不像公務員受法規規範,若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自己的事業也無法可罰、完全無法監督,這些結果的出現都係因於:目前台南沒有針對工策會的法源依據,對此我也一再要求市府,盡快完善工策會的相關法源,同時也要納入日落條款,讓工策會業務逐步回歸經發局。若經發局因為業務回歸而導致工作量增加無法負擔,也應該盡快研擬增加員額編制,以補齊空缺。請黃市長拿出道德勇氣,解決工策會長年爭議!
具體危險犯 在 伊格言Egoyan Zhe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艾莉絲‧孟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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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若 #小說 #諾貝爾文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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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格言說,2013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艾莉絲‧孟若(Alice Munro)是他心目中的「最強老太太」,而〈柱和樑〉則出自她的短篇小說集《感情遊戲》。故事是這樣的:十八歲的美麗姑娘羅娜嫁給了三十歲的大學數學教授布壬登,生了兩個可愛的小孩(伊莉莎白和丹尼爾),也因此和布壬登的天才學生來諾相識。來諾原本是個數學天才,卻在畢業數年後患上精神病,不得不放棄了所有學術野心,窩在一個教會小刊物編輯部裡當編輯混口飯吃。來諾偷偷愛戀著美麗的師母羅娜,安靜、純真而絕望。他每星期偷偷寫詩給羅娜。而羅娜從不回信,但也未曾將此事告知丈夫。
比起丈夫布壬登,羅娜和來諾其實更有些soulmate的意味。或許比soulmate還更多些──當布壬登走出他們的視線,羅娜會輕聲告訴來諾:「謝謝你的詩」。然而這句話卻也堵住了兩人所有對話的可能;因為來諾實在太害羞了,只會回答「喔」。對,他真是個名副其實的句點王啊。而羅娜則有點困惑。她才二十出頭,以她的外貌,若是沒這麼早嫁人,或許能在更多情愛遊戲中游刃有餘,顛倒眾生,體會更多她未能體會的青春浪漫情事。但她畢竟已是人妻了。於是來諾成為她的出口、她心靈上的工具人。她不會對來諾出軌──她還是謹守分寸的;但那是獨屬於她自己的,一項隱密而自私的自我安慰。伊格言說:「終究,事件停滯於此,愛戀停滯於此,一切都懸浮於張力邊緣,靜止於針尖之上。」
一切混沌未明;彷彿空氣中一條透明的,懸吊的絲線,始終未曾越界繃斷。而在那許許多多次的會面中,羅娜曾向來諾提起自己童年的片段記憶。她告訴他,她唯一記得的過世母親的事,以及一齣廣播劇:
一個冬天,小女孩羅娜和母親在鎮上,人行道和街道間有雪。她才剛學會看鐘,抬頭看郵局的鐘,發現正是她和母親每天都聽的廣播劇時間。她深切關心,不是因為錯過了故事,而是因為收音機沒打開,母親和她自己沒收聽,不知道故事裡的人會怎樣了。她感到的不只是關心,而是恐懼,想到出於某種不經心的缺席或巧合,東西可能丟了、沒法發生。而即使是在那記憶裡,她母親也只是腰臀和肩膀,裹在厚外套裡。
在這個「廣播劇事件」裡,畫面寒冷灰暗,母親面目模糊,而小女孩羅娜的心思既可愛又恐怖──如果我們忘了開收音機,未曾追問廣播劇裡那些角色們的下落;那麼,那些人會往哪裡去呢?
伊格言說,容我們稍稍多想些──這段白描,其實極幽微而含蓄地隱喻了個人面對巨大命運的惶惑:冷冷的冬天,一個孤獨的人:剛學會看鐘,無能於人與他人、人與社會之關係,甚至連母親的具體形象皆無法掌握。這正是生命本身的困境。未知的恐懼無始無終。你不會知道那擺佈著你的究竟是什麼。一如羅娜與來諾──他們的愛情如此危險, 生命的不確定性就擺在他們面前,他們的雙人探戈正踩在紅線上。他們真能踏出試探的那一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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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格言,小說家、詩人,《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8月號封面人物。
著有《噬夢人》、《與孤寂等輕》、《你是穿入我瞳孔的光》、《拜訪糖果阿姨》、《零地點GroundZero》、《幻事錄:伊格言的現代小說經典十六講》、《甕中人》等書。
作品已譯為多國文字,並於日本白水社、韓國Alma、中國世紀文景等出版社出版。
曾獲聯合文學小說新人獎、自由時報林榮三文學獎、吳濁流文學獎長篇小說獎、華文科幻星雲獎長篇小說獎、中央社台灣十大潛力人物等;並入圍英仕曼亞洲文學獎(Man Asian Literary Prize)、歐康納國際小說獎(Frank O'Connor International Short Story Award)、台灣文學獎長篇小說金典獎、台北國際書展大獎、華語文學傳媒大獎年度小說家等獎項。
獲選《聯合文學》雜誌「20位40歲以下最受期待的華文小說家」;著作亦曾獲《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度之書、2010、2011、2013博客來網路書店華文創作百大排行榜等殊榮。
曾任德國柏林文學協會(Literarisches Colloquium Berlin)駐會作家、香港浸會大學國際作家工作坊(IWW)訪問作家、中興大學駐校作家、成功大學駐校藝術家、元智大學駐校作家等。
Readmoo專訪1:如果在YouTube,一個小說家
https://news.readmoo.com/2020/01/07/200107-interview-with-egoyan/
Readmoo專訪2:那些關於孤寂的問題,以及......
