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ATM隔空取鈔
作者:楊博堯
前陣子一銀ATM遭人以「隔空取鈔」的方式盜領鉅款,造成社會輿論一片譁然,與一般盜用他人帳戶必須操作ATM的情形不同,根據檢調說法,ATM是被植入2隻惡意程式,再經由電腦遠端操作使其依惡意程式指令吐鈔,全程並未插入金融卡或使用ATM按鍵、亦未有入侵一銀資料庫進行轉帳而造成存款戶任何損失。
本案雖然沒有人直接操作ATM,但用木馬程式讓ATM自動吐鈔仍應屬於使用不正方法而有詐欺之事實,此時被欺騙的儘管是機器而不是人,刑法中卻特別針對這種情形允許把機器當成是人而成立詐欺罪。由於本案使用木馬程式沒有竄改他人財產紀錄,其行為恐屬刑法第339-2條第1項的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有鑑於現代社會成員對電腦與網路系統使用的高度依賴,若破壞一般人對使用該系統安全性的信賴也是會構成刑事責任的。本案惡意程式破壞了原本施加在ATM上的保護措施,並干擾了ATM的正常運作,除可能構成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與第360條的干擾他人電腦罪外,若操作木馬程式過程中有變更或刪除ATM之電磁紀錄,更會構成第359條之未經允許變更、刪除他人電磁記錄罪。此外,木馬程式如是自己製作也會構成第362條製作電腦程式罪。最後其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部分,會依刑法第55條再與前面詐欺的部分就最重的罪名處斷。
順帶一提,在逮捕到犯案者後,有傳出老翁在山上拾獲贓款,卻沒有馬上交給警局的插曲。雖有報導說老翁有侵占的嫌疑,惟其行為究屬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成抑或第337條之遺失物侵占或是更嚴重之第349條第1項搬運贓物罪,須取決於行為人之主觀認知,始能判斷。
刑法339-2 在 勇媽阿惠 - 黃敏惠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從肯亞詐欺犯 到一銀盜領案
一直凸顯台灣法制面的問題!!
這次的盜領案...到底會判多久呢?
(1)
刑法339-2準詐欺罪 #最重三年
以及刑法358妨害電腦使用罪 #最重三年
爭議就在於「盜領多台機器」要一罪一罰嗎??
如果被認定為「接續犯」
那了不起就六年 = =||
六年換8000萬 這投資報酬率有點高~
(2)
其實小編一直有個想法
對於大部分的財產犯罪(詐欺、竊盜、毀損)
台灣法制上可以考慮把「被害人衡平」元素加入
例如:
犯339-4 加重詐欺罪者(現行法定刑為1~7年)
完全將犯罪所得交還被害人 最輕 (如:3年以下)
未完全交還 但已訂定賠償計畫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次之
未將犯罪所得交還被害人 最重 (如:3~7年)
另外廢除刑法51條 有期徒刑30年的上限
犯100次詐欺罪該關100年的就讓他關
以及無期徒刑可以假釋的規定
讓台灣不再是犯罪者的天堂
(3)
至於監獄裡面過太爽的問題...
是該考量一下監獄的待遇與強制工作
另外還有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
大家有覺得適合興建的地點嗎XD
例如:太平島(?)
歡迎集思廣益一下喔^^
https://tw.news.yahoo.com/%E5%AE%89%E5%BE%B7%E9%AD%AF%E8%A2%AB%E6%8A%93%E5%85%88%E5%95%8F%E8%AD%A6%E6%96%B9-%E6%9C%83%E8%A2%AB%E5%88%A4%E6%AD%BB%E5%88%91%E5%97%8E-051412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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