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65: 如果你的依據是 "中華民國政權因1945.9.2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指令代表全體盟軍(而非中國國家政府身份),自1945.10.25來台受降佔領治理台澎至今",那台灣還是處於沒有主權的盟軍佔領地的地位,勢必要由盟軍來決定台灣的法律地位,但是當初的軍事同盟已經解散, 所以還是需要回歸台灣地位未定論+呂秀蓮的實質統治論說法,來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的統治權, 最好的情況是我們依照李登輝路線說目前是中華民國的第二共和,重新制憲.重新出發.
A265:
我其實會想儘量說的精簡一點,但是由於你的提問裡面有許多觀點很值得好好聊聊,所以我就把之前發過的文章連結🔗放上來你先看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Q&A13台灣主權未定論只是理論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46594352040147/?d=n
#同盟國與中華民國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Q&A180:同盟國都解散了授權還有意義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0695500845671/?d=n
👉🏻Q&A182:同盟國是法人嗎?台澎與中華民國政權狀況可以比擬租房子嗎?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1324760782745/?d=n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國際法上看待台澎這種特殊狀況
👉🏻國際規則有可能為了台灣而改變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358666146021/?d=n
👉🏻(應然/實然的解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216385060249/?d=n
#呂秀蓮實效統治論
#其實是叫做實效控制
👉🏻Q&A140:台灣的狀況可以適用實效控制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7073606541194/
👉🏻Q&A141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7711449810743/
👉🏻Q&A142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8312746417280/
#大家都對制憲有很高的期待
#其實這是屬於內部自決權的範疇不具有改變台澎法理地位的效力
👉🏻Q&A20有憲法就是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6178223415093/?d=n
👉🏻Q&A93:制憲可以宣示國家主權,獨立建國先於國家法人格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026626012559/?d=n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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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一個小總結:
同盟國只是一個由國際成員組成的軍事同盟,本身不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法人。所以,這個軍事同盟所做出來的行動,在性質上,是「各個軍事同盟成員」的行動的集合。
我們不斷強調「中華民國政權是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就是要告訴大家:中華民國政權其實是代表所有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成員來實施佔領,佔領權是來自於加入軍事同盟的各成員本身,而不是軍事同盟。因此,即使軍事同盟解散,既然身為佔領權來源的成員仍舊存在,只要成員沒有撤銷佔領授權,而且讓軍事佔領結束的狀況(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還沒發生,軍事佔領就會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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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權就是「可以被承認是國家政府的政權」,它是「中國」這個國家的東西,除非徹底解散從世界上消失,否則這個屬性永遠不會消失。
就是因為台澎不是任何國家的領土,所以台澎住民可以行使自決權建國。但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本身就是「中國這個主權國家內部的東西」,所以你不可能由中華民國政權來建國。
去承認一個「頂多具有被承認是X國國家政府資格的X國政權」可以在不屬於X國的地方(無論領土主權歸屬狀況為何)去建立Y國,然後還跟X國的關係斷得一乾二淨,本身就會直接造成既有國際法架構的崩毀,甚至直接否定法律的存在價值。
「一中」框架並不是ROC政權不要、不想就可以不受影響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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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統治論」這個詞,其實啊「統治」一詞隱含著「擁有領土主權」的暗示。你要說的應該是「#實效控制」吧?
主權國家主張實效控制 (effective control) 取得領土主權並不以有兩個國家爭奪為前提。
要依據「實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來取得島嶼領土主權歸屬的前提是 :
1. 實效控制者本身必須先是一個主權國家;
2. 實效控制者是基於取得領土主權的目的去控制該地區。
換句話說,必須要先是一個國家才能進行所謂的實效控制。一個不具有國家身分的政治實體是無法靠對某個地方進行事實上的控制而成為國家的。
另外,如果某個政治實體對某個地方進行事實上的控制,是根據其他有權者的授權,這個事實上的控制就只會是授權內容的執行,不會是讓那個政治實體可以據以主張取得領土主權的理由,更不會是讓那個政治實體可以佔地為王、奪地建國的法律上基礎。
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它是1912年建立政權,而不是建國。🔗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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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制憲這個頂置文中的「#國際法小知識」也有說明嚕!
完成建國程序產生的法律效力是創造出國家法人格;國家法人格創造出來之後,這個國家的「一切運作」都是在宣示國家主權,尤其是「以國家身分」與其他國家進行外交往來。
因此,並不是因為制憲就可以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意思是: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領土範圍涵蓋台澎哦!
目前台澎現況:
#土地:有,台澎;但把中國領土「金馬東沙」包進來就建不了國。
#人民:有,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所謂的去殖民化程序是因為台澎曾經是日本殖民地,依法理地位來說行使住民自決權以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的台澎人為主。
在行使自決權時,將中國難民及其後代算進來可能會造成法律上的瑕疵。無論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否參與自決建國程序,建國之後,他們都能直接歸化成為國民。可在新建國家的國際法上簡化歸順程序,實務上給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方便,但法律上要知道人民是具有自由意志可以來選擇國籍,因此要尊重他們的自由意志。
#政府:宣布建國之後才會成立的行政組織;建國前不存在政府,目前 ROC 政權只是治理當局。
#外交能力:宣布建國、成立政府之後才有辦法展現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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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的問答可以看頂置文中的「🥜台澎小堅果🌰社群中問與答」,前提是上述這些文章你都讀懂了以後再來看進階唷♡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部落格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3萬的網紅Mira's Garde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何謂緊急法? (1)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a) 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
切 結 書 的法律效力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我聽了「8/25禮拜三:法客話題EP105|最爭議的總統,能算是臺灣民主化的推手嗎?」這集,訪談來賓是林孝庭博士,上一次他上法客電台時聊的那本書《意外的國度》我就是聽完才買的!
