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入憲─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為中心 / 李震山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李震山教授就相關論理基礎與脈絡,探討健康權之意義與定位:與我國對於此類未列舉基本權之違憲審查操作;並續對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釋字第785號解釋就健康權的詮釋,從國際人權規範觀點提出一些補充與展望意見,至盼日後違憲審查者,能賡續強化並累積健康權的理論與實務,以面對健康權保障多元化的艱巨挑戰,並嘉惠人民。針對健康權之議題,作為承先啟後之用,推薦給讀者。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1期
憲法未列舉之「健康權」入憲論理─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為中心,李震山大法官
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28.aspx?ip=5416
《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1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的網紅新竹市議員林彥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國際展演中心徒有建物沒專業設備⁉ 市府預計花費🔟億元蓋藝文場館,卻沒升降舞台也沒排練空間😢 在我當議員之前,就很關心新竹市國際展演中心的規劃。最開始市府是打算花 12 億蓋 3 千席的流行音樂中心,當時在地團體都很擔心恐成為第二個天燈館,因為竹市根本沒有如此龐大的藝文消費市場。 後來因為中央...
列舉基本權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憲法解凍
#還給人民修憲提案權
#保障人權質量並進
今天是民進黨第三場憲法改革公聽會「降低修憲門檻、完善人權保障」。因我十分重視這次的憲改時刻,除了鍾佳濱委員連續擔任三場公聽會的主持人,應該只有我每場都不缺席。
✍️憲法應有 #民主正當性
我們的憲法公布於1947年,缺乏充分的台灣民意基礎,民主正當性始終是個問題。
自1991年以來 #7次修憲,都只有動「憲法增修條文」不動「憲法本文」,因為增修條文前言說,修憲是為了 #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所以憲法本文不能動。
有人說這是仿效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的作法,我認為更是因為國民黨要維持他們的憲法法統、國統架構!
在這次難得的憲改時刻,不應該只有降低修憲門檻,讓台灣人民更有機會參與憲法的修改制定;甚至應該直接修改憲法本文,不必再用增修條文修修補補、疊床架屋。
在今天公聽會上,也有不少專家學者、立法委員發言支持:現在的憲法本文已經被增修條文凍結大半,尤其現行的總統及五院職權,幾乎都與憲法本文大不相同,國民大會甚至已被廢除;如果連人民權利義務的第二章都要檢討增補,何不乾脆修正憲法本文!
✍️我提出「降低修憲門檻」三大主張:
❶ #修憲門檻雙軌分流
修憲門檻應該「差異化」。譬如涉及國號、國體、國旗、領土等爭議性較高的「主權議題」,可以維持較高修憲門檻,避免相關爭議阻礙了其他憲政議題的檢討機會。其他議題的修憲門檻,應該可以適度合理降低。
❷ #其他議題降低門檻
依照我國現行修憲程序,修憲案必須立法院全體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之決議;公民複決則要全體選舉人總額半數之同意(超過965萬票)。換言之要「雙重超級多數」同意,立法院要跨黨派有共識才能提案。考慮投票率後,公民複決則要獲得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的投票同意,才有可能修憲。難上加難!
