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粉絲私訊我,問我說:「離婚協議書要怎麼擬才會有效,一定要律師見證嗎?」其實,是不是律師見證不是那麼重要,有效與否關鍵在於擬了那些條款!譬如說⋯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由男方負擔,男方同意不向女方要求未成年子女之任何費用。」猜猜看這樣的離婚協議書內容有效嗎?簽了以後男方還可以向女方要求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嗎?
這樣的條款內容通常會出現在,男方要求經濟狀況不好的女方放棄監護權時,拿出的談判底牌,也的確看到不少女性因為收入不高,想說反正還是有探視權,就忍痛不爭取監護權,事實上呢?真的簽了就不能要了吧!
給大家看看最高法院96年台上1541號判決的看法:
一、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
二、 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
三、 又離婚協議書,係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所拘束者僅為簽約之當事人。
四、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
也就是說,即使在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只要用未成年子女當聲請人,一樣可以到給付的裁定,然後強制執行。
剩下的只是,違反當初約定的一方,依離婚協議書內容需什麼樣賠償責任,講得再狠一點,只要違約的這方脫產,就算放棄監護權的這方請求,也可能沒有著落,所以用不用負擔扶養費來換取離婚、監護權等條件,其實是有相當風險的喔!
此外,扶養費約定之後,還可以因為情事變更,例如雙方的經濟能力產生變化,而請求法院調整,並不是協議約定了就一翻兩瞪眼呢!(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除此之外,我們還有看過不能再婚等等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的條款,建議大家簽離婚協議書時候還是要給律師看過,那種文具店買的離婚協議書通常也是後來要拿到法庭去打官司的協議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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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 會 影響 監護權嗎 在 許常德的地下手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7直播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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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問:有小孩的離婚女人,再交男朋友,就會世所不容?我因為離婚後,交了男朋友,就被周遭的親朋好友,尤其是我媽,每天擺臉色,甚至講話都會有意無意的酸我是個不負責任的媽。因為她自己就是離婚,帶了兩個小孩,她一直說如果當初她去交男朋友,還會有現在的我們嗎?她說我應該辛苦點,好好照顧小孩。因為我都利用五六跟男朋友約會,所以兒子會去前夫那住,我媽就認為總有一天,我會丟掉兒子的監護權,因此對我極度不滿,常常冷嘲熱諷,我妹也不跟我說話,看到我永遠就是鄙視的眼神,我平常日跟孩子也是相處融洽,並沒有忽略他,難道離婚後真的為了孩子,我應該保持單身,才是大家眼中的好媽媽嗎?我只想談戀愛,也沒想要再婚,就這麼難嗎?
2
老師您好,想跟您分享我的故事。
前些日子和交往將近五年的男友關係開始變得冷淡,那陣子他正在當兵,放假的某一天突然跟我說覺得對我的感覺淡了,可能是害怕我會難過所以撐了一陣子才敢告訴我,說出口之後他哭了很久我沒有掉一滴眼淚,只是一直安慰他交往久了本來就會如此,後來他回到軍中後我們在電話裡哭了很久還是捨不得對方就決定繼續交往。
我一直是個很直接的人,也想過我的個性讓他倍感壓力也說不定,雖然同年,但是他比我晚兩年多出社會,也會常常逼迫他要成長。
前三個多月是我們最後一次爭吵,為了他找工作的事情說了傷害他的話,也讓他決定再次提分手。
雖然我拼命挽回,結果卻變成我們感覺是過一天算一天的日子,漸漸的我發現他的行蹤開始詭異,對我也不耐煩又冷淡。
