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燒機車,燒死六個人】
29 年前的昨天,土城發生一場大火,只因為洩憤,卻燒死六個人,
🔥到底為什麼這麼殘忍?
1990 年 9 月 17 日凌晨一點多,台北縣土城鄉(現在的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的一棟民宅突然發生大火,屋內正在睡夢中的六名男女等一家人來不及逃生,全部葬身火窟。
警方逮捕駱姓及吳姓嫌犯,嫌犯向警方供稱,死者的親戚王某向嫌犯借款屢催不還,嫌犯於是以汽油點火、焚燒王某的機車洩憤。結果王某本人當天並未回家過夜,卻使一家六口冤死在火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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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這樣觸犯什麼法律?
由於年代久遠,我們在判決書檢索系統中試了很多關鍵字組合,但還是找不到判決書。只好就已知的犯罪事實,來分析可能成立的刑法罪名。
1⃣️燒機車
刑法第 354 條的毀損罪、第 175 條第 1 項放火罪。不過這兩個法條所保護的對象是不一樣的,「毀損罪」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財產不被他人破壞,而後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安全,所以應該會成立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之罪。
2⃣️燒到房子
放火罪或失火罪:兩者間的差異在於放火是「故意」、失火是「過失」。
而本案的嫌犯到底會成立放火罪還是失火罪,關鍵在嫌犯能不能「預見」燒機車之後會燒到房子。
而這個「預見」的認定,法院通常會認為,如果他在燒機車的時候能預期到火會波及到房子,而且覺得沒差,在刑法上叫做「間接故意」,也是故意的一種,就會成立放火罪。
3⃣️燒死人
同樣的道理,如果放火燒機車的時候,知道這把火下去可能會燒死人,「但嫌犯覺得沒差」,這個「沒差」也會變成間接故意,成立故意殺人罪。
最後,如果以上犯罪都成立了,由於一切都是從「燒機車」這個行為引起的。在刑法上,如果只有一個行為而成立很多犯罪,那麼只論最重的,也就是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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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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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安事件,還有公共運輸事故,但有部分涉案人,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引發各界討論,因為這項罪名最重只判五年。法務部著手進行刑法的相關條文修法,過失致死罪的刑度是否會調整,成為關注焦點。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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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重點
00:00 開場介紹
01:00 孫安佐在美製槍未遂,恐關七年以上?
09:40 弒親砍頭判無罪 社會譁然!
22:59 「完全意識喪失」真有可能?
30:40 責付衛生局,能防止悲劇再發生?
33:38 毒犯回歸社會釀恐慌
39:01 長照壓力婦人殺夫判決
44:15 小燈泡母親判求極刑
55:07 精障患者不該被仇視 如何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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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0 「其情可憫」可以成為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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