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府一直宣稱:「根據香港及台灣法律,確實雙邊都有司法管轄權」、「陳同佳是被通緝的嫌犯,不符合自首要件,於法、於情、於理,都不可能讓一個涉及殺人罪嫌犯在香港出獄後,以一個『自由人』的方式,用『自由行』的方式來台。」
刑法管轄的「屬地主義」是根本,理由很簡單,國家法律是要處理在本國領域中所發生的犯罪行為,無論行為人是何國籍,否則視國籍的不同而有差異對待,不啻為擴大「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才是主權的硬傷。
因此,香港的嚴格屬地主義並非難懂,法務部、內政部這幾天一直談刑法中也有屬人主義,但這是立法論的問題,姑不論管轄的事後立法是否妥當,香港現行法就是沒有屬人主義及保護主義,再談這些都嫌晚了。
法務部又一直說「殺人罪是萬國公罪」,即我國刑法第5條各款所列罪名,很不幸,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目前也不在其中。這不意外,國家管再大也不可能管全天下的犯罪。目前國際公認的「萬國公罪」是種族滅絕罪、戰爭罪、種族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人口販賣、酷刑、恐怖主義、核走私、海盜、劫機,但並不包括殺人罪,法務部至少用了兩次,請不要再教壞小孩。
繼續這樣的論述,如果不是出於對普通法系(英美法系)的無知,那只能用「裝無知」來形容。
香港律政司在10月22日發表了聲明:
「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就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必須再次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第一段已經講的很明白,香港沒有掌握到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殺人)起訴,如果有人去看香港法院的判決書,應該也看到法官對這件謀殺案從起意到完成,認為全部過程均發生在境外的理由。
香港方面在考量「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沒有貿然起訴殺人,言外之意,就是為台灣的審判保留一點空間。
香港律政司又指出:「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這很清楚地表示,香港政府在陳同佳刑滿出獄後,不能無緣無故地任意繼續拘束他的人身自由,站在基本人權是普世價值的角度,陳同佳在香港已經服刑完畢,依香港法律,他就是一個自由人。就算在台灣的角度,他是一個受到通緝的殺人嫌疑犯,但在還沒有進入我國領土被逮捕前,他確實是個「自由人」。
如果我方最重要的目標,就是實現司法主權,讓實體正義及程序正義獲得伸張,就應該本於誠懇合作的精神,促使陳嫌不違背香港法律規定地離開香港、前來台灣投案。此時我們的政府反而忙著妖魔化港方,曲解香港既有的法律,這種任性的態度很難獲得國際的認同,也很自然地讓人不禁懷疑,最想政治操弄司法、不想捍衛司法主權的,反而是我們的行政部門。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當年打著掃毒旗號當選的菲律賓總統杜特蒂,在卸任前夕,因掃毒戰爭導致大量民眾死亡,有濫用暴力、迫害人權之嫌,面臨國際刑事法院ICC的調查。但杜特蒂表示,ICC對菲國沒有司法管轄權,絕對不會配合。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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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2.律師檢調主張
3.社會觀感主張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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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陳同佳投案 徐國勇:香港為什麼不審?👉 https://reurl.cc/M7y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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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看報治國丶民調治國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最初的導火線,就是我方為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而敦促港府研修《逃犯條例》,將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圍。2019/10/18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此案雖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但犯罪地點及證據在台灣,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士林地檢署去年已向陳同佳發布通緝。但內政部管轄的移民署卻將陳同佳及勸喻他投案的牧師註記為「境管」,遭台灣人民質疑政府前後立場不一,「政治凌駕司法」、「民調治國」。此舉引發的台港司法管轄權攻防,就像「炸彈接龍」一樣,丟來丟去。
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
#政府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蔡英文總統、閣揆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都是學法出身,但他們處理此案卻完全從「政治精算」及「選舉考量」出發,把法律理念棄如敝屣。內政部長徐國勇附和蘇揆「香港人殺香港人」的說法,以陳同佳現在「人在香港」為由,說依「屬人主義」,他應該在香港接受審判。台港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他也質疑,香港沒有死刑,卻願意跑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違反人性」。
這一說,不僅擅自推翻了我國司法「屬地主義」的精神,也葬送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但台灣人民並不盲目也不健忘,徐國勇2016年評論我國爭取詐欺犯從肯亞遣返時,疾呼「司法管轄權就是司法主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放棄管轄權的啦」。而今,只過了三年,徐國勇就把自己說過的話全部推翻,「遇中就轉彎」。