因此我認為,不涉及主權爭議的其他修憲議題,不論是國會提案門檻或公民複決門檻,都可以適度降低。
今天公聽會上有專家指出,實證研究顯示一個國家是否有 #修憲文化 可能比 #法定門檻高低 更重要。放寬門檻,也是一種對於憲法解凍、開放修憲的宣示。
降低修憲門檻的配套,則可以參考德國基本法第79條的設計,限制修憲提案若違反人性尊嚴、違反人權或者動搖民主共和國體制,不得成立。避免出現反人權、反民主的修憲提案。
❸ #增加公民提案機制
現行憲法並非台灣人民所起草制定,應建立公民連署提案、公民參與憲改的機制,讓台灣人民有更多參與修憲提案與討論的機會。
✍️「完善人權保障」我也提出三個主張:
❶ #人性尊嚴入憲
德國基本法開宗明義就是「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作為德國對納粹時期國家社會主義的檢討與警惕。
台灣同樣走過威權時期,應該在憲法明定:尊重保障「人性尊嚴」是所有國家權力的義務,人民永遠應是國家的目的,而非國家機器或執政者的工具。
❷人權保障 #量的提升完善
既有的憲法權利清單並不完整,歷年來大法官已透過憲法解釋,逐步建立了身體權(釋689)、隱私權(釋603)、婚姻自由(釋362)、人格權(釋664)、收養子女自由(釋502)等權利。
但譬如勞動權、社會權、文化權、健康權、環境權、居住權、兒少權、資訊權、禁止酷刑、禁止奴隸等,這些重要的權利或新興人權尚未被大法官充分肯認。
這次修憲,應該全盤檢視過往大法官解釋論及、未論及的憲法未列舉基本權,比對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權利,打造完整的 #憲法權利清單。
❸人權保障 #質也要同步強化
除了增補權利清單的「量」,也要修法強化人權保障的「質」。譬如目前我國平等權的規定,只規範了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現在的國際人權思潮中,國家已不只該 #消極確保法律上的平等,甚至要 #積極有所作為去消除不平等 #消除一切歧視。
因此我主張,憲法上也應該明定國家積極消除一切歧視、積極保障各項權利的義務。並且,基本權利不只是拘束國家權力,甚至應該視不同權利的性質,適用於私人之間。2022年將實施的「憲法訴願」,也應該入憲獲得保障。最後,更要連結各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讓人權的意涵與時俱進、持續豐富強化。
今天各黨團已協商有共識,本週五9月18日即將開議,這會期將組成修憲委員會,9月30日前各黨就會提出修憲委員會推派名單。
我也呼籲各黨,尤其是國民黨,珍惜這會期難得有共識的憲改時刻,讓憲法解凍,打造符合台灣民主發展與國際人權潮流的憲政架構!
列舉基本權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可是大律師,沒有明文列出的「人性尊嚴」,
恰恰是憲法基本價值,
更是憲法所有列舉與非列舉基本權的基礎耶!
列舉基本權 在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國際展演中心徒有建物沒專業設備⁉ 市府預計花費🔟億元蓋藝文場館,卻沒升降舞台也沒排練空間😢
在我當議員之前,就很關心新竹市國際展演中心的規劃。最開始市府是打算花 12 億蓋 3 千席的流行音樂中心,當時在地團體都很擔心恐成為第二個天燈館,因為竹市根本沒有如此龐大的藝文消費市場。
後來因為中央補助經費不夠,市府只好縮小規模,變成剩不到 9 百席,但也因此有多數議員質疑,#這樣跟演藝廳有何區別?
不過我更在意的是,究竟展演中心目前的設計是不是符合在地藝文團體的需求?市民會不會願意買票進去觀演?
上周我拿著文化局提供的展演中心設計圖(電子檔在文末)去問在地幾個大型的劇團和舞團,結果發現蠻多地方需要修正,且在設計的過程這些團體也沒有被邀請參與討論。
雖然市府有辦說明會和公聽會,但主要都是針對之後的委外促參所辦,而當時團體提出的建議也幾乎沒有被採納。
#目前的設計有那些需要修改呢❓
以下列舉幾個在地藝文團體提出的回饋:
1⃣ #沒有升降舞台,戲劇效果大幅度受限
就一個現代化的專業劇場表演廳,升降舞台幾乎是必備的,因為假使要創造出多樣化且吸睛的戲劇效果,勢必不能都維持在一個平面上。
20 年前蓋的新竹市演藝廳都有升降舞台了,即將要建的國際展演中心竟然沒有,這樣真的能作為專業的戲劇表演空間嗎?團體是蠻懷疑的。
2⃣ #沒有排練空間、#沒有實驗劇場
不論在說明會或公聽會上,有不少團體和議員都一再建議,在設計的過程應該要考量在地團體的需求,納入排練室和實驗劇場,很遺憾市府和設計單位都沒有採納。
另外,既然稱之為「國際」展演中心,更需要考量國際比賽的場地設置,以國際芭蕾大賽為例,都會要求主辦的場地需提供多項排練室和舞蹈練習室。
3⃣ #基本設計沒包含專業劇場設備
目前文化局提供的基本設計圖上,完全看不到燈光、布幕、影響及其他吊掛系統的設計。設計單位於簡報上寫明「待經費到位時再納入細部設計」,但這些專業的劇場設備不是應該一併規劃嗎?
