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3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8題】
甲企圖殺住院中的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A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藥品給A服用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是否正確,以致於未發覺此事,乙遂在不知情之下將毒藥交給A服用,A隨即毒發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D)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無罪
【102律師一試第7題】
議員甲與市長乙交惡,屢次批評乙不應在公園大門落款市長姓名。某日甲僱工將公園大門拆除,拆除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而將大門拆除。甲所為,依實務見解應屬:
(A)毀損罪之教唆犯
(B)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C)毀損罪之幫助犯
(D)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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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C)
【102律師一試第7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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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實務對於間接正犯的定義,可參考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刑事判決
學說上所謂間接正犯,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施犯罪,而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施犯罪的情形。換言之,係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以實行犯罪行為,行為人如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知,並 #就全部犯罪行為之實行,#居於掌控之地位,自可成立間接正犯。
另外,間接正犯和教唆犯常被拿來比較,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無犯罪故意者,#則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反之如授意人誤信為合法行為,因介入他人之不法行為而致成立犯罪者,應由行為人獨立負責,在授意人因欠缺故意條件,亦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掌握以上實務見解,一試那兩題就沒有太大的問題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
刑法過失定義 在 Newtalk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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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過失定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駕駛喝酒且車輛滑行還不是酒駕嗎?】
明明喝酒了,酒測值也超標,而且人也在駕駛座上,這不是酒駕什麼才是酒駕?係金ㄟ,日前台東地院確實有這樣的一個判決,大卡車駕駛即使酒測值達0.45,且車輛亦有滑行的狀況,但最後也被判不構成酒駕而無罪,那關鍵是什麼呢?
🎸酒駕的責任,法條怎麼說
關於酒駕,可能同時會有行政罰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可以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違者吊銷駕照,這部分較無爭議,刑事責任可以看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這也是我們要討論的重點。
🎸車輛熄火時,是否屬於駕駛行為?應採否定見解
刑法第185條之3的適用上,須符合「駕駛行為」、「動力交通工具」、「酒測值等三款事由」等三項要件,才會成立酒駕的刑責。動力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引擎動力為主的交通工具,所以卡車當然包括在內;酒測值0.45也超過標準,也沒什麼好說的;所以重點就在如何定義「駕駛行為」?
就「駕駛行為」我們的看法是,只要車輛處於熄火狀態,就不會此處的駕駛行為,所以也不會成立酒駕的相關刑事上責任。但法院目前也有不同見解,下面舉些判決供大家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交上訴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認為:「然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應係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而為動作。準此,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而移動,或於行駛過程關閉引擎、馬達,使該動力交通工具以慣性滑行方式移動,或未啟動引擎或馬達,利用地形陡坡順向下滑而移動,因均已在行為人可以控制或操控下,自屬駕駛行為。」所以在熄火的狀況下滑行,依然屬於本條的駕駛行為。
而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交上易字第 440 號刑事判決則認為:「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尚未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在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之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時,自均不得認為與本罪『駕駛』行為相符。」所以在未發動引擎的情況下,就不會符合駕駛行為。
🎸適用在本案
兩則判決相比之下,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交上易字第 440 號刑事判決對於駕駛行為的定義較為限縮,認為熄火未發動引擎的情況下就不會被認定為本罪的駕駛行為。而我們也是贊同這樣的見解,因為車輛熄火時對於交通安全的危害性,遠比引擎發動時的危害性來得小多了,所以車輛熄火時所發生的損害,刑法不應加以規範與處罰。本件當下卡車是未發動引擎的狀態沿著坡道下滑,所以即使酒測值高達0.45的駕駛坐在內,駕駛的行為不會被認定為駕駛行為,因此不會成立酒駕的刑事責任。但這也不代表駕駛不會有任何責任,他仍可能有刑法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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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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