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司改
什麼叫金字塔,就是 #搞威權,由上而下,行政權掌控司法,敢不聽話,就給你考績吃丙,整肅你,清算你。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 9月19日是個讓雅芳痛心疾首的一天,「警察擴權逮捕的行為」到現在還隱隱作痛。 永遠都難以忘記雅芳9/19那天,心跳加速的趕去被濫權逮捕黃媽媽的新竹縣竹北六家分駐所事件嗎? 到現在還不敢相信,那是發生...
刑事訴訟法154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起訴就是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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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個詐騙滿地開花的地方(應該不會被說辱台吧^_^),也因為這樣,時時警惕防範詐騙好像已經變成我們生活中的必要事項,也常看到被詐騙的人受到二次傷害,也就是,被覺得笨死活該🥲
詐騙很多也就代表被詐騙集團利用的人很多,比如說車手,實際上就真的遇過被脅迫去幫當車手(不去領錢就揍你),或是銀行帳戶被騙去給詐騙集團使用最後被凍結被起訴的情況。
今天要說的故事就是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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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在這個網路時代,每個人都擁有好幾個帳戶跟相對應的密碼,很容易搞混配對然後就被鎖起來(超煩),因為這種狀況,就有很多人會用小本本來記下密碼方便「自己」使用。
不過這樣做的風險就是,當你小本本遺失的時候⋯^_^
判決中的被告就是這樣,有一天他不小心遺失了他的小本本跟提款卡,然後就被不肖人士撿到,不肖人士就快樂地用這個帳戶去詐騙別人再馬上把錢領走,然後被告就變成了被告,覺得冤🥲
檢察官認為,被告明明就知道帳戶給別人用可能會被用來詐騙,但卻不在乎無所謂給別人使用。
被告反駁說,我沒有要給別人用我是遺失了!我不夠小心沒錯,但扣上幫助詐騙就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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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一般依照經驗法則來說,在詐騙案件中常認為,詐騙集團對於詐騙使用的帳戶要確保一定的掌控力,不然很容易做白工。
而大部分謹慎的人也都會把提款卡跟密碼分開保管避免被盜用,因此法院常不接受「同時遺失」這種辯解。
但是經驗法則畢竟不是證據,是一種「一般情況是如此」的補充,在少數的情況會造成冤獄而違反嚴格證明原則。因此,經驗法則的使用應該要「幾乎所有人都是如此」才能當證據與證據間的黏著劑或是排除被告的辯解。
簡單來說就是,雖然你覺得同時遺失提款卡跟密碼這辯解很瞎,但他有提出其他證據來證明來支持他是不小心,前面那些經驗法則並不足以否定被告的辯解❌
既然那些辯解是有可能的,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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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罪推定原則 ❚
被告被追訴的犯罪,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前,「應」推定其無罪。
被告須在訴訟程序中,被證明到讓法院確信心證,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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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身為旁觀者不會真的知道他到底是瞎還是粗心還是壞壞,但在現實生活中真的有遇到過類似的事,比如說,把自己的雙證件給朋友用,以為朋友不會害他😨😨😨結果就是,你以為?什麼時候輪到我以為?GG啦!
好傻好天真的人到處有,不要因為笨就處罰他啊~
看到無罪推定被這樣寫出來,真的,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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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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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4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此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上開犯嫌,不予起訴。因此黃姓志工對李貴芬提出刑事自訴誣告。自訴代理人律師表示,黃姓志工媽媽舉牌之行為,是言論自由的範圍,且李貴芬看照片也表示不認識黃姓志工媽媽,可見得她沒有看到黃姓志工媽媽曾有恐嚇等具體行為,卻去提告恐嚇等罪名,實為誣告。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people-voice/330254
刑事訴訟法154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
9月19日是個讓雅芳痛心疾首的一天,「警察擴權逮捕的行為」到現在還隱隱作痛。
永遠都難以忘記雅芳9/19那天,心跳加速的趕去被濫權逮捕黃媽媽的新竹縣竹北六家分駐所事件嗎?
