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修正後,原本被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違憲的「非可歸責」之肇事(俗稱「無過失肇事」),在修法後「起死回生」(參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亦即,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輕傷、重傷、死亡而逃逸的情形,目前是可罰的,只是必減免其刑。
如果今年考試考到上述情形,考生們應該會很困惑:啊我到底要怎麼寫?還要提到釋字第777號解釋嗎?
老師覺得,至少這兩年的考試,是需要論述的。主要理由在於,目前新法剛通過沒多久,修正後的條文是否確實落實釋字第777號解釋的意旨,老師認為也是這個考點的命題重點,並不是立法者把條文從「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就沒釋字第777號解釋的事情了^__^,因此可以的話,還是建議詳細論述,分別說明①、②、③這三段區間對於上述情形的可罰性(如圖所示),最後再以現行法作結,這樣討論才最完整。
以上一些建議,提供同學們參考!
周易老師
2021.7.20
刑法 185 3 修法 理由 在 楊智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2月17日上午9點30分台灣主人一起到內政部抗議選舉不公及違法官員陳宗彥次長應該下台!
刑事告訴狀
被 告:陳宗彥 住:100台北市徐州路5號
為被告告訴事:
犯罪事實理由及所犯法條
壹、被告犯罪事實部分
一、緣被告內政部次長陳宗彥2019年12月15日幫候選人蔡英文站台 助選對外發表違法不當言論說「政黨票投給小黨是浪費選票,呼籲大家集中選票,「看到民進黨蓋下去、蔡英文蓋下去」云云並經媒體刊登,遭輿論強烈批判行政不中立,雖然陳宗彥深夜在臉書致歉,但是陳宗彥次長 本身亦為辦理選務的人員發表如此違法不當的言論已經傷害到本一邊一國行動黨候選人已經傷害到 本候選人一邊一國行動黨 參選的政黨,這種犯罪行為並經媒體刊登 顯然已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04條 以及 第113條 的明文規定對台灣的民主政黨選舉已經 構成犯罪行為,有媒體的版面可證(告證ㄧ)。
二、政黨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被告身為選務主管之公務人員知法犯法,告訴人乃於法定期限內整理內容提出告訴狀,請檢座明鑑,爰此,狀請 鈞署鑒核,在選舉進行期間請迅予偵辦追究刑責起訴,俾治以應得之罪而昭法紀而維護民主自由。
貳、所犯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
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3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證據:
告證一:民報林冠妙/台北報導 2019-12-15 17:03投小黨浪費票?陳水扁:乾脆黨禁算了!陳宗彥下台。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告訴人 邱一峰
一邊一國行動黨 代表人 楊其文
公元2019年 12 月 17 日
投小黨浪費票?陳水扁:乾脆黨禁算了!陳宗彥下台
林冠妙/台北報導 2019-12-15 17:03
陳水扁前總統今(15)日表示,內政部那麼不喜歡小黨,乾脆修法把所有小黨全部關門大吉,再學國民黨實施「黨禁」算了,陳宗彥道歉還不夠,應請辭下台。圖/林冠妙(資料照)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昨天說,政黨票投給小黨是浪費選票,呼籲大家集中選票,「看到民進黨蓋下去、蔡英文蓋下去」,遭批行政不中立,陳宗彥昨天深夜在臉書致歉,對此,陳水扁前總統今(15)日表示,民進黨從上到下都瞧不起小黨,心態囂張令人心寒,那麼不喜歡小黨,乾脆修法把所有小黨全部關門大吉,再學國民黨實施「黨禁」算了,陳宗彥道歉還不夠,應請辭下台。
陳宗彥昨天出席蔡英文總統桃園競選總部「小英新住民姊妹會模擬投票活動」時說,許多小黨若沒達到5%政黨票的門檻,就沒有辦法參與分配立委席次,就會浪費掉,呼籲大家政黨票要集中投給民進黨,「看到民進黨蓋下去、蔡英文蓋下去」,還說,若不小心蓋錯了,乾脆再多蓋一個章,讓選票變成廢票,遭批行政不中立後,陳宗彥昨天深夜在臉書致歉。
對此,陳水扁今天在line群組表示,陳宗彥是蔡英文副手搭檔賴清德擔任台南市長最倚重的首席局長,陳在民政局長任內最大的「政績」,就是把阿扁總統的故鄉、超過300年歷史的西庄里給廢了,貫徹賴清德簡併里鄰的政策,深得賴神關愛的眼神而不次拔擢進入賴閣。
他批陳宗彥「如今忘了我是誰」,公然違背政治中立,並做了反民主的錯誤教育,竟然說出「政黨票投給小黨是浪費選票」,是可忍孰不可忍!?內政部那麼不喜歡小黨,乾脆提案修法把包括「一邊一國行動黨」在內的所有小黨全部關門大吉,同時再學國民黨威權統治,實施「黨禁」算了。
陳水扁提及,不久之前,民進黨秘書長羅文嘉才說過政黨票投給小黨都是浪費的話;陳宗彥的主子賴清德也說過沒有政黨監督政黨的,小黨更不可以監督大黨,從上到下都瞧不起小黨的囂張心態,不禁令人感到心寒。
陳水扁認為,陳宗彥嚴重失言,公開向全民道歉還不夠,更應主動請辭下台一鞠躬,以正官箴。
刑法 185 3 修法 理由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延續著昨天分享的司法特考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的刑法題目,要跟大家討論第2、3題的爭點,會一起分享原因在於這兩題都涉及到了今年5月新修法的條文,這邊要提醒同學未來在準備各科考試時,千萬都要留意一下自己手邊的法規內容是否有更新!
