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香港一國兩制已死
中央急速國安立法,壓制香港反國安七一遊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六十六條,旋即送請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實施。這是在全國人大先前於五月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約莫一個月的時間,而且法律草案未對外公布亦未見公開聽證和審議。
7月1日,自2003年以來持續17年的反對國安立法大遊行,被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以疫情限聚令為由禁止舉辦,民間人權陣線譴責香港政府限制公民自由,雖放棄主辦,則仍由泛民主派議員,以化整為零的做法,號召民眾以個人名義上街。結果當天就爆發了首日的《港區國安法》違法事件,拿中華民國國旗、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的,都遭警方逮捕,原因是涉嫌觸犯了《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而在這一天之前,香港和所有的民主國家一樣,都是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論自由,維護以和平方式表達的政治主張的。這一事實告訴我們,從這一刻起,香港已經被關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已被宣告死亡。
香港國安公署架空香港行政與司法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港區國安法》,已在香港特區政府之上設立了具有法定實權的太上港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雖然公認性質形同中國共產黨的香港支部,但畢竟基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於香港的高度自治,還是要有所收斂和尊重,然這一次依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設立的國安公署,則是通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共同建立的協作機制,對香港政府的國安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更者,只要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依《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香港國安公署就可以就涉外或重大國安刑案插手刑事偵查,職務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而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由中央政府指定,進以排除香港本地審檢機關的司法管轄。程序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除了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委任律師辯護外,其他的刑事人權,凡涉及國安事由者,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受到嚴重限制,比如通知家屬、羈押期限、公開審判等等。港府在香港人民反對下宣布撤回的《逃犯條例修正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移送中國大陸司法管轄的相關惡法,都從《港區國安法》變本加厲地借屍還魂了。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香港國安公署機構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此主要為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武裝警察總部、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情報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聯絡局、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網絡系統部 等部門,中共中央另設有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黨政安全部門,由習近平親自擔任主席,可知香港國安公署是習近平核心的耳目,香港政府官員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下誰人膽敢不忌憚三分?香港警務處為辦理國安事件,也成立了國家安全處,作為國安公署的業務配合執行部門,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是可以從香港以外地區聘請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如果未來有各省市國安人員進駐到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未來恐怕也無需大驚小怪了。
首任香港國安公署署長為鄭雁雄,2011年底他在廣東省汕尾市中共委員會書記任內,境內烏坎村發生村民抗爭村有土地遭村官倒賣事件,汕尾市黨政部門調動鎮暴警察包圍烏坎,因香港中外媒體廣為報導,驚動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後事情才和平落幕。由此可知鄭雁雄是典型的共產黨黨官,敵視群眾運動,態度寧左勿右,不熟悉媒體生態,迷信暴力鎮壓。這樣的人,如何讓香港的官員或公民菁英群體感到信任和尊敬,是一個大問題。
《港區國安法細則》製造白色恐怖
《港區國安法》雖然嚴重侵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空間,儘管如此,還是要中央政府批准,香港國安公署才能偵辦司法案件。在一般情形下,香港國安犯罪由香港自行審理,與一般刑事司法不同的是,承審裁判官或各級法官人選由行政長官指定,是否屬於國安案件或涉及國家秘密依行政長官證明而認定,是否排除陪審團參與審理由港府律政司長決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法官人選、案件性質和裁判方式,這已根本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在這一情形下,對於警察或檢察部門偵辦案件中所必要的強制處分令狀,我人就難以期待法官能做好把關的角色。儘管如此,香港特首便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到一周便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再擴大警務處的司法警察。香港由法治社會一夕變身為警察國家。我們對共產黨的專制本質很清楚,但香港本地官僚墮落如此之快,則出人意外。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辦理國安事件的準則。首先,它將香港法律中有關於重罪偵查的規定,延伸到國安犯罪。港府對外辯稱《國安法細則》都只是現有法律的彙整,錯,過去香港沒有國安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做法,是讓過去香港憲制保護的行為變成重罪。《港區國安法》新訂的國安犯罪有四種: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細則》讓香港警察在偵辦國安犯罪中再增加了過去所沒有的七種權力: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七種國家特別警察權力只有通訊監察和秘密監察才需要受到批准,但有權批准的竟是行政長官,臺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通訊監察的發動,必須「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而依《刑事訴訟法》,在內亂外患等涉及國安犯罪的偵查中,搜查、限制出境、保全程序、命令交付證物等警察權力,也都和前該通訊監察擁有同樣的制衡機制,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
