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理清脈絡地批評也是另一種現代文盲的表徵?
針對岱樺提案刑法第77條修正案,爬疏4/10(二)網路媒體以及網路留言的批評,統整後,發現有個共同點,就是:
#沒有真正看過 岱樺所提刑法第77條修正案版本 #全文(見文末附件),只是盲從式地為批評而批評!
岱樺提出的刑法第77條修正案,所謂降低假釋門檻「並非」泛指所有罪犯!是設有條件的放寬假釋條件,條文內容係增加第一項第二款「有期徒刑 #初犯 且所犯屬 #再犯率低之罪,執行逾三分之一」。
社會認知上的重刑犯,如:死刑犯,再犯率「高」的,如:性侵犯、竊盜犯、毒品犯罪…等等,岱樺同樣認為不應輕饒,這些重刑犯、再犯率「高」的罪犯,皆未在岱樺此次修改調降門檻的範圍內。那些再犯率「低」之犯行適用,則是交由法務部專業認定審酌訂之。
感謝4/10(二)在蘋果投書的王法官!對岱樺的修正案既有肯定也有提點,就王法官提點的部分有兩項:
1. 提出假釋後,審查機制的透明化
2. 修復式司法的導入
上述岱樺都認同,這可調整現行法務部內規,而非在刑法修正草案中呈現這些機制的優化。
岱樺立法目的僅是給這些再犯率「低」的「初犯」一個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同時降低了監所及納稅人的負荷,進而提高監所設立的教化功能本意!
《媒體投書》
➡️法官王子榮:唐吉軻德式的假釋修法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410/1331168/
《相關新聞》
➡️【更新】監獄人滿為患 林岱樺提案修《刑法》降假釋門檻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410/…/
➡️犯人假釋門檻將降低?鄉民怒飆:要不要直接無罪比較快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410/2732549
➡️監獄關不下 林岱樺、陳雪生要修法降低假釋門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10/1147406.htm
➡️監獄人滿為患 綠委林岱樺提案降低假釋門檻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78832
《ptt內容》
➡️[爆卦] 賀~犯人假釋將降為刑期三分之一
https://disp.cc/b/163-ayho
《修法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修正草案
https://goo.gl/6sHvtR
初犯 假釋 在 宗佑-文字慾的囚徒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每個人都會有過一種經驗,就是你會在某天、某地、某時候,起心動了一個以前沒有或自知有罪的念頭。
於是你莫名其妙的做了,然後錯了。
事後或是被逮到時莫名懺悔,後悔莫及。
人家問起,就說自己一時"鬼迷心竅",不知道為什麼就做了。
這種命理學稱為"走空亡",時下年輕人說是"鬼打牆"、"鬼迷眼"的情況,好發在年輕人身上。
所以社會新聞常會看到年輕人好奇飆車、吸毒、性濫交或考試時偷喵一下旁人的考卷.....
這些人本來就知道這些事不能做,怎知道當下忽然控制不了自己。
例如若干年前,稍微走下坡的動作明星錢小豪,居然用手機在電扶梯下偷拍人家裙底風光,他本來就是色情狂嗎? 不是。那他為什麼會忽然這麼想?
原因同上。(後來,他沉靜了很久,才有機會接拍跟劉德華合作的墨攻,最近的作品是導演 "殭屍"這部粵語鬼片。)
這種情形在感情裡被稱為"暈船"。
與"偷吃"最大的不同是,暈船的人會在事後才知道身邊的才是最好的;但偷吃的人永遠覺得別人的比較好。
我想,當你自己莫名其妙的做了某件事,事後很後悔,你會希望自己能有另一個機會,證明自己當時是一時糊塗,才會行差踏錯。
所以,古語說過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如何能改? 就是需要再一次機會,才能知道他有沒有改。
但要怎麼辨別他是"暈船"還是"偷吃"?
