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鎮區山仔頂南豐路殺人案件震驚社會,敬平在議會也多次質詢要求應該增設「山仔頂派出所」,市警局回覆已有在「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規劃停「待完成市地重劃」,由市府無償取得後,屆時可與建派出所使用。敬平說,山峰自辦重劃會成立於民國90年,至今仍在與地政局行政訴訟中尚未定讞,如今19年過去了,山仔頂派出所興建根本遙遙無期,去年總質詢時也建議市警局研議與山仔頂工業區內的山峰消防分隊共同設置派出所,至今也無疾而終,市警局仍然要等不知道何時才會完成的自辦重劃,請市警局加把勁且謹慎思考。
臺北市各外勤單位巡邏簽章表,早已於107年10月全面改成電子巡邏簽章,採用電子化掃瞄QR code的方式,針對所有治安要點都規劃巡邏路線巡簽、守望,也會根據治安狀況機動調整,強化巡邏勤務及密度,由員警依照巡邏路線巡簽。
桃園到109年都還在牛步的使用紙本巡簽,不僅不環保,也容易下雨淋濕或是巡邏箱內的簿子不見了,今年才預計開始研議建置「智慧巡邏系統」,預算估計1867萬元,日前,警界卻傳出一份「警政署公關室指示事項」與「各警察機關受理立法委員報案處理流程圖」,不知道桃園市警局有沒有,希望新的巡簽系統不要變成這種超法規的特權流程、拍民代馬屁的1867萬元。而電子巡簽系統也要做防偽,以免有的員警直接掃描印出來但其實沒有到現場巡邏,就失去電子巡簽的意義。
而有關防疫期間警力人力派遣的問題以及「宅犯罪率」是否有所提升,昨天(4/8)敬平也請警察局提供資料,看了警察局的統計之後相當心寒,似乎桃園員警人力協助防疫,治安整個亮紅燈,按照市警局提供的資料顯示疫情期間(109年1月至3月),”與去年及前年同期相比情形,無顯著增加之趨勢。但敬平同時也請警政署提供六都資料,今年防疫期間網路賭博查獲人數僅有1人,查獲件數16,桃園幾乎是墊底的,去年同期甚至掛0,市警局根本就是自我感覺良好。
3月23日鄭文燦市長前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慰問,4/8日媒體就報導警政署刑事局偵破全台最大的影視盜版網站《楓林網》, 6年來累計不法所得近新台幣10億元,這麼大的「宅犯罪」,兩名嫌犯就藏匿隱身在桃園市八德區利用網路虛擬世界及虛設公司行號、帳號犯罪,卻被警政署刑事局跨區偵辦破案,桃園市警方都不覺得丟臉嗎?重點是桃園市警局4/8回復議員報告的內容竟是"桃園市與網路犯罪相關各類案件並無顯著增加之趨勢",公關室擺爛不用功!連基本的有關本轄治安輿情蒐集都不會補充更新?不是太瞎!就是太混!
桃園地院刑庭法官連續三次撤銷桃園市警局轄下分局的緊急搜索,從2月13日八德分局一件,到桃園分局2月16日、2月20日兩件,桃園7天以內總共有3次的緊急搜索被法院撤銷,顯示警察同仁法治觀念不足。
法院撤銷的裁定書提到:警方在接獲線報之當下立即展開搜索,完全未見有「任何」報請檢察官判斷是否可以指揮緊急搜索的情形,甚至連事前的蒐證、查訪均無!僅有於搜索現場樓下略作察看,形同架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簡言之,警方只要自認某一民宅可疑,即可馬上強行闖入搜索,置人民基本權、居住安寧自由於何地,警察怎可帶頭違法濫權?