垂範臺灣與劍指臺灣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計,原本就是為了垂範臺灣,而先行實施於香港的。習近平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種種說法,也說明了香港內地化後,下一個要處理的,就是臺灣。
《港區國安法》國安犯罪中與臺灣有直接關聯的,就是分裂國家罪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今年七一大遊行的逮捕行動,證實了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事實的言行,都會涉嫌分裂國家,所以不一定要主張香港獨立,在香港主張臺灣或西藏獨立也會構成國安犯罪。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於《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條文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復規定第一款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香港原本是一個自由城市,也長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反共力量的前哨,香港公民社會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合作、接受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行之多年,所在多有,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安概念與一般民主國家不同,從不以客觀上是否已達重大公共危險的事實為斷,而是以行為人內心的政治立場和思想主張作為判斷基準,今在香港實施這種習近平思想總體國安觀,乃有侵害《國際人權憲章》普世保障之思想言論自由之情事,以及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的嚴重問題,這則必然導致香港的國安認定和各國的巨大落差,香港人民個個人人自危,不存在免於恐懼的自由。
不但如此,《國安法細則》還以行政命令形式訂定行政刑法,對於不配合警察偵查行為者給予罰金或監禁之形式制裁,也根本就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這是一向以法治著稱的香港令人不可思議之處,舉例而言,《國安法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代理人或臺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若外國及臺灣的受行政處分人未依香港警務處長要求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以香港與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往來之密切,香港警務處自然要將國安調查範圍伸展到香港以外,問題是,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人士與團體並無義務對香港政府提供資料,難道一旦拒絕的結果,就是日後被定罪判刑,或是被香港警察全球通緝嗎?各國政府或民間機構為了避免誤觸香港法網,如果沒有外交豁免權的保護,其所可選擇的因應之策,最終就只能是撤離香港,斷絕與香港的各種合作關係。
而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香港本地人士,極有可能遭到限制出境,並在未來遭到逮捕審訊與定罪判刑,這是香港人無可脫逃的悲運。
臺灣的作為
香港原本是亞太地區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公民社會的重鎮,今後隨著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地位不再,位於香港的各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及人員,都將可能因被懷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不堪國安騷擾被迫離開,同樣是華人社會而且擁有憲政保障的臺灣,應當致力於爭取取代香港的國際節點地位,只是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其他國家人民在臺工作有最低薪資新臺幣約四萬八千元的要求,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這一薪資水準遠高於國內一般水準,因而也就會降低國內聘僱香港非政府組織人員來臺任職的意願。
另一方面,香港的政治工作者和非政府組織工作者也都已是可能涉嫌國安犯罪,而具有高度政治風險的群體成員,也都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短期政治庇護的條件,所以只要未被限制出境,香港政治難民入境居留的情形會逐漸上升,他們的生活照顧和安置都需要解決,這未必要全部依賴政府處理。針對我國人力需求狀況,修改《勞動基準法》,就不同行業別給予彈性薪資空間,利用香港移民來補充我國的人力短缺,也讓香港移民在臺灣找到可以安身立命的人生,應當是政府救援香港的最為務實和可行的辦法。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本文原刊於NOWnews今日新聞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華人民主書院立場。)
分裂國家罪刑罰 在 巫師地理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中共政權 #香港社會 🇨🇳🇭🇰
發言中,林鄭月娥一度激動哽咽 🙄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卻在7月1日香港回歸典禮上,大力讚揚港版國安法是「香港回歸中國以來最重要的發展」,甚至激動哽咽地感謝北京中央對自己的信任與「不移的支持」。
港版國安法,一共有6章66條,其中主要規定4種罪行——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刑度最輕3年、最重無期徒刑,其中部分「情節重大者」將受同步新設,但由中國中央指揮授權的「駐港國安公署」處理移送中國,轉受《中國國安法》的直接懲罰。
分裂國家罪刑罰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有我的言論自由,但會不會觸犯分裂國家罪呢?
港版國安法全文公布——本週一定要掌握的國際消息!
🔺先來講重點:
① 整部港版國安法想處理的對象就是「反對、批評中國政府的所有人」,包括批評政府、阻礙法律通過、政策執行等皆可能構成國安犯罪。涉及境外勢力的犯罪直接由中央接管,並由其檢察機關與法院審判。它是一部外界無法了解立法過程、完整展現非民主國家用以懲戒「少數亂源」的鎮壓法源。
② 只有中國官方和林鄭月娥稱該法可完善一國兩制,但是國際社會普遍質疑該法將使其走向一國一制。有媒體分析指出林鄭沒看過草案條文,但卻仍全力支持。
③ 美國宣布撤銷香港特殊地位,暫停對港執行優惠待遇規定,各國陸續表態提出批評及深切關注。
④ 多數台灣媒體評論該法:台人聲援港獨、反中恐觸分裂國家罪;僅中時電子報以中國人大常委、林鄭月娥的立場貫穿全文,輔以蔡英文總統的批評,及國台辦對蔡的反擊做結。
——
🔺事件長怎樣?