然後意外的讓我成為了法理建國派哈(˶‾᷄ ⁻̫ ‾᷅˵)✌🏻✌🏻✌🏻
2020.12.4我因為分享買了《意外的國度》跟《台灣獨曆》的貼文,當時引起不同迴響,我看到莫羽靜標記了一位台澎黨的人(我內心想:咦?台澎黨是?)他來留言說《意外的國度》這本類似「毒樹果理論」,他說這本是從台灣光復來寫後續,我從小到大沒有質疑過「台灣光復」有問題,所以我很驚訝,因為我認為我開粉專的公開發文必須要為此負責、必須要確認發文的內容才對,從此次開始我就很積極的查看資料。
很感謝當時有許多人透過留言、私訊給我指教,我若發文有錯的地方我一定會更正,但我也不希望自己連錯誤在哪都不懂又犯同樣錯誤,因此我就私訊當時留言說我錯在哪的黃聖峰,他很有耐心的回我許多問題,給我了演講影音、告訴有網站中的資料可以看,我在這時候才知道黃聖峰創辦了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我覺得法理建國論述實在太有趣而成為推廣者♡
好嚕回到正題❣️
林孝庭再度上法客電台宣傳第二本書《蔣經國的台灣時代》,我聽完以後特別有感觸的是他訪談最後那段話:
「其實歷史研究啊它是一個不斷在接近真相的一個過程,但是它永遠沒有辦法抵達這個真相的彼岸,就是說我今天書寫這本《蔣經國的台灣時代》,我不斷地希望能接近真相、增進事實,希望可以把最接近真相的事實給呈現出來,但是我永遠達不到,因為呢我們凡人呢沒有所謂的上帝的視角,今天看過去的歷史人物、過去的歷史事件,你總會有一個個人的比較主觀的一種觀點或者出發點,或者是他的角度,不同的出發點看這個問題肯定是會有不一樣的地方,但是呢儘管如此我是希望如果我們大家或者各位讀者、我們聽眾朋友,大家能夠在思考問題的時候能夠以一個更大的歷史的一個架構或者脈絡來看,有一個滿紅的話叫做去脈絡化,你看到很多的問題可能是片段的,嗯我覺得那樣的話就是太過於主觀,今天如果我們把時空背景拉長,在一個比較大的史觀之下來看這個領導者的一生,然後或者在看某個事件,也許我們才得到一個比較客觀的結束出來一個評價出來。這是我的一個一個感想。」
…
(。ì _ í。)沒錯!因為我們沒有上帝的視角,所以我們在看待資料時要清楚知道哪些是客觀事實、哪些是屬於某人的主觀意識、或者只是歷史觀察而已,並非國際法視角。
台灣是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不是政治問題,也不是有沒有宣布獨立的問題,而是台澎法理地位的問題。
當大家在思考時,如果沒有台澎法理地位這個客觀事實的認知,就不會意識到「台灣光復的騙局」,更不會知道佔領地不得移轉領土主權,佔領者不得要求佔領地人民向它效忠。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所以蔣經國並不是台灣的總統,他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的總統。
而中華民國政權之所以可以在1945.10.25來到台澎是因為1945.9.2《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僅具有管理權限,沒有台澎領土主權。
❣️為了打這篇文章跟大家討論,我就把這篇訪談打成逐字稿了,給大家看看: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NXrNP6uYrsIpht3BOjmBNShxH4hJPAYt/view?usp=sharing
接著我要針對訪談提出20個與訪談內容不同的觀點‼️
#文長慎入
1️⃣貴智說:「現在長大社會上對蔣經國的評價,大概就是兩個,一個是十大建設經濟起飛,然後就是說他是特務頭子。」
💁🏻♀️其實,不要說十大建設了,光是台北市在戰後的發展基本上就是依照日本當年所做的規劃來執行的。第X號公園預定地這種東西,在日治時期的規劃中就可以看到。大安森林公園是七號。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5%8C%97%E5%B8%82%E6%88%B0%E5%89%8D%E8%A6%8F%E5%8A%83%E7%9A%84%E5%A4%A7%E5%9E%8B%E9%83%BD%E6%9C%83%E5%85%AC%E5%9C%92
再說了,中華民國政權拿台澎人的錢,拿去繳聯合國的會費,打腫臉充胖子繳的是幾十億人口的會費喔!浪費錢!
好險被趕出聯合國,才可以把真正屬於台澎人的錢用在台澎上(´・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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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孝庭說:「1949年國民黨政府到臺灣來之前……」
💁🏻♀️其實要稱中華民國政權,不能說國民黨政府。
國民黨是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的政黨,不能等於中華民國政權。
1949.12.7流亡的中華民國政權,與1949.10.1建立政權的PRC政權都是中國政權。他們各自想代表的中國是同一個國家法人格。
這就是一中兩政權。
👉🏻Q&A24中華民國政權/政府的差別?: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7008788998703/?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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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孝庭說:「在49年後風雨飄緲內外的處境非常非常艱困的情下,他怎麼這樣慢慢地在黨國體制裡,慢慢慢慢地最基層的地方一步一步往上爬,最後到了70年代,擔任我們這臺灣的領導人」
💁🏻♀️其實,不要說台灣領導人,應該是台灣治理當局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領導。
不可忽視的真相: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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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孝庭說:「當然也包括台灣跟美國之間情報合作,我從幾個本身台灣緊密的檔案,跟這個美國英文檔案裏頭就可以很清楚看到,台美雙方在冷戰時期都屬於所謂的反共陣營、堅強的盟邦,但問題在於雙方都是脫離不了各自以自己的他的國家利益為最優先的考量」
💁🏻♀️其實不是台灣與美國,當時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與美國之間的情報合作。
問題是美國顧慮自己的利益本來就正常,哪個國家不是這樣?你中華民國政權這種巨嬰思想才有問題吧!老是想己願他力!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那篇文有說明各國主權平等原則。
世界各國當然都會以自己國家利益為優先,這無非是因為要對自己國民負責。我幫你是情分,不幫才是本分。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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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孝庭說:「譬如說我在書裏頭舉例1950年代到1960年代,那老蔣兩蔣父子一心希望有機會能夠反攻大陸回到中國大陸,問題是美國不願意被你拖下水,為了你支持你國民黨、支持你台灣跟中共去打一場戰爭」
💁🏻♀️這就是國際法上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而且中國內戰與台澎無關。
👉🏻一中兩政權的困境:九二共識+ ROC政權不等於KMT+ROC不等於台澎+兩岸衝突的岸+PRC/ROC政權的防空識別區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31482435100311/?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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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貴智說:「所以這涉及到當時沒有辦法說服美國去幫忙反攻大陸,所以內心有個糾葛這樣?」