終於我在他的手機裡面發現第三者的存在,不過他卻說他們只是朋友,當下我決定分手,也給他時間整理行李請他離開,他沒辦法解釋他們的關係只是沉默之後開始不斷哭泣,在那幾天我住在朋友家冷靜,回家的那天早上還是覺得擔心就打給他,他接起來的時候也是在哭泣,當天我就心軟決定還是要好好跟他在一起。
直到前陣子他又提起要搬離的事情,我才發現他似乎沒有要繼續交往下去的意願,偏偏我是個沒那麼容易死心的人,當天我還是將他的手機開啟,這次我把所有內容都看的徹底,不管是對方的咒罵,親密的照片,肉麻的對話。
我崩潰的問他是不是確定要分手,並告訴他我什麼都知道了,他沒有任何解釋也是哭跟否認還有道歉,他開始反常的溫柔還有關心,害怕自己心軟所以我又離開家裡了幾天,一樣給他期限請他離開也順便幫他打包了行李。
過幾天回來的時候發現他根本沒有搬走也沒有動作,還是一樣溫柔的關心我,我心軟了…可是我真的覺得很痛,雖然他承諾會搬離開,可是我已經累了。
偷偷計畫著要請朋友一起搬走他的東西…雖然他可能會因此大怒或者恨我,但是他太不勇敢面對也無法狠心,我只好這麼做了,我想要好好過日子也不想責怪以前的自己多糟,雖然不知道以後會如何,還是希望他可能變得成熟也變得更好。
謝謝老師看完這麼長的流水帳,希望我可以記住這一刻,提醒自己要好好愛自己。
3
請問老師 我現年27歲
也談過幾段戀愛
有段六年的被劈腿過複合之後因為我真的不想跟他走入婚姻後分手。
再遇到一位社經地位高的男人,嗯,我當了小三,以為我玩得起殊不知還是傷痕累累。
最近半年從網路認識一位男人交往了,卻發現他不間斷的再網路繼續交友聊天,內容沒有什麼曖昧或約炮,我看了非常難受,剛交往同時我已經說我的底線就是不能跟異性有來往,但他的所做所為讓我對他失去全部信任...
為什麼我放入感情的對象都是這種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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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不知道可不可以問你幾個問題 因為我苦惱了好久⋯
我男朋友的前女友 一直不放手 然後幾乎三天兩頭就攻擊我跟男友 文字文章什麼的 是沒有到當面暴力那種 只是會一直跑來跟我講一堆類似我什麼時候要跟男友分手的話 我都有跟男朋友說 男朋友是覺得不要理他就好了 那個女生都會藉機找我男朋友 後面男朋友封鎖她了 她還是一樣會一直做一些背後的事情小動作。這個女生影響了我很深 我都會做惡夢夢到這個女生來搶我男友 甚至會打我幹嘛的,曾經男朋友兩年前有背叛過我 之間有疙瘩過 現在是還好 偶爾有而已 他現在是都沒有背叛我 我是覺得是自己不安嗎還是我太在意那個女生了⋯我不知道怎麼做才好⋯⋯不知道可不可以請老師跟我開導😭
我們是遠距離 都假日見面而已 我也是一個極度沒有安全感的人 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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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手遊遊戲認識他,他是移民澳洲的華人三十二歲,我四十二歲
我知道他有一個分居二年的老婆在上海
我是朝九晚五的不婚上班宅女,打電動純綷要打發時間
可是認識他之後,心裡逐漸起了自已都控制不了的化學變化
那是離我很遠的戀愛的感覺
一年多後,我們離開遊戲,然後開始用網路戀愛的方式交往
我只要這種戀愛的感覺 ,從來沒想到要與他見面或者有什麼未來
也一直沒告訴他自已的年紀,我們有彼此face book
也曾視訊聊天,他不是個細心的人,也從沒問過我年紀
愈久,我愈不知道該怎麼告訴他 其實我大你十歲這件事….
半年前,他變 得異常忙碌,常常很久才讀(回)訊息
二個月前才告訴我是公司財務有問題,許多應收帳款收不回
我當然毫不猶豫借錢給他
剛開始借三十萬讓他應急
本來他的態度是不願意拿我的錢
後來接受這三十萬
之後陸陸續續發現他有困難的時候
我總是非常主動的匯錢給他
從一開始的不願意,不好意思~難以啟齒~到後來好像已經習慣我的金援
甚至,我的卡也直接讓他使用,不需經過我的授權
二個月中他也曾經十萬二十萬...不等的還我
但還了又借,現在總數借他已經將近60萬
不知道是不是巨蟹座的母愛天性使然
他愈困難,我愈想對他好
台灣的零食名產一箱一箱的寄給他
可是一方面也知道這樣下去不行
總不能把自已的積蓄財產都給他
但,這似乎就像老師說的,是個癮
我控制不住自已不對他好
設下的停損點一直往後退…
底線無限延伸…
幾次 藉故吵架想要就此分手,都分不成
我四十幾歲了,想到他的時候會跟小女生一樣
控制不住的心痛~哭泣~
有人覺得不可置信,沒見面沒接觸過
為何,可以投入如此多的感情?