設備經費沒到位,就不需要設計了嗎?燈光、音響系統和投影機,這些都是打造舞台聲光效果很重要的設備,不希望到最後器材系統又因為經費不足草率處理,或是設備的選擇只能夠屈就於既有的建物。
4⃣ #與專業布景相關的空間不足
從設計圖來看,目前側舞台規劃只有 8.5 米太窄,不足以放大型的布景設施和大型道具,至少要 12 米。
另外,以比例尺計算,目前卸貨區碼頭寬度只有約 2.5 米不夠,有些大型布景恐進不去,或是被迫要切割,最好 3 至 3.5 米以上,能夠讓劇場布景和道具能更容易搬運。
😲 #設計經費暴增三倍市府卻說不清楚
研究重大建設的時候,我都會把相關的標案整理出來,了解決標金額、履約期限和得標廠商,因為通常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查看國際展演中心的標案,發現其基本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的「第二次契約變更」的決標金額(2,171 萬),竟然是最初的金額(1,220 萬)的近兩倍之多,且查不到任何關於「第一次契約變更」的資訊。合理推測,基本設計經費恐透過契約變更暴增至原先的三倍!
究竟契約變更的項目和內容是什麼?市長不清楚就算了,畢竟是小事,結果連主管的文化局長當場都說不清楚,要回去整理之後才能夠給我詳細資料。
2 千多萬元耶!可不是 20 萬或 200 萬的小數目,居然連一個變更項目都講不出來,實在很令人擔心,市府有沒有認真在為人民的權益把關。
況且我在事前就已經提示說我會質詢國際展演中心了,結果連相關的資料也沒有準備齊全,讓我當場有點不知道怎麼繼續問。
💰 #花十億更應符合使用者需求
關於展演中心專業劇場設備的經費,市長在答詢中回覆說已經向行政院來爭取 3 億元,現在初步已經得到文化部跟行政院的支持,但是相關細節文化局跟文化部還在溝通當中。
能順利爭取到經費當然是好事情,但還是希望文化局能夠將在地文團體的建議和需要盡可能納入設計當中,不然 10 億元蓋下去,如果又是都邀請外縣市的團體來表演,那對在地的團體很不公平。
雖然市長認為不需要研究展演中心跟演藝廳的競合關係,因為一個專門是戲劇,一個是音樂,但其實很多團體擔心,到頭來展演中心又會變成大多是音樂表演類的節目,結果新竹市的劇團還是發展不起來。
當然如何硬體之外,軟體也相當重要,這點也希望市府能夠考量進去,不然就會很容易像很多其他公共建設一樣,產生「#有硬體沒軟體」的問題,世博館(天燈館)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第三次定期會總質詢
#國際展演中心 #藝文發展
#市政公開透明
國際展演中心設計圖資料
https://reurl.cc/8GVrjj
列舉基本權 在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公開無罪,監督有理‼️ 唯有公開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民眾信任
新竹環狀輕軌講了兩年半多,市府一場說明會都沒開。日前我好不容易透過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辦公室向交通部鐵道局要到市府檢送的簡報,摘要整理後公布在網路上,市民才終於知道輕軌的規劃進度。
我代替市府向民眾說明,結果上周在議會卻遭到執政黨議員批評我未經允許就公開,還指控我公布未定案路線恐造成民眾置產損失,甚至質疑我違法。
市政公開透明,本來就是政府該做得事情,連林智堅市長都在臉書上講「只有公開、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民眾信任」,並強調民主抗體的重要性。
但是新竹輕軌可行性研究從 106 年 9 月發包出去,至今二年半多過去,市府除了開記者會,提供幾張簡報給議會外,一場公開的說明會都沒有。
新竹市政府推動新竹輕軌計畫,市民居然是透過媒體報導新竹縣長在縣議會答詢的內容才得知最新進度,不覺得很諷刺嗎?
難道如此重大的公共建設,新竹市民一點知情權都沒有嗎?甚至市議會也沒有監督權,這樣合理嗎?