💁🏻♀️事實上中華民國政權做過對美國兩次威脅。
第一次是開羅宣言之前就說過了啦!二戰那時中華民國政權要打不打、要投降不投降的,後來才會有這戰時意向聲明,好安撫蔣介石參戰。
第二是八二三炮戰,事實上,蔣介石是以「投降」來逼迫美國幫忙金門的。八二三炮戰的時候,蔣介石說:如果金馬被攻下,台灣這邊的軍隊的士氣會大減(這就是在暗示「我會投降喔」),所以逼迫美國非幫忙不可。
但國際法上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美國也不可能真的介入中國內戰。
美國「政府」的官方立場是放棄中國領土金馬不要管,你就到台澎這依照自決權來成立另個國家變成一中一台,但蔣介石自己不要啊,還堅持自己是正統中國,更抗拒兩個中國,美國立場就是切乾淨不要牽扯到台澎上,那好在蔣介石拒絕,拒絕得好~不然這樣蔣介石就變成意外的國父!而且很有可能台澎更難切割中國政權引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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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林孝庭說:「到了1978-79年當台灣跟美國斷」、「那你從蔣經國在當時處理台美關係斷交的談判,你就會發覺說蔣經國他有他的堅持跟要求,他希望說雖然雙方沒有外交關係,你美國還是要正式真正的去體認到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
💁🏻♀️不是台美斷交,也不是中美斷交。
美國從未與中國斷交,只是轉承認PRC政權為中國合法政府代表。
👉🏻台灣有退出聯合國嗎?台美有斷交嗎?台灣有邦交國嗎?https://wp.me/pd1HGm-7H
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沒有台澎領土主權,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而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就成了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地方,目前仍舊被盟佔代管中。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
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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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林孝庭說:「當蔣經國在當時在台美斷交談判之間,他去接受這種低調、務實的這種對美外交的這種姿態,我覺得在相當程度上面也形塑整個八零年代,整個當時台灣對美外交整個主旋律,那就是比較低調、比較務實,比較穩健」
💁🏻♀️這邊提到外交關係,延伸閱讀:
👉🏻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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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林孝庭說:「蔣介石台灣也有想打蘇聯牌,啊因為當時美國看到美國你都不支持我反攻大陸,然後呢你又不斷地想要跟北京改善關係,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台灣我也希望保有在外交上的一個最大的外交上的自主權」
💁🏻♀️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不是台灣。
台灣不等於中華民國政權。
👉🏻華台不分的現象、國家正常化的問題 https://wp.me/pd1HGm-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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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孝庭說:「在這種情況之下,就算是他有心想要玩蘇聯牌他也不敢玩了,因為他一旦繼續玩下去,老美可能會更加加速拋棄台灣,他認為台灣真的要去投向蘇俄共產陣營的話,那就不可能去維持這個雙邊外交的關係,我就早點去跟中共建交,然後美中建交下去對抗蘇聯,在這情況下蔣經國沒有選擇」
💁🏻♀️應該要稱PRC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而且美國沒有跟中國主權國家斷交過!只有轉承認政權而已~
「政權」是具有實質力量、治理能力,反之沒有這些能力的政權,都是自己講開心的,沒有辦法真正的控制他們所主張、 自己的所謂的領土。
政權是可以出現在一個地區(不一定是國家)上的實質治理能力的組織。
「政府」具有的基本屬性是政權。
「政府」是對承認你是代表政府的國家來說,才是政府。政府一定是政權,但政權不一定是政府。
別的國家可以任何時候隨時就換承認哪一個政權是該國的代表政府,「換承認」有時候也沒有發正式聲明,而只是直接跟另一個政權進行國家政府才能進行的談判、簽約什麼的。像中日和約的簽訂就是透過締結條約來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
👉🏻這一個影片有說明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中華民國政權建政歷史: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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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孝庭說:「林孝庭:所以聯合國是一個很好的秘密接觸的一個場合一個管道。所以你看很多很多解密的檔案,蘇聯駐聯合國的代表團跟我們台灣駐聯合國代表團在紐約的場合暗地裡溝通,另外呢在墨西哥,當時台灣還有跟墨西哥有邦交,我們駐墨西哥的大使館呢」
💁🏻♀️不是台灣駐聯合國代表團,台灣沒有入聯過。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
1912.2.12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華民國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民國」;1949.10.1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人民共和國」。
解釋一下,假設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是一個機器人,需要駕駛員才可以駕駛。
這個機器人叫作China,在1945.10.24由ROC政權擔任駕駛將這個China機器人開進聯合國這個club取得席次。在1949.10.1之後China出現了另一個具備駕駛機器人資格的駕駛員PRC政權,要跟ROC爭奪駕駛位子。
後來1971.10.25,聯合國club決定在這個club裡的China機器人應該改由PRC政權擔任駕駛員。
很多人說中華民國是國家不是政權,那就請問,假設哦~中華民國假設不是駕駛員(代表政府)而是機器人(具有國家法人格的主權國家),那它離開聯合國之後,有讓club少一個國家(席次)嗎?沒有啊!club中還是有China機器人存在,只是駕駛員換了而已。
好的,中華民國政權是在「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內自1912.2.12.建立的政權,中華民國政權作為中國代表政府待在聯合國26年,坐在「中國席次」上,雖然離開聯合國中國席次,但仍舊可以被其他國家「承認」其為中國合法代表政府,法律上資格仍舊存在,所以現在就還有15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合法代表政府哦!
