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司法實務見解內容豐富。首先,大法官會議部分,第803號解釋背景為先前廣受社會關注的原住民狩獵的「王光祿案」。王光祿案所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總統已於今年5月20日,基於對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尊重,依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規定,特赦王光祿,以免除其刑之執行。本解釋內容重要係以此背景事實,探討相關憲法層次議題。釋字804則是針對實務上很常見的著作權法議題。亦即,著作權法所稱「重製」,是否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違反的法定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法定自由刑部分,是否有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有關大法庭見解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第1號裁定。本裁定主要處理的法律爭議為,國家徵收人民私有土地,人民應享有的權利;以及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的救濟方式與訴訟類型。另外,有關刑事部分,108年度台上大四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所處理的刑事爭議問題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是否以真實的交易行為為限?同時與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的數罪處理原則。上開的司法實務解釋與裁定等,皆屬重要實務見解,值得讀者詳細探究與研讀。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萊豬問題攻防戰/李惠宗
🎯行政罰上同種類多數行為之處罰/洪家殷
🎯自認無過失案/王皇玉
🎯徵信竊聽──偵查監視拍攝/王士帆
🎯內線消息之傳遞責任──正當商業目的之抗辯?/張心悌
🎯投資型保險保單借款之復效/卓俊雄
🎯商品表徵保護與不公平競爭/李素華
🎯有嫌疑、就解僱?/林佳和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二講
法人刑法之構成要件設計/許澤天
【法律論述】
✒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李建良
✒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之任意終止
──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民事判決/王千維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徵收補償與訴訟類型
ℹ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之競合
【時事直擊】
🔸釋字第804號解釋與憲法原理原則之關係
🔸上訴「可分」了/王子鳴
🔸公開收購下之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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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00期🎉精彩目錄搶先看❗
【向大師致敬】
🔸翁岳生、王澤鑑、賴英照、蘇永欽、王仁宏、廖義男、甘添貴
🔸引言:葉俊榮、詹森林、劉連煜、王文杰、馮震宇、石世豪、張麗卿
【Master's View】
🔸The Future of Constitutional Law – A German Perspective/Hanno Kube
🔸The Future of Contract Law/Hugh Beale
🔸Commercial Law in an Age of Automation: Upstream Planning to Forestall Downstream Transaction Costs /David C. Donald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European Path as a Model?/Helmut Satzger
【法學新思維】
🔸從司法判決看證交法發展/賴英照
🔸臺灣公法的當代思維──跨入2020年代的回敘與挑戰/李建良
🔸臺灣民法債編修訂新動向/陳聰富
🔸公司法制之重塑與挑戰/曾宛如
🔸2012年至2019年刑法修正之回顧──以2019年修正為重心/王皇玉
🔸民事訴訟法之改革、前瞻與迷惘/姜世明
🔸刑事訴訟法的發展趨勢──從公平審判原則出發/林鈺雄
🔸國際公法的未來發展趨勢/陳純一
🔸國際私法的回顧與展望──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後之實證觀察/許耀明
🔸資訊法律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劉靜怡
🖊編輯手札
月旦法學雜誌300期的到來,意味著在過去八年中本刊持續地為法律界,不論是學者、實務人士或者學生,提供了發展法學理論與學說、深度解析實務判決、吸收新知與學習之園地。這是月旦法學的使命,而此一使命將延續下一個及無數個百期。
本人忝列總編輯,感謝編輯部全體同仁之努力與協助;藉此更感謝來自國內外法學賢達之賀詞、向大師致敬之撰寫人、眾法學先進研究貢獻之法學新思維,使讀者能一窺各法學領域在過去八年間之重大發展及未來展望。當然更感謝英國Hugh Beale、德國Hanno Kube、香港David. C. Donald及德國Helmut Satzger等教授提供國際視野,使本期特刊更添風采。
本刊在各法學領域長年規劃不同議題,本期則以各領域之回顧與展望為主軸。首先,賴英照教授就有價證券之定義、證券詐欺、資訊不實之民、刑事責任的各種判決等,探討法官之角色。誠如賴教授所言,很多答案不在條文,而在司法判決,這使我們更期待法院未來能更與時俱進。本人此次則負責撰寫公司法制之重塑與挑戰,希望能帶給讀者更多不同的思考面向。
在公法領域,李建良教授橫觀法制演進、縱向人權思辨,剖析了過去七十年憲法與釋憲之變遷;其亦對行政法各論提出發展及期許,並提醒大數據及AI對公法未來可能之挑戰。
在民法領域,陳聰富教授就進行中之民法債編修正重要內容,先行撰述與讀者分享。陳教授分析了包括消滅時效、債務不履行及契約上義務與契約之調整,關心民法發展之讀者,不可錯過。
在刑法領域,王皇玉教授針對2019年刑法大修提出最新之觀察,包括立委反映民意、以及修正不合時宜之部分;其並指出新修刑法中的不完美,可能造成刑法解釋學或適用上之困擾。
在訴訟法領域,姜世明教授就近二十年來民事訴訟法之相關改革與前瞻,尤其是針對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之改革方案,與第一審之專家委員與律師強制代理引進之可能,均提出深切的評述與建言。此外,林鈺雄教授則針對刑事訴訟法中的公平審判原則,從國際人權法、大法官解釋以及各項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完整的分析與闡述。
在國際法領域,陳純一教授從國際法簡史出發,清楚指出各項國際法未來之發展趨勢,包括單一國際法體系、主體多元化、全球化現象與新理論新思路等,並強調我國相關國際實踐之重要性。許耀明教授則就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前次修正迄今相關學說研究走向與實務判決,提出了實證分析與對於未來國際私法研究與發展需持續與國際同步之建言。
最後,在新興科技法律領域,劉靜怡教授則就資訊法律之過去現在與未來,分別就人權、治理與倫理議題,為未來世代擘劃了清晰的路線圖。
回首過去百期,眾家學說爭鳴、各項實務崢嶸,謹此期許未來百期,本刊能夠繼續引領學說潮流、帶動實務良善操作。再次感謝支持本刊的法學先進與讀者群!
