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的生日,然後我決定去做一件有意義的事。早上10:40分,站在地檢署門口,準備開人生第一次刑事偵查庭。
事情要從幾個月前說起,那天郵差先生突然送來一張刑事傳票,當下我腦袋一片空白,完全不知道自己怎麼會收到這東西?!再仔細看了一下,才突然想起,對耶我是被害人。
事情發生到現在大概快3年了吧,我在Podcast EP13講過一點這件事(現在都快100集了!),難怪差點給忘了。平時很少搭公車的我,2018年的某一天不知道怎麼了,突然決定實測看看搭公車從東區回到新莊要多久,結果開過忠孝橋的路上,突然感覺站我後面的陌生中年男子一直用下體磨蹭我。
事情發生的突然,加上公車上人真的很多非常的擠,一時之間我還有點怕自己誤會了別人,幾分鐘後,我非常確定,我被性騷擾了,因為那個人起了生理反應!
當下那種噁心的感覺,真的很難形容,我轉頭喝止他說:「先生請你離我遠一點!」結果那個色狼趁著剛好到站開門,一溜煙的跑了。
下車後我氣得不得了,決定去警局報案,但是報案要在「事情發生當下的轄區警局」,所以我大概跑了第三間警局,才順利做了筆錄。老實說跑到第三間,滿腔怒火都滅一半了,後來因為要協助調查,後續大概又去了五次警局,真心覺得報個案還真不容易。
做筆錄那天,負責的員警有問我那個人長怎樣?我大致形容了一下,他說,那幾條路線性騷擾慣犯很多,不然他拿一些慣犯的資料給我指認看看。我說也好,幾分鐘後,他抱著厚厚一疊資料過來,那一疊資料大概比哈利波特全系列還要厚,每一兩張紙就是一個性騷擾慣犯,我都看傻眼了。
簡單來說,性騷擾別人的成本太低了,大部分被騷擾的人怕麻煩,可能連報案都不會去,就算報警,這些人頂多就是罰鍰而已,除非被害人提告,難怪公車之狼一大堆!
我想了一下,如果時間自由如我,都選擇息事寧人,那麼這些人只會越來越張狂。未來的未來,我的孩子有一天也許也會搭上那條路線的公車,去東區玩,一想到這我就立刻決定,絕對不要輕易放過這個人。
然後就這樣過了三年。非常巧合的,選在了我生日這天開庭。雖然不知道最後結果會怎樣,至少我有努力過。😤
開庭結束,跟Ting下午還有個會議,就在附近找個地方簡單吃個飯。疫情期間,人氣餐廳只有我們兩個人包場,簡單的小確幸就很心滿意足了~
#越過三字頭就沒很期待生日😂
#不過今年收到一個超級喜歡的生日禮物🥰
#沒有特別的生日願望 #健康平順就是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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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告要用 CyberLink 的視訊會議軟體 U 來開庭。工作的關係試用了一下,目前心得如下(歡迎分享但請附出處):
1. 網頁開啟限 Chrome 瀏覽器,但他仍會先引誘下載,那一行「或者,也可以使用 Google Chrome 來加入會議」連結並不醒目。
2. 看自己的畫面時會是左右相反的(呈現文字時會有點困擾),不過別人看到的畫面會是對的(已測過三個情境: iPhone SE2 + iOS 14.6 、 Win10 Ent 21H1 + U 6.7.1 + Logitech C922 、 Win10 Ent 21H1 + Chrome 91.0 + Logitech C922 )
3. 有「分享桌面」的功能,也就是除了將攝影機和聲音播出去之外,也可將電腦畫面(可指定只有特定軟體的畫面)播出去,但這要安裝軟體並註冊帳號,不能只用網頁版。
不過,我是在 Windows 上測,未確認 macOS 上是否也可以(看官網應該是可以啦,但印象中 mac 的權限管控比較嚴格)。
4. 手機跟電腦可以同時加入會議,也可以有各自的攝影畫面和聲音。甚至可以用同一個帳號在不同裝置參加不同的會議。(一般不會這樣用啦,但也許衝庭的時候…?)
5. 沒有帳號而加入會議的人,也可以把別人的麥克風關掉(但當事人的畫面會顯示是被誰關掉的,並且可以自己再打開)
6. 會議錄影:
(1) 不會錄下所有畫面,而是只有其中一個。我不知道他會怎麼判斷要錄誰,但看來是優先錄有分享桌面的人。
(2) 錄下的影像是在自己離開會議後,軟體才會開始轉檔。換言之,如果中間當機的話就沒有了。如果中途有暫停/停止錄影,最後也只會有一個全部串起來的檔案。
(3) 錄下的畫面裏面沒有時間標記,看不出是會議進行後多久、也不知道是現實中的幾點幾分進行的。
(4) 只有裝桌面軟體(也就是手機 app 和網頁的不行)並且登入的人,可以用內建功能錄下會議,即使不是主持人。
(5) 有使用桌面軟體(也就是手機 app 和網頁的不行)並且登入的人,就可以停下其他人的錄影,即使是主持人在錄。
(6) 所有人(包含用網頁匿名進入的)的畫面都會顯示有誰在錄影。
(7) 綜上,如果真要錄下來的話,建議使用其他軟體並告知與會全員——但法院開庭能不能讓當事人錄影錄音…嗯,在這個情形下大家可以多想想。
不過,看司法院的指引,加入會議還要先「等候主持人准許」,推測是付費版(因為免費版的帳號要開會議時並沒有這類選項),這部分我就不清楚是否一樣參與者可以把主持人的麥克風和錄影關掉了。
***
最後提一下我對這種視訊開庭的疑惑:
人民有義務必須同意軟體開發商的使用者條款,才受憲法訴訟權的保障嗎?除了視訊軟體之外,也必須有 Windows 或 Mac 電腦並且同意對應公司的使用者條款嗎?
刑案證人不附理由地拒絕同意使用者條款,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的拘提事由?法院不能實體開庭又不是證人的錯。
同上,刑事被告不附理由地拒絕同意使用者條款,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拘提事由?
(應該有人論述過了啦但我學藝不精)
還有,最重要的:公開審理原則呢?要不要也討論一下直播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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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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