最後,中華民國與墨西哥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墨西哥合眾國之間的關係。1913-1971年。1913年那時候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喔!所以不可以說台灣跟墨西哥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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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孝庭:「是!嗯到了七零年代,我剛講的就是說尼克森訪問中國大陸,上海公報上就是說就是美中之間要建交這是一個不可逆轉的一個很大的趨勢。」
💁🏻♀️「建交公報」的作用主要是正式確立兩國之間的外交關係(親善關係,非法律上關係),建交公報中如果提到兩國之間的國際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這個部分就會有法律效力。
兩國在建交公報中對台澎法理地位做出的表態沒有國際法效力,那只代表這兩國對這個議題的看法。
台澎法理地位仍須依國際法規範判斷,就像郭台銘跟另一個人異口同聲說台積電屬於郭台銘,也不會因此使郭台銘成為台積電的擁有者。
《舊金山和約》是具有國際法效力文件,國際法上針對戰爭的結束是必須在和平條約做最終處置才算完結戰爭。
國際上並不會因為哪一個主權國家主張「台灣是他的」,就可以發揮領土主權移轉的法律效力,或者變更二戰後和平條約的處置。
更何況先主張台灣是他的是中華民國政權,PRC政權只是主張繼承ROC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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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孝庭:「對當然!就是說49年整個國民黨在中國大陸被打得落花流水」
💁🏻♀️是中華民國政權。1949.10.1之前是黨爭,之後就是中國兩政權代表權之爭。
1949.10.1 之前,中華民國政府(沒有競爭者)
1949.10.1 以後到 1949.12.7 之前,中華民國政權(對承認它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中華民國政府)
1949.12.7 以後,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對承認它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如果沒有其他政權競爭,這個政權就會具有國家政府的地位。如果有其他政權競爭,這個國家對外的代表政府就由其他國家承認的對象來決定,每個國家都可以獨立決定要承認哪個是政府。
所以 PRC 政權會想追殺 ROC 政權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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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孝庭說:「也許在他的認知裡頭,在當時國家安全高過一切,我寧可錯殺也不願意放過一個,只要少抓一個,那如果共產黨真的在台灣社會內部造成一個後果的話 那他是承擔不起的,當然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下,肯定一定會有一些冤獄呀等等,那當然阿現在說台灣現在在做轉型正義,全世界的國家在民主化後都有在做轉型正義的工程,我想這個也是一個,我們進一步去反省過去這一段歷史一個比較好的契機、一個機會。」
💁🏻♀️美國在戰後對台灣的報告也顯示共產勢力根本在台灣不成氣候,反倒是 ROC 政權佔領代管台澎之後的倒行逆施反而造就了共產主義發展的溫床。中華民國政權 228 大屠殺原本也想要共產黨背黑鍋,但連牠自己做的報告都無法證明有這回事。
台灣還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這邊說的民主化只是中華民國政權治理手段民主化而已。
💁🏻這邊引用一段聖峰在台澎小堅果社群中提到的關於轉型正義:
陳水扁執政之後,有越來越多人開始進行所謂的「台灣史」的研究,書也出了很多。但如果看過這些書的話,就會知道全部都是加了點台灣風味的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視角。基本上在這些書裡面找不到從根本質疑ROC政權正當性的論點。一堆歷史系老師都投身ROC政權框架下的「轉型正義」,在幫ROC流亡政權漂白。
關於二二八、白色恐怖的歷史書籍,一百本裡面有九十九本是停留在所謂的國家暴政、國民黨暴政的層次上。
陳翠蓮的重構二二八是極少數有去提到ROC政權為盟軍進行佔領的書籍,但也只是開頭跟結尾稍微提一下,書的主要內容仍舊是在ROC框架內對所謂的黨國進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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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楊貴智:「在民國大概45年代,是那個白色恐怖的一波高峰,當時抓了非常多的以共匪這個名義去抓的人,在台灣當時確實有很多共產黨的地下組織,或是一些跟中國共產黨沒有關聯,但他們自己對於這個左派的思想有興趣的人都會在當時因為這樣受連累而入獄,」
💁🏻♀️台共源自日共,跟中共根本沒什麼關聯性。日本政府在戰爭後期把包括台灣共產黨在內異議團體組織的壓制到極點,台共根本沒什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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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林孝庭:「你想看看1971年我們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台北代表全中國的這樣子的一個地位已經不再被全世界主要的國家所承認所接受,當你你這個權力國民黨的權力正當性,你慢慢地在流失、慢慢地在弱化的情況下,你唯一能做的就是你引進更多的這個本土的人士,你來進到這個政府裏頭來服務,你只有這樣子才有辦法讓你這個政權在台灣才有適法性跟正當性」
💁🏻♀️1971.10.25聯合國通過《2758號決議》被趕走的是中華民國政權。那份決議從頭到尾都跟台灣無關,這份決議說的是要把蔣介石政權驅逐出聯合國中國席次,換句話說這份決議是要把中國代表從中華民國政權換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如果以為退出聯合國的是台灣,就等於是把蔣介石政權當作台灣,是這很嚴重的錯誤喔!
蔣經國找台灣人來接班有成功讓政權台灣化?
事實上不可能,譬如說台商到中國開公司,裡面員工幾乎都中國人,也不可能讓這間台商公司變成中國人開的公司。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4114809591885289&id=25866013083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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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林孝庭:「他至少他不像其他的一些獨裁者、威權統治者用了一個比較強硬的手段去回應這個訴求,那也許就就像這個有些台灣的一些作家蔣得,他或許是一個獨裁者、一個威權者,但他至少是一個理性的,他願意去思考這個利弊得失,最終還是促成台灣逐漸走向這個民主化。所以這是我的我的一個觀察,對。」
💁🏻♀️請大家換個角度,思考一下特務頭子殺人魔有多麼不得已?!
一般我們都是要強者、有權力的人去運用同理心去思考弱者、無權無勢的人所面臨的困境、要加害者去思考、反省自己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
結果現在是要我們顛倒過來嗎?要弱者、無權無勢的人去體諒強者、有權力的人,為自己遭到加害者傷害找理由去原諒加害者?!
