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60的網紅吳志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修法不能再等!】 法務部回應民意的速度如同牛車,每次修法時又持反對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才覺醒跟風,我們不能再等。 志揚與國民黨團將於下週召開防堵酒駕修法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部會與民間團體,對酒駕防制的執行困境與罰則進行研析。請各部會把立場講清楚!別再說空話! 上報:【直播】酒駕殺人零容忍 吳...
「刑法第185條之3」的推薦目錄:
-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 在 [新聞] 選不成台北市議員了!謝和弦遭中選會踢- 看板Gossiping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關於酒醉駕車#刑法第185條之3 修法 ...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 在 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改了什麼呢?2分鐘簡單學習XD 的評價
-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 在 [問卦] 小時候到現經典不敗的零食王者是哪一款? 的評價
刑法第185條之3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叫救護車,就可以離開車禍現場了嗎?>
劉哥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報導,
兩名機車騎士發生車禍後,
男騎士向女騎士說他有急事所以要先離開,
女騎士要求男騎士留下,
男騎士則回說:「你叫救護車了,所以我離開不會該當肇事逃逸罪。」,
但真的是這樣嗎?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因此,肇事逃逸罪所要求的應為肇事後必須確保被害人處於受救助的狀態,
只要肇事者確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已獲得確保,
即便離開現場也不會該當肇事逃逸罪。
然而,
在本案件的情形中,
雖然已有叫救護車,
但救護車還沒來,
男騎士在女騎士的生命、身體還沒獲得確保的狀態下離開,
仍然是會該當肇事逃逸罪的。
新聞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1ZHCjxMELU&ab_channel=%E8%80%81%E5%8F%B8%E6%A9%9F%E4%BF%B1%E6%A8%82%E9%83%A8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諮詢Line:https://line.me/ti/p/vqq5kMPrTP
#車禍 #刑法 #逃逸 #機車 #騎士 #救護車 #法律 #法律知識 #律師 #劉耀鴻律師 #劉哥的律師日記 #law #lawyer #attorney #attorneyatlaw #日常 #生活
刑法第185條之3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法學教室【法學教室─刑法】最新案例導引 & 抽書活動!!
📣搶先看月旦法學教室(第227期,2021年9月)最新案例!分享下列案例中,您的思考點 或是 留言「法學教室,案例搶先看」,我們將於8/20抽出1位留言者,贈送書籍一本。
❓【案例】
汽車駕駛甲與機車騎士乙發生輕微擦撞,乙摔落地面後起身,甲下車查看,確認乙雖然有一點皮肉傷,但意識正常,似無大礙,經乙口頭同意後,未報警處理便離開事故現場。詎料乙兩小時後因車禍致顱內出血昏迷,送醫急救無效而亡。甲是否構成新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4之罪?
🗒【關鍵詞】交通事故、無過失、逃逸、罪刑相當
🗒詳細案例研析請見:謝煜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教室(第227期,2021年9月)。
📕本期網址: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活動辦法】
將抽出一位留言者,贈送書籍一本(得獎者可於元照網路書店任挑選一本定價700元以下的書籍。)
👉活動於即日起~8/20中午12:00止。
👉活動方式:
1、追蹤「元照出版」粉絲團
2、本則貼文按讚+分享(臉書狀態設為🌐公開)
3、Tag 1 位臉書好友
4、分享此案例,您的思考點,或是留言「法學教室,案例搶先看」
5、抽獎時間公布:8/20 15:00
刑法第185條之3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修法不能再等!】
法務部回應民意的速度如同牛車,每次修法時又持反對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才覺醒跟風,我們不能再等。
志揚與國民黨團將於下週召開防堵酒駕修法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部會與民間團體,對酒駕防制的執行困境與罰則進行研析。請各部會把立場講清楚!別再說空話!
上報:【直播】酒駕殺人零容忍 吳志揚促修法重懲別拖!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7975
聯合報:吳志揚:支持酒駕肇事加重刑責 預防法案也不能等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30540
⭐107年3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再犯及拒絕酒測者之罰則
⭐107年4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或毒駕,未依員警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罰鍰
⭐108年2月吳志揚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成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酒駕✅
#吳志揚✅
刑法第185條之3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關於酒醉駕車#刑法第185條之3 修法 ... 的推薦與評價
相關條文: ▶️刑法第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 ... ... <看更多>
刑法第185條之3 在 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改了什麼呢?2分鐘簡單學習XD 的推薦與評價
如果喜歡的話~歡迎訂閱、開小鈴鐺、按讚、分享~有什麼建議或鼓勵的話,也都歡迎在下方留言喔!# 刑法 修正 #不能安全駕駛 ... ... <看更多>
刑法第185條之3 在 [新聞] 選不成台北市議員了!謝和弦遭中選會踢-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