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殺人是精障破告的免死金牌?
昨(20)高等法院判決因吸毒殺母凶嫌判決無罪,責付地方衛生機關,引發社會譁然。蔡政府執政已經邁入第五年,還要犧牲多少無辜人命才能喚醒蔡政府對「司法改革」及「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的重視。在此國民黨團三問蔡政府,人民是你們心中最軟的一塊,還是最好欺負的一塊?
1、【精障者破告人權】VS【被害人及家屬人權】
民進黨主政後高舉司法人權主張廢死,蔡總統任用只執行過二次各一人死刑槍決。而今年二次受輿論爭議的判決皆涉及精障者殺人被告宣告無罪。蔡政府是維護被告的人權,而被害者或其家屬的司法正義又要去那裡找?事後補破網的「司法精神醫療機構」何時成立?國人睜大眼睛看。如果無法解決?人民如何對司法信任,又如何對司法判決有所期待?
2、社會安全網何時補足資源?
全面執政就必須全面負責。精障者殺人才被社會看見,但現在健保資源又有多少投入在精障者的照護?精障者長期療養床位及照護人力不足的問題,衛福部想解決嗎?今年四月鐵路殺警案精障破告宣判無罪,卻無機關收容安置,到了八月衛福部才說「司法精神病院」二個月內有譜?為何不加強前端資源配置投入,減少精障者因未受照護而犯下司法案件的機會。而現在只想早日設置司法精神病院把人關起來。再者,衛福部有空動用「政風國家隊」徹查彰化縣政府,没空下資源找人力補救社會安全網補救。現在的衛福部是在搞社福?還是在搞政治?人民自有心證!
3、【吸毒有罪】【殺人有罪】【吸毒殺人無罪】適用法條爭議 蔡政府有心解決?
此次案例審判長以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決破告無罪。但是同條第二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同條第三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蔡總統可以叫大法官,說來就來,說走就走,卻放任如此離譜的司法判決一再出現?是在誤導一般民眾吸毒或喝醉失去辨識能力可以無罪?「刑法」、「刑事訴訟法」不該好好檢討?難道這就是蔡總統要告訴社會、告訴全民,這是你主張的司法人權?司法改革?
民進黨過去執政五年來,利用國會多數通過了無數斂取社會資源為己用的法案,近期對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的官位也分飽分滿。人民真的想要的「司法改革」、「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卻永遠在蔡政府中排不上號!非不能,是不為!無利可圖之事,無官可分之事,民進黨政府不會做,也不想做?不是這樣嗎?
中華民國國民的司法正義何在?社會安全又何在?請蔡政府好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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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刑訴重要見解2】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刑事判決(刑訴第376條修正後之適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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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訴第376條之修正意旨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修正為「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其修正目的,乃為本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輕罪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並諭知有罪判決(含科刑判決及免刑判決)者,將使被告於初次受有罪判決後即告確定,而無法依通常程序請求上訴審法院審查,以尋求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應予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
2、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待上訴後,經第二審法院以第一審法院漏未判決,且與上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經第二審法院併為有罪判決之情形,能否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判決採肯定見解。由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在於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是為貫徹上開修法目的,及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精神,使初次受有罪判決之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因此,此一情形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之規定,賦予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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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月旦法學教室第181期討論過752號解釋及當時的修正草案後,本期繼續邀請李榮耕教授就除了簡單回顧釋字的內容外,並討論修正條文的解釋及適用,以及其是否仍有未解決的相關問題。
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後,雖然立法者很迅速地回應了釋字第752條解釋,修正了刑訴法第376條,但是其仍留有部份理論上不盡周延的地方。在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以外罪名案件,一審及二審法院為無罪判決,三審法院自為有罪判決,以及刑訴法第4條案件,高等法院諭知無罪判決,最高法院撤銷高院的無罪判決,改諭知有罪判決的情形,被告都是初受有罪判決,但除非不再採三級三審制,否則都無從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享有至少一次的救濟機會。這一個情形,或許是我們回頭思考釋字第752號解釋的理論基礎的契機。
另,身分法權威戴東雄教授,賜稿討論如何區分有理由的解除婚約與無理由的解除婚約,而無理由的解除婚約與有理由的解除婚約,其發生損害賠償之「過失」,應如何認定?對於訂婚之法律效力有所剖析,非常值得一讀。🏃立即訂閱 http://qr.angle.tw/c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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