中華民國政權若不找本土派人士進來,使其台灣化,那也很難在台澎騙下去。它為了生存下去才走向台灣化,並非如林孝庭說的那樣說蔣經國很理性、沒有選擇鎮壓的方式。
不過他無從選擇倒是真的,該選擇時 不去菲律賓來台澎,然後還要繼續騙。如果沒有台澎收留,中華民國政權早就成了海上的浮屍⋯⋯
希望大家再換個角度思考,從台澎法理地位視角來看吧!跳脫出中華民國政權的框架來。
👉🏻回應國家正常化、中華民國台灣化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8295142419040/?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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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林孝庭:「我想如果他有選擇的話,很遺憾他沒有選擇,因為他面臨太大的壓力,所以他同意了這個民進黨的合法化。」
💁🏻♀️這邊提一下,民進黨也是在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政黨輪替後,中華民國政權做過的爛事也要背負的,不可能一筆勾銷!
例如,1946年1月12日,ROC政權以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宣布,即日起臺灣民眾自34(1945)年10月25日起一律恢復中國國籍。
此舉違反海牙公約陸戰條例第45條,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導致於美國與英國正式發文。
如果是國民黨發的命令,那換民進黨執政時能不能不承認、說那個不算數呢?顯然沒有吧?所以要說中華民國政權的命令。
換民進黨執政一樣必須照單全收,不能說那個是國民黨做的。而且英美是透過外交途徑抗議,抗議的對象就是中華民國政權所代表的國家,而不是對政黨抗議。
👉🏻究竟「有效自決」能否改變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解決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的困境?(上) https://wp.me/pd1HGm-iN
👉🏻究竟「有效自決」能否改變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解決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的困境?(下) https://wp.me/pd1HGm-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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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楊貴智:「我覺得有時候人的命運很奇妙,你沒有得選擇,但台灣就剛好被推向一個比較好的結果,因為經濟,在他改革之下確實有好轉,而且民主也確實順利就民主化,所以我說命運是很奧妙的。」
💁🏻♀️有很多人因為之前參與了ROC政權的民主化過程,就把ROC政權當成自己的東西、當成自己的國家了。這其實是很讓人擔憂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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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林孝庭:「所以說他1984年在選李登輝做副手的時候,他那是政的方面」
💁🏻♀️當時蔣經國時期「三不政策」主要因為1979年美國轉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代表政府,因此中華民國政權用這個方式阻止兩岸人民往來,但實際上雙方政權私底下還是有「密使」往來。但人民若有互動就會違反動員戡亂條款,被冠上匪諜罪名,即便完全沒互動,也可能被羅織罪名。
隨著蔣經國逐步推動「#中華民國台灣化」轉型,並提名台灣人李登輝為副總統,1984.3.21李登輝被選為第七任副總統;1987.7.15蔣經國頒布總統令解除「臺灣省戒嚴令」;1987.11.2蔣經國開放兩岸探親,到1988.1.13蔣經國逝世;李登輝以副總統身分繼任總統,之後1990年由國民大會選出擔任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27 條國民大會之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第 47 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https://wp.me/pd1HGm-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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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希望大家在聽所謂的學者訪談時,能夠反思這些資料是否有提到最根源中華民國政權來到台澎的真正原因,以及台澎法理地位的真相。當人民沒有意識到台澎還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欠缺國家法人格(statehood),就不會產生建國意志。就會繼續死抱著中華民國政權,把這個桎梏傳給下一代。
在大多數台澎人都被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嚴重洗腦的情況下,民進黨如果馬上像我們這樣講得這麼直接,搞不好被嚴重洗腦的台澎人下次就讓中國國民黨重新取得執政權。到時候不要說推動法理建國,台澎直接被中國國民黨執政下的中華民國政權奉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都有可能。
在台澎建國這件事上,取得中華民國政權執政權的本土派政黨(即:民進黨)最重要的任務固然是揭露真相,但也必須在適當時機及情境下以適當的方式揭露。
我們現在對一般民眾揭露真相就是在製造這個時機、塑造這個環境,在取得中華民國政權執政權的本土派政黨揭露真相前,有越多民眾對即將揭露的真相有概念、印象,乃至於理解,在真相被正式揭露時,台灣社會可能發生的動盪與不安就會越少,民眾對這個自己已經有些許印象的真相,接受度也會更高。
台澎建國從來就不只是少數政治菁英的事情,也不是靠少數政治菁英就能完成的事情。台澎最終能否成為真正的主權國家,取決於像你我這樣的人能夠理解台澎還不是國家、台澎建國的必要性,及真正能有效建立國家的方法。真相的揭露,知識的傳遞,是每個人都可以做的,也是每一個希望台澎成為國際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的台澎人應該採取行動參與其中的事。
願你們與我同行,成為法理建國派,成為推廣者、實踐者、啦啦隊,走在建國路上:)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切 結 書 的法律效力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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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重點整理EP30】 台澎小堅果
時間:8/28(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2.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我的想法:
這次會來聊軍事佔領也是因為社群上有多次討論過,在某次直播有說明清楚同盟國與中華民國政權的關係、《一般命令第一號》的重要性,大家可以先行回顧這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再來是要特別說明國際法上對軍事佔領的規範,有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則是違反佔領法。
由這來延伸討論八二三炮戰的真相,前幾天臉書河道上不同政黨的人都有發文講八二三,其實我在看台澎人敘述自己打八二三保衛「台灣」時我也不忍潑冷水,但又不得不說明清楚,身為法理建國論述推廣者的我也有發一篇文,我自己的外公是原日籍台澎人他有被徵召,但中國內戰只能在中國領土上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也不是中國內戰的地方,而台澎人在國際法上屬於無國籍人士,屬於被佔領地的人民,根本不可以被徵召去打中國內戰,但因為大多數台澎人不清楚這些原委,所以情感認知上就出現了誤會,感慨錯了這都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洗腦的結果,今天我們就好好的來聊國際法上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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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要談兩個部分:一個是軍事、一個是佔領。
軍事這個部分,佔領行為背後是有軍事力量存在,透過行使軍事力量取得所謂的一種強制力、執行力,以這個為靠山進行佔領的行為。
軍事佔領行為後面這個佔領的部分,它與其它使用管理行為有很大的差異,佔領行為的佔領者本身是佔領的執行單位,它本身絕對不是被佔領的東西的擁有者,如果這東西是你的,你就不會去佔領這個東西。所以我們不會說某某國在佔領自己的領土。
《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點a項,就是講中國(不包含滿州) 等等當地的日軍要向蔣介石投降。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 General Order No. 1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General_Order_No._1
那為什麼在中國的日軍是要向蔣介石投降? 蔣介石接受日軍投降的身分,不是以中國國家元首或中國軍事將領身分,而是以盟軍代表的身分去,就是代表同盟國全體成員,所以它在中國領土上代表盟軍全體成員接受日軍投降,接下來實施軍事佔領。因為佔領者是盟軍全體成員而不是中國這個國家,中國這個國家本身的領土歸屬屬於中國而不是盟軍全體成員,所以這時蔣介石在代表盟軍來接受日軍投降後進行的動作,仍舊是屬於軍事佔領。因為蔣介石是代表盟軍來做這件事情。
那軍事佔領目的何在?軍事佔領這個發生狀況有非常多,有可能是戰爭進行過程中,某一方贏得一場戰役,有效的控制某個重要據點,它就用軍事武力把這地方控制住,這就是軍事佔領,這是戰爭進行中甚至是彼此還在互打。這時的軍事佔領主要是掌控戰略要地,控制者可以在軍事上得到優勢。
還有個狀況是,像台澎的狀況:交戰雙方其中一方投降,雙方簽署停戰協定(就是1945.9.2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讓雙方停火後實施的軍事佔領。這種軍事佔領,是戰勝一方對戰敗一方的領土,或戰敗一方在戰爭過程中侵占的地方進行接管,這也是屬於軍事佔領,這是「投降後的佔領」。這是確保在投降後到簽署和平條約,正式結束法律上的戰爭關係之前,停戰狀態不會發生負面的改變。
當投降之後,戰勝方對戰敗方的領土或者控制的地方,進行軍事佔領是為了確保這個投降後的過程可以順利,不會有人滋事、不會再出亂子,以免戰爭無法結束。
所以投降後的軍事佔領的要求,跟戰爭過程中的軍事佔領有很大的差異。
投降後軍事佔領可以確保不會出亂子,但不代表完全不會發生亂子,所以在這過程中,我們不可能會讓「法律上的永久、確定效力」在軍事佔領時發生,例如:「領土主權移轉」就不可能會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完成。因為若是還在駁火狀態,要是一方透過佔領取得領土主權,然後另一方又開戰奪下被佔領的領土,難道領土主權又要再次移轉嗎?這樣會沒辦法確認領土主權歸屬且很難結束戰爭。
儘管在投降後實施軍事佔領,還是有可能再次發生戰爭,所以這時也不可能因為簽署降書就認為軍事佔領移轉領土主權,因為戰爭還未真正法律上結束,所以這個投降後軍事佔領動作本身具有很清楚「暫時」屬性,是暫時性的控制措施。對這個動作上就不可能賦予永久性的法律效果,因為隨時會改變。
所以,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有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佔領行為的本身絕對不會產生移轉領土主權的效果」。
由於主權平等原則還有領土完整性原則,領土主權的歸屬在國際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領土完整性原則」是指國家之間要彼此尊重對方的領土完整。這個原則也會與「不干涉(內政)原則」產生連結。
領土的界線就是一個國家的主權行使範圍的地理界線,領海是領土的延伸、海上的領土。
領土主權會在國際法上產生非常大的意義,領土主權一但移轉後,這塊土地就會具有非常多的意義,其它國家要尊重這個國家使用管理這塊地的權利,其它國家不可以去干涉。除非這國家做了會侵犯到周圍國家的行為,不然其它國家是不可能多加干預,這就是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的意義。
所以說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產生的效力是非常強大的,因此不可能單純透過軍隊進行事實上的佔領行為來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如果佔領可以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那這樣就回到原始比拳頭大的狀態了。誰有拳頭就可以亂佔領就可以拿走領土的話,不就是直接與領土完整性衝突了嗎?
所以一旦跟領土完整性連結起來的話,佔領者就不可能因為佔領而取的領土主權。中華民國政權1945.10.25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雖然它騙說台灣光復,但事實上並不可能發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不可能產生讓台澎領土主權回歸中國的法律效力。法律上不可能發生這種效果。
佔領行為不會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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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進一步來談,國際社會對佔領行為還有設下什麼要求呢?
國際法上對佔領行為主要規範,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對佔領者於佔領地可以做的事情與不可以做的事情有訂出規範跟要求。
寫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中的條文是被明文法化的國際慣例!就是說今天就算你沒簽署這些公約,但你也要遵守,因為這已經變成整個國際社會遵守的規範。