https://news.readmoo.com/2019/03/21/190321-loneli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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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是什麼?我認為,好的小說是一則猜想──像數學上「哥德巴赫的猜想」那樣的猜想。猜想什麼?猜想一則符號系統(於此,是文字符號系統)中的可能真理。這真理的解釋範圍或許很小,甚至有可能終究無法被證明(哥德爾的不完備定理早就告訴我們這件事);但藝術求的從來便不是白紙黑字的嚴密證明,是我們閱讀此則猜想,從而無限逼近那則真理時的智性愉悅。如若一篇小說無法給我們這樣的智性,那麼,它就不會是最好的小說。
是之謂小說的智性。───伊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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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你有沒有一些受騙跟上當的經驗?
回想這些經驗,你可能是遇到一個太厲害的對手;但是也有可能是自己太莽撞,在沒有經過清楚的評估,跟風險規劃的狀態底下,就貿然的去投入一些,可能是很陌生的領域。
就像《孫子兵法》裡面有一段話這麼說的:「勝兵先勝而後求戰,敗兵先戰而後求勝。」你是先搞清楚狀況,知道機會點在哪裡,才去投入你的資源,並且管控好風險?
還是你是不管三七二十一,感覺上前前後後好像還不錯,就打了再說、打了再慢慢想怎麼贏?
其實《孫子兵法》喔,它的開頭「計篇」,也說明了這樣的狀況:「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夫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
這個話的意思就是說喔,我們做事很怕是莽撞、搞不清楚狀況就一頭衝進去,這樣子多數是會吃虧的,而且長期來看注定是要滅亡的。
我就經常聽到有一些例子,可能被騙,去投入了非法吸金的龐氏騙局;或者是有些無知少女被騙到國外去賣淫。
這一般的典型哦,就是沒有搞清楚狀況,好像聽起來還不錯就去了;而騙你的人,往往會用一個「我有一個賺錢的機會」做開頭。
然而呢,當事人沒有調查清楚真實度,就盲目的相信;如果更仔細一點來看,以「先勝而後求戰」的理念來應對,那你是不是要做一些必要的功課?
確保這是一個賺錢的機會,或者是風險是可以管控的,你才去做行動嘛!其實這樣的狀況往往會出現在一些懵懂無知,或者是受教育比較少的人身上。
很多人覺得自己的社會經濟地位是不錯的,而且社會經驗很豐富、也受了很好的教育,不會犯這種低級的錯誤,可是真的是如此嗎?
或許呢,你不會被那些非法吸金的龐氏騙局所騙,但是有沒有一些可能的原因,讓你依然有可能犯下「敗兵先戰而後求勝」這樣的錯誤?
有幾個原因哦,第一原因是喔,那些非法的龐氏騙局,這種特別危險的事,或者是把你拐去國外賣淫這樣的狀況。
因為它出現的狀況太多了,所以一般人都會提前瞭解這些騙局的套路,而學校跟媒體的安全教育,也會讓我們有相對應的知識跟經驗。
也就是說,你不會犯這種錯誤,並不是因為你有豐富的社會經驗,並不是因為你知道「勝兵先勝而後求戰」。
在這種狀況底下,你能夠保護自己,僅僅是因為你記得一些知識;而當你進入自己缺乏足夠的經驗,和知識儲備的領域的時候,你就會很容易的犯這種錯誤。
而第二個原因呢,就是跟你的「情緒」有關,我們的情緒是會波動的。比如說特別激動,或者是特別低落的時候。
這時候就很容易犯下決策的錯誤,如果你沒有把「先勝後戰」的思維,把它訓練成你自己的本能,那你就很容易受到情緒的影響。
比如說吧,你在正常的狀況底下,你知道自己不應該賭博,因為整個概率上來說你一定會輸,但如果你哪一天自己的心情很煩躁,或者是很鬱悶的時候,你可能就去了!
