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民眾在108年11月,步行經過南投草屯中正路的郵局前,因為閃避違停車輛走進車道,卻被後方的消防車後視鏡撞擊身亡。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將違停的李姓駕駛和消防員,分別判處3個月和6個月徒刑。法官認為,違停的李姓駕駛因為和意外有因果關係,消防員應注意而未注意。但南投縣消防局表示,消防員感到委屈,將協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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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嘉義殺警案之終審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9 條第2項規定所指之行為人,必是罹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疾病之人,因該生理上之原因,導致其於行為時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有較諸常人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屬刑事責任能力受限制之人,得減輕其刑。
人格違常者,並無認知、辨識能力之障礙,對自我行為之衝動控制能力縱稍嫌不足,但仍具有正常之主動性,非必然衍生犯罪行為,而僅屬人格特質表徵之一端,尚未達影響日常生活之病態程度,係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人。
至刑法第19 條第3項之規定,係就行為人辨識力或控制力之不能或欠缺,或各該能力之顯著減低,因行為人於從事違法行為之前,仍是自由的,可自由決定做或不做該讓自己陷於精神恍惚狀態之行為,而構成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情形,其仍能實施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之行為,依規範責任論,仍屬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人。
三者各有區別,不可混淆。
原判決已說明依成大醫院之鑑定結果、陳柏熹之證言,及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認被告有行為責任能力顯著減低之原因,係受其所患(系統性被害)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之影響,故有刑法第19 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被告並無顯著反社會人格特質,亦非屬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本件是其行為時受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影響,於其精神病症急性發作狀態下,而為殺害被害人之行為,尚無證據足證其具有反社會人格。被告固曾就醫治療,於案發前停止回診、服藥,但本件行為時因無病識感,無法知覺其所呈現之各種妄想,以及理解思覺失調症對其社會職業功能之影響,難認是故意或因過失停止回診、規則服藥,以達其殺害被害人之目的,與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無涉等情。尚無不合。
在此附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刑事判決】否定本案屬於原因自由行為之說明
檢察官雖指稱被告案發前自行停止回診、服藥,此一故意不回診及服藥之「原因自由行為」,最終導致「急性」思覺失調症復發,因而造成其持刀刺死被害人之結果,被告就此故意行為造成之結果,應歸責被告,即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之原因自由行為,被告應有完全責任能力等語(本院卷㈢第282頁)。但被告於本件事發前或當日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程,其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及被跟蹤妄想之對象均非「警員」,而是搭乘火車後,經列車長傅至宏查票,及至被害人上車處理時,擴張妄想對象,妄想全車乘客、列車長及被害人均聯合對付他,並持刀刺殺被害人,已如前述,是被告持刀刺殺被害人係屬偶發事件,難認被告於停止回診及服藥時即預見其事後欲持刀殺害被害人,並自陷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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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記者好友問我「黑工防疫問題」
農業與建築業還有情色產業大概是黑工最多的族群,防疫上目前沒看到針對這類族群的確切作為,你可以當看不見這五萬多人,但這五萬多人也沒練得「白蓮神功」,自然也絕不是疾病免疫體,而且這些人通常群聚的比台灣人頻繁
國外疫苗或是國產疫苗如果未來開放緊急授權,安全性無虞,應該想辦法誘使黑工出來施打,當然黑工怕被抓,但政府也沒能力在全球疫情爆發時,通通遣返,那不如制定一個臨時條例,例如半年內不抓無違反刑法的黑工讓他們出來打疫苗,否則這些人一樣是防疫大漏洞
唷,對了醫療照護產業也是黑工大本營,因為種種原因,許多長照機構都是用黑工在照護,這早是公開的秘密,這類照護黑工目前就處於高風險族群,我就不懂嘴巴每天講人權的政府,為什麼不敢把這類黑工列為優先施打族群
#裝看不見不代表沒有這些問題
據移民署統計,截至今年10月為止,全台失聯移工人數約5萬2千人,相較去年同期累計全台失聯移工人數4萬8千人,增加4千多人。
https://udn.com/news/story/6839/508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