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漆是不對的】
不管是潑藍的、潑綠的、潑紅的、潑黑的...都不行!
是違法的
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很多法喔
但是檢察官要不要起訴?
交保多少錢?
法官怎麼判?
這標準就不一定囉?
#個案審查
#有前輩的經驗可以參考也不能確定喔
#要評估自己有沒有充分認同的價值
#請勿以身試法
https://reurl.cc/ldLj5v (潑漆蔣介石銅像 掰「受難者鮮血」不起訴)
https://reurl.cc/3L1l5V (鄭惠中潑漆李登輝追思會場照片 10萬交保)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刑法227 不起訴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訴訟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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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留意到,這陣子妨害性自主的案例又浮上了檯面。
我們不評論個案,但藉著這個機會來談談,妨害性自主案件在刑事訴訟上的難題。
在性侵案件裡,除非罪證確鑿,或是涉及刑法第 227 條與幼童性交罪(因為只要與未滿十六歲的人性交,不管對方同不同意,都是犯罪),在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都是一個大難題。
律師遇到這樣的案件,如果情況允許,都會再三跟當事人(被害人)確認是不是真的要提告、(加害人)要不要認罪和解,甚至在許多的情況下幾乎都會勸當事人(加害人)認罪,因為當事人抗辯的理由沒辦法說服律師,更不用說叫律師在法庭上幫他說服法官了。
現行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的認定,採取「違反意願」的立法模式,性行為的發生,必須是一方違反他方的意願。
然而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訴訟上要怎麼證明,又是另一回事。性侵害案件很麻煩的就是,發生的當下只有兩個人在一起,即便被害人一開始就去驗傷,除非身體上有其他傷痕,不然在陰道、陰道口周圍所採集到的生物跡證,至多只能證明兩個人有發生性關係,沒辦法證明違反意願。
簡單來說,這證據只能拿來證明這兩個人發生性關係,至於兩個人發生性關係的原因、是不是合意性交,就得進一步的看其他的間接證據。
如果只有筆錄的話,很難採信被害人的意見。然而,訴訟實務上也有不少「性侵」案件是因為吵架或是交易糾紛而提告。
另一方面來說,如果採信加害者的意見,那被害人的眼淚,被害人遭到侵害的那些霎那和創傷又該怎麼辦?
在修辭或是人們腦海裡可能有所區別的做愛、打炮或其他幽微之間的考量,但是在訴訟上只在意當下的性交是不是出於「自主意願」。
所以攻防的重點就在「自主意願」的判斷。當下覺得還行想試試,但是結束後後悔了,有沒有違反意願?這些問題很困難,然而法律上的解釋就是「一般人覺得」、法官相不相信「被害人」的那個「越想越不對勁」,在當下是不是「真的不對勁」?而「被告」以為的春宵一刻值千金會不會只是會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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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真意很重要
司法機關能夠進一步考量的就是間接證據,然而所可以考量的其他間接證據是否足夠,那就真的是個案判斷。實務上常見的莫過於事後的求援、證人證稱被害人的曾經哭訴、PTSD 的治療或相關報告。
而作為被告的辯護人,我們很常聽到的辯詞若干如下:
他不要跟我做幹嘛跟我去賓館、他當下也沒有跟我說不要、如果我真的強姦她為什麼離開旅館的時候不求救。
面對這修說詞法院甚至是辯護人自己也是輕鬆的反駁被告,因為每個人在受到性侵害的當下反應不一,所以你的辯詞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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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攻防很難
我們來空想一個案例,大家來思考一下:
A、B 到賓館三小時後離開賓館,A 辯稱:「我是買春,做完之後就先離開,覺得花錢買春不光彩交易通話紀錄都刪了刪。」B 稱:「在網路上交友認識 A,兩人去了賓館休息,但是沒有想跟A發生性關係。」
其他客觀證據有:
1⃣️B 提供的事後求救的訊息
2⃣️在醫療院所就診紀錄有創傷後的反應。
看到這邊你覺得A該死有罪確定,好那如果我們再加個條件:
3⃣️B 確實事色情行業工作者,求救的對象是馬伕,你說說你的想法會不會產生化學變化?
如果 A 是 OL,B 是年輕男性你又會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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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很困難,但必須堅守無罪推定
沒有把握的話,男男女女(隨便你排列組合)共處一室還是要小心,雖然情慾流動很重要但是出去約的話不管是誰都要懂得保護自己。
我們應該培養的是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意願,而不是叫被害人要努力站出來,更不是要大家(尤其)壓抑自己的情慾。
但是如果不幸發生在你身上,該驗傷要驗傷,想哭訴就哭訴,能就診去就診,畢竟訴訟上還是得靠證據堆砌。沒有充足的證據,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司法也是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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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妨害性自主 #MeToo #台灣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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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任何犯罪都能調解!】
「調解」是打官司以外另一種解決紛爭的手段。跟和解的概念很像,雙方坐下來談彼此都能接受的條件來解決問題。但,可不是所有問題都能透過調解解決。
最近接到一個案子,當事人身陷一個刑案,過程中調解委員不斷勸說雙方好好談調解,說「只要調解成立了,刑事部分就沒事了。」
聽完我傻眼,這個委員也太不專業,要不是當事人有來找我早就被害慘了..
🎸調解的重點在「撤告」以及「緩刑」
刑事案件屬於犯罪問題,是「國家」v.s.「被告」之間的問題,檢警只要發現犯罪事實,追訴程序就會開始進行、不會停止,原則上其他人無權介入也無權置喙。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和解,只是法官決定要不要判緩刑的一個考量因素而已。
(「緩刑」類似觀察期,只要被告遵守規矩就可以不用進去關,但還是有判刑)
例外是「告訴乃論」的犯罪,這類犯罪的被害人有「撤回告訴」的權利。
一旦被害人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檢察官就必須「不起訴」;假如檢察官起訴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法官收到案件也必須「不受理」。
也就是說,被害人撤告以後,這個案件就不能辦。
而刑事案件中調解的重點就在於撤告。因為一旦起訴了就代表有可能被判刑,所以加害人要爭取被害人在調解條件中附加「撤回告訴」,藉此讓案件能夠停在起訴之前,不要把事情弄大。
🎸 有哪些犯罪屬於告訴乃論?
以下這些罪,當事人才可以撤告:
1⃣配偶間的性犯罪(刑法221、224條)、未成年性交(227條)、血親性交(230條)
2⃣通姦(刑法239條)
3⃣傷害與過失傷害(277、281、284條)
4⃣侵入住居(306條)
5⃣妨害名譽(309~313條)
6⃣妨害秘密(315、315條之1、316~318之2條)
7⃣毀損(352、354~356條)
8⃣ 妨害電腦使用(358~360條)
而更特別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通姦罪可以只讓「配偶」脫身,而不對「小三」撤告。這更是當事人一個在訴訟上很大的選擇權。
這次接到的案件,當事人不一定能因為撤告而脫身,調解委員卻沒有告知這一點,只是不斷勸和(是趕著下班嗎?),到時候出事了誰負責?他又不能代替當事人去被關!身為執掌公務的人,卻對自己的職責範圍沒有清楚,當事人差點被害死。
現在這個年代連公務員的話都不能信,以後碰到法律問題,最好還是多方求證比較保險,天助自助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