就要看他假釋期間是不是真的就安分守己了。
對偷吃的人來說,再一次機會,只是讓他覺得可以再偷一次,反正下次還有機會得到原諒。
所以我對"累犯"的反感程度是比較大的。
某人說過 : 每一次過錯,都值得另一個原諒。
這句話我不認同。
至少對性侵犯、殺人犯就不該這麼輕縱,對慣性偷吃的人,也不該比照辦理。
因為妳只是給他再一次傷害自己的機會。
這兩件事很不同。
所以不要因為他涉及"感情",就要加重其刑;有時候,犯意、本心才是值得探究,並用來衡量刑度的。
畢竟,對初犯來說,偷車、偷錢、偷麵包;偷人、偷情、偷窺狂,其實都可能只是一時胡塗,一次就要打死,我認為太苛。
後續再觀察一下,給別人一次機會,就如同我們也會在那個當下希望自己能有再一次機會,來證明自己只是一時胡塗。
畢竟,若是真的很愛,就這麼一次打死,對自己跟對方都很傷;給對方一次機會,同時也是給自己一次機會。(雖然修補傷口跟重建信任是很痛苦的,但那是另一回事)
當然,如果是慣犯,就應該狠狠給一次教訓,讓他知道這個世界上不是只有他是聰明人;如果他有下一段機會(包括感情),他可能犯案前就會好好想一想了。
初犯 假釋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看到桃園這位認真教學的老師就這麼被一位性侵前科犯給殺害,實在讓人無比遺憾。
去年我們提出的法案修正就是清楚的有性侵犯登記並且每三個月更新資料的條文,但就是被行政院和人權派的立法委員給檔了下來。
我想大家看了就知道,如果當初能夠通過,是不是就能夠避免這次的悲劇呢?(嘆氣)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1/05/03/polly
案由:本院邱委員毅等 人鑒於目前政府對於性侵害犯罪者的列管與追蹤機制未臻完備,且因資訊不夠完善與透明,使民眾無從得知相關性侵害犯罪者之訊息與行蹤,引發社會恐慌與不安,影響公共安全甚鉅。基此,為讓監控性侵害犯罪者的機制更趨完備,讓民眾得以知曉相關訊息,進行社區居住風險評估,進而提出因應與防範措施,杜絕性侵害犯罪者再犯,保障全體民眾人身安全,爰提出「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目前政府對性侵害犯罪者僅以所謂的腳鐐監控,但成效不彰,近日雖強調將對性侵犯假釋、出獄後進行「無縫接軌」的嚴格監控機制,惟依照所謂「無縫接軌」的相關規劃,指受刑人檢察官報到後,檢察官進行曉諭、告知應接受評估及身心輔導教育及違反規定的相關處罰,而受刑人完成出監訊問筆錄後,隨後向負責假釋保護管束工作的觀護人報到,進行第一次約談,同時向婦幼隊完成登記報到,隨後前往指定醫院進行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課程,如受刑人戴上電子腳鐐電子監控於監控期間必須每天於監控時間開始前,前往派出所報到並簽到,綜上,主動權都是在性侵害犯罪者,政府只是被動接受性侵害犯罪者報到,並無任何積極防範措施,雖然性侵害犯罪者手拿著出獄關懷單,上面也明確告知如不去指定地點報到,將面臨一年有期徒刑或處以五萬的罰鍰,但這樣是否有足夠威脅性,令其不再犯,還是相當令人質疑。
二、 據相關研究指出連續暴力性侵害犯罪者的再犯罪率高達九成五,因為在病理上研究發現,連續性侵害犯罪者是極度缺乏自控力的,需要很大的社區監控協助,亦謂需要強大的外在力量來加以控制,這也是本修正法案的精神,透過公開資訊的公告,運用全民監控的力量來牽制性侵害犯罪者,使其感受到壓力,幫助其不再犯。
三、 目前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性侵害犯罪者僅規範三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惟性侵害犯罪案件並未有任何減緩,足見現今規範三年的心理治療成效有檢討空間,僅三年輔導教育似乎未能讓性侵害犯罪者心理層次產生足夠影響之成效,因此建議初犯者身心治療應延長年限為三年以上。
四、 另此次修正案強調為保護公眾安全,政府應將性侵害犯罪者的姓名、近三個月照片、住址、出生年月份、所犯之罪名、目前有無工作等資料公布於網路,以供民眾查詢,民眾只要輸入性侵害犯罪者之姓名即可檢索其犯罪紀錄。
五、 此外為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及讓政府機關有效追蹤性侵害犯罪者,其必須每90天、居無定所者30天自動前往主管機關更新個人資料,期間如相關資料有所異動時,亦應於一個禮拜內主動跟主管機關進行更新,違反上述規定者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罰則,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六、 為避免犯罪者彼此間的互通有無,透過彼此經驗交流進而仿效彼此犯罪模式與呼朋結黨,配合衍生成為新的犯罪勢力,故明訂排除性侵害犯罪者可使用前項網路資訊的權利。
七、 另此修正法案主旨係在保護公眾安全,並非在持續懲處性侵害犯罪者,故雖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惟明訂只能用在維護公眾安全之意旨,不得作為騷擾、攻擊或其他用途使用,違者訂定相關罰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may/23/today-so4-3.htm
(但是你看了自由的這篇報導就知道,人權團體總是已保護婦幼安全為由,剝奪了一個又一個的家庭幸福啊,公布資料會讓性侵犯更殘忍?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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