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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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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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刑法173 174 175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中秋佳節將至,木炭🔥跟肉應該都已經準備好了吧?!
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要小心火燭🕯️
那天和朋友聊天才聊到朋友小時候放火燒田的故事,小孩子玩火這種事居然真的會發生😱😱😱
金價喜恩湯阿~
提醒大家刑法可是有縱火相關的罪喔!
不管你是放火或是失火,導致燒現在有人用或是沒人用的建築物、交通工具等,或是放火失火燒自己或別人的東西導致有公共危險,都會被處罰滴~
答應我,大家一定要小心好嗎!
今晚趕車返鄉的人們也都要注意交通安全!
通通要平安才行!
📍#刑法
💬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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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家孩子,玩火嗎?》
今天有一個新聞,
一個小學機車停車場突然起火,
學校因此疏散學生,
最後燒毀5輛機車,
警察調監視器,發現是一個小朋友弄的~
k前陣子也剛處理完一件類似案件,
國中小朋友抽完煙,看到機車坐墊,
手賤,燒燒看,
點了火,人就走了,機車燒起來了,
(這種縱火案件,警察一定追到底的!
得罪了方丈,想跑?沒那麼容易!)
進了法院,小孩固然嚇得屁滾尿流,
家長也是擔心得要死,
就算少年法庭法官願意幫忙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還是得用公共危險罪處理!
(如果是五年以上重罪,那就沒得說,
只能移送地檢署按照成人的遊戲規則偵辦了!)
而放火的公共危險罪,有好幾條,
會因為燒毀的東西不同而有不同刑度~
如果是有人居住的房子或有人使用的交通工具(比如:機車)
最輕(最輕喔!)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在家裡玩火,把自己家裡燒了,或把別人家房子燒了,
都是這一條~
如果是沒有人居住的房子或沒人使用的交通工具,
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廢棄房屋玩火,把房子燒掉,
就用這一條~
其他物品就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如果是燒毀自己東西,會輕一點,三年以下)
點火燒同學的課本,就用這一條~
你看看你看看!
上面這些刑度,哪個不是要關到頭髮長跳蚤(台語)?
玩火,是小朋友最容易接近重罪的行為,
(你可以賭法官會不會幫忙緩頰認定為失火用比較輕的刑度~)
請各位家長多多注意,
慎之慎之!
Ps:
有網友說,不是14歲以下不罰嗎?
我說程序還是要走的,
最後不處理,是一回事,
中間會不會屁滾尿流,又是另一回事,
特別是所謂不罰,不等於不處理,
我處理過8歲小朋友騷擾同班女生,是不罰,
但是警察每三個月到家裡關心一次的,
小孩會不會怕,你說呢?
另外小孩燒掉鄰居房子,
家長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要的!
小孩20以前犯錯,
家長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
錢夠多,就讓小朋友玩火吧!
相關法條:
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
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
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