所以呢,可能在這一方面的修煉,你就要常常去覺察自己的情緒,讓情緒不會干擾你的決策品質;然而最好的方法就是,當你情緒太過高昂,或者是太過低落的時候,不要做任何重要的決定!
而第三個原因我個人覺得更可怕,就是呢你過去有成功的經驗,勝利的經驗會讓你盲目。
如果你經歷了一段連續的勝利,你很有可能會變得無視於風險;因為你會覺得自己是正確的、自己是對的!
然後呢,你甚至要告訴自己,我的經驗越來越豐富了,所以呢,我的風險管控能力越來越好!
也就是說,當你對自己的勝利跟成功,變成是一種「理所當然」的時候,你就會在不預期的地方跌一大跤;而且跌的這一大跤,很有可能是你再也爬不起來的!
這就像是有很多企業或者個人,在面臨連續的成功之後,一下子突如其來的風險或倒閉,往往是讓他措手不及、無法反應的!
而最後一個原因,就是有一些事本身就是特別的危險;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創業。當你決定要創業投入一個項目的時候,其實沒有辦法有任何人可以保證你一定賺錢。
然而呢,你要怎麼樣在一邊走、一邊找到成功的機會,跟你先想清楚風險控管,然後找到成功的機會,再適當的去投入,這中間要有平衡的。因為光譜上,你一定要能夠保證100%勝利再投入,那基本上不會有你的機會。
可是現在麻煩就在於,你要怎麼樣在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況底下,把風險的管控,跟成功的可能性,去做好一個平衡?
所以呢,關於這個部分要我說啊,就兩個。第一個,如果你不得不面對創業的時候,它就是一個你人生的修煉。
沒有人能告訴你答案,我自己也不知道到底怎樣做才是最好的;我們只能不斷的覺察自己的情緒,小心那種理所當然的想法!
要不然就是另外一個,沒有必要不要創業。不要因為你身旁的人的鼓吹,也不要因為媒體報道,造成你衝動的辭掉的工作。
其實人最怕的喔,就是你拼了一身勝利無數,但是卻再一次倒下之後,再也無法爬起來。一次的失敗,讓之前所有的成功都灰飛煙滅,或者是一次失敗,讓未來的日子沒有翻身的可能。
要避免這樣的悲劇,我想今天所聊的,怎麼樣「先勝而後求戰」的思維方式,會是你我重要的修煉。
至少以我現在領悟來看的話,就是做好所有必要的功課,然後再投入任何資源的時候,控管好你的風險,絕對要忌諱的就是「理所當然」。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啓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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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們在面對跟錢有關係的事情的時候,沒有辦法冷靜、沒有辦法客觀、沒有辦法「先勝而後求戰」。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們受到很多過去的經驗、無意識的、情緒的影響,而這一門課呢,會幫助你好好的看待,跟面對這一切的功課,並且用具體的方法幫助你,重新建立起自己跟財富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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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呢,我能夠跟你一起學習、一起前進,那麼今天就跟你聊到這裡了,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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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以為 具體危險犯跟抽象危險犯間
最快的分辨方法是 條文中有 "致生危險OOXX"的字樣
305也有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的文字
可是我查實務見解都是以抽象危險犯評論該立法
最讓我不得其解的原因是
明明判決中法官就是有依照個案情狀、兩造口吻、爭執原因事實等等作判斷
實質認定該行為是否已形成侵害法益的危險
並非形式審查 卻硬是寫成抽象危險犯
請問這是為什麼呢
那這樣考試到底是要選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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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6299481.A.EAA.html
※ 編輯: swgun (114.25.12.38), 09/25/2017 08:34:34
而是否畏懼顯然是採通念判斷
並不是受通知人自己說怕就該當
不然也太容易踩線 根本隨時都可以告別人恐嚇了 有違謙抑性
有判決寫 立法抽象危險 司法審查具體危險orz
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成立
不以實際發生為必要
這樣才合於保護意思決定自由
抽象危險以行為犯論 一有法條所指涉之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
不問事實是否發生危險
具體危險以結果犯論 要考慮當下情狀是否足以產生違法狀態
已具發生侵害法益之可能性
舉例來說
一對男女朋友嘻笑怒罵 在床上打滾 說我以後要給你死一死
到底有沒有構成305?
這個問題總不可能用抽象危險犯的邏輯去解吧
※ 編輯: swgun (114.25.12.38), 09/25/2017 14:26:24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