國際法的特殊地方就是,一般的契約只會對簽約者具有約束力,但如果是國際法上的條約,如果條約內容是國際慣例成文法化的結果,一個國家即使沒簽署,也一樣會受到相關國際慣例的拘束,這就是國際法特殊的地方。
國際規範上威力最大,不一定是成文法後的條文,可能是沒有還沒經過成文法化的過程,但卻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這樣的國際慣例在國際法上其實是佔很大的比例。
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裡面的原則、關鍵:軍事佔領不移轉領土主權,這個意義就是這個佔領地不會因此變成你的,所以你不可以把這地方當成自己的領土來使用,這就是關鍵。
這就會衍伸很多東西佔領者要意識到:佔領地不是佔領者的,戰爭結束就可能要物歸原主,所以你不可以對佔領地做太多改變,包含佔領地上人民國籍、相關法令規定所遵循的規則。基本上佔領者要尊重原本規範,除非原本規範執行會影響佔領狀態,或者是原本國家的法令侵犯國際法上的規範時就可以修改、取消,例如德國納粹原本的法令有侵犯猶太人跟身心障礙者人權。
佔領地原本的法令如果沒有違反國際社會的規則的話,那是可以繼續執行下去。二戰時德國跟日本在被軍事佔領時都有被改變當地的法令,例如:日本這邊就是軍國主義病態化,人民喪失言論自由,所以戰時體制下對言論自由跟人身自由的管制,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就被去除掉,甚至日本的憲法也在盟總安排下有被調整,日本憲法的修改正是由大日本帝國議會依據《大日本帝國憲法》中所定的修憲程序修改。光從《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的條文仍舊被遵循,就可以知道,即使修改的憲法的草案是盟總所提供,也並未改變日本憲法是在日本政府行使主權後改變的法律事實。(盟軍對日佔領的作法,是由盟總負責規劃,交由大日本帝國政府(修憲後為日本國政府)依其國家政府身分執行。日本政府仍舊是在行使主權,日本的主權沒有因為在佔領期間被盟軍代理或者取代。)
佔領者雖然要尊重佔領地的法令,但若佔領地的法令有需要調整,或者正是引發戰爭的原因,就可能被調整。
佔領者可以在佔領地徵稅,但要依照原本佔領地的稅法去徵收,且基本上只能用於維持佔領地的穩定,而不可以拿去佔領軍所屬國家使用,或用於填補佔領軍所屬國家的財務漏洞。
但很明顯的,ROC政權在台澎徵收的財產很多都運到中國本土去應付中國發生的第二次內戰,當時1945.8月PRC政權還沒建政,所以那時候屬於中國共產黨以及中國國民黨之間的「黨爭」(國共內戰),PRC政權1949.10.1建政後就是「政府代表權之爭」(一中兩政權)。在當時蔣介石是中國國民黨的,那他就把代表盟軍軍事佔領代管的台澎上的物資、工業生產設備拆一拆運去中國使用,這是不可以的,這件事情台澎建國後要好好算帳。
另外佔領地不是你的,所以佔領地的財產,你也不可以登記成國有地的財產,所以現在在ROC政權的國有財產局,裡面登記的台澎財產其實都是不屬於它的非法財產。尤其是土地的部分,ROC政權把台澎除了私有地以外的其它土地都登記成國有地 這其實是非法的。
佔領軍在佔領地如果需要使用物資時,是要付費的喔!不可以搶錢搶糧搶女人。例如:需要交通工具,可以徵用民間的車子,要嘛付錢買下車子取得所有權,要嘛付(使用費)租金,此時所有權還是對方的,使用後最後要物歸原主,絕對不是你要就直接拿走。
依ROC政權在台澎的執行任務身分來說,它做了太多它不可以做的事情,而這一切都奠基在「台灣光復謊言」之上,因為大家都相信台澎領土屬於ROC政權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那台灣人就不會質疑為何財產會變成國有財產。
所以轉型正義中的黨產會,把從KMT手上拿回來的不當黨產放進ROC政權國庫中,收歸國有是在幹嘛呢?這些很多當初都是台澎人的資產,先被ROC政權登記成國有財產,然後KMT透過國庫通黨庫變成自己的又轉賣別人從中獲利,如果追回來不是就應該還給最初被搶的人民手上嗎?
如果是不動產 應該都會有所有權移轉紀錄。就算找不到原始擁有人,也根本不可以登記成國有財產,而應該另外成立法人單位,來管理台澎地區公共財產。移轉所有權單位,未來台澎建國後,就可以把這個台澎公共財產移轉成建國後的台澎國家。
ROC政權就是中國政權,登記在他名下的財產就是中國財產。
所以ROC政權這樣做,如果假設、萬一哪天PRC政權接收ROC政權一切 把ROC政權給消滅掉,那就會被PRC政權拿走,因為這就是中國政府的財產,因為這兩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的主權國家法人格是同一個啊!
上面情況說明,東西所有權的財產與領土主權跟兩回事喔!大家要分清楚。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這國家擁有了領土主權可以在上行使國家主權,就可以制定相關法令,去建立所有權、不動產制度,此時就會有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上制度存在(ROC政權治理台澎時基本上是延續了日治時期所建立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某次直播有聊到外國的大使館買下房屋所有權的涵義,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還有,佔領者因為沒有佔領地的領土主權,所以不可以把佔領者本國人民移居到佔領地來,這樣會有佔地為王的疑慮。雖然可以允許其它國人民暫時停留,但也不可以久留,例如:二戰結束時盟軍戰俘要回到本國之前,都會在不同佔領地移動。
那如果ROC政權擬訂難民法,這當然屬於國內法層級,不可能去影響到台澎法理地位、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狀態。難民法能產生的法律效果要看它寫了什麼,例如提供政治庇護、人道援助,有的會提供國籍(但若ROC政權提供國籍,那就是中國國籍),但難民也不會因此取得在台澎永久居留的權利。
ROC政權制定難民法到底要幹嘛呢?就好比:香港,香港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是ROC政權代表的「中國」這個國家的大陸地區。對ROC政權來說,香港人就是它想代表的中國的國民,也不是其他國家的難民,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裡香港特區的人民,是不必用難民法、直接用港澳特區相關法令就可以處理的。
在國際上只有15個國家承認ROC政權是它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的政府,這時ROC政權到底可以提供什麼保障?都自身難保了。另外一點接納難民進來的話是否就不會有問題?ROC政權目前是算親美的,如果讓阿富汗難民來的話,那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是如果想對美國報仇的人以難民身分進到台灣,然後跑到AIT去搞什麼恐怖攻擊,你要怎麼承受風險?人權考量是一點,但現實上不需要這樣做,阿富汗難民去到歐洲會更近,不需要跑到台灣來,而且台澎目前並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能提供的保護有限,還不如低調一點當中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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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金門是中國領土是中國內戰的範圍,為什麼台澎人會去參與?
