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talk-part 1》
法院判決有罪,被告至少有一次上訴的機會。
之前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輕罪部分二審判決就確定;也許部分朋友認為被告判決有罪,就應該入監執行,但如果被告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我們是不是該給被告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架構為三級三審,三級是指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等三級法院,三審則是案件的審理有三個審級:一審、二審跟三審。
基於訴訟資源的有限及排他性,如果每個案件無論大小,從殺人到偷洋芋片,同樣要經過三個審級才能確定,會耗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時間及金錢等司法成本。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較輕微的犯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和特定類型的犯罪案件(例如:竊盜、侵占罪等),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會在二審確定。
BUT!這樣的規範有時候會導致嚴重的問題。犯輕罪和特定罪名的被告,如果在第一審就被判有罪,仍然可以上訴到第二審,讓法院有再次檢驗第一審有罪判決適當與否的機會,對於被告救濟的權利仍有保障;但是,如果被告在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突然改判有罪時,因為上訴制度的限制,無法上訴第三審救濟,讓法院再次判斷有罪判決有沒有瑕疵。
對被告而言,原本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來到二審如果被認定有罪,卻無法上訴尋求獲得改判的救濟機會,對民眾可以說是一種突襲,並沒有未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救濟的權利,也無法讓有錯誤可能的有罪判決,獲得進一步審查的可能。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立法院2017年11月7日修正《刑事訴訟法》,讓被告被判有罪時,至少有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讓上級審可以介入審查有沒有判錯,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52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決議【改革上訴制度,避免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改有罪判決確定】
https://www.president.gov.tw/…/8ca89cf6-00e2-4c35-9fe3-d6e5…
▶監察委員調查報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https://cybsbox.cy.gov.tw/CYBSBoxSSL/edoc/download/2478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改革talk-part 1》
法院判決有罪,被告至少有一次上訴的機會。
之前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輕罪部分二審判決就確定;也許部分朋友認為被告判決有罪,就應該入監執行,但如果被告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我們是不是該給被告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架構為三級三審,三級是指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等三級法院,三審則是案件的審理有三個審級:一審、二審跟三審。
基於訴訟資源的有限及排他性,如果每個案件無論大小,從殺人到偷洋芋片,同樣要經過三個審級才能確定,會耗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時間及金錢等司法成本。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較輕微的犯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和特定類型的犯罪案件(例如:竊盜、侵占罪等),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會在二審確定。
BUT!這樣的規範有時候會導致嚴重的問題。犯輕罪和特定罪名的被告,如果在第一審就被判有罪,仍然可以上訴到第二審,讓法院有再次檢驗第一審有罪判決適當與否的機會,對於被告救濟的權利仍有保障;但是,如果被告在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突然改判有罪時,因為上訴制度的限制,無法上訴第三審救濟,讓法院再次判斷有罪判決有沒有瑕疵。
對被告而言,原本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來到二審如果被認定有罪,卻無法上訴尋求獲得改判的救濟機會,對民眾可以說是一種突襲,並沒有未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救濟的權利,也無法讓有錯誤可能的有罪判決,獲得進一步審查的可能。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立法院2017年11月7日修正《刑事訴訟法》,讓被告被判有罪時,至少有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讓上級審可以介入審查有沒有判錯,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52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決議【改革上訴制度,避免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改有罪判決確定】
https://www.president.gov.tw/…/8ca89cf6-00e2-4c35-9fe3-d6e5…
▶監察委員調查報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https://cybsbox.cy.gov.tw/CYBSBoxSSL/edoc/download/24784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07年9月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刑訴重要見解2】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刑事判決(刑訴第376條修正後之適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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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訴第376條之修正意旨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修正為「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其修正目的,乃為本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輕罪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並諭知有罪判決(含科刑判決及免刑判決)者,將使被告於初次受有罪判決後即告確定,而無法依通常程序請求上訴審法院審查,以尋求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應予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
2、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待上訴後,經第二審法院以第一審法院漏未判決,且與上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經第二審法院併為有罪判決之情形,能否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判決採肯定見解。由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在於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是為貫徹上開修法目的,及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精神,使初次受有罪判決之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因此,此一情形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之規定,賦予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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