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不二罰】刑事告發與行政裁處,是否相衝突? 果真,那之前新北市府的裁處與公告是打假球.........?
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或得沒入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此係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之明文。
=========================
除已將4名涉及不當對待的托育人員依兒少權法裁處並公告外,考量此一不當行為發生多次,基於保護兒童最佳利益,決定主動提起刑事告發。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6070172.aspx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2月23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sLbiferLczU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刑事優先原則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重大突破!兒虐壞老師將重新被公告』
法律不應成為兒虐保護傘 婦幼律師提函釋補破網!
在衛福部撤銷了當初嗆聲「那你想怎樣」的夏主任的原判決處分後,身為婦幼律師及新北市議員的維倩也十分苦惱,不希望未來有任何兒虐案發生的情況之下,各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都以「一事不二罰」的關係而無法對施暴者懲處。
今天維倩也透過家長們及社會局的力量,提出法務處的函釋,要呼籲全台灣的社會局、教育局及各主管機關們,兒少法49條是不會因為刑事優先原則而牴觸的,因為這份函釋就是告訴各位,為了維護公共秩序的目的,行政機關可以同時裁處的!!!
今天也請社會局立刻補上破網,讓原本打人的夏主任或是發生過一樣事情的惡質托育人員,都得到對應的處罰並且遠離我們的孩子!!
#婦幼律師張維倩
#新北市議員為您發聲
---
『兒童保護?法律淪為施虐保護傘!』
https://www.facebook.com/attorneyivy/posts/623218751538131
刑事優先原則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兒童保護?法律淪為施虐保護傘!』
還記得年初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嗎?那位持木杓狂抽幼兒腳底板、把孩子強塞進櫃子,在事件爆發後嗆聲「那你想怎樣」的夏主任嗎?當時身為主管機關的新北市社會局當機立斷,開罰行為人夏主任及兩位老師各14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又重又迅速的裁罰讓心痛的被害家長們至少還願意相信正義和公理的存在。
但就這樣結束了嗎?當然沒有,因為衛福部最近撤銷了社會局對夏主任、江姓老師兩位的14 萬元罰鍰及裁罰公告。兩位行為人皆以持木杓拍打幼兒腳底板僅會造成兒童感到疼痛,不至於成傷,無《兒少法》第49條第2款身心虐待的情事;又新北地檢署已對本案偵查,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由司法機關享有優先管轄權等兩點為由,主張社會局的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訴願機關衛福部亦認定,本案有「刑事優先原則」的適用,即原處分有違一事不二罰,故將原處分撤銷,意味不能罰14 萬元罰鍰,裁罰公告也必須撤下。
問題來了,打人的人到底會不會被罰錢?如果最後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無刑責確定的話,就會回到行政法處罰,社會局可以按原處分裁罰14萬元;倘若有起訴且有刑責的話,這14萬元社會局可是不能罰的。話說回來,他們犯的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第286條妨害兒童身心健全或發展罪,本案雖有狂打小朋友的影片,但多數家長都是事後得知,手上並沒有孩子的驗傷單或診斷證明,導致犯罪結果難以舉證,最終本案可能雷聲大雨點小,再加上夏主任和江姓老師應該沒有前科,法官也許輕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若以1000元折一日計算,至多繳18萬元。
惡劣行徑總該公告吧?家長有沒有辦法查到?《兒少法》於今年4月24日修法增訂第49條第2項,可將受裁罰者建立資料提供相關機構查詢,俗稱「註記」。但本案發生於今年1月,即修法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實體從舊原則」,就算刑事無法處罰,管轄權移轉給社會局,社會局仍不能為姓名公告,亦即不管現在或未來,皆無任何法源授權社會局可對他們為公告或註記!在缺乏公告及註記之下,不僅家長沒有任何機會在政府公開資料中查閱到夏主任和江姓老師對孩子的虐待紀錄,甚至其他托嬰中心或幼教業者在使用查詢系統時,也看不到任何註記。
現在回想起當時社會局明確又快速開罰,不禁感慨萬分,原本充滿正義的處罰竟淪為一場空。更令人擔憂的,是日後其他違反《兒少法》的行為人仿照本案,對主管機關的裁罰提起訴願,藉由「一事不二罰」的保護傘來去規避處罰,無疑是對被害幼童及家長們的二次傷害。
