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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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名義刑責 在 段宜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國人民無論是否犯罪,可以被這樣對待嗎?
2014年刑法相關條文已經修正:
339條修正,除了刑責外,把罰金從1000元提高到50萬。
339條之1,把罰金從3000元提高到10萬元。
339條之2,把罰金從1萬元提高到30萬元。
339條之3,原本沒有罰金,增訂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更增訂239條之4,冒用機關名義等犯行,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這些詐欺罪還是一罪一罰。通常被抓的都是被幕後主腦指使的年輕人;主犯卻往往逍遙法外。
法務部不敢呈顯我國刑罰之重,只會高喊打擊犯罪,好像有意見的人,就是包庇犯罪。
更配合中方說法,創造屬地優先的「國際慣例」,協助建立中國政府強行帶走我國人民的正當性外;對中方粗暴對待我國人民、對中方違反兩岸共打協議,未事先通報我方,根本不敢公開抗議。
羅瑩雪當部長的法務部,價值大概只比痰盂高一咪咪。
冒用名義刑責 在 Sanphy*用畫堆積出的城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宣導時間】
我自己都不知道甚麼時候會幫人代打了呢~!(無奈笑)
難過的是,我本人是沒有牌位的啊!!!Q口Q(跪地哭
P.S 最後,冒用他人名義是可能觸犯民法與刑責偉造文書喔!也請認明 【SANPHY/影子】 官方經營的FB、巴哈與PIXIV~! (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