#公開未定案計畫資料違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精神是公開透明,不是以「限制或不予提供」為原則。就算是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在法規上也有但書,「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連法務部都有行政函釋表示:「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形成,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法律字第 10603512970 號)
#公布未定案路線造成民眾投資損失❓
執政黨議員認為我公布未定案路線,會造成經濟學上凱因斯的預期理論,來新竹市就學、就業的外地人,如果依照路線資訊置產,預期未來會有利潤空間,但假如最後輕軌沒有經過附近,那他們個人利益的損失要向誰索賠。
我的天阿!同樣身為是清大計量財金系畢業的,居然講得出這樣的話,要求政治人物為個人投資利益負責,實在令人傻眼。
經濟學講的是完全競爭市場,但是現實生活中,充滿著「資訊不對稱」,也就是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投資商品能百分之百確認利潤空間,通常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內線交易。
難道等到路線百分之百確定之後,市府就一定會蓋嗎?公布確定路線後,結果最後沒有蓋,民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這兩個問題,連市長都沒辦法回答了。
況且,等到真的百分之百確定要蓋了,誰會先知道呢?還不是有權有勢的人。
桃園之前蓋機場捷運,就被爆出有鄉長和四位資深議員透過友人優先購買捷運站預定地的土地,獲利數億元。
市政公開透明,多少能夠弭平上述說的資訊不對稱造成市場失靈的問題,盡可能杜絕有權有勢的人,利用職務之便,炒地皮、牟取暴利。
#促進公民參與才能計畫更完整🆙
市政在推動過程讓公民有參與空間也相當重要,像我將新竹輕軌計畫路線放上網之後,就獲得許多有建設性的提問。
以下列舉幾個例子:
1️⃣ 馬偕醫院應該要設站。
2️⃣ 特二道 30 年未開闢,輕軌卻規劃走這條路,代表未來開路有望?
3️⃣ 輕軌希望是全線高架,不然道路更塞。但要如何穿越國道呢?
4️⃣ 台鐵六家線如果被輕軌取代後,市區到高鐵更久怎辦?
交通處在可行性研究或是未來的綜合評估的過程,都應該廣泛搜集民眾的意見,將有建設性的建議或意見考量進去,讓計畫更完整。
#市府務必做到市政公開透明
「推動市政公開透明、促進公民參與」是我競選的政見之一,所以我相當在意。
質詢最後,我要求市府未來在推動重大公共建設時,於可行性評估或是基本設計階段,就應該要廣開說明會,讓市民有參與的空間。相關的文件資料和計畫進度,也應該定期公布在網路上,讓有興趣多了解的民眾可以檢視。
只可惜市長未能當場承諾,只回應說「新竹市政府一直都是一個讓新竹市民信賴的政府」。
我想就如同市長一直強調的:「好還可以更好」,期許市府在市政公開透明上面,也能夠更加把勁來做。
列舉基本權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0103中視 退租交屋時被討折舊費 扣押金近5千元 房客傻眼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b6f-x9r2n8
記者/馮薇之:「家具用久了本來就是會有使用痕跡,這很正常,但沒想到卻有租客在退租的時候,被房東要求收了家具的折舊費。」
記者/馮薇之 採訪報導……↓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上發文抱怨,說自己租房3年,結果退租被扣押金,理由就是家具折舊費,對話紀錄中,房東一一列舉,像是冰箱要收2500元折舊費,原價1050元的椅子3年折舊費420元,牆壁要重新粉刷、還要洗冷氣,林林總總被扣了將近5千元。不過這種狀況還不是只有這名女網友遇到。
北漂族董先生說自己租房時也遇過類似狀況,但房東要的折舊費更多,他賠上將近2萬元的押金,但房東要求折舊費讓不少網友都覺得很扯,認為「怎麼會算在租客頭上?」、「基本上洗冷氣也跟租客沒關係」,還有人回應「自然折舊也要算錢,還不如乾脆租空屋。」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租客支付這些租金裡面的部分,它本來就包含著這些家具家電的保養費,而且甚至包含維修費,只要是自然折舊損壞,房東都有權益跟藝術要更換或維修。」
翻開行政院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裡面明文規定,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或有修繕必要之時候,都是房東該負責修繕,照常理來說,房東不該收折舊費,不過租屋族在租屋前也要仔細看契約,避免房東偷加條款,自己賠錢吃悶虧。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1/2001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