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眼,可惡指數100,
但如果行為人「無罪責」,
那就是100*0 = 0,不構成犯罪。
刑法理論就是這樣,刑法規定就是這樣。
我們沒辦法對「無罪責的人」進行處罰,
只能強制監護,
麻煩的是,那個監護期間最長是5年,
就算是這個人還沒醫療好,還是有風險,
時間一到,監護機構只能放人,
他還是繼續在社會上趴趴走。
立法委員們,你們與其在那裏打架搏版面,
還不如把刑法第87條(這次真的是87)修一下,謝謝。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匪諜就在你身邊」、「到處都是中共同路人」......,這一大堆戒嚴時代的名詞,對我這個解嚴後一個月又十六天出生的七年級生,成長記憶中從來不存在,直到號稱「轉型正義」的蔡英文上台。 如果不是要恢復戒嚴、開啟綠色恐怖,現行相關法律已經一大堆,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關係條例、游說法......都...
刑法47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刑法47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各位勞工請注意,如果您的紓困補助疑似被老闆侵占,請填寫下列表單:
https://reurl.cc/W3jK7D
去年開始,政府陸續推出許多紓困方案,像是針對企業補助,從紓困 2.0 開始,就有「員工薪資補貼」的相關措施,但是在設計上,卻是以雇主代發給員工,若發生「雇主不幫忙申請補助」或是「雇主申請補助卻不發給員工」的情形,那員工薪資補貼也就看得到吃不到!
因此,在紓困 4.0 的預算審查中,我們便要求行政院,應該全盤檢討勞工薪資補貼綁定雇主申請的紓困模式,並且,儘快開放受雇勞工也能直接申請薪資補貼。
然而,很遺憾的是,當時的案子最終以贊成 47、反對 61,未能通過。
而今天發生在吳先生身上的案子,就證明了過去我們所提出的質疑,確實存在!
在 4.0 紓困方案公布後,吳先生詢問自己任職健身房的雇主,是否有申請到紓困補助,當時雇主表示,因為被體育署退件,所以並未申請到補助。
但是,我們幫忙向體育署詢問時,體育署卻表示,雇主早在 7 月就申請到補助了,我們進一步詢問體育署,若雇主不給怎麼辦?體育署卻只能回答:「我們會追回補助!」並呼籲私吞補助的行為涉及刑法侵占罪,僅此而已。
但是.....勞工要的,是領到補助,而不是追回款項呀!!!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今天我和 邱顯智 委員、受害勞工吳先生,以及時代力量中壢區主任 林佳瑋,召開「勞工紓困大抓漏,黑心老闆別欺弱」記者會,並邀請國發會及各部會官員列席。
記者會中,國發會僅表示,尊重各部會紓困政策,而各部會針對「雇主發給勞工的 3+1 萬能否抵扣薪資」的問題,都莫衷一是,更遑論我們期待政府針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甚至,體育署也表示,若其他部會沒有更進政策的話,也不敢貿然變動...
我們認為,國發會作為紓困政策的統籌機關,實在有義務針對紓困產生的漏洞與程序,跨部會協調方案!
因此,我也在現場要求國發會,必須針對「雇主不幫忙申請補助」以及「雇主申請補助卻沒發給員工」重新研擬救濟方案,確保紓困的補助可以發給到每一位受疫情所影響的勞工身上!
勞工在這場疫情的衝擊之下,明明是最迫切需要政府幫助的人,卻僅因為行政上的方便,顧此失彼,罔顧了勞工的權益,讓廣大的基層受僱勞工,成為此次紓困方案中最大的漏洞。
由於我們不確定國發會何時才能改善現況的問題,在國發會重新研擬政策的過程中,如果勞工們對於自己的 3+1 萬元補貼有疑義,歡迎聯絡時代力量各地黨部申訴,或者直接填寫表單,我們會幫忙函詢各主管機關,業者請領補助的狀況( ➡️ https://reurl.cc/W3jK7D)
政府沒做到的,讓時代力量來做!