到現在還不敢相信,那是發生在號稱自由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瞬間蕩然無存。
一個國家做了錯誤的行政行為,人民透過訴願、救濟、訴訟證明國家做錯了,國家不但不改,還繼續用公權力拍賣人民的財產,現在連我們拿著證據用沈默的方式讓人民知道,讓國家知道你錯了!連這樣還遭到警察濫權逮捕。
如果在台灣自由民主的土地上,自由民主是空氣,我已經要快不能呼吸了,請大家站出來讓全世界的人知道,「國家不乖,讓人民生氣了」別再沈默了⋯今天的黃媽媽,明日的你!
(回顧影片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那位60歲的黃媽媽,其實不住在新竹,只因為看見了「堅持」而熱心想以鼓勵新竹稅改聯盟志工,而在參加完喜宴後,和家人說要陪志工們一起舉牌。
就這樣僅是在路旁理性舉牌表達訴求而已,竟被新竹縣六家分駐所20名警力違法逮捕回去製作筆錄,且長達6小時後移送地檢署,但結果檢察官裁定釋回。
如果沒有親身經歷,現在應該沒有人會相信在這個民主法治的台灣,竟發生戒嚴時才有的白色恐怖事件。
9/19濫捕事件後,雅芳常在每一個夜晚驚醒,每次想到自己遭受迫害同理心,更堅持一路陪著受害者及所有志工,開記者會、訴諸法律、陳情監察院等捍衛基本人權的每一件事。深深覺得,但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每個人民都可能是受害者且求助無門。
當天雅芳陪同受害者至地檢署提告,看見的不是司法正義的希望,而是警察圍起來重重的人牆,不准我們進到地檢署的錯誤擴權公權力,遭到雅芳義正嚴詞的糾正。
雅芳強調自由進出地檢署提告是人民的權利,原本態度強硬的警察才同意提告人全部得進去地檢署。
但過程中竟以雅芳非當事人不得進入地檢署為由,甚至有叫雅芳要脫掉背心的擴權行為,都讓人嗤之以鼻。
想用這些離譜行徑把雅芳擋在外面,雅芳告知除了因為揭發弊案外,也常常陪著法律扶助的民眾去地檢署開庭,從沒遭到阻止。
更強調警察現在的行為是涉犯強制人民無法行使權利,警察知道雅芳對於法律規範很清楚,只能同意讓雅芳陪同受害者進去提告。
#面對擴權錯誤的行政行為
#我們一定要堅持!
#台灣司法不被人民信任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起訴後定罪率高達97%的台灣司法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明明寫著要無罪推論,但檢察官、法官卻總是用「有罪推定」的心態定罪。這致使很多冤案的人民,在從沒想過人生會捲入冤獄、甚至根本沒想過自己會被認為是『犯罪者』下,那樣的衝擊是很大的……你可能失去工作、承受別人的異樣眼光,還有每次要上法庭前的害怕無助及挫折無奈──我明明就沒犯錯⋯為什麼要被當犯人來審問?」
在雅芳法律扶助的案子中,有很多人明明就沒犯罪,卻還是被起訴且被定罪了,明明起訴書內滿滿的錯誤,甚至沒有證據,都全憑檢察官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審理判刑!被冤枉者的無助,雅芳十分能理解,因為在雅芳第一次當選議員後,也是因為政治介入的司法迫害,讓雅芳只當了兩年多的議員就被解職,至今雅芳都忘不了法官說「雖然沒有證據,但我還是認定妳有罪」…面對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的「椎心之痛」。
所以在黃媽媽被違法濫捕時,雅芳心痛的在深夜趕至現場,即使受到打壓,仍一路堅持陪伴受害者至今,是因為我深深知道,當政府是加害者時,如果人民沒有團結起來,共同捍衛我們基本人權時,未來我們每一個人民都會是受害者,雅芳再次懇請各位好朋友們一起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讓全國人民都知道,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今天不爭取民主自由,明天將失去「民主自由」。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需要預約服務請點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黃媽媽事件完整版:
https://youtu.be/WhSggXYA6R8
👆🏻黃媽媽被濫捕現場版: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想了解更多捍衛人權的資訊
https://919sos.tw
👆🏻國外法學專家對於台灣冤案分析
https://youtu.be/1ZBk6sN7d5k
👆🏻法官:對人民有利的證據看過就忘
https://www.facebook.com/126889811321342/posts/623126611697657/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