「北京162人無異議通過港版國安法!」中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同意的結果,通過了極為爭議的《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新華社昨日深夜發布港版《國安法》全文,該法條明確列出:「觸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四項罪行,罪行重大者,最高刑罰都判處無期徒刑。」
☑️ 新華社公布港版國安法,一定要看!
#一定要細讀才知其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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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報導ㄧ次看!
#今日四大報頭版超適合收藏
[ #聯合新聞網 ]
港版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劍指台灣?
當中的分裂國家罪(第廿條),指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此法不僅處罰港獨分子,也警告甚至處罰聲援港獨、資助港獨的台獨人士等,不論其是否採取武力威脅。
[ #自由電子報 ]
港版國安法無限上綱 外人聲援也可能有罪
第三章「罪刑和處罰」第六節第38條明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這意味條文效力範圍無限上綱,凡是議論香港政治者,若內容涉及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行,不管身在香港或他方,都可能觸法。
[#中時電子報]
港版國安法施行 明確規範4大罪行
1、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表示,立法考慮兩種制度差異和香港具體情況,與維護國安的全國性法律相銜接,與香港現有法律體系相兼容,體現了「懲治極少數、保護大多數」的原則。該法實施後,將堅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推動「一國兩制」沿正確方向前進。
2、林鄭月娥發表聲明說,這次立法是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一步,實施法例後,「困擾市民近一年的社會動盪可以減退」,香港可以重新出發。她說,立法體現了重要的法律原則,例如無罪推定和保護嫌疑人的權利。
3、蔡英文總統表示,大陸曾經承諾香港50年不變,港版《國安法》強行通過,罔顧香港民意,背棄承諾,更證明「一國兩制」不可行。行政院則表示,港版《國安法》將嚴重影響香港社會的自由人權與穩定發展。
4、對民進黨政府的嚴厲批評,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昨強調,民進黨當局對香港國安法說三道四,公然歪曲事實,顛倒黑白,企圖繼續與亂港分子勾連,危害國家安全,再次暴露圖謀插手香港事務,搞亂香港,謀求台獨的險惡用心。香港《國安法》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四種犯罪行為的構成及其刑罰作出明確規定,必將斬斷民進黨當局亂港的黑手。
[#蘋果日報]
【港國安法通過】管轄權太超過!在台主張台獨出國恐「被送中」 4類罪可囚終身
新華社昨(6月30日)深夜發布備受矚目的《港區國安法》全文,刑度與寬度都較預期大,「非港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適用;4類罪名最高皆可處無期徒刑;此外,定義寬泛的「煽動」分裂國家行徑就能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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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社會陸續表態!
[#美國商務部]
資料來源:美國台灣觀測站
美國商務部在美東時間6/29下午宣布:暫停香港特殊出口地位,尤其不再豁免出口管制,將香港視為中國。這個政策主要目的是回應中共將推出的香港國安法,危害了香港自治,因此讓美國的特殊敏感技術落入解放軍或者中國國安單位的風險大增。
在中共推出香港國安法之際,美國祭出了多項反制措施。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宣布:即日起終止向香港出口軍事設備,限制軍事以及軍民兩用的科技出口,理由是因為沒辦法區別出口到香港的東西是否會落入解放軍手裡。北京方面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美國才需要如此針對中國政府做出反制。北京以一國一制的方式對待香港,美國方面也需要如此調整政策,來反應香港實際的情況。
[#國際反應]
英法德日等27國促華三思
英國駐聯合國大使布雷思韋特(Julian Braithwaite)在瑞士日內瓦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表示:「破壞『一國兩制』並對人權有明顯影響的國家安全法在港強制實行,我們對此表達深切關注。我們呼籲中國和香港政府對強推這推此法三思,聆聽香港公眾、各機構與司法界的意見,以免權利與自由更受侵蝕。」布雷思韋特的發言代表27國,當中大部份是歐盟成員國如法國、德國,亦包括澳洲、加拿大、日本、新西蘭、瑞士等。
歐盟6月30日表達憤怒,將考量如何回應。歐洲理事會主席米歇爾表示強烈反對這一決定,歐洲議會人民黨黨團主席韋柏則說,香港是新的柏林,呼籲歐洲保護為自由奮鬥的香港人。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6月30日報導,國際特赦組織表示,港區國安法立法「相當於香港近年歷史上對人權的最大威脅」。
英國廣播公司(BBC)中國特派記者麥迪文(Stephen McDonell)分析,港區國安法是令人恐懼且不受束縛的工具,專門用以鎮壓政治動盪。
港媒立場新聞分析指出,林鄭月娥作為特區之首,除了多次重申支持及配合中央立港區國安法,沒有顯示過她在整個過程中扮演了什麼實質角色。尤其當她被問到如何詮釋草案說明時,往往無法正面回應,面對提問如港區國安法是否凌駕《基本法》和人權法,她推稱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
(陸續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