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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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回,
大會考週!
這是最佳檢視自己是否有熟讀前五回題本、筆記的機會,
要記得溫故知新嘿!
這次的「英語正則」要認真讀喔
俐媽有在課堂中提醒一些重要的law搭配詞,
今天再送上局部補充,
完整版?
要來上俐媽的英模A, C, I, F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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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俐媽英文教室—搭配詞篇law:
🧑🏻⚖️ enact the law 制定法律
🧑🏻⚖️ adopt/pass the law 通過法律
🧑🏻⚖️ enforce/apply/administer the law 執行法律
🧑🏻⚖️ violate/transgress/ contravene the law 違反法律
🧑🏻⚖️ follow/obey/observe the law 遵守法律
🧑🏻⚖️ abolish the law 廢除法律
🧑🏻⚖️ interpret the law 解釋/詮釋法律
🧑🏻⚖️ revise/amend the law 修改法律
🧑🏻⚖️ challenge the law 挑戰法律
🧑🏻⚖️ civil law 民法
🧑🏻⚖️ criminal law 刑法
🧑🏻⚖️ federal law 聯邦法
🧑🏻⚖️ international law 國際法
🧑🏻⚖️ electoral law 選舉法
🧑🏻⚖️ strict/stringent law 嚴格的法律
🆙 延伸學習:
* file a lawsuit 提出告訴/訴訟
* settle the lawsuit 和解
* lose/win the lawsuit 打輸/贏官司
* dismiss the lawsuit 駁回訴訟
📚 其他相關補充,見 #俐媽英文教室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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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快要到尾聲了,
高二孩子,暑假作業進展如何?😂
高三孩子,為試辦學測和北模衝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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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明明孩子要守法喔
#聽說今天是情人節膩
#英文就是你的忠實情人啦💕
#不准分手劈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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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受任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 #違背委任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財產之義務,或 #濫用受託事務之處分權限,#均係本條所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又本罪為結果犯,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範圍,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 #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 #消極的損害)。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 #經濟上之觀點 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積極損害固無庸論,惟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項參照)。#但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 #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公司之商業信譽、#經濟評等或營業信用等無形財產之損害,#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屬對於公司之損害;但是否確實對於理性投資者、消費者或往來客戶因而產生對公司不信任、負面之影響,造成未來業務量之減損,而有可預期利益之損害,仍應由檢察官負客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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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關於背信罪「背信行為」的本質,究竟是「違背忠實」還是「濫用權限」?學說認為,濫用權限是違背忠實的特殊型態,刑法第342條係規定「違背其任務」,解釋上均可包含此二者。
而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認定,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違背任務後,導致本人的整體財產少於原先其擁有之整體財產,即屬之。不過,所謂的損害(損失),亦包含「倘若履行任務可能帶給本人財產利益」的部分,也就是「應增加而未增加」之財產利益,亦屬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曾指出:「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關於消極損害的認定,似乎僅空泛陳稱「期待利益」,但學說認為,應是極有可能發生或在法律上獲得一定擔保的預期利益才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則是直接援引民法第216條第2項所失利益的概念,作為消極損害範圍的限制,供同學參考。
最後,「商譽損害」能否作為背信罪保護的對象?惲純良老師曾為文詳細分析,可另參考惲純良,商譽損失作為背信罪之財產損害?,收錄於:經濟刑法問題學思筆記(一),2020年5月初版,頁395-418。
* 以上內容主要整理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上),2020年7月二版,頁203-204、2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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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黑澀會妹妹、充滿智慧的女子「搶薔」說,身為台灣本土反毒大使,絕對不在台灣使用毒品,要用就到國外用,搶薔是對的!但,別急著把打火機拿出來燒香拜拜,即便在國外飛上天了,降落台灣後,還是有幾件事情要特別注意!不然絕對爆掉!燒100柱香老天都救不了你。
「大麻煩不煩」EP3 重點,三件事:
1) 「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講三遍知道什麼意思了吼!
