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加違建│約定專用
📝屋頂平台為共用部分,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任何人不得自行占有使用。
新店一處老舊公寓,因樓下住戶不滿樓上住戶違建還出租套房,遂掛布條抗議槓上鄰居,不只鬧上新聞版面,雙方還大打官司徹底撕破臉!
🎯所以,頂樓屋主於屋頂平台自行增建房屋使用,不論是從公共樓梯或頂樓房屋內設樓梯進出,都是損害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權益,其他鄰居可以起訴請求頂樓屋主拆除頂樓增建,返還屋頂平台。
但在例外情形,屋頂平台得依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依「約定專用」或「分管契約」法律關係,約定由頂樓屋主來使用;且如果頂樓屋主是20至30年前購屋,即已有頂樓增建,其他鄰居對屋主使用頂樓並沒有反對意見或提出訴訟,頂樓屋主及其他鄰居間關於屋頂平台使用可能成立「默示分管契約」,可以使用屋頂平台。
不過,頂樓屋主縱然有權使用頂樓平台,仍須合法使用,並非可以任意建築使用;頂樓增建如果未向主管機關聲請相關建造執照(不是室內裝修許可),仍屬違建,主管機關有權依法拆除,或雖因行政程序而未能即時拆除,但並不表示主管機關允許頂樓增建的存在;頂樓增建隔間套房出租,也是相同道理,須視頂樓屋主有無權利使用屋頂平台及頂樓增建有無經主管機關許可建築。
📍住戶關於頂樓平台的紛爭,如果可以透過理性的溝通或協調,當然最好,但因彼此立場不同,律師過往經驗,住戶間並不容易有共識;律師的建議是,盡早由法院來查明及判斷頂樓屋主有無使用屋頂平台的權利及頂樓增建是否經合法聲請建造,否則傷了鄰居間的和氣,問題又不能解決。
新店住戶掛布條槓鄰居頂加隔8間👇
https://pse.is/v83pp
#頂加違建
#陳明宗律師
專業守護當事人權益👉陳明宗律師
LINE ID:cmtlawyer
電 話:02-25425028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24號7樓
瞭解更多:cmtlaw.com.tw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
分管契約 公寓大廈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房屋所有權的約定
依照建築法規「區分所有建物」規定,公寓大廈建物可分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約定共用」四種類型。
1.室內空間就屬於「專有部分」,
2.屋頂多屬於「共用部分」,
3.一樓騎樓、警衛室屬於「約定共用」,
約定專用
露臺、花臺、一樓庭院等就經常是「約定專用」給特定戶別使用。
以購買「約定專用」露臺戶來說;
1.簽約時必須同時簽定「分管契約」(其他全體住戶也要簽署)
2.平面圖須註明約定專用區域屬於哪一戶專用
3.約定專用的空間並不算進權狀面積內
4.露臺坪數價格一般是市價1/2到1/3
由於約定專用的部分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住戶若是想加蓋遮雨棚或是花架,都必須經過管委會同意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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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小教室 #一圖秒懂 #房屋所有權的約定
依照建築法規「區分所有建物」規定,
公寓大廈建物可分為「專有部分」、
「共用部分」、「約定專用」、
「約定共用」四種類型。
1.室內空間就屬於「專有部分」,
2.屋頂多屬於「共用部分」,
3.一樓騎樓、警衛室屬於「約定共用」,
4.而露臺、花臺、一樓庭院等就經常是
「約定專用」給特定戶別使用。
以購買「約定專用」露臺戶來說;
A簽約時必須同時簽定「分管契約」
(其他全體住戶也要簽署)
B平面圖須註明約定專用區域屬於哪一戶專用
C約定專用的空間並不算進權狀面積內
D露臺坪數價格一般是市價1/2到1/3
由於約定專用的部分只有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
所以住戶若是想加蓋遮雨棚或是花架,
都必須經過管委會同意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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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住商不動產淡水團隊 林翰聰 專案副理
協助校正圖卡內容
感謝 @大麥克 提供資訊
約定專用區域的修繕、維護、管理是由約定專用人負責,所以如果該區域水管漏水了,是要由約定專用人負責修繕,不是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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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法可管阿!民意代表都死哪去啦!哪位立委立法不准收費,我就號召我的朋友一起支持她!
豪宅帶看費 房仲吃不消 管委會恐觸法
豪宅帶看費 最貴1戶千元「繳上萬元 卻沒成交」房仲吃不消
什麼?看房子要付錢?台北市豪宅社區近幾個月向房仲經紀人收「帶看費」,有房仲經紀人吐露,近3個多月豪宅帶看收費在市場迅速蔓延,「6個月已繳1萬多元的帶看費,卻沒成交1戶。」經查訪,最貴的「豪宅帶看費」是敦化南路「元大栢悅」社區,帶看一次1000元。......↓
社區管委會向房屋仲介業索取進入社區看屋費用,早已是產業行規,不過最早象徵性收取50~100元清潔費,現在被豪宅社區拉高行情。台北市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指出,近期已接獲10餘件收費案件,不少仲介敢怒不敢言,默默繳交高額費用。
目前帶看費最貴的是大安區敦化南路、安和路口的「元大栢悅」,帶看一次1000元,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夫人連方瑀,今年年初才買下1戶。藝人周杰倫居住的「元大一品苑」一次也要價500元,並限時看屋時間僅30分鐘。
比101觀景台貴至於正對大安森林公園的豪宅「勤美璞真」,因地段及綠海視野佳,每坪市場行情200~220萬元,帶看費是以「戶」計算,看一戶的代價是800元,限制每次的總看屋人數不能超過5人。帶看仲介因此揶揄,「看一次大安森林公園鳥瞰,比台北101觀景台貴上1倍。」台北101觀景台收費,每名成人是400元。
批社區巧立名目此外,非豪宅的一般大樓社區帶看收費,也悄悄地調漲,仲介直指內湖區收費情形最為嚴重。內湖區「琉森花園」一次收費100元,「捷年新東方」200~300元不等,星雲街的「榮耀四季」一次200元,即便沒有像豪宅社區高價收費,但帶看次數一多,也足夠讓仲介吃不消。
黃鵬指出,這已經超越過去50~100元的「清潔費」,社區巧立名目收費,相當不合理。
內湖地區的仲介則說,可以接受月繳1000元,當作回饋社區的費用,但金額一旦拉高,加上目前房市成交量縮,負擔也變重。
「無法源可管理」面對這種情形,台北市地政處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指出,若社區管委會人員有「帶看介紹」的情形,才違背《不動產仲介管理條例》非法執業,依法可罰10~30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建管處讓各個社區管委會獨立經營,此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意即目前屬於社區管委會訂立收費規矩,公權力不能介入。 【蔡佩蓉╱台北報導】
豪宅管委索帶看費 恐觸法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時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1/07/07
新聞網址→http://ea0033692468811.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854.html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1893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