桃園警察這麼愛查水錶,連假裝一下的查水錶通知單都不帶,是不是我們警察同仁往後只要想進誰家就可以進,反正等緊急搜索被法官撤掉都已經是事後的事情了,早就翻箱倒櫃完了。請問陳國進局長有沒有看過電影《返校》?只要懷疑你有情資就把你帶走,連院檢的搜索票都不用?「你們桃園市警方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桃園市警方是忘記了(帶搜索票)?還是害怕想起來(一直被桃園地院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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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戒?強制戒治?戒癮治療?毒品犯罪該知道的選擇與轉機】
許多人貪圖有趣、風光甚至是便宜,而誤入毒途,但甚至不知道接觸毒品會有什麼樣的處罰,直到被罰了才開始問律師。這篇介紹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的簡單概念,希望能夠作為一點警惕知識。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是什麼?
首先,你會需要知道的是,我國針對毒品犯罪,在處罰以前有三種「治療」的手段:「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前兩個算是同一類的程序。
#勒戒,是觀察毒品犯罪者是否有強烈毒癮的程序,同時也是希望讓毒品犯罪者能夠暫時隔絕於毒品。
#強制戒治,是指勒戒之後,經醫師研判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而強制讓毒品犯罪者長期遠離毒品的一種隔離兼恢復程序。
#戒癮治療,顧名思義,比起勒戒、戒治的隔離,更注重「治療」的過程,期間會進行藥物、心理、社會復健等治療程序,藉此克服毒品犯罪者的毒癮。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能選嗎?
基本上,這三種流程不太像是選項。
只要是毒品「初犯」(以五年內是否曾犯毒品案件來計算),是由檢察官來選擇要將被告送去勒戒,或是給被告戒癮治療(緩處分)的機會。
如果是決定勒戒,檢察官會將案件送給法院裁定,並決定勒戒的期間。這意味著毒品犯罪者其實沒有主動權來選擇要不要勒戒或是戒癮治療。
嚴格來說,你只有「拒絕」戒癮治療的權利。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提出戒癮治療,需要得到被告的同意。如果你不想接受戒癮治療,大可以跟檢察官說不要。
🎸至於要不要選戒癮治療?
雖然勒戒的時間最長兩個月,而戒癮治療是一年,從時間上來看似乎戒癮治療比較不好。但戒癮治療屬於緩起訴的一種類型,有「不被起訴」的機會來說,如果能夠治療,當然也要嘗試。
只不過,現在實務上好像有個現象,就是讓同一個被告的毒品案件分開偵辦、分開起訴。(例如同時被調查兩次不同時間的施用毒品案)
這種現象,導致不少被告在戒癮治療到一半的時候,被法官判刑,以至於戒癮治療被撤銷。
這讓被告不僅需要再被起訴一次,戒癮治療花的時間、金錢成本也都回不來。這一點對於被告來說其實很吃虧,因此也必須考量檢察官偵辦的情況才能考慮周全。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各有不同的效果,各流程中也有值得爭取的權益。舉例來說,勒戒與強制戒治都需要經過法院的裁定,決定期間與是否繼續,如果你已經戒斷毒癮,法院卻仍要求你進行強制戒治就不合理,你就可以嘗試向法院進行抗告。
毒品確實是「惡」,但真的當了律師,接了不少毒品案件以後會發現,我們與「惡」的距離真的不遠。電視、電影上的毒梟與毒犯,不是不存在,但在現實社會中大多涉及毒品犯罪的人,其實與你我也沒有什麼兩樣。
台灣針對毒品犯罪採取「先治療,後處罰」的態度,彰顯毒品除了「罪」的性質,也是一種「病」。我仍舊覺得毒品是不好的事情,但比起責罵與處罰,我覺得毒品犯罪者更需要的反而是你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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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恐嚇還能亂告人,莫名其妙的法律制度?】
