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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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成立所謂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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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開始的刑法,並不是這樣規定的。1999 年以前,刑法只規定了「強姦罪」:對「婦女」以強暴、脅迫的手段,讓被害人達到「不能抵抗」的程度並姦淫。
當時對「姦淫」的定義,限於「性器與性器的接合」,而當時的「強姦罪」也被放在「妨害風化罪」裡面。這個意思是,刑法將「強姦罪」視為違反道德的犯罪。
另外,「強姦罪」也被列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如果受害者不願提告,加害者就不會受到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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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 1999 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將「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至今。
最大的改變,法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由「姦淫」修正為「性交」。現行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是,非基於正當目的做出這些性侵入的行為:
1⃣️ 用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或使它們接合。
2⃣️ 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它們接合。
而受害者身分也從舊法僅限「婦女」,修正為「男女」;「強制性交罪」也成為「非告訴乃論」罪,不需要被害人告訴,也能追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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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規定,行為人的手段必須達到讓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這樣的規定造成法院常常以被害人有沒有「全力反抗」為判斷依據。
修法後把「不能抗拒」改成「違反意願」,而最高法院對「違反意願」 的解釋,是指任何除了法條上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外,任何「足以壓制別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方法。
不過,有些人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空泛到有說跟沒說一樣,用一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可以發現最高法院見解的問題所在:
許多日常生活壓力大,但為了生活,還是得咬牙過著每一天,如果這時候伴侶要求發生性關係,是不是也算「違反意願」呢?最高法院的見解過於空泛,並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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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刑法也規定了一些行為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像是「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犯強制性」等 8 種情形,會加重處罰。
而前陣子,立法院也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媒體稱為「N 號房條款」的「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也列入「加重強制性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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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強制性交罪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刑法228告訴乃論 在 小胖子的陽春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沒想到最近連著對相同對象的奇妙評論作圖, 一個是呱吉, 一個是林智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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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說, 情侶吵架不算是法律管轄範圍, 跟性平無關
嘛...的確性侵是告訴乃論啦, 當事人覺得自己受害而提告才成立, 不是公訴
情侶之間偶有打鬧, 事後弭補啥的就可以哄得對方不要提告, 問題是, 這不代表性平不存在, 只要受害一方提出控告, 就連夫妻性侵也是有判刑的案例的, 刑法也有明確寫著動用哪些優勢做出性侵等行為是不允許的
知名律師呂秋遠也打臉說 不能鼓勵老婆性侵老公
鼓勵老婆性侵老公,根本無知!名律師痛批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2467428
當初丁丁故意跟女記者發生感情與超越職場關係的親密行為, 之後又逼女生墮胎, #分手以後, 還動用職權逼迫女方不能交往新對象, 甚至動用自己職權取得的人脈蓋住新聞, 這些都有人爆料
假設爆料是真的, 那丁丁的行為在雙方感情消失後被女方控告, 也是合情合理, 現在大家罵的就是民進黨平時愛叫女權的那些人遇到自己支持的政黨發生醜聞就雙標寧靜, 而且這醜聞遠比喜歡看女生小腿, 或說話講了一些葷段子還更嚴重, 而是動用職權傷害身體與人生的確實行為
這樣還可以護航雙標, 還可以歪人三觀, 嘖嘖
我想, 身為律師應該要稍微注意一下自己的發言, 縱然是個人評論啦, 但如果發言明顯違反事實, 這就很搞笑了, 尤其是違反了自己專業領域基本客觀事實的時候, 這種自打臉的發言更是讓人自動修正內心評價, 像律師這種靠名聲吃飯的行業, 也許開個粉絲團吸引三觀不正的粉絲是很好啦, 但實際上法庭, 太過奇葩的觀點就不見得可以說服人了
當然, 本粉專也就是吠兩聲, 如果被本粉專評論的對象還是我行我素, 那也是他們自己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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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律師(klaw)
2小時 ·
一堆人罵范雲平常主張性平,
怎麼這次都不出聲嘴丁?
嗯性平主要是處理
職場性騷擾、職場性侵、歧視性待遇的,
你有看過情侶吵架向性平委員會申訴的嗎?
#男生是渣但這件事情不是性平問題
#認清問題本質才能正確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2802347270021340
老公硬上老婆 強制性交判刑3年4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09601
刑法 第2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8
性侵害防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9
刑法228告訴乃論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家要代替藥師來懲罰你!】
▌代誌係安內
前幾天,有一名婦人去排口罩,結束因為健保卡被還錯,他也沒有檢查一下,然後他就怒髮衝冠、大發雷霆、氣勢磅礡的要藥師下跪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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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為了息事寧人,就下跪了。不跪不跪,膝蓋有黃金!不哭不哭,眼淚是珍珠!法白有夠捨不得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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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這件事,都紛紛站出來說要來告,北檢也站出來說:「這我們一定從嚴辦!」陳時中也說:「要嚴厲處分!」藥師公會也表示:「我們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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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一開始不願意提告,後來據新聞報導,是為了要捍衛藥師全體權益,將會對婦人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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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涉及:強制罪、公然侮辱罪、醫療法第106條強暴脅迫醫事人員罪。
▌為什麼一開始藥師說不要告,檢察官還可以 #不顧藥師反對?
這就跟 #告訴乃論 還有 #非告訴乃論 有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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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的差異簡單說就在於是不是「必須經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國家的介入才不會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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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看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也就是說,檢察官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就可以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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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非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偵查後如果決定起訴,就可以直接起訴,被害人沒有來說要告,起訴也不會不合法,像是殺人、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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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告訴乃論的罪,有一點點小複雜,又可以細分成 #絕對告訴乃論 跟 #相對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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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告訴乃論,就是指必須要有告訴權人提起告訴。而有「獨立」告訴權的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跟第233條,除了直接被害人外,還包括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跟配偶,就算被害人不願意提告,他們也可以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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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告訴乃論,是指這種罪本來是「非告訴乃論」,但因為犯罪的人很特別而變成告訴乃論。比如一般人犯竊盜罪,國家馬上就可以代替當事人懲罰你;但如果是親屬之間的話,國家就要等被害人去跟他哭哭,他才會代替當事人懲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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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關於告訴乃論的罪,如果當事人沒來告,檢察官卻不小心起訴了呢?這時候就會因為「起訴程式有欠缺」而起訴不合法,法院會要求補正,也就是看告訴人要不要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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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這麼多,只是要跟你說,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所以被害人要不要提告,都不會影響國家介入的合法性;不過公然侮辱依照刑法第314條就是告訴乃論的罪了,這時候王藥師的決定就至關重要了。
▌欸!不是公訴罪啦!
#公訴 跟 #自訴 的概念則是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由檢察官提告的就是公訴;由被害人自己提告的就是自訴。原則上被害人要自己來國家都不會反對,除非你是要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提告,或是 #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的非告訴乃論之罪,這些情形你就不能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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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很好想像,後者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則是為了避免利用自訴去干擾檢察官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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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一下,公訴、自訴是指起訴的 #方式;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則是起訴的 #條件!這樣大家有懂嗎?
▌法白跟你講的聽一下嘛!
楊貴智|什麼!?所有犯罪其實都可以提起公訴罪?
https://buff.ly/2HZyajL
江鎬佑|要個證件,會構成強制罪嗎?
https://buff.ly/2QkS8dk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aZAb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