2) 前黑澀會妹妹、智慧女子「搶薔」的話要聽:決不在台灣使用毒品,要用就到國外用
3) 我們要募集各位的臨檢鬼故事(你可以錄音或寫信寄到web@ghostisland.media)
段落摘要:
00:47 要用就到國外用 … 嗎?
02:28 飛上天降落台灣後,千萬要注意幾件事情(筆記!)
03:43 一個慘案
04:37 斷捨離是關鍵
在國外抽大麻,回國會不會被抓走?答案是不會。因為你不能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也不能拿中華民國法律處罰不在中華民國法領域外面的事。
那麼在國外開心抽大麻完後回國前要注意什麼事情呢?「不要帶任何東西回來」包含用過的bong(蹦)、pipe(派)還有grinder(研磨器),因為上面只要有殘留一點點的大麻成分,就會被認為是持有大麻甚至是運輸二級毒品。歹路毋通行,手賤沒藥醫,現在海關邊境管制都超級嚴格,機場米格魯也不是迎賓犬,所以切記切記不要心存僥倖的想要偷渡任何東西回台灣,不然監所等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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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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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大麻法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74SPDRBQTV7
刑法筆記 在 紀綱- 一、有60張筆記圖檔。但每個人方法不同,僅供參考。... 的推薦與評價
一、有60張筆記圖檔。但每個人方法不同,僅供參考。 http://jack3841.pixnet.net/blog/post/220959419 二、有上全錄刑法(12堂)、刑訴(10堂)閻王班的,會送刑總、刑訴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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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自回自文
因為有同學大大反應通保法有項次標錯和刑法筆記的頁碼有亂碼
於是我就修正上傳
謝謝善心同學大大幫忙勘誤 ><
通保法 https://tinyurl.com/y6vou323 (第11-1條漏了1個項次)
刑法總則筆記 https://tinyurl.com/y7qmr3lp
刑法分則筆記 https://tinyurl.com/y98gvce9
另外我發現一開始沒有引用好文獻 @@ 不妥
應該要做好版權宣告的(?
刑總是用顏聖 刑分是蕭台大 做為架構做的筆記
※ 引述《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之銘言:
: 這篇主要是分享法條本和筆記本的
: 因為我覺得法科的東西都有時效性
: 現在不發,等到考上想考的發心得文才來發,可能早就過期了,沒人有好處
: (也有可能這輩子都發不到考上的心得文)
: 不如現在供有興趣的好夥伴們下載利用,大家都得利才是
: 以下的法條都是從法規資料庫抓來改,手動輸入項號,會盡量讓同一條維持在同一頁內
: (除非它真的很長)
: 我用LibreOffice做的,所以輸出列印主要用PDF檔,至於有一個ODT原始檔,如果有需要增
: 補,歡迎自行拿去用
--
雨果的悲慘世界永遠少寫了一篇 何時才能停筆
https://www.wretch.cc/blog/pinhanpau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4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7233199.A.173.html
※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05/25/2018 15:29:01
謝謝!已修改!
87年台上字2395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
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
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
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
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應
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
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我也忘了為何當時寫的時候會把他歸成具體危險犯(查了一下,好像大家都說他是抽象危
險犯),我猜當時分類的原因可能是書上這樣分(但手邊沒有書,做完筆記書就封印了,
所以我不敢確定書上是否這樣分類)。也有可能是我覺得這個判例補充的29年上字第2377
號判例,是具體危險犯,既然被補充的原判例採具體危險犯,那延伸的當然也是具體危險
犯,所以就這樣歸類了。(太久以前寫的,已不可考...)
所以到底這則判例應該歸到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我真的不知道@@...
這點還有請高手幫忙解答 ><
謝謝大大提醒,不然我真的完全不知道 @@(我是個不求甚解之人,很糟糕...
謝謝大家喜歡
※ 編輯: pinhanpaul (1.161.19.197), 05/27/2018 23:18:22
不會啦不會啦!(揮手揮手
我是真的不知道啦 OAQ
※ 編輯: pinhanpaul (1.161.19.197), 05/27/2018 23:30:27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