我常常也問自已,是不是因為 虛擬,所以 覺得 美好?
但感覺又是切切實實的存在
我迷惘了, 我矛盾了~
我該狠下心來斷絕來往?留下美好記憶
或者,隨性的任由這一切自然發展?
再婚 會 影響 監護權嗎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果離了婚後,我找到了新的幸福,他願意好好照顧我的孩子,我可以讓孩子跟生父斷絕關係,改由我的現任丈夫收養嗎?」
最近被問到這樣的問題,的確,一旦被收養,就跟原生的父親斷絕關係,影響這麼重大,有什麼方式可以做到呢?
我們來看看幾個民法上的規定:
民法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也就是說,繼父或繼母的確是可以辦理收養繼子或繼女的。
但是,夫妻一方再婚後就可以自由決定讓新任的配偶收養前婚姻中的子女嗎?要知道,一旦被收養,跟原生父親(或母親)就斷絕了親子的關係,包括扶養義務,繼承等,不管對原生父母或子女影響都非常大,因此民法當然也設定了幾個門檻,包括:
民法第1073條第2項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民法第1076條之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民法第1079條第1項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所以如果想讓現任配偶收養前婚姻之子女,必須要聲請法院認可,且需前配偶同意,如果無法得到前配偶同意,就必需舉證主張前配偶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因為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總之就是要遞狀上法院,不但會開庭,而且通常跟監護權的訴訟一樣,還會安排家訪報告。
讓我們舉個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即是生母反對,法院仍認可繼母收養的例子:
整理自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44號裁定(全文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被收養人楊OO、楊XX係已滿7歲、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經法定代理人楊QQ同意),確有收養之合意,聲請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契約。惟本件被收養人生母周YY具狀表明不克出庭且不同意出養被收養人之意思,因被收養人之生父要求其不得探視,並加以脅迫......現在又要簽下領養書,天理何在云云,惟:
(一)被收養人之生父楊QQ到庭陳稱:其與收養人再婚後,被收養人之生活費用由其與收養人支付,被收養人生母並無支付任何生活費用等語;被收養人亦到庭陳稱:生母沒有定期來探望,也沒有定期給生活費用,對生母亦無印象等語。觀被收養人生父楊QQ縱曾如被收養人生母所述阻止被收養人等與其見面,然嗣後並未刻意攔阻生母與被收養人進行會面交往之事實,且被收養人生母如認生父有阻撓其探視被收養人,且透過親友居中協調均無效等情,應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酌定與被收養人之會面交往方式,並與被收養人維持良好互動,不得僅因其表示不懂法律即應更受保障而忽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捨此法律途徑而不為,而長時間未積極行使探視被收養人之權利,堪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事實。
(二)查被收養人楊OO、楊XX到庭陳稱願意由收養人收養,實際上都稱呼收養人為媽媽,被收養我們會很開心等語。又法院諭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委託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進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訪視,其結果略以:收養人在經濟、婚姻穩定度上足以提供被收養人姊妹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13年來亦實際負起照顧孩子之責,亦給予孩子一個穩定的家庭環境及生活,輔以被收養人姊妹皆表達願意被收養之意,在生母同意出養之前提下,評估收養人適合收養被收養人等語。由前揭訪視報告可知,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間已有良好互動,並建立實質母子關係及親情;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成立合法收養關係,將使被收養人及收養人間之生活關係更加緊密,家庭更為和諧、完整,對被收養人之權益保護將更為即時及周全。
(三)本件收養人既與被收養人之生父結婚,而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同住多年,並由收養人提供經濟、親情、生活上之照顧,雙方關係親密,依附甚深。執此,審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收養人家庭和諧親密,且收養人喜愛被收養人,願履行親職,全盤為被收養人利益考量,斟酌被收養人之生活扶養、身心健全發展及倫理道德之培養,復查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認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為提供被收養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是依上揭說明,本院認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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