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一篇 (挺)
『因此,亂倫罪才會到目前也仍蘊含著「家醜不可外揚」的思維,只有家人才可提告。』
結論:允許同性婚姻與共同收養,才符合對孩子的最佳利益。
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親等」
直系血親只看「誰生了誰」,親子關係是一親等、祖孫是二親等。
旁系血親就是往上找兩個人共同的祖先,然後把兩人各自與該祖先的親等加起來。因此兄弟姊妹是二親等,共同祖父的堂表親則是四親等,叔伯姑舅姨則是三親等。
#二、收養的算不算?
有些人認為算,有些人認為不算。
認為不算的理由通常是因為認為本罪的考量是優生學。不過姑不論優生學就此的相關研究進展如何,這個理由實在很難說明:那為什麼口交跟肛交也要處罰?
如果要以優生學做為理由,恐怕還是要加上「當事人主觀認知有懷孕可能」,也就是至少需是異性性器官間的危險性行為,才符合刑法的最後手段性。
(文獻:
認為收養也算的:黃榮堅,刑法妨害風化罪章增修評論,月旦51,1999.8,82頁;
認為血親才算的: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修訂五版,2005.9,472頁)
#三、告訴乃論!?
近親相姦罪,須告訴乃論,規定於刑法第236條。
而且,提出告訴的必須要是當事人各自的父母、祖父母,或是當事人的配偶們或配偶們的父母、祖父母。(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項)
換言之,只要家裡的人沒意見,那麼亂倫其實是不會有罪的。
(這也更加證明了優生學做為社會法益,應該不是這個規定的主要考量。)
#四、多元成家
承上,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同性婚姻或是多元成家法案,現在也早就可以亂倫了。
而且允許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孩子,其實反而因為有亂倫罪的規定,更能夠保護孩子。
如果不允許同性婚姻或是共同收養,那麼同性情侶間就只會有一個人跟孩子有法律上的血緣關係(術語為「擬制血親」),另一人由於跟孩子根本不是血親關係,從而只要孩子年滿16歲,就可以跟他合意性交--即使養親反對也沒有用。
相反的,如果允許同性婚姻以及共同收養,那麼不但兩個人都不能跟孩子做愛(別忘了因為是配偶關係,同時還有通姦罪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不再是只有一個人對孩子有扶養義務,而且孩子也可以有兩人的繼承權,這樣「有更多選擇」的制度,才是對孩子最好的。
#五、為什麼是告訴乃論?
要討論為什麼亂倫罪是告訴乃論,或許要先從「為什麼妨害風化罪在刑法裡的位置是第十六章『之一』」開始談起。
以前,從強姦罪開始到亂倫罪,都是告訴乃論,而且都是歸在「妨害風化罪」章。之所以當年規定為告訴乃論,雖然美其名是「被害人自己決定」,但實際隱藏的其實是「家醜不可外揚」的思維,於是有許多被性侵的女子被家裡逼著與強暴犯成婚,也因此有了不少悲劇(包含催生了家暴法的鄧如雯殺夫案)。
後來女權意識漸漸抬頭,於是在1999年時修訂了許多跟「姦淫」有關的法規。除了「性交」的定義外,也把強姦罪的相關條文改得較為性別平等(以前男性被強姦只能使用強制猥褻罪喔),改為非告訴乃論(通常誤稱為公訴罪),並且把第十六章改稱為「妨害性自主罪」。
該次修法以前,刑法第236條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由於強姦罪被改為非告訴乃論,但強姦罪相關條文只到229條,因此因此亂倫罪就被「切割」出來,與其後的條文,仍然被歸在「妨害風化罪」章。
因此,亂倫罪才會到目前也仍蘊含著「家醜不可外揚」的思維,只有家人才可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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