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脅迫、霸凌,絕對禁止!
過程錄影、拍照,更應該加重處罰!
看到鳳山有女同學遭到霸凌,並且在過程中用手機錄影拍下,而這樣的影片一次又一次的讓人難過、傷心及不捨!這種行為絕對禁止!而如果犯行中故意錄影過程,就是想要再次傷害被害者,更應該加重處分!希望下個會期能夠討論相關法案,保護被害者、嚴懲加害者,也防範下次事件的發生!
犯行(私行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提案,這是上個會期孟楷主提案件,分別規範在刑法第302、304條,而如果加害者滿14歲以上,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行,少年事件中法官是可以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的。
目前該法條正在等待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審,孟楷也會於下個會期開始拜託召委盡速排審,早日討論也能早日通過。
我認為,現在的手機非常方便,任何的犯行,會想在過程中拿出手機錄音、錄影、拍照,某部分原因是想再一次羞辱被害者,或是下次藉此威脅被害者,再次犯行,這是所不能容忍的,因此我提案修法加重處分,也希望能夠獲得行政機關及委員同仁們的共識,最主要就是要防止再有下次的發生!
不要再有霸凌、強暴、脅迫,打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下一代的幸福,我們一起努力!
天佑台灣、天佑中華民國🇹🇼
刑法302修法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阻止校園霸凌、防止二次傷害,犯罪過程中用影像拍攝刑責加重二分之一!」
又見校園霸凌事件,這次是發生在台東有學生拿木椅對同學霸凌,而這典型的強欺弱、眾欺少的霸凌事件,更因為在犯行過程中有人拿手機錄影,再透過通訊軟體瞬間更廣為流傳,往往造成被霸凌者二次的傷害,對於這樣的惡行,「亂世用重典」,孟楷認為應該要嚇阻校園霸凌、更該防止二次傷害,提案修法犯罪過程中用影像拍攝,其刑責加重二分之一,目前已經一讀通過,等待排案及行政部門討論,唯有加重刑責、才能有效嚇阻犯罪者的僥倖心態。
孟楷從上任來,對於手機及通訊軟體的發達所衍生的犯罪事實的防治一直希望做到「超前部署」,所以包括「性私密影像防制法」的推動,或是刑法222條強制性交罪犯行有側錄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目的都是希望不要讓犯罪者有再度傷害被害者的可能,尤其是現在科技發達,人手一機的時代,隨時的錄影可能是被害者心理一輩子的陰影,也因此,我們更應該注重這方面衍生的犯罪事實,提早防止、才能避免悲劇發生。
尤其加害者在犯罪過程的錄音或錄影,除了想再次羞辱被害者,也有可能是試圖對被害者的再次威脅,利用被害者心生畏懼或感到羞愧,進一步達到犯罪目的。這種低劣的霸凌行為,孟楷絕對不允許,更要加重處分,讓做出這樣行為的懦夫付出應該有的代價。
我會持續推動,直到修法通過的那天。也請關心此議題的好朋友,幫忙轉分享或打電話給你選區的立法委員,請他共同關心此案件的立法,早日落實、也才能早日給予民眾必要的保護。
認真做、用心拚,我是洪孟楷,我和我的團隊不會鬆懈,勇往直前,阻止校園霸凌、預防二次犯罪,我們一起來!
#刑法304條
#刑法302條
#請支持犯罪過程中錄影者其刑責加重二分之一
新聞連結:
又見校園霸凌! 台東學生持木椅砸同學還拍片PO網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012/KSHMGEUGUFAKXG3Y73FCYM3WBU/
刑法302修法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我過去曾為家長,也同樣是老師,自己的很多學生也是老師和校長,今天審「教師法」真是百味雜陳,尤看到教師和家長團體在街頭對立,如火車對撞,搞成今天這種場面,真的要說教育部實在無能!
不少團體把狼師及不適任怪罪「師師相護」,事實上,任何校園發生性侵性騷擾事件,一律由學校組成性平會調查,且2009年修改「教師法」,只要性平會確認屬實就解聘,不必再經過教評會同意,因此教評會教師比例與解聘狼師根本兩回事,今天以此理由,未經溝通,硬要修改教評會比例,實在是岳飛打張飛!
院版草案以「加速處理不適任老師」為理由,在教師法條文上擴充許多不合理的嚴苛規定,猶如撒下天羅地網,目的就是要老師服膺於行政管控,否則即有可能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這實是開民主倒車,製造老師的恐慌以及校園的不安!
例如,增加「違反教師職務之尊嚴」,即可解聘。(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請問何謂「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又如,罵元首小孬孬算不算?上政論批評教育部政策或批評部長?參加反課綱陳抗過於衝動,衝到部長室"佔領"?或上課說笑話被錄音檢舉算不算?燒毀國旗算不算?
再者,原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方構成解聘、不續聘之事由。如今,雖獲緩刑宣告,亦得解聘,或雖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樣構成解聘事由。例如,批評政治人物「垃圾」,構成刑法305條公然侮辱罪,只要被害人提起告訴,就會判三百元以下罰金,也構成草案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解聘事由。
最常見的,檢舉學校弊案被視同毀損校譽,或老師戶頭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被認定是詐欺共犯,此於司改會和法扶中心皆有不少案例。換言之,未來教師最好是聖人,平日言行都必須小心翼翼,否則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都將構成解聘,等同要求教師的道德必須近乎完美。且這一條款也將限制教師從事社會運動或街頭陳情活動,教師因上街陳抗,違反集會遊行法時,或上臉書留言都可構成第14條第1款,或同條第13款違反「教師職務尊嚴」;即便判處罰金,也構成解聘事由,等於限制教師進行社會運動及表達言論自由。
不適任老師確實要汰除,但如何避免製造冤錯假案,或避免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構成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的要件,或讓老師有被檢舉為「減損教師職務之尊嚴」的風險,於修法時必須審慎。
教育部該好好檢討,為何搞成各團體之對立,建立一個尊重及友善的教學環境,有那麼困難嗎?
🔷質詢回顧: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https://reurl.cc/Zl7rg
🔶相關連結:
教師法修法 立委憂教師不適任定義被擴大解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4150047.aspx
教師法草案定義未清 上街抗議、批評政策恐成解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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