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所有泊姿被害人,集體提告詐欺❗
親身接觸許多廟東泊姿berji強迫推銷被害人後,本人發現,推銷手法,已超出典型消保法規定訪問買賣類型,話術已涉嫌詐術,而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多人圍攻精心設計手口並用話術煩擾數小時
如係典型訪問買賣,僅涉及消保法,頂多解約退款,未涉及刑事犯罪,且消保法並未規範懲罰性賠償,因而,造成泊姿有恃無恐,被害事件層出不窮。
反觀,泊姿之推銷手法與話術,已超出典型消保法規定訪問買賣,而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基此,
本人呼籲❗所有曾遭泊姿詐騙購買保養品之消費者,不限時間、不限金額、不論之前是否已與泊姿達成和解協議,均歡迎與本人聯繫,本人陪同所有被害人,集體前往警局報案提告詐欺罪。
如果只有「一位」被害人,無論是向消保官申訴或報案提告詐欺,均易遭泊姿抗辯及公部門認定,僅係「個案」,僅係「單純消費爭議」,頂多依照消保法解約退款,對於泊姿而言,全然無感。
#一位被害人,泊姿及警方,可表示那只是個案、消費爭議
但,如果有「多位」被害人,「集體」報案提告詐欺,且陳訴遭詐騙內容手法,均如出一轍,則,泊姿很難再抗辯僅是個案,司法機關認定是「通案」後,詐欺罪成立之機會大增,對於泊姿,絕對有空前之警惕,而,這是唯一一次能夠改變泊姿推銷手法、讓鄉親安心逛廟東,不再擔心家人會逛個街,竟莫名背負數萬元至數十萬元債務,例如弱智男子逛街莫名被騙刷卡36萬元。
#多位被害人,就不能再說是個案、消費爭議,而是通案、涉嫌詐騙犯罪,尤其是計劃性組織犯罪,哪那麼巧大家都聽錯❓
故,歡迎所有曾遭泊姿詐騙購買保養品之消費者,不限時間及金額、不限之前是否已與泊姿達成和解協議,均歡迎於「一個月內即3月15日前」,與本人聯繫,由本人邀請加入「廟東泊姿被害人群組」,本人將在「一個月後」,匯集所有被害人,陪同集體前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報案提告詐欺罪。
(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俗稱公訴罪,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問題,故,即使是多年前被害,仍可提告)。
🔹另外,未經同意而被強抹乳液者,雖未購買,仍可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歡迎聯繫本人,連同詐欺被害人,一併集體報案,分別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39條詐欺罪。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警方拒絕受理報案疑義,我另發文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6296819642905/
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IK13Q_QssWw
加入泊姿強迫推銷保養品被害人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570058429960982/?ref=share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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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抓到被告不通通立刻羈押呢❓
📰相關新聞連結: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589184
#普悠瑪 #司機 #羈押
羈押就是在還沒審判確定被告有罪之前,就預先將被告拘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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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家要處罰被告,必須經過審判,確定被告真的有罪,才能依法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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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知羈押目的不可能是在處罰被告。羈押的目的只是要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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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律怎麼決定要不要羈押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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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經過法官訊問後,若被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尚未確定就是有罪),且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即可以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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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有可能逃亡、滅證或串證,若不羈押,顯然很難繼續追訴、審判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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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有可能反覆實施某些犯罪(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而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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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即不可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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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果「涉嫌」違犯了很重的罪,但沒有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羈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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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如前所述,羈押目的不是要處罰,畢竟根本還沒透過審判確定被告有罪,而只是要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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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算被告涉犯重罪,只要不會影響追訴、審判、執行,就不能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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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羈押被告,讓被告交保,被告不就可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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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交保,只是因為沒有完全符合羈押的條件,不代表他被認定無罪而可以逍遙法外。將來被告還是必需陸續接受偵查、審判,若被判決有罪,最終還是要接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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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律似乎總是很保障被告的人權,那受害者的人權誰來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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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審判過程中保障被告的權利,是要讓審判過程是公平的、客觀公正的,藉此方式來找出真兇,依法予以適當的處罰,並不是要縱放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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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真兇,避免其將來再犯,才能真正保障其他人民的權利,錯害一個無辜被告,對於受害者的權利並無幫助,甚至多製造一個無辜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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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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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174第1項 、 第2項 、 第4項 、 §175第1項 、 第2項之放火罪、§176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221之強制性交罪、§224之強制猥褻罪、§224-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225之乘機性交猥褻罪、§227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277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302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304之強制罪、§305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320 、 §321之竊盜罪。
六、刑法§325 、 §326之搶奪罪。
七、刑法§339 、 §339-3之詐欺罪。
八、刑法§346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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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呢?
他怎麼可以對我女兒做出那種事情?
我們現在該怎麼辦?女兒年紀還這麼輕….
最近吉律陸續回覆幾件這樣的諮詢,許多國、高中男女愛的濃情蜜意,女孩無法拒絕男友的請求而同意發生了性行為,事後被父母發現,往往是爸爸氣憤難耐,決定透過訴訟來給男孩一個教訓。
陳同學今年即將要升國二(未滿14歲),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名高二(未滿18歲)的男友,兩人在交往數月後,因男友屢次要求希望關係能更進一步,在某次假日約會時,雙方發生了性行為。由於陳同學本身有書寫日記的習慣,便將當日情況紀錄於日記中,卻在事後無意被陳同學的姊姊發現,當下立刻告知媽媽此事,並來找吉律詢問該如何處理?
🎸刑事上,與16歲以下男女合意性交也會觸法: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人要未滿18歲才是告訴乃論之罪;也才有減刑或免刑的機會:
💡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案件定罪率…:
💡根據法院判決結果分析,在1900多件案件中,有將近1900件都有被判有期徒刑的,所以比率是高達99%的。
🎸而有緩刑的比率…:
💡在總計有1900多件被判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大約有近900件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有被判緩刑的,比率大約是47%左右。不過反過來說,就有超過一半以上,大約1000多件,是被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不論現在社會風氣如何前衛,現行台灣法律規範是不能與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的,為免觸法,還是希望大家別忍不了一時而抱憾一世。
若是真的不慎觸法,也請大家勇於承擔責任,趕快來與吉律討論怎麼處理後續,才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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