另外也跟大家分享兩篇老師於法律潮流撰寫的文章,分別是「刑法修正條文評析—以第274條及刪除「業務過失」為中心」及「刑法修正條文評析—以第185條之3為中心」,後者這篇文章剛好談到了這次第3題的一點內容,因此一起分享給各位同學!(網址附在底下留言區)
============================================
第2題
甲心儀某酒店公關小姐乙,陸續砸大錢苦苦追求,卻僅換得乙之冷嘲熱諷,報復心驅使下,甲明知自己染有淋病,竟於某夜持萬能鑰匙開啟乙住處大門,進入臥室趁其酒醉不醒之際對乙為性交。就此,乙原僅身感不適而未知緣由,就診皮膚科後方知染上性病,至少須持續治療半年始可痊癒,經調閱監視器發現甲之行徑後,憤而報警提告。試問:甲應為其所為負何刑責?
1. 甲持萬用鑰匙開啟以住處大門需討論無故侵入住宅罪,這個爭點應無特別問題。
2. 甲趁以酒醉不醒之際對乙為性交行為,是構成第221條強制性交罪還是第225條乘機性交罪?這個問題多數見解多認為兩罪區別標準在於被害人不能抗拒的原因是否為行為人所造成,若屬行為人造成者,成立強制性交罪;若非數行為人造成者,成立乘機性交。因此以本案而言,以之所以酒醉不醒非行為人所造成,應論以乘機性交罪為是。(105台上2431判決參照)
3. 甲明知自己有性病仍對乙為性交行為,在過去舊法下會成立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但造成爭議之處在於此行為本質上即為一個成立第277條傷害罪之行為,另行成立第285條後應該如何競合,即為一大難題(第285條法定刑較輕),因此今年5月修法即將該條刪除,立法理由即表明應回歸適用第277條即可。
4. 最後競合關係部分,由於甲基於性交犯意而侵入住宅,應論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第55條想像競合。
============================================
第3題
甲酒駕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某夜,眾多酒友為其設宴慶祝,宴畢,甲自認飲酒已作節制,雖有微酣感但應不致超標,遂不聽友人勸告駕車上路。途中,逢大雨視線不良,甲因專心於察看有無酒測攔檢致疏未開啟車前大燈,對向駕車之乙急於返家超速疾駛(速限 70 公里/小時,乙車速逾 1 百公里),由於路面多處嚴重積水,乙車打滑失控衝過雙黃線而闖入甲車車道,甲來不及反應之際兩車已然對撞。乙當場死亡,甲則重傷於駕駛座上,經警員酒測,甲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35 毫克。試問:甲上述之酒駕肇事行為應如何處斷?(本案有關車輛之沒收與否無須討論)
1. 甲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成立第185條之3第1項應不成問題;但是後續對向車輛打滑衝進甲車車道,因而導致甲乙兩車相撞,乙當場死亡的結果,是否可歸責於甲,而成立同條第2項加重結果犯呢?
(1) 若從條件因果關係來看,當然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原因在於甲若不開車上路,乙就不會被他撞上。
(2) 但進一步探討客觀歸責呢?甲的上開行為有兩個風險行為得以討論,一為酒駕製造了可能無法注意前方來車的不容許風險,二為未開啟車燈亦製造了可能無法看清前方來車的不容許風險。
(3) 然而這兩個風險有被具體實現嗎?從迴避可能性來看,本題似乎僅表示「甲來不及反應之際即撞上」,但無法清楚得出這裏所謂來不及反應是否有受到未開車前燈或酒駕所影響,因此我們先思考其他點看看;從規範保護目的來看開啟車前燈的保護目的應在於讓同向車輛得注意前後方車距,而非保護對向來車,因此車前燈未開啟的部分風險並未實現,再者禁止酒駕的保護目的在於保障用路人皆在有足夠能力控制自己行車狀況下開車,不至於失控發生交通事故,然而本件事故發生的原因乃屬乙自己駕駛不慎所導致,而甲是否於無酒精影響下能避免撞上乙,亦屬不得確定之事,最終我們僅能依罪疑惟輕,將乙死亡結果排除於甲的歸責範圍。
2. 承上述,既然乙的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甲,那麼縱使題意一開始即表明甲曾經酒駕受緩起訴處分確定,似乎必須檢討新修法後的特別加重條款,然而既不成立第2項加重結果犯,那麼第3項的特別加重條款亦不需討論。
3. 又是否得適用第47條的累犯加重呢?根據第47條累犯之定義,必須是「刑之執行完畢」,而緩起訴處分並非刑之執行,因此亦無適用累犯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