刷臉書刷到館長的抱怨直播,說自己被聚眾恐嚇在先,把證據po出來,卻被告妨害名譽跟加重誹謗,實在沒辦法諒解台灣的法律。
如果是我碰到一樣的事情,我想我也會滿肚子火,但從道理上來講,這不是台灣法律的問題,法律沒有問題,而且對這種「亂告人」也有處理的辦法。
🎸「亂告人」的處理辦法
訴訟制度適用於全體人民,法律為了避免訴訟被濫用,也有相應的辦法。以館長碰到的刑事案件來說,像是:
1⃣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亂告人」的案件,檢察官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給予不起訴處分。
舉例來說,B對A懷恨在心,某天去告A傷害罪,但沒有提出任何驗傷證明、監視器畫面或足以證明傷害的證據,檢察官對於這種無根無據的案件可以做不起訴處分,A就無需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會在檢察官調查的過程中直接結束這回合,省下大筆時間。
因此,有些人說「台灣法律亂告人就要受理」、「亂告人都會成,律師才有錢賺啊」這個說法其實是錯的。
2⃣誣告罪
意圖讓別人被刑事、懲戒處罰,而向公務員誣告者,依刑法第169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虛構事實」,因此明知沒發生、卻還亂告人的情形,就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舉例來說,剛剛的A發現B根本是無中生有去提告,就可以反過來告B犯「誣告罪」,讓檢察官懲罰他這種濫用法律、公權力的惡質行為。
3⃣請求賠償
亂告人不只惱人,還影響了他人名譽,如果涉及見報、po網等管道,更是容易讓人被誤認為「真的做了什麼」。因此,被亂告的人可以起訴請求民事賠償。
舉例來說,上面的B被判誣告罪有罪,除了要坐牢,A也可以一併起訴請求B賠償侵害名譽的損失。
(參考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即便檢察官認為B不算誣告,不起訴B,有些法院也會從寬認定亂告人構成妨害名譽,應該判賠。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簡單來說,亂告人是可以反制的,亂告人也有責任,亂告人沒有那麼輕鬆。
🎸「律師你搞錯了,不是責任的問題,是有錯在先怎麼還可以告人?」
我猜館長以及許多人對於法律不諒解的地方,就是明明有錯在先為什麼還可以告人?但,這個問題有一個陷阱:「誰有錯在先?」。
假裝你某天走在路上,小孩A蹦蹦蹦的來找你告狀,說B搶走他的筆;沒幾分鐘,B跑過來跟你說,是A搶走他的筆。請問這時候誰是有錯在先的人?誰知道啊!
法律(或說法官、檢察官)跟你一樣, A、B都覺得自己被欺負,但哪知道事實是怎樣?唯一知道的是「真相只有一個」。要找到真相,就要透過調查,這個流程就叫法律程序。
不管是A、B誰受欺負,都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和追求正義,也必須接受法律程序的結果,這是共同的遊戲規則。沒有這個規則,最後就是比拳頭大,我想這是館長更不樂見的結果。
你可以說走法律程序很浪費時間,但我會覺得法律程序是保障你的權益。你想想,如果法律連調查都沒有,就直接接受黑衣人的說法,不就是館長有罪?這樣公平嗎?
用這個角度想,我認為接受、協助檢察官調查,是一種保障自己的權利,也是遵守遊戲規則的義務,館長需要配合「亂告人」案件的調查,也可以對亂告人案件提出刑事、民事訴訟去反制,法律並沒有問題。
🎸在這則新聞看到不少人哀嘆「台灣法律沒救了」,法律在台灣社會的某些地方,還是被當成牛鬼蛇神一樣看待,好像都是壞人在用的,而且被纏上就沒救的樣子。但法律規定也不是吃素的,你想得到的情況,立法者也想得到啊!
像是訴訟是由敗訴者負擔費用,如果亂告人的人是自己起訴,也要承擔敗訴的成本,偷雞不著蝕把米;
有些人還說「告不告得成沒關係,讓你一直跑法院」。是啦,這種說法好像有道理,但也不會叫你每天跑,你如果真的有事,也是可以跟檢察官、法官喬開庭時間的,況且法檢也有自己的事要忙,又不會天天煩你,是不是沒碰過很派的檢察官啊!
最難過的是把律師形容成是專門告人、賺髒錢的職業。律師有各種業務,訴訟只是其中一種,而且說真的,奇奇怪怪的案件我也不想接,我也想打贏啊!(不服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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