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與內政部長徐國勇見面談陳同佳案,管浩鳴是知名的「政治牧師」,長期擔任北京與港府的打手。內政部長徐國勇卻稱管浩鳴是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的身分會面,不知其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身分。國安局官員可以利用總統出訪走私9200條菸,卻對「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入境和首長會面無法控管,連首長也不清楚會面者的來歷,是否有缺失之處?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款第四項「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陳同佳是我方「通緝在案」的殺人兇嫌,現在他願意來台受審,蔡政府卻推三阻四,拒絕他來台。這對一個主張「司法正義」和「尊重人權」的政府而言,豈不太諷刺?更別忘了,2010年在台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利用假護照潛逃回英;其間我方一再要求引渡,直到本月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免於引渡來台服刑確定,這是我司法管轄權的失落。對林克穎案,外交部聲言要研議上訴;對於陳同佳案,陸委會卻把送上門的遣送案拒於門外。請問,蔡政府究竟有幾套人權及司法標準?從先前遣送未遂引發「反送中」,現在嫌犯願受審陸委會卻「反送台」,如此弔詭的變化,完全暴露了蔡政府的精算心機。
#刑事司法管轄權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中華民國屬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刑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士林地檢署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是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
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殺人案並無管轄權,僅以「洗錢罪」將他輕判。被害人潘曉穎之父為此數度來台,請求我檢方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士林地檢署因而於去年三、四、七月三度向港府提出遣送要求,但港方均無積極回應。
目前此案訴追所缺的一環,即是被告不在台灣。所以,不管陳同佳是基於何種理由來到台灣,為了填補犯罪防制的漏網,再加以屬地管轄的優先性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自應以通緝犯加以逮捕。
#通緝犯押解程序
當通緝犯於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面對移民官時,移民官發現其在台有犯罪事實因案遭通緝,移民署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文第3項規定,「通緝中之對象,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因此移民署將通知航警或及專案小組將他逮捕,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受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陸委會10/22表示已致函港府,稱會派員赴港押解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到台灣。台北桃園國際機場相關人員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陳同佳入境後,將送到地方檢察署;陳抵達機場後,會待同班機所有乘客下機後,再由主責的司法、警政單位等押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協助戒護及負責相關入境事務。受訪機場人員稱,陳同佳入關流程比照以往押解詐騙集團返台方式辦理,護照查驗時,會由移民署開設專枱,不會與一般民眾一同查驗;通過海關時,會走紅線申報枱通關,隨後在押解人員陪同下出管制區,直接乘車離去。
雖然通緝犯的押解在法律上已非常明瞭,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卻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
以下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 #依法行政立場
為了引渡陳同佳,士林地檢署2018年曾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12月對陳同佳發布通緝,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來台,但港府沒有回應。如今香港讓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讓雙方有台階下,能讓犯嫌歸案,以台灣的法令審判,才是展現主權。
2⃣#律師檢調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主張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如此一來等於香港及中國大陸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同時也落實台灣對通緝犯的依法偵辦,讓國際看見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3⃣#社會觀感主張
在台殺人,可不是小事,整個社會都在看政府是怎麼追求國家主權與社會正義,本案勢將成為經典案例,同時也檢視各黨各派有沒有靈魂與施政能力,切莫讓政治凌駕司法。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全民了解香港法治情形,對提升台灣人民國際視野與競爭力有極大好處,但偏偏兩黨都帶人民以台灣本位看世界。香港人對送中案的抗爭,反映了香港人不信任大陸法治,但同時也造成香港今天無法可以送台。香港人的民主處境是艱難的,但香港人仍是追求法治的,這也是香港的競爭力根基,台灣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領先,也應追求法治的道路上領先。
【#從陳同佳案看出台灣政治的荒謬】
陸委會今年五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不留在香港過自由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合人性。」
內政部長徐國勇說: 「 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國安局長邱國正坦承: 「 過去法務部、陸委會曾要求移送陳同佳,但未獲港府回應,港府現在卻突要移送,時機不妥,政府不得不在政治方面考量。」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說:「若港府可以逼陳同佳來台投案,未來就可以逼港人到大陸自首或投案,還不用送中條例,這是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認為:「 政府應完整行使司法主權,此案若不處理好,大家會認為台灣的司法不是司法,政治干預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大家會認為只要傷害的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用在乎,要求國安局要慎重考量。」
現況來看內政部、陸委會和法務部3方立場都不同調,若未來無司法互助國家的人民來台犯罪逃亡都管不了,台灣豈不是成為犯罪天堂?
參考資料:
《放・獨家》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見內政部長談陳同佳案?