總編輯 曾宛如
📕詳細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451
刑法總則王皇玉著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爭點:打擊錯誤v.擇一故意
一般認為,成立打擊錯誤的前提是:行為人對於實害客體「不」具有故意。若對之有故意,則屬「擇一故意」的情形,即行為人對目標客體與實害客體皆有故意的而言。學說認為,在擇一故意的情形,行為人就已實現者(實害客體)構成故意既遂犯,就未實現者(目標客體)構成故意未遂犯,兩罪依想像競合處斷(註1)。
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判決:「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與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之區別,在於前者以行為人對於殺人之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其本意為要件;而後者則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加以打擊殺害,誤中他人,其發生該他人死亡並非其本意而言。倘行為人於著手殺人時,主觀上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之結果,仍不顧他人被殺害之風險而仍決意行之,即與其殺人之本意初無違背,仍應負未必故意殺人罪責。」
註1:王皇玉,刑法總則,2019年8月五版,頁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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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皇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1/16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壹、實例題(一題40分)
一、甲與父親乙上山打獵,乙去樹叢尋找野豬足跡,甲在原地等候,突然樹叢另一方傳來
聲響,甲認為是野豬靠近,舉槍射擊後,聽見「哇」一聲,才發現射到自己父親乙。甲見
乙倒地,緊急開車送乙去醫院急救,結果行經某一路段,突然幼童丙從路旁快速衝到車道
中撿球,甲雖緊急煞車,仍然撞倒丙。事後經發現,甲開車並未超速,但為無照駕駛。乙
送醫急救後,仍然傷重死亡;丙遭車撞擊後,右腎破裂割除但存活。試問:甲成立何罪?
(持有槍枝部分不用論)
二、甲要殺乙、丙,端了二杯毒酒給乙、丙喝,乙剛好去上廁所,所以沒有喝毒酒,但上
完廁所回來後,發現丙喝了毒酒倒地死亡,乙遂追出去找甲,找到甲之後,立即上前痛毆
甲,甲一路被追打到河邊,為了怕被打,遂跳河逃逸,結果溺水,甲雖被路人救起,但腦
部缺氧變成植物人。試問:甲、乙各犯何罪。
貳、是非題(每題2分,對的答案打O,錯的答案打X)答案寫在答案卷上
1、狀態犯乃指,犯罪行為之成立,無須對法益為一定時間的繼續侵害,行為一旦造成法益
侵害,犯罪即屬既遂。狀態犯的相對概念為接續犯。
2、甲乙均有一把花色款式相同的雨傘,某日甲一時不察,誤乙之傘為自己的傘而拿走,甲
之行為屬「構成要件錯誤」,故不具竊盜罪之故意。
3、甲要殺乙,將乙推到橋下,希望不會游泳的乙溺斃。結果乙是頭部撞上橋墩而死亡,並
非因溺水而死亡。由於發生「因果關係偏離」,故甲僅成立殺人未遂罪。
4、「可罰違法性」的判斷基準有二:一為「被害法益輕微性」,另一為「行為逸脫社會相
當性程度之輕微性」,只要二者有其一,即可認為行為不具可罰違法性。
參、複選題(每題3分)答案寫在答案卷上
1、犯罪型態必須由行為人親自實現犯罪之構成要件,始能成立犯罪,不得假他人之手為之
,此等犯罪型態稱為 A己手犯 B一般犯 C作為犯 D親手犯 E身分犯
2、下面關於因果關係的論述,何者正確? A不管是結果犯或舉動犯,其犯罪之既遂均需要
審查因果關係 B「P與Q」之間具有「非P則非Q」的關係,意謂著P與Q之間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 C「結果導致」與「結果歸責」是相同的概念 D結果之客觀歸責是在肯定條件因果
關係之後才加以審查 E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通常又稱為「準因果關係」。
3、下列何者為「身分公務員」? A總統 B國營事業承辦採購之採購人員 C立法委員 D里長
E監獄擔任備勤職務之替代役男。
4、下列關於結果客觀歸責之描述,何者正確? A甲為藥房老闆,提供病人一個月份的安眠
藥,結果病人依次將全部安眠藥吞下去,仰藥自盡而亡,甲無須為死亡負責 B乙醫師為
病人治療車禍受傷大失血,因病人拒絕輸血,失血而亡,乙無須為死亡負責 C丙感染HIV病
毒,詢問15歲女友是否願意與其進行危險性行為,女友同意且也因而感染HIV,丙無須為女
友之重傷結果負責 D丁為配槍警察,未將槍枝收納上鎖,結果女友因感情因素自取槍枝自
殺死亡,丁無須為死亡負責 E戊對妻家暴,抓其妻的頭去撞牆造成顱內嚴重出血昏迷,其
妻送醫急救,因醫師未及時開刀而死亡,戊無須為死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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