刑法47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匪諜就在你身邊」、「到處都是中共同路人」......,這一大堆戒嚴時代的名詞,對我這個解嚴後一個月又十六天出生的七年級生,成長記憶中從來不存在,直到號稱「轉型正義」的蔡英文上台。
如果不是要恢復戒嚴、開啟綠色恐怖,現行相關法律已經一大堆,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關係條例、游說法......都是,再搞個「反滲透法」,根本是政治陰謀,不僅是選前操作,還包括選後足以「全面翻盤」的依據,到時與美國預告的「台灣被滲透報告」一唱一和,殺傷力絕不亞於三一九兩顆子彈!
如果不是政治陰謀,執政者真的覺得現在大陸滲透已嚴重要管控一般社會大眾,那就乾脆重回戒嚴,恢復刑法一百條,規定兩岸不能再交流,因為交流就一定會互相滲透,不是嗎?我們也好奇,兩位蔣總統戒嚴,是為了反攻大陸、一統中國,現在蔡英文也要回到戒嚴模式,是打算反攻大陸,還是台灣獨立?

刑法47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前黑澀會妹妹、充滿智慧的女子「搶薔」說,身為台灣本土反毒大使,絕對不在台灣使用毒品,要用就到國外用,搶薔是對的!但,別急著把打火機拿出來燒香拜拜,即便在國外飛上天了,降落台灣後,還是有幾件事情要特別注意!不然絕對爆掉!燒100柱香老天都救不了你。
「大麻煩不煩」EP3 重點,三件事:
1) 「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講三遍知道什麼意思了吼!
2) 前黑澀會妹妹、智慧女子「搶薔」的話要聽:決不在台灣使用毒品,要用就到國外用
3) 我們要募集各位的臨檢鬼故事(你可以錄音或寫信寄到web@ghostisland.media)
段落摘要:
00:47 要用就到國外用 … 嗎?
02:28 飛上天降落台灣後,千萬要注意幾件事情(筆記!)
03:43 一個慘案
04:37 斷捨離是關鍵
在國外抽大麻,回國會不會被抓走?答案是不會。因為你不能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也不能拿中華民國法律處罰不在中華民國法領域外面的事。
那麼在國外開心抽大麻完後回國前要注意什麼事情呢?「不要帶任何東西回來」包含用過的bong(蹦)、pipe(派)還有grinder(研磨器),因為上面只要有殘留一點點的大麻成分,就會被認為是持有大麻甚至是運輸二級毒品。歹路毋通行,手賤沒藥醫,現在海關邊境管制都超級嚴格,機場米格魯也不是迎賓犬,所以切記切記不要心存僥倖的想要偷渡任何東西回台灣,不然監所等著你。
---
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
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大麻法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74SPDRBQTV7

刑法47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記得打開CC字幕 #陳同佳 #反送中運動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 志祺七七 の 粉專 :http://bit.ly/shasha77_fb
各節重點:
01:07 陳同佳自動投案的合理性?
02:19 到底誰有司法管轄權?
04:10 陳同佳要怎麼來?
05:47 司法互助到底可不可行?