《逃犯條例》修正當初就是為了他!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10月中旬可望出獄
陳同佳赴台自首?蔡英文: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吳景欽》殺人罪證都在台灣,香港難審
20191022【陳同佳案】桃園機場準備陳同佳押抵措施
20190614法務部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反送台」,假裝不曾要求遣送
【修例風波】陳同佳殺人案時序一帖睇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通緝令自相矛盾?港府稱台灣應取消對陳同佳入境管制 內政部回應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刑事司法管轄權 在 梅凱婷Kati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港女箱屍案,我7pupu,當天收到長官通知,做得超開心,如今卻變成「政治」話題⋯
所以
撇開政治
準備打硬仗
因為
政治不如人,法律實力就不要輸人!
/
10/23 21:00
香港法政牧師管浩鳴晚間發聲明,陳同佳今明兩天不會來台投案,他要求台灣必須保證公平審訊,不是讓陳同佳案淪為政治籌碼。
看似莫名
但實質卻是我們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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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對,最單純的第一天,凱婷採訪周武榮周大律師,就好奇問了「為什麼法務部盼續押?是基於蒐證嗎?不是蒐過了?」周大律師一句話,點破很多事,那天,我沒有用這段訪問,因為我知道有背後原因。
✌🏻如今我們一起回歸法律✌🏻
19日法務部聲明如影片外,也駁斥香港法庭對於港女命案並無管轄權說法。
陸委會、內政部、到前部長徐國勇(他本人很好很好我很愛他真的!)陸續依照此版本講下去。
喔賣尬
未提其他法律論證下這樣講,可好?
大家有沒有想過
那
香港的現行法呢?
其實,先前有不少台人在香港犯下金流、跨國電信詐欺的,都逃往香港後成了斷點。
今天這個人要回來投案,
但台灣當局卻昨是今非。
台灣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就說了很忠懇的話:
政治不如人,法律實力就不要輸人!
📒要依循法律的論證基礎來探討
香港現行法採屬地原則,但有例外!『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
『侵害人身罪條例』
『官方機密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
其中,又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的涉外殺人規定,8B條款,港警要搜到足以判定「有殺人或串謀殺人意圖」的實質性關係,才於與成立。
因此當時已經逃回香港的陳同佳,港警只能依「洗黑錢罪」,入獄29個月。
港大法律講師張達明就說港府「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香港律師湯家驊 23 號就表示,台灣當局拒絕陳同佳投案,是凸顯其缺乏法律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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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想脫鉤政治考量,避免成選票提款機,就只能把兩件事拆開。
一、通緝犯到台投案後,台灣的司法程序也必須在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進行,包括主動訊問、搜證、起訴,判刑。
二、解釋論跟立法論下,呼籲港方在應增修條例,保護港人前提下,修正8B條款。
小妹綜集各方教誨,得出的想法,供參🙇🏻♀️🙇🏻♂️🙇🏻♀️🙇🏻♂️還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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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打著掃毒旗號當選的菲律賓總統杜特蒂,在卸任前夕,因掃毒戰爭導致大量民眾死亡,有濫用暴力、迫害人權之嫌,面臨國際刑事法院ICC的調查。但杜特蒂表示,ICC對菲國沒有司法管轄權,絕對不會配合。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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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殺人返港的陳同佳,傳出於香港出獄後將來台投案一事,法務部長蔡清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宣示香港優先審理、不接受私了與須以司法互助來處理本案的三原則。而內政部長徐國勇在答詢立委質詢時也強調,既然是港人殺港人,且人犯目前也在港服刑,再加以香港無死刑、台灣有死刑等因素,香港就應有最優先與最便利的管轄權。但真的是這樣嗎?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一個主要原因即是證據調查的便利性。
以陳同佳案為例,因殺人的行為與結果地都在台灣,香港並無屬地管轄權。法務部卻主張,陳同佳應在港已有殺人的預備或預謀,則香港亦應有屬地管轄權。只是什麼叫預備,缺乏明確性,且預備或預謀,往往少有外顯行為,故香港就算勉強對此部分起訴,根本不可能判決有罪,更遑論可因此擴及於殺人既遂罪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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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應在第一位,台灣不需太多政治算計!❌❌
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任何刑事案件,我們都有司法管轄權!如此一來在這片土地上的人民才能安居樂業,此事不應被所謂「政治考量」影響!🇹🇼 🇹🇼
台、港政府應重視被害者家屬的權利,積極關心這件殺人案,因為對人權的重視正是我們在世界站穩腳跟的基石,絕不能因此被破壞!請雙方不要再互相指責,反讓受審這事繫於殺人犯的個人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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