台澎人是以「台灣充員兵」的身分,被抓去打八二三炮戰,這本身違反國際法、佔領法。因為身為佔領者的ROC政權不可以把佔領地人民當成自己國民,讓台澎人變成中國軍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八二三炮戰就是台澎人為了不屬於自己的國家、為了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佔領者去拋頭顱灑熱血打跟自己無關的仗。
佔領者不可以要求佔領地的人民對佔領者效忠。因為一旦發生佔領地人民被迫效忠佔領者的情形,佔領者若將佔領地人民當成肉盾去對抗佔領地人民母國,那將是很不道德且不人道的。這是嚴重違反國際規範的行為,在台澎建國後一定要處理的!現實上,台澎人被強制徵召去參與823炮戰也導致台澎人在認知及國家認同上發生很大的問題。為了不是你國家而打仗受傷,拿到了張榮民證得到些許被施捨的蠅頭小利,然後就對這個佔領者感恩戴德,這根本就是錯的。
佔領者除了不可以強制徵召佔領地人民加入自己軍隊外,其實連打廣告募兵也不可以。不管是透過主動、被動的方式都不可以把台澎人變成ROC政權的軍人。唯一的例外是,如果ROC政權在台澎成立「自衛隊、警衛隊」,那就可以,因為這類單位的成立目的是為了維持佔領地的安全穩定。總之,不可以讓佔領地人民為佔領者去死。所以八二三炮戰講白的就是ROC政權非法徵用佔領地台澎人打中國內戰,從一開始就是違反國際法。
網友留言有說到:「蔣介石本來要放棄金馬,在軍事大會上決定好了,但麥克阿瑟將軍派第七艦隊司令來台灣跟蔣介石說金門守住日後才有機會反攻,所以蔣介石才要守住金馬,這過程有些事情很矛盾。這段歷史在美國國務院跟老蔣日記都有看到雙方都有目的,這歷史鮮少人知道。」
→那是麥克阿瑟的看法,不能說是美國的看法。麥克阿瑟可能純粹只是從戰略的角度提出建議,不能將麥克阿瑟的意見直接認定為是美國政府的意見。麥克阿瑟是從ROC政權內戰反攻的立場主張金馬不能放。立場是不同的。
美國「政府」的官方立場是放棄中國領土金馬不要管,你就到台澎這依照自決權來成立另個國家變成一中一台,但蔣介石自己不要啊,還堅持自己是正統中國,更抗拒兩個中國,美國立場就是切乾淨不要牽扯到台澎上,那好在蔣介石拒絕,拒絕得好~不然這樣蔣介石就變成意外的國父!而且很有可能台澎更難切割中國政權引來的問題。
事實上,蔣介石是以「投降」來逼迫美國幫忙金門的。八二三炮戰的時候,蔣介石說:如果金馬被攻下,台灣這邊的軍隊的士氣會大減(這就是在暗示「我會投降喔」),所以逼迫美國非幫忙不可。
蔣介石說這種威脅話不是第一次了,第一次是開羅宣言之前就說過了啦!二戰那時中華民國政權要打不打、要投降不投降的,後來才會有這戰時意向聲明,好安撫蔣介石參戰。
最後結尾,了解台澎法理地位的人,不要在此時申訴不要去當兵。因位ROC政權還沒有老實承認盟佔代管身分,在當下局面去面對ROC政權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解決問題的方法,最終還是要回到推廣台澎法理地位,讓更多人知道以後,形成公民力量體現在ROC政權選舉上,來掌控ROC政權,使它承認盟佔代管身分。
在還沒建國之前,我們還是要保護台澎,所以當兵若是在台澎上就可以在心態上當作是「自衛隊」,若是被派去金馬就要好好調適心情。我們是要讓大家去理解ROC政權這個台澎代管機構可以成立自衛隊來保護台澎。雖然現在它沒有成立這個,防護台澎的單位在名義仍舊是ROC政權軍隊,但它畢竟還是在保護台澎。所以千萬別誤以為我們現在討論法律上的事情是要慫恿大家兵變。
ROC政權因為有盟軍授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是管理者角色,可以制定法令,我們身為被管理者,遵守管理者制定的法令是合理,若管理者制定的法令不合理,我們去抗爭是ok的!
盟軍授權不是空白支票,超出佔領者佔領權限的部分就變成非法行為。就像經過公司董事會指定的總經理監守自盜。董事會指定他當總經理沒問題,這個人也能當總經理,但監守自盜則是犯法行為。又或者考到駕照可以合法上路啊,但不表示可以開車撞人。
所以要認清楚ROC政權是盟軍讓它可以來到台澎的,所以不管你再怎樣討厭它,也不可以否認它有合法代管權限。但承認他有合法代管權限,並不影響你對它的不當管理行為表示反對、以合理、適當的方式進行抗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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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42:中華民國可以透過中日和約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26285760737672/?d=n
Q&A52: 中日和約寫馬關條約失效主權回歸給原本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66503688264853/?d=n
Q&A30台灣派代表去南京制憲所以台灣是中國的啊: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3436047355977/?d=n
Q183:皮筋兒 Journey 不管你怎麼吹,台灣主權早定論囉!開羅宣言就嗯!有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就好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2657223982832/?d=n
Q&A25台灣的地理範圍有哪些?哪個是領土主權未定?: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9690472063868/?d=n
🍡1949年來台的中國人後代,為什麼要支持法理建國的論述?https://wp.me/pd1HGm-gC
切 結 書 的法律效力 在 Mira's Garde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何謂緊急法?
(1)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a) 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 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 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 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 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 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 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h) 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i) 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j) 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k) 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l) 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 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 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3) 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 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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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禁止蒙面規例?
政府將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規例》),以禁止《公安條例》(第245章)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月四日)下午主持記者會時宣布有關立法措施。
《規例》今日在憲報刊登,並將於明日(十月五日)生效。
《規例》會讓有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而違反禁令的人提出免責辯護。這些合理辯解包括但不只限於: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該人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在進行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有關的活動時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
此外,如警務人員在任何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並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該人身分,該名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並要求該人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分。沒有遵從有關要求的人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禁令是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因應危害公共安全所訂立的《規例》。
政府發言人表示,自六月九日,香港有超過400宗由《逃犯條例》(第503章)修訂建議引發的公眾活動,當中有相當多的公眾活動以暴力事件告終。發言人補充指激進及蒙面的示威者嚴重破壞公眾安寧,對社會造成廣泛和即時危險。
發言人說:「在九月二十九日及十月一日,蒙面示威者使用的暴力極端激進,大肆對人和財產投擲汽油彈、嚴重襲擊警務人員、警車及警署,並大規模蓄意破壞港鐵車站和政府合署等。香港的整體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香港有迫切需要恢復社會的正常運作。」
「禁止蒙面的行為,有迫切立法需要,以協助警方的刑事調查及搜證,以及阻嚇暴力和違法行為。鑑於蒙面示威者在近期公眾活動中的違法和暴力行為日益升級,有必要及相稱地訂立《規例》以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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