07:48 我們的觀點:林鄭月娥出招
09:07 我們的觀點:蔡政府回應
10:33 提問TIME
10:55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Pookie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陳同佳案:殺害女友嫌犯願赴台灣自首 再引台港司法角力:https://bbc.in/32TqjNG
→ 陳同佳案台港互推:從司法升級至政治角力https://bbc.in/2otkl7i
→ 陳同佳案:台灣要求派員押解嫌犯 香港政府嚴辭拒絶:https://bbc.in/32T4k9t
→ 台灣殺人案疑犯自願到台自首:http://bit.ly/2PqHL8u
→ 法務部駁斥香港法庭對港女命案無管轄權說法:http://bit.ly/2NmCP1u
→ 陸委會回應香港政府有關臺灣殺人案之聲明:http://bit.ly/32T4AFt
→ 律政司就台灣殺人案有關法律事宜的聲明:http://bit.ly/2BMj8ec
→ 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疑犯:http://bit.ly/2PoSmAx
→ 中華民國刑法:http://bit.ly/2qzgEh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http://bit.ly/2NvDT3t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bit.ly/2Nmt1ot
→ 陸委會致函港府 將派員到港押解陳同佳:http://bit.ly/2BPgdkV
→ 檢警要港協助押回陳同佳 港府:刑滿獲釋「無法繼續拘留」:http://bit.ly/34e29xL
→ 港府凌晨回應!陸委會欲赴港押人 這是跨境執法不能接受
:http://bit.ly/2PpdI0Q
→ :台灣請求赴港帶人 法學者:港府拒絕最好:https://reurl.cc/lLgmKA
→ :5個QA看陳同佳案爭議:港府有什麼政治考量?為何被港、台政府「踢皮球」?https://reurl.cc/6g7onr
→ :深度評論:陳同佳「被自首」後的台港司法角力(王智盛):https://reurl.cc/9z7e8n
→ :陳同佳案爭議 國安局:時機不妥不得不政治考量:https://reurl.cc/W4R69y
→ :陸委會:陳同佳來台無障礙 港方無須多言只要付諸行動
:https://reurl.cc/qDr7eq
→ :港府:陳同佳赴台安排 已與台聯繫
:https://reurl.cc/9z7e8Y
→ :台港首合作! 港封屍案3嫌桃機空橋交接
:https://reurl.cc/8l0Emg
→ :維基百科:陳同佳送台案:https://reurl.cc/drLNMV
→ :陳同佳案 潘曉穎父母首回應:再次勾起傷痛:https://reurl.cc/XXq10R
→ :【懶人包】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出獄,如何引爆台、港司法風暴?
https://reurl.cc/W4R62y
→ :鄭若驊:極不同意台方指港府故意放棄應有管轄權的說法
:https://reurl.cc/Na4v79
→ :火網評論:陳同佳案的精密算計(楊雲驊)
:https://reurl.cc/lLgmxq
→ :【逃犯條例】一文看清域外司法權爭議 學者撐可解決台灣殺人案:https://reurl.cc/rlryex
→ :法界批陳同佳案:跟港府鬥法 蔡政府沒做功課
:https://reurl.cc/jd3zAD
【 延伸閱讀 】
→ :中共與港府是何用意?陳同佳「出獄」送台「自首」,蔡英文蘇貞昌反擊!(2019.10.23)|世界的十字路口 唐浩:https://reurl.cc/Gk481G
→ :呂秋遠律師看法:https://reurl.cc/EK4xA0
→ :王定宇說明台灣政府的態度:https://reurl.cc/ObGZOy
→ :公視新聞網 PNN:https://reurl.cc/8l0EEy
→ :【陳同佳出獄,當場表達有意到台灣投案後搭上管浩鳴車子離開】:https://reurl.cc/1Q3668
→ :國際司法互助:https://reurl.cc/D14zzE
→ :【深度評論】林鈺雄:陳同佳案 蔡政府應盡速停損:https://reurl.cc/e5LRRK
→ :「自首」與「投案」不同:https://reurl.cc/qDr77y
→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台灣人在國外犯罪,遣送至中國?引渡和遣返有什麼不同?https://reurl.cc/mdr8V9
→ :【獨家】【港女箱屍案】凶嫌被自首 港府人士:藍營法界國師獻策:https://reurl.cc/YlVg20
→ :幕後/陳同佳「自首」遭爆藍營大老獻策 佈局秘辛一次揭露:https://reurl.cc/oDrknq
→ :【石屎藏屍】直擊台港首次移交犯人 20警押3疑兇回港:https://reurl.cc/4gjKAD
→ :為陳同佳案來台惹議 政協牧師透過媒體兩度向徐國勇道歉:https://reurl.cc/ObGZly
\每週7天,每天7點,每次7分鐘,和我們一起了解更多有趣的生活議題吧!/
🥁七七仔們如果想寄東西關懷七七團隊與志祺,傳送門如下:
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111號8樓
如有業務需求,請洽:hi@simpleinfo.c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