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酒駕情形嚴重,造成無數個家庭破碎,外界紛紛呼籲修法,重懲酒駕。
身為立法委員,用重典不能只是嘴巴說,必須要以實際的修法來回應外界的期待。
現行刑法第185-3條
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達成下列要件之一,
「吐氣酒精濃度在0.25毫克以上或血液濃度達0.05%以上」、
「飲用酒類等相關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
「吸食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
現行法規酒後駕車但未肇事之刑責僅處二年以下,導致許多民眾飲酒後,仍抱持不會肇事之僥倖心態,縱使肇事卻未致傷亡,其刑責亦過輕導致酒駕再犯率居高不下,顯見現行法規使酒駕犯罪成本過低,不再具有犯罪嚇阻之效用。
擬具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
將現行酒後駕車、吸毒駕車等不能安全駕駛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致死亡者,同步向上提升。
希望透過重懲達到嚇阻作用,更希望能獲得各位的支持!!!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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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條構成要件 在 立法委員 呂玉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目前台灣酒駕情形嚴重,造成無數個家庭破碎,外界紛紛呼籲修法,重懲酒駕。
身為立法委員,用重典不能只是嘴巴說,必須要以實際的修法來回應外界的期待。
現行刑法第185-3條
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達成下列要件之一,
「吐氣酒精濃度在0.25毫克以上或血液濃度達0.05%以上」、
「飲用酒類等相關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
「吸食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
現行法規酒後駕車但未肇事之刑責僅處二年以下,導致許多民眾飲酒後,仍抱持不會肇事之僥倖心態,縱使肇事卻未致傷亡,其刑責亦過輕導致酒駕再犯率居高不下,顯見現行法規使酒駕犯罪成本過低,不再具有犯罪嚇阻之效用。
擬具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
將現行酒後駕車、吸毒駕車等不能安全駕駛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致死亡者,同步向上提升。
希望透過重懲達到嚇阻作用,更希望能獲得各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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