孩子的身體權不該被侵害,加害人也該得到制裁,法律是家長最後的防線,希望藉由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的荒謬情形喚起立法者對於現行《行政罰法》第26條不合時宜,以及《兒少法》尚存許多漏洞急需填補的重視,進而修法彌補不足。改善台灣幼教環境、保護兒童安全單憑少數人的力量是極為困難的,我願盡一份心力與家長們在兒少權益共同努力,成為孩子快樂成長的堅實後盾。
#請分享標記關心兒虐的家長
#新北市議員婦幼律師張維倩
刑事優先原則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2月23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sLbiferLczU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打台Youtube Channel: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mc27Xd9EBFnc2QsayzA12g
---------------------
明報社評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講述「愛國者治港」原則,提出要完善相關制度,特別是有關香港選舉方面的制度,不容少數「反中亂港」分子進入特區政權機關。香港經歷了反修例風暴,中央要將「愛國者治港」制度化,夏寶龍談的是大方向大原則,港人只知中央將主導這場「大手術」,整個政治遊戲規則將會重寫。香港是一個多元開放社會,當年鄧小平提出,「港人治港」以愛國者為主體,為包容不同政治成分和觀點留下了空間,現在中央的說法,不再有「主體」這一表述,夏寶龍強調「愛國者治港」絕不是要搞「清一色」,未來這個「混一色」制度,如何保障香港社會多元開放,不會出現「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的情况,需要小心處理。
蘋果頭條
今日是陳彥霖逝世第17個月,警方在尚德邨停車場對出十字路口嚴陣以待。晚上7時許,示威常客64歲王婆婆王鳳瑤,帶同黃色小雨傘、一束白花以及寫有「真相:節錄≠全部」的標語,自行來到尚十叫喊口號,其後被警員截查。其後,警方指王婆婆行為引致群眾鼓噪,將她以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帶至將軍澳警署扣留調查,案件正由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跟進。
東方正論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紛紛擾攘,疫苗爭議,無論外界怎樣質疑,最終都是塵埃落定,拍板採用科興疫苗,首批上周運抵本港,特首林鄭月娥與多名問責官員昨日在銅鑼灣中央圖書館接種疫苗,被指做騷,能否鼓動市民去打針,實屬疑問,反而更加勾起記憶,就是這一堆廢官抗疫不力,令香港人雞毛鴨血,連打疫苗也不能「安心」!
星島社論
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昨天出席一個研討會時發表講話,表示堅持「愛國者治港」,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的最低標準。他為「愛國者」定出三個標準,明言「港獨」、「攬炒派」不在愛國者之列,又指出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需要多措並舉,其中最最急逼的是要完善相關制度,「特別是要抓緊完善有關選舉制度,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者手中」,而選舉制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有關選舉制度必須在中央的主導下進行。他強調,重要崗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讓反中亂港分子佔據。
經濟社評
新冠疫情曠日持久,挫損經濟筋骨,推高本地失業率急升,創近17年新高。明天出爐的財政預算案,料將向失業大軍發放長年期貸款,以解燃眉之急。參考日本的經驗,相類計劃的申請人數極多,庫房開支龐大,當局必須審慎籌謀,避免重蹈去年覆轍,補助疫市大賺的超市,藉制定完善機制,優先精準支援最重傷行業,諸如航空旅遊的從業員,以求減少濫用,助他們撑到疫苗計劃奏效,社會慢慢復常,重新職場再出發。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sLbiferLczU/hqdefault.jpg)
刑事優先原則 在 alex lam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在台殺人返港的陳同佳,傳出於香港出獄後將來台投案一事,法務部長蔡清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宣示香港優先審理、不接受私了與須以司法互助來處理本案的三原則。而內政部長徐國勇在答詢立委質詢時也強調,既然是港人殺港人,且人犯目前也在港服刑,再加以香港無死刑、台灣有死刑等因素,香港就應有最優先與最便利的管轄權。但真的是這樣嗎?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一個主要原因即是證據調查的便利性。
以陳同佳案為例,因殺人的行為與結果地都在台灣,香港並無屬地管轄權。法務部卻主張,陳同佳應在港已有殺人的預備或預謀,則香港亦應有屬地管轄權。只是什麼叫預備,缺乏明確性,且預備或預謀,往往少有外顯行為,故香港就算勉強對此部分起訴,根本不可能判決有罪,更遑論可因此擴及於殺人既遂罪來審判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jO4Ae9QTStE/hqdefaul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