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顆滷蛋被校長偷吃了 剝削學童午餐拿回扣 「滷蛋案」校長逃亡26年躲過制裁
2021/07/10 06:1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縣市(改制前)教育界於1993年爆發轟動的「滷蛋案」醜聞,12名國小校長向廠商拿回扣,再縱容廠商降低菜色與數量,此案反覆纏訟17年,其中,當時收53萬餘元回扣的豐原區南陽國小校長紀培炘,1995年5月被台中地院一審判刑6年2月後,潛逃美國已26年,今年5月28日屆滿25年追訴期後,台中高分院於本月6日撤銷原判決,改判免訴,法網疏而不漏,但他終能躲過。
這起高達12名校長涉案的醜聞,稱為「滷蛋案」之因,是當時國小學童的午餐,多數由校方向廠商代為訂購便當,一個便當35元,校長收一成回扣3.5元,再縱容廠商偷斤減兩彌補利潤,相傳一位學童向家長抱怨,便當原有的一整顆滷蛋,變成了半顆,家長向司法機關揭發此案,坊間當時流傳一句嘲諷之語,「半顆滷蛋被校長偷吃了」。
此案纏訟長達17年,各審法院量刑差異甚鉅,台中地院一審幾乎都重判,刑期從4年4月至7年6月不等,台中高分院更二審還是重判3年至6年不等徒刑,到了更三審,上訴的10名校長,卻全都無罪,此案於最高法院與台中高分院來回更審,部分校長死亡或潛逃,到了2009年,台中高分院更六審,只剩下6名校長,依違背職務圖利罪改判2年1月至3年徒刑,翌年(2010年)最高法院駁回6名校長的上訴,全案終告確定落幕。
判決書指出,紀培炘在1995年台中地院一審判決6年2月後,上訴至台中高分院二審,卻沒有出庭,台中高分院於1996年8月發佈通緝,他雖逃亡被通緝,但上訴至台中高分院的刑案,卻始終「掛著」。
過了20年,台中高分院於2016年傳喚當時具保人洪慶峰,他說,紀培炘沒聯絡他,聽聞跑到美國,台中高分院調閱出境紀錄,發現紀培炘從1995年7月25日出境,始終沒再入境,法官裁定15萬元交保金沒收。
判決書指出,紀培炘的追訴期計算,是他觸犯修正前的貪污治罪條例,最重本刑15年,修正前刑法規定的追訴權時效期間是20年,另外,修正前刑法又規定,通緝應另行加計4分之1之時效停止期間,因此此案追訴權時效為25年。
紀培炘犯行最後終了時間是1993年10月,上述25年還要再加上檢方偵查後,到發布通緝前1天的期間,有2年7月又13日,今年5月28日追訴權時效完成(屆滿),紀培炘的上訴,不經言詞辯論,撤銷一審6年2月的原判決,改判免訴,檢方可上訴最高法院。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98597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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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趙天麟等人提案修改「刑法」、「 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參考「國家情報工作法」,對於一般民眾涉及間諜行為加重刑責,至於現役軍人若淪為共諜,追訴權的時效延長為終身,以確保國家安全。
刑法追訴權時效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道歉!可是我的良心不想…】
▌代誌係安內
中原大學一名生物科技系副教授主張:因為他先前曾經在課堂上提到「武漢肺炎」、「我是中華民國的教授」,中國學生生氣,學校逼迫他道歉。
中原大學立刻表示:「任何老師在課堂上,若有非專業或與課程無關的言論,都會要求改進並加強輔導。針對特定老師忽視教學品質並以片面資訊引發社會對立及誤解之事,學校保留法律追訴權。」
並公佈不當言詞的教學影片,而許多人也認為,那些言論真的有滿大的討論空間。
但大家!學校如果真的有強制教授公開道歉,會妥當嗎?
▌被強制道歉,我的良心會痛!
言論自由,是包含讓你可以暢所欲言的自由,也包含一個人有不說話的自由,我們稱作「不表意自由」。
很常出現在「我們可不可以強迫別人道歉」的問題上,尤其是判決當中常常出現的「登報道歉」。
要不要道歉,涉及到的是一個人的 「內在精神活動」 及 「自主決定權」,跟一個人的人格發展可以說是密不可分。
在釋字第 656 號解釋中,大法官們是認為「刊登勝訴判決」這件事還行,並且如果這樣還不足以回復名譽,就可以要求加害人登報道歉,這樣沒有過度限制人民的不表意自由。
但是,還是有一部分的大法官不贊同這樣的說法,認為僅僅是判決勝訴就已經足夠還他公道。
▌為什麼?
如果有需要讓大家都知道,只要刊登勝訴判決啟事就足夠;強迫登報道歉,會產生類似「遊街示眾」的屈辱感,而且既然我們認為公開道歉不行,其實就沒有理由認為登報道歉 ok 。
做錯事道歉天經地義!但當一個人沒有覺得自己做錯事、不想道歉的時候,這時候強迫他公開道歉就對於他的不表意自由、良心自由戕害太深,不是一個調和基本權衝突的好辦法。
回到這件事上,學校通常是會先私下勸老師道歉,畢竟我們凡事求一個圓,能私下解決就是更圓滑!
但大家還是可以想想,有沒有什麼方式是比「要求老師公開在課堂上道歉」更好的方法呢?
如果是在學校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直接按照規定給予相關懲處是否會更妥適呢?大家覺得呢?
▌附帶一提,追訴權無法保留!
法律上沒有一個名詞叫作「法律追訴權」,只有「#追訴權」。
而「追訴權」是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追究你的責任的權力。遇到非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要主動出擊。
但如果是告訴乃論罪,就需要有人去「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告訴期間是從知道犯人起6個月內要告訴。
至於追訴期,則是要去看刑法第80條的規定,根據法定刑不同,而有不同期限。在這邊假設學校要告老師誹謗罪,誹謗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追訴期就5年。
但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所以超過6個月,檢察官也沒辦法啟動偵查,所以你說要保留,只有你知道,國家不會真的替你保留,記得告訴期間還是要去告訴哦!
▌就像我們強制不了你看文章一樣,不過你們都會點進去的吧!
微思客|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上)——言論自由的誤解、含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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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智|你想保留法律追訴權?你真的知道你想保留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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